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機構編制管理法制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自年5月1日起實施,至今已一周年了?!稐l例》的制定和施行,為加強地方機構編制管理奠定了重要的法制基礎。進一步深入學習和貫徹實施好《條例》,加快推進機構編制管理的法制化,對于深化行政管理體制和政府機構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加快推進機構編制管理的法制化,是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實行機構編制的依法管理,是黨和國家的一貫要求。鄧小平同志早在年就提出“編制就是法律”的著名論斷,改革開放后,他明確要求建立編制管理制度,強調“制度化以后,編制就不會臃腫,該用一個人就是一個人,該用幾個人就是幾個人?!秉h的全國代表大會也把機構編制法制建設作為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反復強調,多次提出要求。黨的十三大指出,要完善行政機關組織法,制定行政機關編制法,用法律手段和預算手段控制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黨的十五大提出,要實現國家機構組織、職能、編制和工作程序的法定化。黨的十六大進一步強調要科學規范部門職能,合理設置機構,優化人員結構,實現機構和編制的法定化。黨的十七大從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高度,要求“健全組織法制和程序規則,保證國家機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最近召開的十七屆二中全會通過的《關于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把“實現政府組織機構及人員編制向科學化、規范化、法制化的根本轉變”作為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總體目標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明確提出要“加快推進機構編制管理的法制化進程”。這些精神和要求,對于機構編制管理的法制化建設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條例》的制定和實施是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加強地方機構編制管理的需要。改革開放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地方機構編制管理工作不斷得到加強,基本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但實踐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改進的問題,擅自設立機構、超編進人和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等現象在一些地方還時有發生,行政管理體制和政府機構改革的進程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約。為適應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加強地方機構編制管理的需要,國務院頒布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在機構編制管理法制化建設方面邁出了重要一步。作為新中國第一部規范地方機構編制管理的行政法規,《條例》填補了地方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的法制空白?!稐l例》實施一年來,各方面的機構編制法制意識進一步增強,依法管理機構編制的水平進一步提高,學法、懂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圍進一步形成。可以說,《條例》的制定和實施,是實行依法治國和推進依法行政的一個重要步驟,也是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按照十七屆二中全會的要求,地方政府機構改革即將全面展開,《條例》的制定和實施,在為加強地方機構編制管理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據的同時,也為推進地方政府機構改革提供了必要的制度保障。
機構編制是黨和國家重要的執政資源,推進機構編制管理的法制化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一項基礎性工作。不斷健全機構編制法制體系,實行機構編制的依法管理,有利于增強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從制度上控制機構編制膨脹,鞏固改革成果,為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創造良好的條件和環境。
加快推進機構編制管理的法制化,必須準確把握《條例》的基本要求和工作重點
《條例》科學總結了我國機構編制管理工作長期以來的實踐經驗,著眼于規范機構編制管理的基本秩序,在機構編制管理的原則、內容、權限、制度、程序、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全面規范。在國務院出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的同時,中辦、國辦下發了《關于加強和完善機構編制管理嚴格控制機構編制的通知》,中央編辦、監察部聯合制定了《機構編制監督檢查暫行規定》。這些法規和文件,明確了機構編制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工作重點,應當深刻理解,準確把握。
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地方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是《條例》確立的基本管理原則?!稐l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工作,應當按照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要求,適應全面履行職能的需要,遵循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科學發展觀的要求,體現了行政管理體制和政府機構改革的基本原則和精神。必須切實遵循《條例》確立的管理原則,把科學發展觀貫穿到地方機構編制管理的全過程,保證政府全面正確地履行職能,保證改革目標的全面實現。
