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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合理開發利用我區透輝石資源,有效促進透輝石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做大做強礦業經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在非煤礦山資源整合工作的基礎上,對全區透輝石資源管理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導思想及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規劃開采、控制資源、適度開發、統一稅費、科學配置、深度加工、做成產業”的要求,實施計劃生產,控制開采加工總量,控制產品流向,降低資源耗竭速度,實現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大力提高資源開采利用對財政的貢獻率。
(二)管理工作目標及任務
1.實現安全發展、生態發展、產業發展
根據透輝石資源自然賦存狀況、地質條件和礦產資源整合規劃,按照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產業發展等要求,合理下達原礦開采計劃,控制開采規模。積極引導有條件的透輝石加工企業向深加工產業延伸,使透輝石企業安全化、環保化、規模化、生態化、科技化,爭取資源利用率達到最大化。
2.嚴控原礦外流。建立原礦產品統一購銷平臺,實行稅費征收及經營保證金和原礦供貨制度,加強對透輝石加工企業的監管,防止原礦外流。
3.規范稅費征管。完善稅費征收管理辦法,加大稅費稽查力度,確保稅費不流失,明顯提高資源開發對財政的貢獻率。
二、管理工作原則
1.依法管理的原則。依照稅費征管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對透輝石外運銷售實行稅費統一征繳,同時,對原礦企業實行掌控炸藥的辦法,確定開采計劃和加工企業供應量的辦法,對拒不執行稅費征繳要求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2.強勢推進的原則。歷史形成的利益格局,給管理工作帶來極大困難,為此,要舉全區之力,采取行政、經濟、法律等手段,以最堅決的態度,以最扎實的措施,強勢推進,打開我區礦業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的新局面。
3.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原則。在管理過程中,既要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又要保持采礦權人和加工權人的合法權益。要采取掌控炸藥和按電費核算產量的辦法,推進管理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則。
4.稅費統一的原則。凡國家、省、市有文件規定的稅費項目,要足額征收,統一標準,強化稅費征管,防止稅費流失。
5.利益共享的原則。為調動礦區所在鄉鎮和礦業主的積極性,鄉鎮分成仍按照各鄉鎮原下達稅費任務計算,原礦企業和加工企業稅費在規范的基礎上相對適度偏輕,實現利益共享。
三、管理措施
(一)掌控炸藥和供電,實行征繳工作到位。
1.原礦企業:原礦企業根據生產和銷售情況申報開采計劃,礦業中心根據市場供需情況,下達開采計劃,確定炸藥用量。一旦原礦企業出現安全、環保、水保等問題,或偷逃稅費現象、違規向加工企業供應原礦的,礦業中心將采取限供或停供炸藥的辦法。同時,根據原礦企業與礦業中心簽訂的責任狀進行處罰。
2.加工企業:采取核算加工企業用電量計算透輝石產量的辦法進行稅費征繳(成立協會組織進行統購統銷,將按統購量計算產量),按每度電生產0.16噸粒礦的標準計算銷售量,按市場銷售指導價計算銷售額。下游加工企業如出現違約經營或不按協議按時按量交稅,礦業中心將采取限供或停供原礦的辦法。同時,根據加工企業與礦業中心簽訂的責任狀進行處罰。
(二)建立透輝石礦開采經營保證金制度,形成供需合作機制,規范開采秩序,防止原礦外流,稅費流失。
1.建立透輝石開采經營保證金制度。由礦業中心與采礦企業簽訂透輝石開采責任狀,約定采礦權人開采經營許可、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等必須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約定采礦權人應當履行原礦不外流、稅費按時繳納的義務。為確保責任履行,在責任狀簽訂之日起3日內,采礦企業按每噸礦石3元的標準一次性繳納履約保證金,保證金打入區礦業中心的專戶(帳戶:新余市盛礦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開戶銀行:交行支行)。保證金實行一年一定。對違反限量開采、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等規定的,予以處罰,并責令限期整改,如處罰資金不到位,在其保證金中予以扣除;對原礦外流未經批準的采礦企業,其保證金予以沒收,并視情節輕重,給予停產和提請吊銷采礦許可證處理;對偷逃稅費的企業,處以偷逃漏稅費數額5倍罰款,保證金抵扣或部分沒收,限期要求違規企業補足;對未違反約定的,期滿后保證金全額退還或轉入為下年度履約保證金。責任狀簽訂并繳納保證金作為采礦企業生產的基本條件。
2.建立供需合作機制。按照“政府牽頭、市場運作、公平公正、互惠互利、誠實守信”的原則,加工企業應與區礦業中心簽訂透輝石銷售價格協議,明確結算辦法、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礦業中心按要求代收相關稅費,確保稅費不流失。
