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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縣城市總體規劃及防洪規劃的要求,我縣擬實施縣城防洪堤二期工程及周邊改造項目,全面提高縣城防洪能力,改善該區域交通狀況和人居環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為確保項目范圍內房屋征收補償工作順利進行,特制定本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一、征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
二、征收范圍
本項目征收范圍為:東臨寶福寺塔(以圍墻為界),南臨寶福寺南側道路,西臨琴江河,北臨琴江東路。具體征收范圍及界址以征收紅線為準。
三、房屋征收基本情況
本次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戶16戶,占地面積約4670㎡,建筑面積約3390㎡。
四、房屋拆遷補償與安置辦法
本項目采用貨幣補償、店面產權調換或異地土地安置方式。被征收人房屋如為臨琴江東路的店面,可選擇貨幣補償或店面產權調換,不能選擇異地土地安置方式;被征收人房屋為非臨街且為棟房的,可選擇貨幣補償或異地土地安置方式,不能選擇店面產權調換。
(一)貨幣補償方式
1.被征收房屋房地產價格確定:由具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對被征收人房地產進行評估,并將被評估房地產的產權人、位置、評估結果進行公示,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自評估報告送達之日起5天內向原評估機構申請復核,或另請評估機構評估,逾期未提交書面申請復估的視為無異議。
2.付款方式:被征收人簽訂好協議時,征收人預付50%的房地產補償款,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搬遷補助費,房屋拆遷完畢經征收人驗收合格后付清全部房地產補償款。
3.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并在規定時間內拆遷完畢的,可按其征收房地產評估補償價格的20%給予獎勵。
(二)店面產權調換方式
1.安置位置:安置店面位于寶福寺周邊規劃安置店面。
2.店面安置指標面積:為被征收店面一層主體建筑面積(不含臨時設施及附屬設施)。
3.店面安置原則:如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拆遷完畢的,可在安置區按店面安置指標面積1:1安置店面。如被征收人商鋪安置指標面積大于最大店面面積的,可選擇兩個以上店面,但必須按照安置的個數最少、安置面積最接近店面安置指標面積的原則確定。如果選擇的商鋪面積超過其商鋪安置指標面積的,超過部分按商鋪安置時的市場價格購買,未超過部分按1:1置換;如果選擇的商鋪面積少于商鋪安置指標面積的,少安置部分由拆遷人按商鋪安置指標回購價回購。
4.被征收人店面及安置店面的價格確定: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5.結算方式:征收人與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后,被征收人先領取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搬遷補助費,其房地產征收補償款由征收人掛帳暫存,安置時軋差計算,多還少補。
6.安置店面建筑標準:內墻為毛坯墻,進房第一道門安裝安全門。外墻裝修完畢并安裝窗戶,水(電)總管(總線)到戶,戶內管線由被拆遷人自行負責。
(三)土地安置方式
1.安置位置:松仔坪規劃土地安置區(迎賓大道拆遷安置地東側)。
2.土地安置指標面積:每戶限選一宗安置用地。土地安置指標面積為被征收房屋主體第一層建筑占地面積。
3.臨時設施、豬牛欄、圍院及僅有地基的空地等附屬設施占地面積不計入土地安置面積,只可貨幣補償。
4.安置地價格: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實際安置土地面積小于或等于其土地安置指標面積的,安置地價格按評估價計算。實際安置土地面積大于其土地安置指標面積的,超過部分安置地價格按安置時市場價計算。實際安置的土地面積少于其土地安置指標面積的,少安置部分由征收人按土地安置指標回購價回購。
5.被征收人房地產價格確定:被征收人的房地產補償價格按貨幣補償方式由評估單位評估確定。
6.結算方式:征收人與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后,被征收人可先領取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搬遷補助費,被征收人的房地產征收補償款由征收人掛帳暫存,與安置地購買款軋差計算,多還少補。
7.安置戶建房必須服從城市規劃,接受建筑業工程質量與安全管理部門監管。采取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驗收的建設方式。對違反規定的除依法處罰外,取消該安置用地的優惠政策。
8.安置地標準:完成“三通一平”,道路及排水設施建設。
五、選地(店)辦法
1.序號確定:按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時間、拆除完畢時間分別編出序號,兩個序號相加得數從小到大排列,得出選擇序號,被征收人按選擇序號依次選擇安置地。選擇序號相同的按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時間先后確定順序,如簽訂協議時間仍相同的則抽簽確定先后順序。
2.被征收人必須遵守選地規則,并按時參加。如未按時參加,視為自動放棄安置序號,征收人有權安排下一序號人選地。
3.前序號人已選中的后序號人不得選擇。
六、安置戶頭確定原則
根據被征收房屋所有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載明的產權人或年12月31日前單獨立戶(以公安戶口簿登記的戶口)的原則確定安置戶頭。店面戶頭按一個店面一個戶頭的原則確定。
七、臨時安置補助費及搬遷補助費標準
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征收房屋主體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6元計算(18個月);搬遷補助費按被征收房屋主體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元計算,選擇安置套房和異地土地安置的支付2次搬遷補助費。
八、相關政策
1.被征收人在年11月30日前簽訂協議并拆除完畢,按被拆遷房屋主體建筑面積加房屋主體第一層建筑占地面積之和獎勵20元/㎡;被征收人在年12月1日后拆除完畢的不給予獎勵,不享受其它優惠政策。
2.在規定時間內拆除完畢的,征收前已安裝水、電、閉路電視、寬帶網絡及電話的,遷移時免交水、電、閉路電視、寬帶網絡及電話等開戶費用,各經營單位遷移水、電時只可收取表內材料費及10元/戶的工時費;遷移閉路電視、寬帶網絡及電話,各經營單位只可收取10元/戶的工時費,被征收人過渡期間申請報停的,不收報停費,年內一次性繳清服務費的,報停期內的服務費可轉移至開通后使用。選擇土地安置或產權調換的從臨時安置房內遷入安置房時,可再享受一次以上優惠政策。辦理產權證只收工本費,行政事業性規費、基金及各種代征費全免,服務性費用及經營性費用減半征收。選擇土地安置的在辦理用地手續前允許轉讓一次,免收相關轉讓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