科學配置職能、綜合設置機構、加強職責協調,是《條例》關于機構設置的基本要求。《條例》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應當以職責的科學配置為基礎,綜合設置,做到職責明確、分工合理、機構精簡、權責一致,決策和執行相協調”。為解決職責交叉、政出多門、推諉扯皮等問題,《條例》明確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并專門規定了部門職責協調的程序。這些規定,準確把握了政府機構改革的大方向,體現了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和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要求。對于在地方政府機構改革中進一步規范機構設置、優化組織結構、完善行政運行機制具有重要意義。必須遵照《條例》規定,依法實行機構的綜合設置和職能的優化配置,加強職責協調,加強對職責履行情況的跟蹤評估和監督,逐步形成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行政管理體制。
實行機構編制集中統一管理,嚴格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是《條例》在維護機構編制紀律方面作出的嚴肅規定?!稐l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機構編制工作,實行中央統一領導、地方分級管理的體制。同時規定,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履行管理職責;上級業務部門不得干預下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置和編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級人民政府設立與其業務對口的行政機構。必須切實遵循《條例》規定,堅持機構編制的集中統一管理和“一支筆”審批,確保改革進程不受干擾。當前要特別強調,堅決防止改革前出現“突擊性”的增設機構、機構升格和隨意增加編制等問題,為地方政府機構改革創造良好環境。
加強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是《條例》為進一步嚴格控制機構編制、鞏固機構改革成果提出的重要舉措。《條例》明確要求,機構實有人員不得突破規定的編制;對擅自設置機構和增加編制的,不得核撥財政資金或者挪用其他資金安排其經費;行政機構應當使用行政編制,事業單位應當使用事業編制,不得混用、擠占、挪用或者自行設定其他類別的編制。這些規定,對于嚴格控制和規范機構編制、鞏固機構改革成果具有重要意義,必須堅決落實。要加強監督檢查,強化責任追究,對違法違規的行為,不管涉及到哪個部門、哪個人,都要堅決依法處理。只有真正把《條例》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才能有效防止機構編制膨脹,鞏固地方政府機構改革成果。
加快推進機構編制管理的法制化,必須統籌處理好深化改革與依法管理的關系,全面規劃,重點突破
加快推進機構編制管理的法制化,必須與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相一致,要以改革的深化促進和帶動管理的法制化,以管理的法制化保障和支撐改革的不斷深入推進。按照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總體目標,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推進機構編制管理法制化的基本要求是,不斷健全組織法制和程序規則,逐步實現國家機構、職能、編制和工作程序的法定化,為政府全面履行職能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據;加強對機構編制的法制化和規范化管理,完善機構編制管理的各項制度和標準,為維護機構編制管理基本秩序提供有效的法制約束;依法管好用活機構編制資源,推動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有力的體制保障。
推進機構編制管理法制化的總體目標是,與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進程相適應,到2020年建立起比較完善的機構編制法制體系,實現政府組織機構和人員編制向科學化、規范化、法制化的根本轉變。今后五年,要著力貫徹十七屆二中全會有關“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工作”、“及時修訂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加緊制定和完善機構編制方面的法規和制度,特別是機構編制管理的程序性規定,為實現機構編制管理的法制化打下制度基礎。
進一步健全國家機構的組織法制和程序規則。研究《國務院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情況,進一步完善相應的工作規則和配套辦法。
進一步完善機構編制實體性法規。結合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進程,統籌考慮、有序推進部門組織立法,逐步出臺部門組織行政法規,條件成熟時上升為法律。在進一步完善“三定”規定的同時,逐步以立法形式對各部門的性質、法律地位、職責權限、內設機構、人員編制以及領導職數等作出明確規定和具體規范。在制定和實施部門組織單行法的基礎上,適時研究制定部門組織基本法。
進一步完善機構編制管理的各項制度。研究總結機構編制管理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逐步加以制度化和法定化。研究制定機構編制執行情況評估辦法、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工作規程等。跟蹤了解《機構編制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的實施情況,必要時進行修改完善或者提高其效力層級。
進一步加強機構編制的依法規范管理。嚴格執行機構編制有關法律法規,切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建立健全機構編制管理與財政預算、組織人事管理的配合機制。加強對機構編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強化對機構編制違法違規行為的追究力度。進一步健全機構編制管理的社會監督機制和群眾舉報制度,推行機構編制管理的政務公開,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群眾監督。加大機構編制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提高各方面的機構編制法制意識,營造機構編制管理法制化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