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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正確評價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促進領導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領導干部是指縣直屬的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的黨政科級正職領導干部,鄉鎮黨委書記、鄉鎮長。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是指黨政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對其所在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或所在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責任,包括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
第四條本制度所稱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受組織部門或縣人民政府的委托,組成審計小組對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所在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依法實施審計監督的活動。包括離任審計、任中審計和任前審計。
(一)離任審計。指對黨政領導干部提拔、轉任、辭職、免職、離崗、退休時所進行的審計。
(二)任中審計。指對黨政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的審計。原則上在同一崗位任職滿兩年以上的鄉鎮主要領導、重要經濟部門的領導都要進行任中審計。
(三)任前審計。指對黨政領導干部在干部選撥前的審計。任前審計需在干部提名階段完成,審計結果一并報縣委作為任命的條件。
第五條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行計劃管理,體現“積極穩妥、量力而行、保證質量”的原則,有條件的情況,必須對干部實施任中審計和任期審計。每年1月由縣委組織部按確定的審計對象提出審計計劃,向審計機關下達委托審計通知,由審計機關負責實施。
第六條審計機關在接到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委托審計通知書后,在20日內組成審計小組實施審計。
第七條審計小組在審計過程中應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審計回避制度的規定。
第八條審計小組依法實施審計,被審計人員和單位不得拒絕、妨礙,其他單位和人員要積極配合工作。
第九條審計小組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領導干部及所在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第十條審計通知書送達后,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審計的要求,及時提供有關資料;領導干部應當寫出自己負有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的財務收支事項的書面材料,5日內送交審計小組。
第十一條審計小組在審計時,對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分清領導干部本人應當負有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
第十二條審計小組實施審計后,向派出的審計機關提交審計報告,并在提交報告之前征求被審計領導所在部門和本人的意見。
第十三條紀檢監察機關要重視和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在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的積極作用,將審計結果作為對領導干部追究責任、查辦經濟案件立案、對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和制定相應規定措施的參考依據。組織部門應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同干部考核任免工作結合起來,作為干部選拔、調整、聘任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