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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市政府公眾信息網“網上訪談”欄目的管理,拓寬政府與公眾的溝通渠道和社情民意的表達渠道,擴大公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我市各級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和各直屬機構(含垂直領導和雙重領導單位),各公共管理服務企事業單位是“網上訪談”答復義務人,開展網上訪談及網上互動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網上訪談”是指各答復義務人,通過市政府公眾信息網平臺,圍繞政府重點工作和公眾關注熱點,采用專題與即時問答的形式,解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問題的活動。
第四條“網上訪談”答復問題,應本著“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事項外,都應據實給予回答,不得推諉隱瞞。
第五條“網上訪談”工作由市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市信息化工作辦公室)負責具體實施。
第六條市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負責落實參與“網上訪談”的市級領導和縣區、市級部門領導;負責協調落實“網上訪談”工作經費和工作場所建設經費;負責“網上訪談”工作的督促檢查及考評工作。
第七條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主要職責是:
負責制定年度、月度“網上訪談”工作計劃;負責“網上訪談”欄目的建設及維護管理工作;負責“網上訪談”工作場所建設的具體實施工作;負責“網上訪談”內容的前期搜集工作,并及時轉交相關答復義務人;負責每期“網上訪談”活動的具體實施工作,配備“網上訪談”主持人;負責每期網上訪談的匯總,并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及市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
第八條答復義務人職責:
負責按照訪談主題和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搜集整理的答復資料,認真準備訪談內容并在“網上訪談”活動中答復;負責按照市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的要求,協調相關人員按時到達指定的訪談地點;負責及時處理在“網上訪談”活動中,由于客觀原因未能及時答復的問題,并提交市政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部門。
第九條凡關心支持經濟社會發展的各界人士都可以通過“網上訪談”活動,提交咨詢,發表意見,提出建議。
第十條市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應在每年的月31日之前,制定下一年度“網上訪談”工作計劃并印發各答復義務人。
第十一條每期“網上訪談”內容由答復義務人自行安排,但必須在該訪談活動開始的15個工作日前告知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第十二條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于每期“網上訪談”開始的15個工作日前,在市政府公眾信息網“網上訪談”預告,并征集公眾的意見,在該訪談活動開始的5日前告知答復義務人。
第十三條“網上訪談”每年度原則上不少于26期,活動時間每期不超過2小時,非因特殊原因不得提前終止和延長時間。市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公眾要求,調整訪談計劃和內容,但需在訪談開始的20個工作日前通知答復義務人。
第十四條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于每期“網上訪談”開始前5日內,告知答復義務人活動地點;答復義務人應在該訪談開始3日前,告知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本單位參加訪談活動的人員數量、職務等信息。
第十五條自每期“網上訪談”結束的第二日起,3個工作日內,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將訪談情況匯總報告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辦公室及市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在“網上訪談”活動中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及時答復的問題,答復義務人應在訪談結束的5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材料給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進行網上反饋。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不履行“網上訪談”工作義務和職責情節較輕的,由市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或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通報批評,并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責任;情節較重的,由市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市監察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及市政府有關規定予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