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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休閑觀光農業是一個富有生機的新興產業,是生產、生活與生態相結合的農業,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實現城鄉統籌的重要載體,是農民增收的一個重要途徑。為促進這一產業的健康發展,規范我區休閑觀光園區設施建設,現結合我區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園區生產管理用房建設用地的申報
業主在園區建設時,對園區項目要認真制訂總體規劃,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前提下,根據生產要求按不超過園區總面積1%比例的土地面積規劃正常生產所需的倉庫、辦公室等生產設施報批,并按《土地管理法》等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正常手續。
二、休閑觀光設施建設用地的有關規定
1、申報范圍:對已列入區級以上(含區級)的休閑觀光農業園區和經營有特色、管理規范、效益較好的休閑觀光農業園區,允許業主以不超過園區總面積的1—1.5%比例的土地,用于休閑觀光的接待、活動設施建設,用地總量1000畝以上的園區控制在10畝以內,1000畝以下的園區控制在5畝以內。
2、報批程序:由業主向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寫清設施建設名稱、內容,規模(面積),層高,用途等具體要求。經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后,上報區農業局。區農業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后,會同國土余杭分局、區旅游局等部門進行實地踏看,對符合條件同意實施的單位按批文規定的內容進行建設。
3、建設要求:
(1)必須以不破壞耕地為前提的各類鋼架結構、竹木結構等房屋;
(2)設施面積必須控制在規定的面積內;
(3)設施用房的層高不得超過2層,高度不高于7米;
(4)必須用于休閑觀光農業設施建設及農產品倉儲,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5)休閑觀光設施建設用地不得占用基本農田和標準農田;
(6)建設結束后,由業主向區休閑觀光農業園區領導小組申請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休閑的接待、活動設施停止使用后,必須進行拆除并對占用地塊進行復耕;
(8)經批準后的休閑觀光農業項目接待、活動設施建設用地,不核發土地權證,不得擅自改變農業用地使用性質,不得抵押和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