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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組織實施
第一條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各村(居)委會的主要負責人是執行本地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任務的第一責任人。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是考核各村(居)委會及其負責人工作實績的一項重要內容。鎮人民政府每年對各村(居)委會和各單位完成人口計劃和計劃生育工作情況進行考核。連續兩年未完成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所確定的任務,追究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的責任。
第二條鎮、村計生辦主管轄區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并具體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村(居)委會按總人口規模配備計劃生育工作專職管理人員。總人口在2000人以下的村(居)委會,應配備2名計劃生育工作專職管理人員;總人口2000人以上的村(居)委會,應按總人口規模增配1至5名計劃生育工作專職管理人員。村(居)民小組由組長或婦女委員負責計劃生育的具體管理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配備計劃生育工作專(兼)職人員,負責本系統、本單位計劃生育具體管理工作。
第三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制定計劃生育自治章程,報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條各村(居)委會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同管理、同服務、同宣傳、同考核;成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辦公室,組建一支長抓不懈的計生隊伍,建立綜合治理和以流入地為主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機制,組織有關人員經常開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清查驗證工作,共同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章生育調節
第五條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比法定婚齡遲三周年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三周歲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第六條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鎮計生辦審批,報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可按間隔期規定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經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者離婚協議確定未成年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四)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鑒定患不孕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五)獨生子與獨生女結婚的;
(六)夫妻一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的;
(七)夫妻雙方的戶籍均登記為村民委員會居民(以下簡稱“農村居民”),只生育一個子女是女孩的;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處理:
(一)夫妻中一方戶籍登記為居民委員會居民(以下簡稱“城鎮居民”),另一方戶籍登記為村民委員會居民(以下簡稱“農村居民”),只生育一個子女是女孩的;
(二)夫妻雙方均屬農村居民,只生育一個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縣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批準錄用的人員;
(三)城鎮居民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雙方將戶籍遷移登記為農村居民的;
(四)經批準生育,懷孕后無緊急情況未經鎮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批準,擅自引產的;
(五)遺棄子女或者送養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六)故意致嬰兒死亡或者謊報嬰兒性別、謊報嬰兒死亡的;
(七)違法收養子女的;
(八)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二個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的;
(九)其他不符合再生育條件的。
第八條村民委員會整個建制轉為居民委員會,原屬農村居民的育齡夫妻,在轉建制前只生育一個子女是女孩的,從村民委員會改為居民委員會批準文件生效之日起,四周年內可按間隔期規定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在轉建制后只生育一個子女是女孩的,執行城鎮居民的生育規定,不再安排生育。
本人自愿將戶籍遷出轉建制后所居住的居民委員會,在戶籍遷移時雖已安排生育但未懷孕的,無論戶籍遷移至其他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均取消原生育安排。
