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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加強社會組織管理工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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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加強社會組織管理工作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圍繞健全和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體制,堅持培育發展與管理監督并重的方針,推進社會組織登記制度改革,深化社會組織管理體制改革,加大社會組織培育力度,完善社會組織監管體系,建立社會組織建設管理工作保障機制,充分激發社會組織活力,積極發揮社會組織作用,為推動改革發展,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實現五個走在前列作出積極貢獻。

(二)總體目標。

建立統一登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監管的社會組織管理體制和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到2020年,全市平均每萬人擁有社會組織數超過10個,初步構建充滿活力、富有效率、科學合理、規范有序、有利于社會組織健康發展的運行機制和法制健全、行為規范、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社會組織管理體系,形成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布局合理、門類齊全、層次豐富、覆蓋廣泛、結構優化、功能到位、作用明顯的社會組織體系。

二、推進社會組織登記制度改革

(三)實行社會組織直接登記制度。

除依據國家法律法規需前置行政審批及政治法律類、宗教類社會組織等外,先行對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等四類社會組織按照分級管理原則,由各級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實行直接登記。有序擴大直接登記范圍,逐步實行其他類型社會組織直接登記。登記管理機關、行業主管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社會組織進行指導和管理服務。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后,及時向社會公布。

(四)實行社區社會組織備案管理制度。

對暫不具備登記條件,具有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的非營利性社區社會組織實行備案管理。鄉鎮(街道)具體負責轄區內社區社會組織的備案工作和監督管理,并協助有關部門查處社區社會組織違法違規行為。

(五)降低社會組織準入門檻。

除法律法規對開辦資金有規定的以外,各級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可結合實際,適當降低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等社會組織登記開辦資金和會員人數要求。對各級政府確定的重點發展的新興產業、特殊行業,以及國家扶持的優勢產業、新興產業、外向型產業成立行業協會的,團體會員數量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但不得低于20個。

(六)引入競爭機制。

取消一業一會限制,探索一業多會模式。同一行政區域內,業務范圍相同或者相近的社會團體,可通過在名稱中加字號的方式區分成立。允許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小類標準或按產業鏈各個環節、經營方式和服務類型設立行業協會。在同一行業可設立宗旨和業務范圍相同、但名稱不相同的行業協會,最多不能超過3個。鼓勵行業協會商會適度競爭,優勝劣汰。

(七)簡化登記審批程序。

取消社會團體籌備登記審批,將社會團體的籌備成立和正式成立合并為申請成立登記。取消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審批。取消社會團體會費標準備案。

(八)提高登記審批效能。

加強窗口制度建設,規范服務標準,強化崗位責任,縮短社會組織審批時限,提高登記效率和服務質量。建立社會組織管理信息平臺,逐步實行社會組織網上審批、年檢。積極推進建立以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減輕社會組織負擔,提高行政效率。對新設立的社會組織,在成立登記時發放統一代碼;對已成立的社會組織,通過適當方式實現現有機構代碼向統一代碼過渡。

三、深化社會組織管理體制改革

(九)實行政社分開。

嚴格執行中央、省、市關于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及在職工作人員不兼任社會團體職務的有關規定。堅持政社分開、管辦分離的原則,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方案》,積極穩妥推進行業協會商會在機構、職能、資產財務、人員、黨建、外事等方面與行政機關脫鉤,切實解決行政化傾向問題,依法保障行業協會商會獨立平等法人地位和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協會商會成為依法設立、自主辦會、服務為本、治理規范、行為自律的社會組織,充分發揮在經濟發展新常態中的獨特優勢和應有作用。

(十)推進政府職能轉移。

全面梳理和界定政府職能,加快推進政府職能轉移步伐,簡政放權,將政府不該管的事情堅決剝離出去。明確政府向社會組織轉移職能事項,建立政府向社會組織轉移職能清單,除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經濟宏觀調控的事項外,可由社會組織承擔的政府部門事務性管理工作、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及社會組織通過行業自律能夠解決的事項,一律轉移給社會組織,更好地發揮社會組織在公共事務管理和服務中的作用。

