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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調動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鼓勵自主創新,加速科技進步,推動創新型城市建設,促進我縣經濟更好更快更大發展,特制訂本獎勵辦法。
一、獎項及獎勵標準
1、發展高新產業獎。對獲省科技廳批準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省級以上自主創新產品和新產品的給予2萬元的獎勵;對當年列入國家重點新產品試制計劃、國家火炬計劃、國家星火計劃項目給予10萬元的獎勵。
2、建設創新平臺獎。對獲批的國家級、省級創新技術平臺,包括產業研發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科技示范園區、企業技術中心等,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的獎勵。
3、引進高端人才獎。對引進高端人才的單位,每引進一人給予1萬元獎勵。高端人才是指兩院院士、享受國務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省級學術技術帶頭人、博士學位或正高級職稱人才等。
4、促進科技進步獎。縣政府設立促進科技進步獎,獎勵在本縣科學技術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團隊和個人,包括技術研究開發及應用、社會公益、重大工程建設等領域。設縣長特別獎一項,獎金5萬元;一等獎3-5項,獎金各1萬元;二等獎5-7項,獎金各5000元;三等獎7-10項,獎金各2000元。
5、科技成果轉化獎。科技成果通過驗收鑒定取得省級科技成果登記證書,成果水平達到國內領先以上,對推動縣域經濟和社會發展取到重要作用的,每項給予1萬元的獎勵。對被授予專利的企業或個人給予專項獎勵,發明專利每項獎勵5000元,實用新型專利每項獎勵1000元,外觀設計專利每項獎勵500元。
二、獎項報批程序
1、對獲省科技廳批準的高新技術企業、省級以上自主創新產品或新產品、省級以上創新技術平臺、納入國家重點科研計劃、以及引進高端人才、取得省級科技成果、獲批發明專利的有關企業或單位,要及時在縣科技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供相關證書或材料。
2、縣科技局負責各單位上報獎項的組織、受理、認定和日常管理工作,每年底做出獎勵資金預算,報縣政府研究批準后,及時將獎勵資金發放給相關單位及人員。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1、縣科技創新獎勵的申報、認定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2、對獲得的其他榮譽,縣委、縣政府有關政策已列入的,如商標、名牌產品等,按有關政策進行獎勵。
3、縣政府促進科技進步獎,由縣科技局負責制定具體的獎勵范圍及標準。
4、申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騙取或者協助他人騙取科技創新獎的,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技創新成果的,報縣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情節嚴重者,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責任追究。
5、參與縣科技創新獎組織、認定的有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6、企業如有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環保污染事故、重大偷漏稅行為的,不得享受本政策的各項獎勵。
7、本《辦法》實行最高限額原則。對同一事項涉及多項獎勵的,獎金按“從高、不重復”的原則給予獎勵。
8、本辦法由縣科技局負責解釋。
9、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