農村居民自愿將戶籍遷為城鎮居民的,除遷入前已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且已懷孕的已婚育齡婦女可以生育外,從戶籍遷入之日起,均執行城鎮居民的生育規定。
第九條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的,間隔期間應當在四周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間隔期規定限制:
(一)二十八周歲以上的已婚育齡婦女申請安排再生育的;
(二)經病殘兒醫學鑒定并經批準再生育的;
(三)原患不孕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第十條懷孕后謊報終止妊娠或者謊報嬰兒死亡,提供虛假終止妊娠醫學證明或者虛假嬰兒死亡證明的,按棄嬰處理。
第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同胞、外國人在本鎮區域內有常住戶口的配偶和歸僑、僑眷的生育,以及本鎮戶籍公民在境外的生育,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條例》、《市規定》和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為保護婦女健康,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計劃生育部門應當創造條件,指導育齡夫妻知情選擇避孕節育措施。已生育一個子女的育齡婦女,應當首選使用宮內節育器;不符合本辦法而懷孕的,應當及早采取補救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應當首選結扎措施:
(一)再婚夫妻在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后經批準又生育一個子女的;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離婚協議確定未成年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經批準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二個以上子女的。
(二)已生育二個以上子女的(含第一個子女屬病殘兒,經批準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婚后五年以上不孕,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生育一個子女的;生育一個子女后又收養一個子女的;第一胎生育二個子女的;非婚生育二個子女的;生育二個子女后離婚的)。
(三)重婚、“包二奶”、姘居或者其他婚外生育后合并有二個以上子女的一方,以及已有二個以上子女者因重婚、“包二奶”、姘居或者其他婚外懷孕的。
第三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十三條鎮計劃生育服務所應當建立計劃生育隨訪服務制度,每季度對已婚育齡婦女進行一次環情、孕情檢查,每年進行一次生殖健康檢查,提供避孕節育和生殖保健服務。
第十四條嚴禁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對已批準再生育的,擬實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醫學需要的終止妊娠手術的,需經鎮計生辦批準,并取得相應的證明;未經批準擅自終止妊娠的,村(居)委會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在未確認事實前,暫不批準再生育的申請。
承擔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醫務人員,應在接診時查驗、登記受術者身份證、獲準實施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的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醫學診斷結果及鎮計生辦出具的批準文件證明,方可以終止妊娠。對無相關醫學診斷結果或者鎮計生辦證明,要求施行引產手術的,施術單位應當與鎮計生辦聯系。
第四章優待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十五條沒有辦理入戶的小孩,不能享受農村股份合作制分紅及其它集體福利。
第十六條純二女戶中的一女孩可招婿入戶,女婿及其符合政策生育的子女可享受當地村民同等的福利待遇。但招婿入戶的夫妻違反計劃生育的,不得享受農村股份合作制分紅及其它集體福利。
第十七條自愿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優待按《市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積極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村養老保障事業,建立和健全人口與計劃生育基金會,優先解決農村獨生子女戶和純生二女結扎戶的基本養老問題。夫妻雙方均屬農村居民的獨生子女父母和農村純生二女結扎夫婦,由鎮人民政府、村(居)委會按有關規定辦理計劃生育養老保險。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實行計劃生育合同制度。鎮計生辦或者村(居)委會應當與育齡夫妻依法簽訂計劃生育合同。
第二十條有關部門在辦理農村居民自愿遷入城鎮或者城鎮居民自愿遷入農村的審批手續時,應當嚴格把好計劃生育關。對超生的,從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夫妻及子女5年內不予辦理遷移手續。
第二十一條有關行政部門審批成年流動人口的暫住證、營業執照、就業證、車輛駕駛執照等證件時,應當核查其經鎮、村(居)委會計生辦查驗過的計劃生育證明,沒有計劃生育證明的,不得批準辦理有關證件。