(十一)建立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機制。

由發改部門牽頭建立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長效機制,促進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支持社會組織參與承辦社會事業,享受公辦事業平等待遇。其中,發改部門負責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和實施政府投資計劃,推動政府投資項目列入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計劃。機構編制部門負責制定政府轉移職能目錄,明確政府職能轉移范圍和內容。財政部門負責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購買主體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預算管理、政府采購、績效評價、監督管理等配套制度及管理辦法。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制定具備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資質的社會組織目錄。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負責對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工作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參與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績效評價。購買社會服務的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并會同財政等部門對社會組織進行資質審查,對社會組織提供的服務進行跟蹤和監督,在項目完成后組織考核評估和驗收。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從部門預算經費或經批準的專項資金等既有預算中統籌安排。

(十二)完善財稅金融支持政策。

建立公共財政支持制度,確立市、縣(市、區)分級負擔體制,建立多層級財政經費保障體系。逐步建立公共財政對社會組織提供公共服務的支持、資助和獎勵機制,將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納入政府產業扶持和社會事業發展扶持政策范圍。認真落實社會組織稅收優惠政策,按照權限允許減免的一律予以減免。依法落實社會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等政策,吸引更多的社會力量參與公益慈善事業。鼓勵金融機構為社會組織提供信貸支持。鼓勵公益創業。

(十三)探索社會組織協商民主建設。

確立社會組織作為協商民主主體之一的地位,堅持黨的領導和政府依法管理,建立健全保障社會組織參與協商民主建設的體制機制,建立健全與社會組織聯系的相關工作機制和溝通渠道,引導社會組織有序開展協商,更好為社會服務。加強社會組織參與協商民主能力建設。政府及相關部門在制定出臺涉及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等領域的公共政策、行政管理措施和行業發展規劃之前,應當通過一定的方式征求和聽取相關社會組織的意見和建議,提高社會組織對公共事務的參與度。發揮社會組織參政議政作用,有序擴大政治參與度,注重從社會組織中推薦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擴大群眾參與、反映群眾訴求方面的積極作用。

(十四)建立健全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制度。

對社會組織的基本信息,重大活動,資產財務,接受使用捐贈資助,收費項目及標準,接受政府職能委托、授權、轉移的情況及獲批開展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等情況,應通過媒體、網站、墻報等便于公眾了解的方式和渠道對社會公開。社會團體還可采用內部刊物和其他與會員約定的方式向會員公開。將可能對本行業產生重大影響而會員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規定的時間內以規定的方式向會員或社會公布。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建立全市統一的社會組織信息平臺,所有社會組織應公開信息全部實行網上披露。

(十五)加強社會組織內部治理。

按照現代社會組織體制要求,圍繞強化自治功能,推動完善社會組織法人治理結構和民主機制,完善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制度,落實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引導社會組織依法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建立健全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負責人管理、責任追究和資金管理等制度,規范社會組織會費收取、社會募捐等行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提高社會組織誠信度和公信力。

(十六)建立完善社會組織退出機制。

對社會團體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或自行解散的,或分立、合并的,以及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規定解散事由出現的,宗旨發生根本改變的,不再具備《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8條所規定條件而無法存續的,分立合并而解散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銷登記的,應在業務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的指導下進行財產清算后,辦理注銷手續。對活動不正常、運作能力弱和社會認可度低的社會組織,應引導其合并或注銷。對不符合設立條件、弄虛作假取得登記的,組織機構不健全、管理混亂、超過一年未開展活動、符合注銷條件但不辦理注銷手續的,出現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注銷或撤銷情況的社會組織,實行有序退出。對連續兩年不參加年檢或連續兩年年檢不合格的,由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公告撤銷。

四、加大社會組織培育力度

(十七)構建社會組織綜合培育體系。

形成黨委、政府、群團組織共同推進的社會組織培育格局。各級相關部門要立足五位一體總體布局,結合政府轉移職能、行業管理服務、產業轉型升級、服務對象需要等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群團組織要發揮聚合引領作用,有針對性地培育和發展群眾急需的社會組織,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社會建設和社會治理,成為社會治理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

