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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名】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路政管理,維護公路路產路權,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
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我省境內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專用公路(以下統稱公路)。
第三條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設施(包括改建后的舊路、橋、渡口碼頭和房產等,以下統稱公路路產)
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壞。
因公路修建、養護需要,在經縣以上(含縣,下同)人民政府核準的料場取土、取沙、采石,任何單位和
個人不得借故阻撓或索價。
第四條各級公路管理部門是所轄地區公路路產監督管理機關,負責管理和保護公路路產,依法制止、處
理各種侵占、破壞公路路產行為。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領導。公安、國土、城建、工商等有關部門應各司其
職,配合公路管理部門做好路政管理工作。公路沿線的鄉(鎮)人民政府和工礦、企事業單位、機關、學
校、村民委員會,要經常向群眾宣傳保護公路路產的有關規定,制訂愛路、護路的鄉、村規民約,協助公
路管理部門共同做好護路工作。
【章名】第二章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各級公路管理部門應設置路政管理機構,配備專職路政管理人員,具體實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縣(區)公路管理部門可聘用兼職或義務路政管理人員協助工作。
第七條路政管理機構及路政管理人員行使下列職權:
(一)管理和保護公路路產;
(二)堅持上路巡查路產,實行動態管理與靜態管理相結合,隨時掌握路產情況;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制止、查處各種違章利用、侵占、污染、毀壞和破壞路產的行為;
(四)控制公路兩側建筑紅線;
(五)審理從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公路的其他設施的建筑事宜;
(六)對在特殊情況下利用、占用公路和超限運輸車輛通過公路進行審批,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維護公路渡口和公路養護、施工作業現場的正常秩序;
(八)為處理違反公路管理法規的行為,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詢問、取證、查閱有關文件、檔案、資
料和原始憑證;
(九)對損害路產和發生侵權行為又拒不接受查處的車輛,可責令其停放在指定地點暫停行駛,等候處理;
(十)有復議職能的公路管理部門辦理有關路政復議案件,參與有關路政案件的訴訟活動;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公路路政管理人員上路巡查路產,執行公務時,必須嚴格按規定著裝,佩戴“中國公路路政”胸
徽,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路政管理證”及指揮旗(燈);兼職、義務路政管理人員不統一著裝,但
須佩戴由省公路管理局統一制發的袖標,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路證管理證”;路政巡查車必須按
統一規定噴涂顏色并安裝標志和燈飾。
【章名】第三章路產管理
第九條各市、縣人民政府應根據公路改造規劃劃定本轄區范圍內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
下同)外緣:國道不少于60米、省道不少于40米、縣道不少于30米、鄉道不少于20米,作為“公
路管理控制區”;在“公路管理控制區”內,劃定公路邊溝外緣國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
縣道不少于10米,鄉道不少于5米,作為“不準建筑區”,公路彎道內側及平交道口附近還須滿足行車
視距或改作立體交叉的要求;在“不準建筑區”內,劃定公路兩側邊溝外緣不少于1米作為公路用地。
第十條在“公路管理控制區”內建設各種建筑物、構筑物,均應嚴格按照國家和我省的土地管理、城市
規劃管理、公路管理、公路沿線店鋪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進行管理。公路管理部門必須在劃定的“不
準建筑區”邊緣設置公路界碑。
第十一條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置電桿、變壓器、地下管線(包括輸水、油、氣管道和電線)、廣告牌、招牌及其他類似設施;
(二)設置棚屋、攤點、維修場、加油站及其他類似臨時設施;
(三)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他類似堆積物;
(四)挖掘、采礦、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種植作物、燒窯、制坯、漚肥、打場曬糧、曬煤、拉鋼
筋及其他類似作業;
(五)堵塞水溝以及其他違章利用、侵占、損壞、污染公路路產的行為。
第十二條在“不準建筑區”范圍內,嚴禁修建永久性構造物和設施;確需安排供電、供水、供氣、通訊
等設施及臨時設施的,須報縣以上公路管理部門同意(省道、國道報市公路管理部門,跨市的報省公路管
理局),并經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后,與公路管理部門簽訂協議。尚未征用的水田、魚塘、果林場等,
仍由群眾耕種。
第十三條本規定頒布前已在“不準建筑區”內修建的永久性構造物和設施,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1980年5月7日前,在粵府〔1980〕87號文規定范圍內(公路邊溝外緣國道15米,省
道、縣道10米,下同)修建,影響公路擴建,改建或交通安全的,應予拆遷;其余的待公路改造擴寬時
