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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中心城區棚戶區(危舊房)和城中村綜合改造的實施意見》(市府發號)文件精神,改善中心城區棚戶區(危舊房)居民的生活居住條件,依法實施棚戶區(危舊房)綜合改造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房屋的征收與補償工作,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年1月21日頒布施行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規定,結合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與補償原則
房屋征收與補償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二、征收范圍
為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在市區舊城區、工礦企業棚戶區、危舊住宅區、基礎設施落后等區域確定的具體改造范圍。
三、征收部門和實施單位
區人民政府確定區土地房屋征收辦公室為區棚戶區(危舊房)綜合改造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門,由房屋征收部門委托相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為舊城區棚戶區(危舊房)綜合改造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委托工礦企業(單位)主管部門為工礦企業(單位)棚戶區(危舊房)綜合改造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四、征收補償簽約期限
征收補償簽約期限自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90天內。
五、征收補償實施程序
(一)宣傳發動。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予以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門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房屋征收范圍內開展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和解釋工作。
(二)調查登記。在房屋征收實施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組織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在房屋征收所在社區向被征收人公布。
1、有房屋產權證的,房屋建筑面積、用途等以房屋產權證載明的為準。對證載面積有異議的,可申請有資質的房屋測繪機構測繪,并按新認定的面積予以補償,測繪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2、未經登記的建筑,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會同規劃建設、房產、國土等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的,建筑面積須經有資質的房屋測繪機構測繪確定,并按確定的面積予以補償,測繪費用由被征收人承擔;對認定為違法建筑的,不予補償。
(三)簽訂征收協議。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協議簽訂通告后,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發放協議簽訂序號。
1、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確定的征收補償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區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所在社區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交房的,由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發放補償資金、搬遷交房。房屋征收部門按協議對被征收人予以補償后,被征收人在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交房。
(五)發放補助、獎勵資金。在被征收人完成搬遷交房并經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驗收合格后,由房屋征收部門發放補助、獎勵資金,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發放選房序號。
(六)過渡與安置。根據協議的約定給予過渡與安置。
(七)資料歸檔。房屋征收工作結束后,收集、整理房屋征收補償資料,按戶建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六、征收補償、補助及獎勵
對被征收人給予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并給予一定的補助和獎勵。
被征收房屋價值按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計算。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一)私產房的征收
私產房產權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1、貨幣補償:對私產房產權人按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實行貨幣補償。
2、產權調換
(1)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區人民政府提供等面積房屋用于產權調換,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高于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結算差價;對被征收房屋價值低于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門結算差價。
在產權調換中,因戶型差異,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住宅面積超出應安置面積10%(含10%)以內的部分,按2202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門結算,超出10%以上部分及安置后的剩余面積按交房時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結算;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店面、寫字樓等營業性非住宅面積超出應安置面積部分按交房時同地段同類營業性非住宅市場價格結算。市場價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3、搬遷及臨時安置的補償
(1)搬遷費:
①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主房屋面積5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被征收人搬遷補償。不足750元/戶的補足到750元/戶;
②選擇產權調換的,按主房屋面積1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被征收人搬遷補償。不足1500元/戶的補足到1500元/戶。
