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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全民健身計劃綱要》,推動我國登山運動發展,保障國內登山活動穩妥、有序地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體委登山運動管理中心負責管理全國登山活動事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有關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內的登山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西藏、新疆、青海、四川、云南、甘肅等省、自治區海拔5000米以上和其它省、自治區3500米以上上的登山活動。
第二章登山活動的組隊條件
第四條登山活動須組成兩人以上的團隊,有組織、有計劃的進行。
第五條登山團隊須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予以組織指導,并代表登山團隊統一辦理登山活動有關事務。
第六條組成登山團隊、計劃攀登一座山峰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團隊成員須經縣級以上醫院身體檢查合格(合格證書有效驗證前延三個月),無障礙疾患。
(二)須有半數以上成員系統學習過登山基礎知識、持有各級登山協會頒發的合格證書。
(三)須有一定數量的成員具備攀登計劃目標下檔山峰的經歷(山峰高度檔次按5000米、6000米、7000米、8000米四個級別劃分)。
(四)須配有登山活動所需技術、防寒、通訊、生活等基本裝備器材。
第七條遵守登山活動的各項管理規定。
第三章登山活動的申報和批準
第八條攀登8000米以上高峰,登山活動組織者須在活動實施前三個月,按第二章所列各條向國家體委登山運動管理中心申報;攀登8000米以下高峰,向組隊所在?。ㄊ校?、自治區體委申報。經批準后,發給一次性《登山活動批準書》?!兜巧交顒优鷾蕰酚蓢殷w委統一制作。?。ㄊ校?、自治區體委在辦理批準手續的同時,向國家體委登山運動管理中心備案。
第九條登山團隊進山前須向山峰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區體委交驗批準書和全隊人身保險證明,領取《進山許可證》,并接受其指導。進山前組織者對有關活動的各種社會宣布,皆不能作為進山的依據。
第十條山峰所在地(市)、縣、鄉憑進山許可證放行進山。
第十一條登山活動計劃中如有需其他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組織者可持活動批準書委托國家體委登山運動管理中心計費代辦。
第四章登山活動要求和成績確認
第十二條國內登山團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體委登山運動管理中心和山峰所在地省(市)、自治區體委核準的山峰和路線攀登,不得攀登其它未經批準的山峰和路線。
(二)使用山峰的名稱、高度,應以國家有關部門最新正式公布的名稱、高度為準。
(三)保持登山路線及營區的環境衛生,妥善處理登山垃圾,保護自然環境。
(四)登山活動結束后,將登山活動的結果和登山過程中的意外情況及時報告國家體委登山運動管理中心。
第十三條登山活動結束后,由山峰所在地?。ㄊ校?、自治區體委主管部門驗定成績并出具證明,報國家體委登山運動管理中心備案。
第十四條未經山峰所在地?。ㄊ校?、自治區(體委主管部門)驗定,團隊組織者擅自利用其他輿論手段公布成績,皆不予承認。
第十五條交驗成績時,組織者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登頂或到達高度的圖片(取景中要有背景和對照物)。
(二)登山過程的簡要概述。
第十六條成績經驗定合格后,發給國家體委登山運動管理中心統一制作的登頂(高)證書。按國家體委頒布的登山運動員等級標準申報等級運動員稱號,凡達到運動健將標準者,需向國家體委申報,達一級(含一級)以下標準向所在省(市)自治區體委申報。
第五章罰則
第十七條第三章所列批準部門不經認真審查發放(登山活動批準書)和(進山許可證),一經發現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八條不經申報、擅自進山活動,成績不予承認,對其組織者處以取消申報資格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