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負責被招用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對沒有計劃生育證明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不得招聘雇用。向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出租或出借房屋的業主,應當配合鎮、村(居)委會計生辦做好已婚育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對沒有計劃生育證明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不得出租或出借房屋。
第二十二條人事、勞動、公安等部門在辦理市外育齡人員的錄用、調動或者戶口遷移手續時,應當核查其原戶籍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經戶籍遷入地鎮區計生辦查驗過的計劃生育證明;沒有按規定采取節育措施,或者不符合生育規定懷孕的,采取節育或者補救措施后才能批準辦理有關手續;對超生人員,從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5年內不得錄用、調進或者遷入。
戶口遷移時持有批準生育證明的已婚育齡婦女,由遷入地鎮區計生辦重新審查,符合條件的給予換證,不符合條件的予以注銷;不符合生育規定懷孕的應當采取補救措施,強行生育的,按超生處理。
第二十三條有關部門在辦理農村居民自愿遷入城鎮或者城鎮居民自愿遷入農村的審批手續時,應當嚴格把好計劃生育關。對超生的,從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夫妻及子女5年內不予辦理遷移手續。
第二十四條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聘)用的工作人員和市外遷入、調入本鎮的已婚育齡夫妻,已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采取結扎措施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辦理小孩入戶手續,須持以下證件到鎮計生辦審核:1、《小孩入戶申請表》;2《出生醫學證明》;3、《服務證》或《生育證》;4、夫妻雙方《戶口簿》;5、《結婚證》;6、《獨生子女優待證》(夫妻中一方屬非農業人口的一孩,或雙方均屬農業人口的一男孩);7、小孩父母落實節(絕)育措施證明(包括已生育第一個小孩持上環證,無論農業人口或非農業人口已生育第二個小孩的須持結扎證)。
第二十六條本鎮成年流動人口外出務工經商一個月以上,必須到鎮計生辦辦理計劃生育服務證或者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在市內流動的,必須到本鎮計劃生育服務所參加環情、孕情檢查。
第二十七條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鎮區集體企業對其超生職工應當給予行政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對超生的村(居)委會成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超生人員在受到有關單位依照本辦法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5年內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鎮集體企業不予招工、錄(聘)用;5年內不得選為村(居)委會成員和評為先進;7年內不得享受醫療福利;10年以上14年以下不得享受農村股份合作制分紅及其他集體福利。符合生育規定但不夠4周年間隔期生育的,夫妻4周年內不得享受農村股份合作制分紅及其他集體福利。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對不履行計劃生育合同有關條款的人員,村(居)委會可按與其簽訂的計劃生育合同收取違約金。
第二十九條對不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按下列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夫妻雙方均屬非農業人口超生一個子女的,征收社會撫養費100000元,再超生的,按超生子女數加倍征收;夫妻雙方均屬農業人口超生一個子女的,征收社會撫養費50000元,再超生的,按超生子女數加倍征收;夫妻一方屬非農業人口,一方屬農業人口超生一個子女的,征收社會撫養費75000元,再超生的,按超生子女數加倍征收。
(二)不夠間隔期提前不足一年(含一年)生育的,征收社會撫養費15000元;不夠間隔期提前一年以上生育的,征收社會撫養費30000元。
(三)未婚生育一個子女后登記結婚的,夫妻雙方均屬非農業人口的征收社會撫養費60000元;夫妻雙方均屬農業人口的征收社會撫養費30000元;夫妻一方屬非農業人口,另一方屬農業人口的征收社會撫養費50000元。未婚生育二個以上子女后登記結婚的,夫妻雙方均屬非農業人口的征收社會撫養費120000元;夫妻雙方均屬農業人口的征收社會撫養費60000元;夫妻一方屬非農業人口,另一方屬農業人口的征收社會撫養費90000元。重婚生育、“包二奶”、姘居或其他婚外生育一個子女的,生育雙方均屬非農業人口的征收社會撫養費200000元;生育雙方均屬農業人口的征收社會撫養費100000元;生育一方屬非農業人口,另一方屬農業人口的征收社會撫養費150000元。再超生的,按其實際超生子女數加倍征收。
違法收養子女的,按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隱瞞生育情況以及不符合規定懷孕又不采取補救措施而強行生育的,按超生從重處理。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未在規定期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款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每月加征欠繳額2‰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社會撫養費征收程序
