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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完善農牧業特色產業扶持資金滾動回收管理機制,促進扶持資金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推動我區農牧業特色產業持續發展,提升農牧業產業發展水平,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加強農牧業特色產業扶持資金滾動回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做好農牧業特色產業扶持資金滾動回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一)重要意義。農牧業特色產業扶持資金是自治區人民政府通過整合中央安排的涉農專項資金、自治區預算安排的資金,盤活存量、整合增量、滾動回收地用于扶持農牧業特色產業發展的專項補助資金。在我區實行農牧業特色產業扶持資金滾動回收,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現實需要,是促進我區農牧業特色產業持續發展的重大舉措,是有效提升我區農牧業產業特色產業發展水平的重要抓手,是建立強農惠農資金投入長效機制的有效途徑。繼續推進并切實做好扶持資金滾動回收工作,可以充分發揮當地資源優勢、發揮資金扶持的倍增效益,使有限的資金滾動發展,不斷壯大資金規模,持續推動農牧業特色產業建設,進一步增強農牧民增收致富奔小康能力。
各地(市)、各有關部門一定要高度認識做好農牧業特色產業扶持資金滾動回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加深理解、把握政策,強化措施、抓好落實。特別是基層干部和項目主管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切實加強對農牧民群眾的宣傳引導,切實把扶持資金滾動回收機制落到實處,實現農牧業特色產業的可持續發展。
二、加強農牧業特色產業扶持資金滾動回收管理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二)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第五次工作座談會和自治區黨委工作會議精神,繼續實施“富民興藏”戰略,長期堅持整合涉農資金、扶持農牧業特色產業發展的工作部署,充分發揮基層集體組織的作用,培育和壯大鄉村集體經濟,扶持農牧民群眾真正成為農牧業特色產業項目的經營主體、受益主體,并逐步成為投資主體,千方百計加快發展特色產業,全力建設好高原特色農產品基地。
(三)基本原則。繼續推行既要堅持、又要適度、還要激勵的資金滾動原則,促進產業發展壯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整合有限扶持資金;因地制宜、靈活安排,區別對待扶持項目;堅持國家補貼與群眾投資投勞相結合,以國家投資帶動群眾投資、企業參與;堅持資金的分配與管理并重,不斷提高扶持資金的安全性、規范性和有效性;充分發揮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能人示范作用,帶動農牧民增收;充分發揮基層組織作用,積極做好群眾思想工作,保證農牧業特色產業扶持資金滾動回收工作順利開展。
三、加強農牧業特色產業扶持資金滾動回收具體環節的管理
(四)資金分配與回收。全區農牧業特色產業扶持資金采取整合統籌安排使用方式,由自治區人民政府通過相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確定資金分配方案,每個農牧業特色產業項目必須有滾動回收措施。對于項目中用于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型項目投資可暫不回收,相應的資金由發展改革、林業、援藏等資金渠道安排;生產經營、生產資料、設備購置等資金由財政、農牧部門資金渠道安排,建立滾動回收機制,以做大做強農牧業特色產業。
(五)回收層級。農牧業特色產業扶持資金,實行地(市)、縣(市、區)兩級回收、兩級管理模式,資金回收權限、回收責任都在地(市)、縣(市、區)。對于縣級發展思路明確、項目效益明顯、管理監督到位的,地(市)可將資金權限下放至縣(市、區),回收的資金留在縣(市、區)繼續滾動使用。
(六)回收對象和回收比例。鑒于我區實際情況,自治區安排的農牧業特色產業扶持資金除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型項目投資,其余原則上按不低于國家投資總額50%的比例回收,具體回收比例可根據扶持項目行業性質、扶持對象、效益等因素差別確定。對于扶持農業產業化經營企業資金,進行全額回收,如企業管理規范、運營健康、效益突出,到期及時足額償還扶持資金的,若需進一步扶持,可另行申請,各地(市)應適當予以傾斜;對于扶持農牧民專業經濟合作組織的資金,可以按照不低于50%比例回收或全額回收;對于項目資金全部或部分用于貧困戶入股資金的,可不予回收,但必須對貧困戶的分紅利益、國有投入資本保全和擴大貧困戶受益對象等指標作出規定,予以考核。
(七)回收年限。農牧業特色產業扶持資金,自項目竣工投資的次年起,按照項目投資回收期的長短差異,分3年和5年確定回收年限。對于生產經營周期短、資金周轉快、經濟效益明顯的項目,在開始回收后3年內回收完畢;對于生產經營周期長、資金周轉慢、經濟效益相對不明顯的項目,在開始回收后5年內回收完畢。
四、做好農牧業特色產業扶持資金滾動回收管理工作的主要措施
