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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科員的性質和工作職責
第一條村(居)委會農科員是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為推廣農業先進技術而在村(居)委會設立的工作崗位。
第二條按行政村設置,每個村(居)委會設置一名專職農科員。
第三條村(居)委會農科員屬聘用性質,在農科員崗位期間其本人原有身份不變。
第四條村(居)委會農科員由農業部門委托給村(居)委會直接管理;業務上接受鄉鎮農技站和上級技術部門的指導。
第五條村(居)委會農科員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1、普及宣傳農業科技知識,組織開展農業技術培訓。
2、開展農業新技術、新品種的引進、試驗示范和推廣。
3、積極組織農業結構調整,推進農業產業化發展,增加農民收入。
4、積極完成村(居)委會和上級業務技術部門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農科員的聘用及條件
第六條村(居)委會農科員實行聘用制,聘期原則上與村(居)委會換屆相一致,每次聘期為3年。工作稱職的可續聘,對工作不負責或不適應工作的,經審核批準后,由原聘任單位解聘。
第七條聘用農科員必須履行聘用手續,由村(居)委會提名,鄉鎮農技站負責考察,經縣農業局考試和考核合格后,由鄉鎮農技站與被聘用人簽訂聘用合同,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農業局備案。
第八條聘用農科員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自愿和擇優的原則。
第九條被聘用的農科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熱愛家鄉,熱愛農業和農村工作,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2、年齡在18—50歲之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具備一定的口頭宣傳能力和實踐技能,身體健康。
第十條下列情形之一,聘用方可與被聘用人解除聘用關系:
1、被聘用人聘期內工作表現不好,一年考核不稱職或連續兩年考核基本稱職的。
2、身體不能勝任工作需要的。
3、自動離職達一個月以上的。
4、有違法、違紀行為,被公安、司法部門查處的。
5、雙方同意解除聘用關系的。
第十一條解除聘用關系的,需事先報上級有關部門,完備相關手續,經批準方可執行;事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農業局備案。
三、農科員的工資待遇
第十二條村(居)委會農科員報酬屬補貼性質,資金由縣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財政預算,按轉移支付管理,由鄉鎮農技站核發。
第十三條村(居)委會農科員報酬按每人每月250元標準,先按月發給每人每月200元;其余50元根據年度工作考核情況進行再分配。
第十四條農科員待遇屬一次性補貼,解除聘用關系時不享有生產補助費(與村三職干部一致)。
四、農科員的工作考核及獎懲
第十五條縣農業局、鄉鎮人民政府和鄉鎮農技站負責對農科員的工作考核。
第十六條考核實行百分制量化考核,重點圍繞德、能、勤、績四個方面,考核量化評分表由各鄉鎮農技站編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紀守法,有較好的職業道德。量化分為20分。
2、刻苦鉆研,具備與本職工作相適應的專業技術知識,有較強的宣傳組織能力和熟練的操作技能。量化分20分。
3、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工作勤奮踏實、開拓創新,每月在崗時間不少于20天。量化分為20分。
4、較好地完成各項農業技術推廣任務和上級業務部門安排的試驗示范工作,并及時報送相關總結和資料。量化分為40分。
第十七條考核的方法步驟:
1、考核工作在年度末進行。
2、先由個人圍繞考核內容寫出年度工作總結,填寫好考核表后,交村(居)委會提出初步考核意見報鄉鎮農技站。
3、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業局分管領導組織鄉鎮農技站進行考核認定,考核材料由鄉鎮農技站負責歸檔保存。
4、根據考核分數的多少,確定被考核人的考核檔次(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
第十八條按考核的檔次,對每人每月扣減的50元進行年終再分配。
第十九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縣農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