再拆遷。拆遷時可給予適當補償。
(二)1980年5月8日至1987年12月31日期間,在粵府〔1980〕87號文規定范圍內修
建的,均屬違章建筑,必須無償拆除;與公路管理部門簽訂協議的,按原協議執行。
(三)《條例》實施前,在粵府〔1980〕87號文規定范圍外,《條例》規定范圍內修建的,對公路
擴建、改建或交通安全無嚴重影響的,可暫維持原狀,但必須與所在地縣以上公路管理部門補辦協議,如
公路改造擴寬需拆遷時,可給予適當補償。
(四)《條例》實施后,在《條例》規定范圍內修建的,均屬違章建筑,必須無償拆除,嚴禁續建。
第十四條在“公路管理控制區”外設置臨時設施或從事開山、采礦、伐木、爆破等施工作業,不得危及
公路路產安全。有可能危及公路路產安全的,必須先經所在市公路管理部門同意。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應設
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五條興建鐵路、機場、電站、水庫、水渠、地下管線或其他建設工程,需挖掘公路和因特殊情況占
用、利用公路路產的,須經縣以上公路管理部門同意(跨縣的報市公路管理部門,跨市或挖掘、占用、利
用國道超過5000平方米的須經省公路管理局同意),簽訂協議。工程完成后,建設單位必須按原公路
技術標準或商定標準修復并經路方驗收。如委托路方修復的,還須繳納修復費。影響交通的,必須征得公
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后才能施工。
第十六條修建跨越公路的各種橋梁(含人行天橋)、渡槽、管線等設施,必須考慮公路遠景發展規劃,
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并事先征得當地公路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后才能施工。
第十七條在公路上增設交叉道口,必須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并事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經
縣以上公路管理部門批準(省道報市公路管理部門,國道報省公路管理局)。
第十八條履帶車、鐵輪車、以及類似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其他運輸機具,不得在鋪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駛
。必須通行的,由縣以上公路管理部門批準(跨縣的報市公路管理部門批準,跨市的報省公路管理局批準)。
第十九條機動車輛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試車。必須試車的,應事先征得當地公路管理部門同意,簽訂協議
,并懸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試車號牌,設置試車標志,在指定路段試車,并由車主(或修理廠家)
向路方繳納公路損壞補償費。
第二十條在公路大中型橋梁和渡口上下游各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圍內禁止下列
行為:
(一)采沙石、挖礦、修筑堤壩、壓縮或擴寬河床、燒荒、刷坡、爆破、取土、伐木或進行其他類似的作
業;
(二)傾倒垃圾、污物、堆放或倒運物資、停泊船只、排筏、停放裝載危險品車輛或進行其他類似活動;
(三)其他妨礙公路橋梁、渡口、隧道安全暢通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超過公路和公路橋梁、隧道、渡船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和物件,不得任意通
行。必須通行的,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后,由縣以上公路管理部門批準(跨縣的報市公路管理部門
審批,跨市的報省公路管理局審批)并簽發《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后才能通行。超限運輸單位必須承擔
路方為此采取的技術保護措施,以及檢測和修復損壞部分所發生的費用。
第二十二條在公路兩側興辦經濟技術開發區(加工區)、各項工程施工,不得危及公路路產安全,不得
堵塞公路排水溝和損壞公路路基路面;必須設置永久性排水系統,填土基面標高及排水系統溝底必須低于
路肩外緣標高50厘米。
第二十三條需報廢的公路路產,應經省公路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由國土管理部門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四條公路樹木、花草必須按公路養護技術規范栽種;公路樹木誰造誰有,合造分成;嚴禁砍伐、
毀壞公路樹木、花草;需要更新改造的,必須經縣以上公路管理部門批準(國、省道報市公路管理部門批
準,一次砍伐國道路樹10公里以上的,報省公路管理局批準)。
【章名】第四章獎懲
第二十五條對愛護公路路產和檢舉、協同查處破壞公路路產的違法、違章行為的有功人員,公路管理部
門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公路管理部門可分別情況根據《條例》及有關規定,責令其返
還原物,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以罰款;屬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觸犯刑律的,
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公路管理部門處罰不服的,可在收到《公路路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
形式向上一級公路管理部門申請復議。上一級公路管理部門應在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復議決
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公路路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路政處罰的公路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