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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明確部門職責。確保項目建設質量,規范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提高投資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項目。包括使用各類預算內資金、專項建設基金、政府融資、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的國家主權外債資金的基本建設項目以及黨政機關、人民團體、財政撥款事業單位自籌資金的基本建設項目。
第三條中省市有關部門對使用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項目審批
第四條項目審批。由項目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向縣發展改革局提出立項申請。由縣發展改革局依據中省相關規定予以審核,并提供土地、規劃、環保等相關資料。同時根據審批權限審批或轉報上一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
第五條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項目建設單位在完成各項項目建設的前期工作后。委托具有相應資質單位編制項目建設初步設計(包括圖紙、施工圖等)和概算。初步設計預(概)算由縣財政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評審(工程預算主要審查工程攔標價)發改部門依據評審報告審批初步設計。屬省市發改部門審批的初步設計和概算由縣發改局和項目主管部門負責上報;屬縣級審批的初步設計和概算由縣發改局下達批復文件,按照有關要求。批復的建設內容以及建設期限原則上不得變更。
第六條方案變更。初步設計及概算經審批后確需變更的需報請原審批單位同意后按本《辦法》第五條要求重新批復。
第三章招標
第七條成立縣招標領導小組。副組長由分管副縣長擔任,組長由縣長擔任。成員單位由縣監察局、發改局、財政局、住建局等部門組成。招標領導小組下設招標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發改局,主要負責項目招投標相關業務。相關成員單位按照工作職能依法對招標、投標、評標和定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省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辦法》實行招標投標。投資在30萬元(含)以上的土建工程、安裝工程(設備購置)裝飾工程、土石方工程及設計、監理及投資在1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勘察等。
第九條施工單位將招標實施方案報送縣發改局審核、縣監察局備案后。進入招標實施階段。招標實施方案的內容主要包括:招標范圍、已具備的招標條件、建設單位招標組織機構、招標方式、招標時間安排、招標公告方式,經審核批準后在規定的媒體上公告。同時附評標辦法、評分標準、實施方案(初步設計)和概算批復及土地、定點規劃等批復文件。沒有招標方案或招標方案未經審批的項目不得進入招標程序。
第十條招標文件須報縣發改部門審批、縣監察部門備案。未依法實行招標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建設單位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項目招投標活動全過程監督。建設單位應依法做好招投標準備工作。
第十一條實行招投標的項目。但必須要堅持公開透明、集中決策的原則。確定施工單位,可以采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方式。經公示無異議后方可簽訂施工合同。
第十二條加強對市場主體、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同時建立健全中介機構誠信檔案,凡進入縣招標市場的中介機構(包括招標、監理等機構)必須在縣發改局、縣監察局登記備案。對沒有登記備案的中介機構不得進入縣招標市場。
第十三條成立縣投資評審領導小組。副組長由分管副縣長擔任,組長由縣長擔任。成員單位由縣監察局、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住建局等部門組成。投資評審領導小組下設投資評審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財政局,主要負責建設項目預算(包括攔標價的制定)結算、決算的審查工作。投資評審辦公室制定的攔標價經縣政府主要領導審核后確定為工程建設最高限價。
第四章資金撥付
第十四條政府投資項目計劃下達后。經縣發改局會同項目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建設單位應及時向縣財政局報送項目進度用款計劃。每筆資金必須由項目單位書面申請。由分管副縣長簽署意見后,縣財政局依據進度撥付建設資金。首次撥付征地拆遷等前期費用和不高于工程施工合同總價30%預付款(含備料款)項目主體竣工后撥付總價70%竣工驗收后撥付總價90%預留總價10%質量保證金。
第十五條縣財政局不得撥付項目建設資金。任何政府投資項目未經縣發改局及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和分管副縣長簽署意見。
第五章項目建設
第十六條項目單位必須依法辦理規劃選址、用地、安評、環保等手續。依法委托設計單位設計施工圖。嚴格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投資。
第十七條合同價款不得超過概算投資(因不可預見因素造成設計變更的除外)項目單位應依法通過招投標方式選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
第十八條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采購。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
第十九條項目建設應當依法實行工程監理制。
第二十條項目建設應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
一)重大設計變更。項目實施過程中因技術、水文、地質等不可預見因素造成的重大設計變更。由項目單位及時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批準后實施。因質量或安全事故的原因確需立即施工的經監理同意后方可施工。項目單位和監理單位應將情況立即報告原設計部門和項目審批部門予以變更。未經批準增加的建設內容,應由原設計單位提出變更意見。其所增資金由項目建設單位自行解決。
二)建設內容調整。項目實施中建設內容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建設單位應及時報縣發改局審批。不追加投資計劃,建設內容和投資額調整較大的要報請縣政府常務會議批準。未經批準的一律視為計劃外工程。不予綜合驗收。