(2)臨時安置費:
對選擇產權調換的住宅被征收人,按主房屋面積給予8元/平方米·月的臨時安置費,不足800元/戶·月的補足至800元/戶·月;臨時安置費自被征收人搬遷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房后三個月止。
過渡期不超過36個月。如因房屋征收部門原因致使過渡期限延期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月給予2倍的臨時安置費。
4、房屋安置:實行期房安置。
(1)安置對象: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房屋產權人。
(2)安置原則:
①按規劃要求,實行就地或就近相對集中安置;
②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搬遷交房的,按地塊以“誰先簽訂協議,誰先選房”的原則選擇安置房;
③附屬房不予安置;
④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優先給予住房保障。被征收家庭房屋面積不足40平方米且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選擇貨幣安置的,可在廉租房或公租房中安置;選擇產權調換的,可將安置面積補足至40平方米,面積差額部分按2202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門結算。
⑤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與提供用于產權調換房屋面積最接近值的原則選擇安置房。
(3)安置房屋戶型(面積):一室一廳(40平方米左右)、二室一廳(50平方米左右)、二室二廳(60、80平方米左右)、三室二廳(100、120平方米左右)。
5、補助及獎勵
(1)選擇產權調換的,凡在征收補償簽約期限內完成協議簽訂并搬遷交房,對被征收房屋價值低于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部分作為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的獎勵,予以免交。超出征收補償簽約期限的,差價部分不予獎勵,由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門結算。
(2)選擇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的,凡在征收補償簽約期限內完成協議簽訂并搬遷交房,依據被征收主房屋面積,按框架結構100元/平方米、磚混結構60元/平方米、磚木結構20元/平方米、土木結構10元/平方米,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
(3)選擇產權調換的,按被征收主房屋面積給予300元/平方米的安置房裝修補助。
(4)選擇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的,凡在協議簽訂通告規定期限內,對被征收人按被征收主房屋面積,第1—10天簽訂協議并搬遷交房的獎勵300元/平方米;第11—20天簽訂協議并搬遷交房的獎勵260元/平方米;第21—30天簽訂協議并搬遷交房的獎勵220元/平方米。超過30天的不予獎勵。
補助、獎勵資金按實際搬遷交房時間計算,憑搬遷交房驗收單發放。
(二)政府直管公房的征收
1、對被征收產權單位房屋價值的補償
對產權單位按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實行貨幣補償。
2、對承租人的搬遷補助及獎勵
補助及獎勵對象:與政府公房管理部門簽訂了房屋租賃協議,且仍在所承租公房居住的承租人。發生了轉租、轉讓或房屋空置的不予補助、獎勵。
(1)搬遷補助:
①在廉租房直接安置的,按承租房屋面積5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搬遷補助。不足750元/戶的補足到750元/戶;
②在公租房安置,廉租房過渡的,按承租房屋面積1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搬遷補助;不足1500元/戶的補足到1500元/戶。
(2)對符合承租保障性住房條件的承租人自愿放棄承租保障性住房的,按6000元/戶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
(3)對政府直管公房承租人,凡在協議簽訂通告規定期限內,第1—10天簽訂協議并搬遷交房的獎勵6000元/戶;第11—20天簽訂協議并搬遷交房的獎勵5000元/戶;第21—30天簽訂協議并搬遷交房的獎勵3000元/戶;超過30天的不予獎勵。
補助、獎勵資金按實際搬遷交房時間計算,憑搬遷交房驗收單發放。
3、保障性房屋安置
(1)安置對象:被征收政府直管公房內符合廉租房或公租房安置條件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①所承租公房已發生轉租、轉讓的;
②享受了政府廉租房、公租房的;
③已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房改房、集資房的。
(2)安置原則:
①政府直管公房承租人符合廉租房申請條件的直接在廉租房中安置;符合公租房申請條件的在公租房中安置,在廉租房中過渡;
②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搬遷交房的,按地塊以“誰先簽訂協議,誰先選房”的原則選擇安置房;
③附屬房不予安置。
(3)安置戶型(面積):按照所建成的廉租房或公租房戶型(面積)。
(三)企業(單位)自管公房的征收
1、對被征收產權單位、產權人房屋價值的補償
(1)對非住宅產權單位按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實行貨幣補償。
(2)對已參加房改獲得全產權的房屋和集資房的征收,按本方案私產房征收補償執行;對已參加房改僅取得部分產權房屋的征收,按照有關規定完善產權后,按本方案私產房征收補償執行。
2、對承租人的搬遷補助、臨時安置補助及獎勵
補助及獎勵對象:企業(單位)分配、按要求交納房租、水電等費用且仍在所承租的公房居住的承租人。發生了轉租、轉讓或房屋空置的不予補助、獎勵。
(1)搬遷補助:
①在廉租房直接安置的,按承租房屋面積5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搬遷補助;不足750元/戶的補足到750元/戶;
②在公租房安置、廉租房過渡的或購買保障性安置房的,按承租房屋面積1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搬遷補助;不足1500元/戶的補足到1500元/戶。
(2)臨時安置補助:對屬于保障性期房安置的,按承租房屋面積8元/平方米·月給予承租人臨時安置補助,不足800元/戶·月的補足至800元/戶·月;臨時安置補助自承租人搬遷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房后三個月止。
過渡期不超過36個月。如因房屋征收部門原因致使過渡期限延期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月給予2倍的臨時安置補助。
(3)對符合保障性安置條件的承租人自愿放棄保障性安置的,按6000元/戶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
(4)對企業(單位)自管公房的承租人,凡在協議簽訂通告規定期限內,第1—10天簽訂協議并搬遷交房的獎勵6000元/戶;第11—20天簽訂協議并搬遷交房的獎勵5000元/戶;第21—30天簽訂協議并搬遷交房的獎勵3000元/戶;超過30天的不予獎勵。
補助、獎勵資金按實際搬遷交房時間計算,憑搬遷交房驗收單發放。
3、保障性房屋安置
(1)安置對象:企業(單位)自管公房符合安置條件的承租人。安置對象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①長期居住在棚戶區(危舊房)綜合改造范圍內的本企業(單位)職工或原職工;
②所承租住宅為企業(單位)分配且按規定交納房租、水電等費用的承租人;