(十八)搭建開放競爭的社會組織培育平臺。

搭建市、縣(市、區)、鄉鎮(街道)社會組織培育平臺,形成多層級、開放競爭的社會組織培育網絡。市社會組織孵化培育基地實現轉型升級,進一步加強基地建設,完善功能發揮,成為全市社會組織培育示范基地。成立社會組織服務中心,協助政府指導、服務、支持和聯系市本級社會組織,受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委托負責基地運行管理,具體承擔社會組織孵化培育、能力提升、交流活動、信息化建設等社會組織公共服務事項,以及黨委、政府相關部門和事業單位委托的社會組織法規起草、政策研究、政策宣傳等事務。有條件的縣(市、區)適時建立社會組織孵化培育基地,各鄉鎮(街道)要按照六站一平臺功能要求,依托社區服務站等公共設施資源建立社會組織孵化站,推進三社互動。

(十九)發展樞紐型和支持型社會組織。

各級相關部門要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立足推動政社良性互動、整合社會組織力量和社會資源,培育社會組織發展,引領社會組織建設,促進社會組織自助與互助;優先發展能在社會組織發展、服務、管理工作中、政治上發揮橋梁紐帶作用,業務上處于龍頭地位,管理上承擔業務指導職能的樞紐性社會組織;增強資源整合能力、平臺搭建能力和管理服務能力,組織和帶領中小型社會組織抱團發展;優先發展能為社會組織發展提供資金、人才、能力、智力、信息支持、評估服務的支持型社會組織。對樞紐型和支持型社會組織,在開辦初期予以一定財政資助。

(二十)著力培育品牌社會組織。

各級相關部門和群團組織圍繞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重點培育一批服務能力強、作用發揮好、公信力高的品牌社會組織。加快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脫鉤改革和培育發展,發揮服務企業、規范行業、發展產業、助推經濟等作用。推動科技類社會組織的發展,發揮推進科技創新、加強科技服務、普及科技知識、提供人才智力支持等作用。扶持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發揮防災減災、扶貧濟困、安老扶幼、助殘助孤、援助公益事業和社會福利事業、普及公益理念等作用。培育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發揮增強城鄉社區服務功能、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的公共服務需求、提供便民利民服務、豐富文體娛樂生活、擴大社會就業、化解矛盾糾紛、和諧鄰里關系、維護社會穩定等作用。鼓勵引導民辦非企業單位塑造品牌和服務社會,鼓勵有條件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注冊服務商標,開展集團化服務,擴大經營規模,增強服務能力。市級相關部門要在3年內培育1至3個品牌社會組織,為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加強公共服務奠定基礎。

(二十一)建立公益創投機制。

發揮財政資金導向作用,采取公益創投方式資助社會組織開展公益服務,為初創期和中小型社會組織,特別是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發展提供資金支持和能力建設服務,使社會組織在公益服務中通過項目運作逐漸發展壯大,成長為具備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資質的成熟社會組織。從2016年起,每年由市本級財政統籌安排100萬元用于公益創投活動。民政部門要制定公益創投管理辦法,明確程序,嚴格標準,及時總結經驗,建立公益創投長效機制。

(二十二)積極推進公益眾籌。

以市政府與騰訊公司戰略合作為契機,積極探索采用互聯網+和眾籌模式拓展公益渠道,推進公益眾籌。由市慈善會加強與騰訊公益等眾籌平臺合作,將市慈善會公募資質、公益慈善項目與互聯網籌款平臺進行資源有效對接,指導社會組織包裝上線公益眾籌項目,充分發揮網絡平臺作用和移動客戶端的眾籌優勢,凝聚社會慈善力量,拓展公益慈善資金來源渠道,營造全民公益的良好氛圍,打造人人可為、時時可做、點點可行、處處可及的公益新力量。

