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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市境內供、用電安全管理工作,認真貫徹執行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農村安全用電規程》及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政策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強農村安全用電管理,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范圍為市電業局(簡稱電業局),市境內所有電力用戶(以下簡稱用戶)。
第三條農村用電應分級采用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的保護方式,用戶應積極配合電業局推廣應用和安裝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
第四條市技術質量監督局負責用戶產權用電設施、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安全標準和質量檢驗,電業局負責把關,積極引導農村用戶使用合格的用電設備和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電業局給予技術指導。
第五條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安裝前,電業局應對用戶用電設施進行測試,對存在隱患故障不具備安全用電要求的電力客戶督促其整改,使其達到安全用電規定要求。
第六條各供電線路、各臺區應分別建立總(分)保護器、戶用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運行記錄。并分別做好安裝率、運行率、有效動作次數和拒動次數的統計分析工作。
第七條電業局每月安排具有電力作業資質專業人員,檢查、督促并協助用戶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檢查和試驗一次,并做好記錄。每當雷擊或其他原因導致保護器動作后,應作一次試驗。農業用電高峰及雷雨季節應增加試驗次數。
第八條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動作后,專業人員和用戶允許試送電一次,如果再次動作,用戶應及時上報電業局安排具有電力作業資質專業人員查找原因、排除故障,達到安全用電要求方可送電,嚴禁強迫送電或私自撤除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
第九條電力、安監、公安等有關部門應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安全用電管理,對電力客戶用電設施安全隱患,應及時下達隱患通知書并負責督促整改落實,對拒不整改又不同意安裝保護器(包抱故意致使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拒動或退出運行)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者,依據《供電營業規則》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經批準可對用戶中止供電,造成安全事故的由相關部門根據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新增用戶(包括臨時用電)執行前款規定。
第三章組織與管理
第十條電業局負責做好用戶剩余電流保護器的推廣應用和安裝工作,制定計劃加強宣傳,三年內安裝投運率要達到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