三)概算調整。因地質情況、設備、原材料價格上漲等客觀因素引起項目總投資增加的生產性項目投資增加超出原批單項工程概算的5%非生產性項目投資增加超出原批單項工程概算的3%建設單位應委托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的咨詢機構編制項目調整概算。調整概算經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委托的工程咨詢機構審查。由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審批,并報縣政府同意后。項目總投資方可按調整后的概算執行。
第二十一條項目竣工驗收。項目竣工驗收嚴格按照“誰批準、誰驗收。誰監管、誰驗收”原則執行。
一)項目建成后。由財政部門進行審查,建設單位應編制竣工決算。審計部門進行竣工決算審計,出具審計報告書,作為竣工驗收的依據。
二)項目竣工30日之內。項目單位應申請驗收。申請驗收項目必須先做好工程竣工決算審計和消防、環保、建設等各項單項驗收。
三)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轉為固定資產,不得投入使用。不得提取固定資產折舊和設備修理基金。財政局不得辦理國有資產登記,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房產登記。
第二十二條項目申請驗收應提供以下資料:項目的審批文件;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工程決算報告;工程質量檢查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復;工程竣工審計意見書;其它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二十三條縣財政部門在辦理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前按不低于項目總投資10%預留工程款作為結算資金。結算資金予以結清。待工程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和質保期滿后。
第六章項目監督
第二十四條成立縣重大項目稽察領導小組。副組長由分管縣長擔任,組長由縣長擔任。成員單位由縣發改、監察、財政、住建等部門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縣發改局,縣發改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重大項目稽察日常工作。重大項目稽察領導小組負責對重大建設項目工程招投標、建設進度、工程質量、資金管理使用、投資概算控制進行稽查;對相關行業貫徹執行國家投資政策、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重大項目建設后評價,受理對國家、省投資政策執行情況和重大建設項目違規問題的舉報;參與重大(重點)建設項目的可研、初步設計等前期工作。
第二十五條縣財政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財務監督。
第二十六條縣審計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職責分工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一)工程咨詢機構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咨詢評估中弄虛作假。或評估結論嚴重失實的
二)設計單位不按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情節嚴重的造成總投資超概算。
三)施工單位不按批準的施工圖和有關建設規定組織施工。
四)施工單位轉包或分包建設工程或在招標過程中違規的
五)監理單位不按國家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六)招標機構違背國家有關招標規定的
七)建設管理機構違背國家有關建設管理規定的
項目單位委托相關業務前應當查詢前款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名單。自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之日起2年內,對有前款規定行為的單位。取消其在境內參與建設項目咨詢、等資格,并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建議,通報其不良行為記錄情況。
第二十八條項目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名稱和責任人姓名應當在政府投資項目的施工現場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構筑物的顯著位置公示。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政府投資項目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對舉報屬實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政府有關部門設置并公布舉報電話及其他投訴舉報方式。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以及建設項目管理規定。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
一)擅自修改施工圖紙、調整工程概算、擴大面積、提高標準、增大投資、增加計劃外工程的
二)未依法實行工程招標或轉包分包工程的
三)未依法簽訂合同或實行工程監理制的
四)未按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五)未辦理所有權登記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條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項目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并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出具虛假專業審查意見的
二)不按有關規定撥付建設資金的
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四)為不具備條件的申請人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和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各級領導和各單位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干預或者變相干預政府投資項目決策。
第三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或發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個人的法律責任。并追究直接監督管理責任人的經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