(二十三)建立社會組織激勵機制。

社會組織參與社會組織等級評估,發揮評估的激勵導向作用,強化評估結果運用,獲得3A及以上等級的社會組織優先作為承接政府職能轉變和購買服務的對象。

(二十四)加強社會組織人才隊伍建設。

將社會組織人才培養和社工人才培養納入全市人才發展規劃,建立人才引進、培養、評價、使用、激勵機制,推動全市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引進培育雙百工程等重大人才政策和重點人才工程惠及社會組織人才,積極引進社會組織杰出人才,發掘培育社會組織領軍人物。拓寬社會組織優秀人才使用渠道,將社會組織中的優秀人才納入選拔任用視野,建立從社會組織中選拔和招聘優秀人才的工作機制。完善社會組織勞動用工制度,統籌解決社會組織專職人員社會保障問題,有效引導、科學設計,逐步推進社會組織薪酬福利體系建立,增強社會組織職業吸引力,吸引并留住專業人才。加強社會組織從業人員和專業社會工作者人才隊伍建設,提升人才隊伍的專業化、職業化水平,打造高素質的社會組織人才隊伍。加強與高校教育、培訓、調研等方面的合作,為社會組織提供專業人才支撐。

(二十五)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充分利用報刊、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宣傳社會組織在參與社會建設和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不斷提升社會組織的社會地位,引導廣大干部群眾主動支持和參與社會組織建設與發展。要及時總結社會組織建設與發展的經驗和做法,樹立先進典型,發揮示范作用,引導社會組織加強交流學習,共同營造社會組織發展的良好輿論氛圍。

五、完善社會組織監管體系

(二十六)強化政府監管。

按照統一登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監管的要求建立政府綜合監管體制,明確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業務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的職責,切實履行各自監管責任。民政部門作為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社會組織發展和管理的統籌協調、政策制定、宏觀指導,依法履行登記備案、年度檢查、日常監管、執法查處等職責。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業社會組織的活動指南、行業標準和服務規范,對行業內活動的社會組織進行行業指導和日常監管。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所屬社會組織的登記備案、年度檢查的初審,指導社會組織清算事宜,監督、指導所屬社會組織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協助查處違法行為。市場監管、財政、稅務、人社、金融、審計、統計、外事、公安、消防等相關職能部門要依法對社會組織涉及的專項事務進行服務管理監督。建立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加強執法監察,依法查處社會組織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取締非法社會組織。建立健全行政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對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活動和社會組織涉外活動的管理。引導社會組織規范運作、誠信執業,營造守信受益、失信懲戒的社會環境。

(二十七)引入社會監督。

推進社會組織信用體系建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建立健全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機制,將社會組織評估納入社會組織信用體系建設。加強社會組織信用成果的應用,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在全市統一的社會組織信息平臺公開社會組織的信用信息,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完善社會監督舉報受理機制,拓寬社會監督渠道。發揮媒體對社會組織的監督作用,強化輿論監督。加強社會組織行業自律和同業監督。

六、建立社會組織建設管理工作保障機制

(二十八)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要高度重視社會組織建設和發展工作,將社會組織建設和發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明確專人負責,層層落實責任,切實把加強社會組織建設與發展工作落到實處。各相關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落實責任,研究具體措施、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機制,抓好所屬社會組織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抓好主管行業涉及社會組織的專項事務服務監督管理,抓好主管行業社會組織的培育發展,真正把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二十九)建立責任考核制度。

將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和規范管理納入社會建設績效考核內容,完善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定期對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和規范管理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并接受社會監督。

(三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成立市社會組織建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建立相關部門、群團組織負責人參與的培育發展社會組織聯席會議制度,及時研究、協調解決制約社會組織發展和發揮作用的困難和問題,督促各項工作落實。

(三十一)加強登記管理機構建設。

根據社會組織登記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建立健全各級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構,調整充實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保障工作經費。加強執法力量,保障各級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有執法人員、執法經費和執法裝備。加大培訓力度,不斷提高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能力和水平。加快社會組織管理信息化建設,建設社會組織法人數據庫,探索登記和監管全程電子化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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