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評估制度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評估(以下簡稱項目評估)工作,實現項目評估科學化,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9號)和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項目評估是指依靠專家,對擬建農業綜合開發項目進行評議審查,并作出綜合評價的活動。
第三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立項應經過項目評估。未經評估的項目,不予立項。
第四條項目評估應以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政策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為依據,遵循客觀公正、科學規范、擇優選項的原則。
第五條項目評估采取集中評議、現場答辯、實地考察等形式,注重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動態分析和靜態分析相結合。
第二章項目評估權限
第六條項目評估由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農發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務)廳(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局)(以下簡稱省級農發辦事機構),中央農口部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中央農口部門農發辦)負責組織管理,一般采取委托的方式具體實施。
第七條國家農發辦組織評估以下項目:
(一)中央財政年度投資或分年投資合計在500萬元以上的土地治理項目;
(二)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
(三)中央財政年度投資在300萬元(除重慶外的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200萬元)以上的產業化經營項目;
(四)國家農發辦認定需要進行評估的其他項目和事項。
第八條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一般由省級農發辦事機構和中央農口部門農發辦組織評估,部分項目可以委托地級農發辦事機構組織評估。
第九條國家農發辦應對省級農發辦事機構和中央農口部門農發辦項目評估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十條省級農發辦事機構和中央農口部門農發辦,應積極配合國家農發辦項目評估,提供申報項目的相關材料和初步意見。
第三章項目評估內容
第十一條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和產業化經營項目評估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設必要性;
(二)技術可行性;
(三)建設內容和規模;
(四)預期效益;
(五)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
(六)財務評價;
(七)組織和管理;
(八)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二條土地治理項目評估應增加以下內容:
(一)項目區主要制約因素及治理措施;
(二)開發治理的目標及建設標準;
(三)水、電、耕地、土壤、氣候等資源條件;
(四)項目區農民自愿籌資投勞及參與項目建設的積極性;
(五)當地政府對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重視情況;
(六)運行管護措施;
(七)其他情況。
第十三條產業化經營項目評估應增加以下內容:
(一)產業政策及區域產業規劃;
(二)項目帶動農民增收、促進農業結構調整和優化情況;
(三)企業資信、財務狀況及法人資格;
(四)產品市場前景及風險;
(五)生產、建設條件;
(六)生產工藝和設備選型;
(七)項目建設用地落實情況;
(八)項目建設環保措施;
(九)項目運行機制及企業內部經營管理機制;
(十)其他情況。
第四章項目評估程序
第十四條項目評估包括評估準備、集中評議、現場答辯、實地考察、形成結論等。
評估準備是指初步審核評估資料,擬定評估方案,從專家庫中選擇評估專家并確定專家組組長,向專家說明有關政策和評估要求。
集中評議是指在專家個人獨立審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的基礎上,專家組集中討論,提出集體評議意見。集體評議意見分為項目可行、基本可行或不可行。
現場答辯是指對集體評議為基本可行的部分項目,采取答辯形式,由項目建設單位和技術依托單位等相關人員介紹項目情況并回答有關問題,專家組根據答辯情況提出意見。
實地考察是指對集體評議為基本可行和可行的部分項目進行實地查勘、核實等。
形成結論是指整理、歸納、總結集中評議、現場答辯、實地考察等意見,作出項目可行或不可行的結論。
第十五條項目可行是指項目建設有必要、技術可行、經濟合理、資金配套與償還能力可靠。
項目基本可行是指項目基本符合立項條件,但專家對某個方面存在疑問或認為某些問題需進一步了解。
項目不可行是指項目建設沒有必要、技術不可行、經濟不合理、資金配套與償還能力可靠性差。
第十六條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直接評為項目不可行:
(一)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
(二)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農業綜合開發有關政策規定的;
(三)弄虛作假,財務狀況不清,資產狀況不良的;
(四)農民不能從中受益的;
(五)破壞生態環境的;
(六)其他不符合評估規定要求的。
第五章項目評估職責和違規違紀處理
第十七條國家農發辦、省級農發辦事機構和中央農口部門農發辦應履行如下職責:
(一)制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評估有關規章制度,提出項目評估要求,提供并初步核實項目評估資料,對項目評估工作進行組織、監督和指導;
(二)建立健全專家庫,并對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
(三)抽查復核部分評估結論為可行的項目;
(四)辦理其他與項目評估有關的工作:
(五)支付項目評估費用。項目評估費用按《農業綜合開發事業費使用管理若干規定》(財發字[*]102號),從同級財政安排的農業綜合開發事業費中列支。
第十八條專家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要求完成集中評議、現場答辯、實地考察等項目評估任務;
(二)客觀公正地提出項目評估意見,并對評估結論負責;
(三)嚴格遵守項目評估工作紀律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國家農發辦、省級農發辦事機構和中央農口部門農發辦工作人員不得向專家提出傾向性意見,不得隱瞞、篡改評估結論。違者應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條專家不履行職責或違反有關規定的,應根據情節輕重,采取取消項目評估資格、向所在單位通報、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等方式處理。
第二十一條項目申報單位和項目所在開發縣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材料的項目申報單位,取消項目立項資格;項目所在開發縣按《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縣管理辦法》(國農辦[20*]14號)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