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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加強失業保險征繳和擴面工作,增強失業保險基金的保障能力,保證失業人員各項待遇的發放,根據《失業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258號令)、《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259號令)和*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轄區內事業單位參加失業保險的實施意見》(大政辦發〔20*〕62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提出南澗縣轄區內事業單位參加失業保險的實施意見。
一、擴面范圍。南澗縣轄區內的所有事業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無條件地進行失業保險登記,如實申請應繳失業保險費,按時繳納失業保險金。
二、繳費基數和比例。以應納入參保范圍職工的等級工資和津貼(不含未進入津貼的獎金)之合為基數,按單位2%、個人1%的比例繳納。
三、財政負擔辦法。
(一)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的單位繳納部分納入同級財政預算,與工資同時撥付。實行工資統發的單位繳費部分和個人繳納部分由財政扣款后直接撥回單位,由參保單位按規定統一向稅務征收機關申報繳納;鄉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由財政將單位繳納部分撥到單位,由參保單位按規定統一向稅務征收機關申報繳納。
(二)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繳費2%部分,按照財政供給比例由財政和單位共同負擔。財政按比例負擔部分,隨工資同時撥到單位,由參保單位按規定統一向稅務征收機關申報繳納。
(三)不屬于財政供給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繳費全部由單位負擔。
四、征收機關。根據《*社會保險費征收暫行辦法》(大政辦〔20*〕25號)的規定,各級地方稅務機關為失業保險的征收機關。我縣事業單位參加失業保險后,應按規定及時向征收機關申報繳納失業保險金。地方稅務機關在事業單位失業保險費的征收上要滿足失業保險分帳核算的需要。
五、繳費和入庫級次管理辦法。按《*社會保險費征收暫行辦法》(大政辦發〔20*〕25號)、《關于貫徹云南省社會保險費征繳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規定的實施意見》(大政辦發〔20*〕33號)等文件規定執行。
六、參保和領取辦法。事業單位參加失業保險后,必須在15個工作日內到縣勞動就業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手續;參保職工失業時,按云勞社〔2001〕108號文件規定,以實際繳費年限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期限。失業職工的管理按《云南省失業職工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七、其他。事業單位參加失業保險后,財政、勞動保障、稅務、銀行等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失業保險費征收對帳辦法等,按照《*社會保險費征收暫行辦法》和《關于貫徹云南省社會保險費征繳入社會保暫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規定的實施意見》文件規定執行。
八、本意見從20*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