第三十二條征收社會撫養費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市計劃生育局委托鎮人民政府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對象作出書面征收決定,具體工作由鎮計生辦執行,由鎮財政分局統一代收,全額上繳市財政。
(二)社會撫養費征收機關應當及時向當事人發出《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
(三)當事人接到《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時,應當在《送達回證》上簽字,并必須在收到征收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在30日內向征收機關申請簽訂《分期繳納社會撫養費保證書》。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按規定向受委托作出征收決定的機關提出分期繳納申請。但首期征收應占30%以上,分期繳納期限不得超過3年。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未在規定期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款之日起,按每月加征欠繳額2‰的滯納金;仍不繳交的,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生育登記、審批程序
第三十五條實行一孩生育登記制度。符合《條例》規定可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已婚育齡夫妻,應在懷孕三個月后至生育前持《服務證》到女方戶籍所在地計生工作機構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一)夫妻雙方為本鎮戶口人員。在懷孕三個月后至生育前,應攜村委會出具的婚育證明、圍產資料、《服務證》、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等到鎮計生辦辦理生育登記手續。
(二)女方本鎮戶口,男方外鎮區戶籍人員。鎮計生辦在檢查女方有關資料后,向男方戶口所在地鎮區計生辦發出《婚育情況調查函》。發出一個月后仍未有回復的,應主動電話聯系對方了解情況,催促回復。經催辦一個月后,男方戶籍所在地鎮區計生辦仍無說明原因而不答復的,視為同意其生育一孩。生育后,由鎮計生辦向男方戶口地鎮區計生辦發出《生育情況通報函》。
(三)男方本鎮、女方外鎮的本省戶籍人口。告知當事人懷孕三個月后至生育前必須攜有關資料回女方戶籍地辦理生育登記手續。
(四)男方本鎮、女方外省的人員。
1、告知當事人原則上應回女方戶籍地按當地政策辦理生育一孩手續。
2、經協調后,女方戶籍所在地鎮區計生辦仍拒絕為當事人辦理生育登記的,通知當事人書面向女方戶籍所在地鎮區計生辦提出由男方鎮區計生辦辦理生育登記的申請,并要求其出具女方在戶籍地生活期間的婚育情況證明。
3、經女方所在地鎮區計生辦同意后,由男方戶籍地鎮區計生辦根據其提供的女方婚育情況證明,在當事人與男方戶籍地村(居)委會簽訂計劃生育合同后,為其辦理一孩生育登記。生育后,由鎮計生辦向女方戶籍地鎮區計生辦發出《生育情況通報函》。
第三十六條符合《條例》規定可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已婚育齡夫妻,應當共同向女方戶籍所在地鎮區計生辦提出生育申請,待審批后方可懷孕。再生育一個子女的申請、審批按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申請人攜帶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子女出生醫學證明等有效證件以及女方近期孕檢證明,并同時附加符合特殊情況再生育一個子女的證明材料,持《服務證》到女方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申請,填寫一式三份的《再生育申請表》,其中,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的,應有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的鑒定結論材料;再婚的,應附有法院民事調解書或判決書或離婚協議書或喪偶的死亡證明書;患不孕癥的,應有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鑒定書;獨生子與獨生女結婚的,要出具父母戶籍所在地鎮(街道)計生工作機構出具的只生育一個子女的證明材料等。
2、核查。申請人有工作單位的,應將填寫好的《再生育申請表》先交其所在單位加具意見后,再分別交男、女方戶籍所在村(居)委會審核并加具意見。
村(居)委會接到申請人的《再生育申請表》三個工作日內加具意見,將加具意見的《再生育申請表》連同申請人其他證明材料在五個工作日內送交到女方所在地鎮計生辦審批。
3、審批。鎮計生辦接到《再生育申請表》后十個工作日內審批,審批后及時將《再生育申請表》發還村(居)委會,并在審批完結后五個工作日內報市計生局備案。對符合生育規定的,簽署同意意見;對不符合生育規定的,簽發《不予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通知書》;
4、公示。村(居)委會收到鎮計生辦的審批意見后,應將審批可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已婚育齡夫妻名單張榜公布三十日,接受群眾監督。
對群眾有異議的,鎮計生辦應會同村(居)委會進行調查核實,調查結果符合生育規定的,應再次張榜公布三十日,并注明調查復核結果;不符合生育規定的,由審批機構撤銷審批,簽發《不予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通知書》,并將《服務證》退回申請人。
5、登記。如同意安排生育,應通知當事人到村(居)委會計生辦簽訂計生合同,并在懷孕三個月后攜村(居)委會出具的婚育狀況證明、《同意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通知書》、《服務證》、圍產保健資料、現有小孩出生證明、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等有效證件到鎮計生辦進行生育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