(三)建立透輝石資源綜合執法制度。成立礦產資源綜合執法領導小組,從區礦業中心、區工商局、公安分局、區環保局、區安監局、區水利局、區財政局、國土分局、區林業局、區國稅局、區地稅局、相關鄉鎮等部門抽調人員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區礦業中心,主要負責礦山企業日常安全、環保、水保的執法和監管;落實計劃開采管理和控制原礦外流;負責對透輝石開采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和繳納稅費情況的檢查。
(四)建立違法違規案件舉報制度。宣傳和發動群眾參與透輝石產業經營監督,鼓勵對原礦外流、偷逃稅費、非法經營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檢舉揭發。在礦產資源綜合執法領導小組設立舉報信箱,公布舉報電話。舉報事件一經查實,將給予一定經濟處罰,同時獎勵舉報人員。
(五)建立統一經營平臺,按公司加協會的性質推動礦產資源的管理。由區國資局負責組建礦業公司,主營礦產品的銷售和交易服務、礦產品營運管理、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投資等業務。該公司為國有獨資企業,代表區政府實施對透輝石資源的管理和經營調控,隸屬區國資局管理,礦業中心掛該公司牌子,公司擬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實行定編定員、獨立核算、保本經營、目標管理。公司具有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資格。新余市盛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礦業公司)已于年8月份組建完成,其主要職能有:
1.實行透輝石資源統一管理。采礦企業采掘的原礦(含加工企業自身的礦山企業)統一由礦業公司按供需責任狀和資源配置計劃供給加工企業,礦業公司協助加工企業對加工的產品全部統一外銷。
2.稅費代扣代繳。透輝石銷售環節的所有稅費全部由礦業公司按照規定代扣代繳,統一稅費征管。
3.制訂配額開采計劃,建立統計臺帳,填報統計報表,對采礦企業生產和加工企業銷售實施統一管理和調整。保留采礦企業、加工企業“自主管理、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法人資格,但必須在年11月份前與礦業公司簽訂供需責任狀和銷售價格協議。采礦企業和加工企業視為礦業公司的生產車間,服從礦業公司配額開采和調度。
4.牽頭成立礦業協會。由區礦業公司牽頭成立礦業協會,主要為企業提供價格信息、經營協調、稅費代扣代繳等服務。公司可按銷售額的2%向加工企業提取銷售服務費,用于維持公司的正常運轉。
5.整合礦產資源采礦企業,收儲礦產資源。按市場化運作的原則,對采礦成本高、原礦度數低或不符合安全、環保、水保要求的小型采礦企業,積極引導和鼓勵通過兼并、收購、參股和重組等方式進行整合,不再增加采礦許可證;逐步通過有償收回辦法,將采礦許可證歸集到礦業公司,收儲礦山原礦企業。
6.按市場化模式,投資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和經營。
7.統一經營運作其他礦產資源。
(六)建立采礦證照申辦和年檢聯審制度。按照政策規定從嚴聯合年審的原則,取締不合格礦點繼續生產。由區礦業中心牽頭,區財政局、區工商局、區安監局、區環保局、區水利局、區林業局、國土分局、區國稅局、區地稅局、區工信局等部門參加,對透輝石采礦權證照申辦或年審應具備的條件和資料實行聯合審查,審查意見報領導小組集體研究處理。對不符合申辦條件的不予上報,不符合年檢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延期采礦登記手續,對原礦點直接投資部分給予補償后,由礦業公司出資收儲。
(七)建立炸藥供應前置聯審制度。公安部門審批炸藥前經原礦企業所在鄉鎮和區礦業中心聯審前置簽批。
(八)建立透輝石資源探礦開采機制。由礦業公司組織探礦,規劃開采。經批準后,區財政每年從預算中安排部分資金,區礦業中心每年配套部分資金,建立探礦基金,專項用于礦業公司在我區轄區范圍內組織礦業資源勘查,增強全區礦業后備資源的保障能力,確保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
四、管理工作要求
(一)明確工作步驟,強勢推進管理工作。為快速推進管理工作,應于年11月底完成管理前期工作。計劃分三個階段推進。
第一階段:準備階段(年10月15日前)。各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透輝石企業進行全面、深入、徹底的調查,將是否有采礦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稅費登記證,是否符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等情況,匯集到區礦業中心,以確定采礦企業、加工企業合法主體資格。
第二階段:方案確定階段(年10月16日—20日)。由區礦產資源開發領導小組確定透輝石稅費征收新的標準。
第三階段:啟動實施階段(年10月21日—31日)。區礦產資源開發領導小組要求相關單位對所有透輝石采礦企業停供炸藥,加工企業停止供電。此階段要求采礦企業簽訂責任狀,交納開采經營保證金,加工企業簽訂銷售最低保護價格協議,方可恢復生產。
(二)加大宣傳力度,形成推動管理工作的濃厚輿論氛圍。各成員單位要深入企業,對開展管理工作的目的、意義和相關政策進行一次全面的宣傳,提高企業主體對管理的認識,增強他們參與、支持管理的自覺性和積極性,確保管理平穩推進。宣傳部門要加強跟蹤報道,形成全社會理解、支持管理的氛圍。
(三)樹立“快字當頭、實字為本”的作風,落實責任,提高效率,又快又好地完善管理工作。本次管理,時間緊、矛盾多、任務重,為此,各相關部門要明確職責,協調行動,形成合力。財稅部門要加大對偷逃稅費行為的稽查力度,依法懲治偷逃稅費的行為;區礦業中心要強化巡邏檢查,嚴控原礦外流;公安部門要按照管理工作要求,抓好火工產品的配售和管理;供電部門要協助抓好供電停電工作;環保、安監、水利等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監管力度,杜絕不合規礦山違規生產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