③未承租政府廉租房、公租房的;
④所承租公房未發生轉租、轉讓的;
⑤沒有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房改房、集資房的。
(2)安置原則:
①購買保障性安置房的,按規劃要求實行就地或就近相對集中安置;
②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搬遷交房的,按地塊以“誰先簽訂協議,誰先選房”的原則選擇安置房;
③附屬房不予安置;
④承租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3)安置方式:
①廉租房安置。符合廉租房申請條件的,直接在廉租房中安置;
②公租房安置。符合公租房申請條件的,在公租房中安置,廉租房中過渡;
③購買保障性安置房。購買價格為1850元/平方米。
(4)安置戶型(面積):
①選擇廉租房、公租房承租安置戶型(面積):按照所建成的廉租房或公租房戶型(面積);
②選擇購買保障性安置房的安置戶型(面積):一室一廳(40平方米左右)、二室一廳(50平方米左右)、二室二廳(60平方米左右)、三室二廳(80平方米左右)。
(5)承租戶按以下標準購買保障性安置房:
①家庭人口為1人或夫妻2人,可購買一室一廳或二室一廳;
②家庭人口為2—3人,可購買二室一廳或二室二廳;
③家庭人口為4人以上,或三代同堂,可購買三室二廳。
(四)非公有制生產性企業房屋的征收
對非公有制生產性企業房屋的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選擇以下一項補償方式:
1、貨幣補償。按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實行貨幣補償。
2、產權調換。在棚戶區(危舊房)綜合改造區域范圍內用地和產業規劃能夠滿足被征收房屋征收時同類用途和性質安置建設的前提下,允許被征收人進行房屋產權調換,并與房屋征收部門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被征收人也可以按照用地和產業規劃,自行易地選址,并自行遷建,房屋征收部門按被征收房屋同等價值和搬遷成本給予被征收人易地遷建費用。
(五)附屬設施(附著物)、臨時建筑的征收補償
1、房屋征收涉及附屬設施(附著物)征收的,按本方案附表1、附表2所定標準給予補償。
2、臨時建筑的征收,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附屬房標準(見附表1)給予貨幣補償;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3、對公房承租人在所承租房屋周邊自建房屋的征收,經產權單位或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按附屬房標準(見附表1)給予貨幣補償;未經產權單位或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不予補償。
(六)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按《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辦法》(市府辦發〔〕29號)執行。
七、保障與監督
(一)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區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三)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四)紀檢、監察部門設立舉報電話,對房屋征收過程中的舉報信息進行調查、核實、查處。
(五)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六)房地產評估機構的確定按《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機構選擇辦法》(市府辦發〔〕28號)執行。備選評估機構應具備相應資質,屬市外的評估機構應在市相關主管部門備案登記。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當事人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評估、測繪等中介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報告,由相關部門依照國家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其他事項
(一)本方案所指的“私產房”是個人合法擁有的房產,包括自建、繼承、購買、贈予等。私產房包括住宅、店面、寫字樓等;“公房”包括“政府直管公房”和“企業(單位)自管公房”,其中“政府直管公房”是指國家所有,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的公產房;“企業(單位)自管公房”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自行經營管理的國有或集體所有房產;“非公有制生產性企業房屋”是指我國內地公民私人所有或外商、港澳臺商所有的經濟成份占主導或相對主導地位的生產性企業的房屋。
(二)對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結構、年代和房屋用途的認定,以房屋所有權證標注為準;房屋所有權證未標注的,以原始檔案記載、產籍資料標注為準。
(三)廉租房、公租房的申請和配租,按《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辦法》(市府辦發〔〕27號)執行。
(四)本方案中“協議簽訂序號”,指按被征收人簽訂協議的先后順序發放的序號,如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搬遷交房,憑協議簽訂序號和搬遷交房驗收單,換發選房序號;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搬遷交房的,所發放的協議簽訂序號自行作廢,所對應的選房序號空缺,并在末位順延。
(五)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凡已給予補償的建筑物、構筑物及附屬設施均交由房屋征收部門處置。
(六)凡已經納入社會主義改造,由房管部門統一經營管理的私有房屋,一律屬國家所有。
(七)征收房屋有關設施的遷移。對被征收人原已獨立安裝了水、電、氣、有線電視等,因房屋被征收而發生的遷移費用由房屋征收部門承擔。新增戶頭費用由被征收人自行負擔。
(八)被征收人交房前原房屋固定設施遭人為拆除的,將按損失的價值扣除被征收人的補助金。
(九)私產房實行產權調換的,等面積內辦證相關費用由房屋征收部門承擔,超出被征收住宅面積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擔;企業(單位)職工購買保障性住房辦證相關費用由購買者承擔。
(十)凡在廉租房、公租房安置或過渡的安置對象,應與市公房管理部門簽訂相應承租合同,并按市中心城區公房或保障性住房現行租金相應標準交納房屋租金。
(十一)企業(單位)自管公房承租人購買保障性安置房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協助辦理銀行按揭貸款。
(十二)凡已享受國家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被征收人或企業(單位)自管公房承租人,可在本方案臨時安置費與國家廉租住房租賃補貼中就高選擇一種。
(十三)產權調換和購買保障性安置房的交房標準:符合國家住宅建設有關標準,進戶為普通防盜門(高層為防火門),室外門窗為鋁合金或塑鋼;水、電、氣、通訊、有線電視到戶。
(十四)安置房建筑面積均含公攤面積。
(十五)征收房屋涉及的小學、初中學生可以在原學校或者現居住地就近學校就讀,教育主管部門應無條件辦理學生學籍轉接手續,學校不得收取擇校費或以非本學區學生為由收取其他費用。
(十六)本方案自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