(八)加強領導,完善制度。各地(市)、各有關部門要緊密結合農牧業發展實際,統籌考慮項目經濟性質、行業屬性、扶持對象、資金周轉年限、經濟效益等因素,抓緊制定包括回收方式、回收類型、回收比例、實際回收額、績效評價、獎懲機制內容的扶持資金滾動回收管理辦法。扶持資金的滾動回收工作實行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負責制,切實抓好制定扶持資金滾動回收制度工作,切實采取強有力的措施抓好扶持資金回收入專戶工作,切實加強扶持資金滾動回收分配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本地農牧業特色產業可持續發展的特色產業扶持資金良性循環機制,做大做強本地農牧業特色產業。由各地(市)、縣(市、區)制定符合當地實際的特色產業扶持資金滾動回收制度和措施,并以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名義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備案,同時抄送自治區財政、農牧、發展改革等部門。
(九)加強資金整合,合理配置資金。根據財政部《關于推進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加強涉農資金管理的意見》(財農〔〕59號)和自治區黨委、政府的安排部署,各有關部門、地(市)、縣(市、區)要統一思想,進一步加強涉農資金管理,創新資金整合方式,加大涉農資金整合力度,在適當歸并資金分類的基礎上實行以規劃定項目、以項目定資金的資金分配方式,形成分類科學、分工明確、管理規范、運轉有序的資金使用管理機制。各地(市)要根據自治區相關中長期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區發展現狀、產業建設需求,制定涉農資金的整體使用計劃,對需要扶持的項目進行遴選排序、依次解決。各地(市)、各有關部門要牢固樹立“大農業”的發展理念,在不改變資金來源渠道、不改變資金管理主體和不改變資金總體使用方向的前提下,將發展改革、財政、農牧、林業和援藏等渠道安排的農牧業特色產業項目資金統籌使用,分工合作,形成合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十)建立健全資金績效評價制度和嚴格的獎懲機制。財政廳、發展改革委、農牧廳、扶貧辦等部門要抓緊研究制訂《自治區農牧業特色產業扶持資金績效考評試行辦法》,實行嚴格的項目績效評價體系和責任追究制度。各有關部門要開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通過績效考評加強資金管理和調控。
對滾動回收管理工作到位、成績顯著的地(市)、縣(市、區),自治區將在設立的農牧業特色產業滾動回收獎勵資金中按1∶1的滾動回收比例給予獎勵。對滾動管理不善、資金回收較差的地(市)、縣(市、區),自治區將暫停安排或減量安排下一年度的扶持資金,從緊審批新的農牧業特色產業項目。
(十一)進一步發揮農牧民專業經濟合作組織、能人帶動作用。通過重點扶持農牧民專業經濟合作組織、能人來扶持項目區群眾,抓好協會與會員、協會與農牧業龍頭企業的緊密聯系,建立長期穩定的互惠互利合作關系。同時,以靈活多樣的組織方式,在發展中不斷規范農牧業特色產業協會和專業經濟合作組織,不斷提高農牧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解決小生產與大市場難以對接、農牧戶與加工企業利益分離的矛盾,規避農牧戶生產風險,使農牧民和高原特色農產品加工企業實施的特色產業項目有錢賺、有資金歸還能力,以確保我區農牧業特色產業發展建立做得實、扶得起、長得大、成規模、能聚財、促增收的長效機制。
(十二)加強對企業的服務和監督管理。隨著扶持企業、項目的不斷壯大,項目建設、資金管理的難度也越來越大。自治區工商、稅務、財政等主管部門要依照職能及時為企業做好政策咨詢、信息、納稅指導、賬務處理指導等服務工作。同時,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確保企業合規合法運作,切實保障扶持資金安全,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十三)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在全區整合涉農資金、扶持農牧業特色產業發展,是自治區黨委、政府制定的一項重大惠民、強農政策。實行扶持資金滾動回收管理,是一項新生事物,群眾在認識和接受程度、歸還意愿和能力等方面要循序漸進。各級干部特別是基層干部和行業主管部門干部的管理能力也需要不斷提高。各地(市)、各有關部門要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調動各級各部門的積極性,大力宣傳農牧業特色產業扶持資金的性質、作用和意義,增強廣大群眾對扶持資金滾動使用重要性的認識,逐步改善扶持資金滾動回收環境,引導廣大群眾科學申報項目、有效使用資金,為做好扶持資金滾動回收工作打好思想基礎。
(十四)做好年度分析總結工作。各地(市)、各有關部門在堅持不懈地抓實抓好農牧業特色產業扶持資金滾動回收管理工作的同時,還要深入分析回收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研究制訂新政策、新措施,做好經驗分析,不斷總結提高。各地(市)在每年3月1日前將上年度扶持資金滾動回收工作情況送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由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送財政廳。全區農牧業特色產業扶持資金滾動回收工作總體情況,由財政廳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