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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本市城市道路交通標志標牌設置,提升城市道路管理水平,保證交通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交通標志標牌是指用圖形符號、顏色和文字向交通參與者傳遞特定信息,用于管理城市道路交通的設施,包括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城市支路等所有城市道路上的交通標志標牌、行人指路牌、街道地名標牌。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道路交通標志標牌的設置、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部門職責分工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城市道路交通標志標牌設置規范的制定、實施、監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城市道路交通標志標牌設置的審核、管理。
民政部門負責街道地名標牌的審核、管理。
規劃、建設、城市管理、園林綠化等行政管理部門按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本市道路交通標志標牌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道路交通標志標牌設置應當遵循系統性、規范性、連續性、可操作性、實效性、人性化原則。
第六條本市城市道路交通標志標牌的設置應符合《**市道路交通標志標牌設置規范》(以下簡稱《規范》)的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兩側擅自設置道路交通標志標牌。
第七條城市道路交通標志標牌的設置應當根據本市整體路網建設要求,結合道路功能定位,對指示信息進行分級篩選,形成相互關聯的整體系統信息。
指示信息應當在所表達的內容上分級、連續和互補,在所處的空間位置上相互對應或遞進,傳遞給道路使用者全方位的、科學的、有效的信息鏈,在動態條件下給道路使用者發現、識別、判讀及采取行動的充分時間和前置距離。
第八條城市道路交通標志標牌按照下列方法分級設置:
(一)主要設置于外圍城區,以大型指路牌為主,管理性標志牌為輔,指引入城或過境車輛通行。設置在入城的幾條放射線與二環路的交叉口處,提供行政區域名、大型交通樞紐、重要立交橋、重要橋梁、城市標志性園區(如科技園、工業園、物流園區等)等信息,為入城或過境車輛指明方向。
(二)主要設置于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為車輛通行提供方向指引。路口標牌包括指示標志、指路牌、車道行駛方向標志牌、管理性標志牌等,提供相鄰主干道、主要交通集結點、高速路、快速路、省級政府機關、市級政府機關、大型交通樞紐、國家級風景區、城市標志性園區(如科技園區、工業園區、物流園區等)、重要公共建筑、城市標志性地點、著名景點等信息。
(三)主要設置于主干道與次干道、次干道與次干道交叉口。路口標牌包括指示標志、指路牌、車道行駛方向標志牌、管理性標志牌等,提供相鄰路名信息或行政區域地名、省級政府機關、市級政府機關、大型交通樞紐、國家級風景區、城市標志性園區(如科技園區、工業園區、物流園區等),區級政府機關、醫院、急救中心、主要大學、重要公共建筑、城市標志性地名、著名景點等信息。
(四)主要設置在主干道與支路、次干道與支路、支路與支路交叉口。路口標牌包括指示標志、指路牌、車道行駛方向標志牌、管理性標志牌等,提供與其直接銜接(相交)的路名信息或者附近的行政區域地名、省級政府機關、市級政府機關、大型交通樞紐、國家級風景區、城市標志性園區(如科技園區、工業園區、物流園區等);區級政府機關、省級醫院、市級醫院、急救中心、主要大學、重要公建、城市標志性地名、著名景點,主要公園景區、主要生活小區、大型市場等信息,其中,支、次路采用小型標志牌,信息量不宜過大。
第九條城市道路交通標志標牌應當采用先進的無線通訊,計算機技術,應用交通工程理論,系統科學等理論應用在道路交通標志標牌設計上,采用發光方式顯示版面信息,在指路標志標牌版面上新增LED動態信息指示模塊,實施交通信息動態誘導。
第十條城市道路交通標志標牌的文字應當規范、正確、工整,采用中英兩種文字,中文為規范性漢字,英文標示地名用漢語拼音,專用名詞用英文;特殊旅游地段的交通標志標牌可適當增加標示語種和旅游信息,以方便游客需求;地名的標示應當采用經確定的地理實體專有名稱。
第十一條在城市道路交通復雜地段,還應當增設標志標線,給予交通參與者清晰的提示。
第十二條廣告、綠化設施的設置不得遮擋、影響城市道路交通標志標牌,責任單位應當定期維護。
第十三條城市道路交通標志標牌的設置應當與道路建設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同時投入使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參與城市道路交通標志標牌的設計、審核和驗收。已設置的城市道路交通標志標牌,不符合《規范》要求的,應當逐步規范和完善。
第十四條街道地名標牌的設置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還應突出民族、文化、歷史特點,同時標注方向、距離、重要公共設施等信息。
第十五條其它交通管理設施按照相關規范進行設置。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的,由各相關職能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年10月1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