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糧監管緊急通知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糧食局:
目前,*糧集中銷售處理工作基本接近尾聲。為保證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糧食市場流通秩序,工商行政管理、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繼續認真貫徹《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處理若干規定》(計綜合[*2]1345號)、《關于*糧銷售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糧調[*6]2號)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工商行政管理、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糧監管的職責,認真落實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嚴防*糧流入口糧市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糧監管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加強*糧監管,確保廣大人民群眾口糧安全,維護糧食市場秩序是工商行政管理、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從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切實增強*糧監管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進一步強化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切實加強*糧監管工作,確保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要進一步嚴格審定并認真清理*糧購買資格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現有*糧購買企業的資格進行全面、認真清理。
嚴格限定*糧購買企業為規模較大、生產經營正常、具備*糧的倉儲和加工能力、信譽較好的酒精和飼料生產企業。授予*糧購買資格時,必須經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署意見。
對于小型酒精、飼料生產企業(酒精生產企業年消耗糧食5000噸以下、年產量1000噸以下;飼料生產企業年消耗糧食10000噸以下、年產量*00噸以下)、近幾年從未參與*糧購買的企業、糧食加工企業中有*糧購買資格的、酒類生產企業中有*糧購買資格的,年審時不再受理其購買資格申請。對于已不能正常生產經營的企業,要及時取消其*糧購買資格。對于參與倒賣*糧或出租、出借*糧購買資格的企業,要立即取消其*糧購買資格。嚴禁無*糧購買資格的企業參與購買*糧。
三、進一步規范*糧購買程序
具有*糧購買資格的企業,在購買*糧前,需到當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出具購買企業的生產經營、信譽狀況和建議購買數量等意見函。組織*糧銷售的省級糧食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承擔*糧銷售的單位必須查驗購買企業的該意見函,對于無該意見函的企業,不允許參與購買*糧。
對于小型酒精和飼料生產企業、近幾年從未參與*糧購買的企業、糧食加工企業中有*糧購買資格的、酒類生產企業中有*糧購買資格的企業,在取消其*糧購買資格前也不得出具購買意見函。
四、嚴禁超量購買*糧
*糧購買企業每次購買*糧的數量不得超過半年的糧食消化量,全年購買的數量不得超過全年糧食消化量。購買企業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出具建議購買意見函中必須認真考察購買企業的生產狀況,嚴格控制其購買數量。組織*糧銷售的單位要在購糧企業資格認定書上注明企業每次實際購糧數量,并蓋章確認,嚴禁企業超量購買。發現超量購買的,要追究組織*糧銷售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糧購買企業依法購買的*糧,因不可抗力,無法履行合同或已經購買的*糧無法自行消化的,經省級工商行政管理、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可定向銷售給具有*糧購買資格的酒精、飼料生產企業。工商行政管理、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加強對銷售、運輸、加工和使用環節的監管。
五、嚴禁*糧異地加工
*糧異地加工是當前出現倒賣*糧行為的重要原因之一。為了防止倒賣*糧行為發生,購買企業必須將購買的*糧運回企業注冊地加工,嚴禁異地加工。如果購買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與企業注冊地不在同一行政轄區,屬分支機構的,可以在該分支機構加工,但必須在參加競價銷售會前向購買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備案申請,提供該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并在簽訂*糧銷售合同時標明。
六、加強對*糧購買企業銷售發票的監管
銷售*糧的企業必須在銷售發票上注明“*糧”字樣,凡未注明“*糧”的,要追究*糧銷售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七、加強*糧銷售合同監管
進一步細化*糧銷售合同的內容,合同中必須標明*糧的品種、數量、庫點、貨位、倉號、垛號。
*糧購銷雙方必須在省級糧食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下簽訂購銷合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將出庫*糧情況提前三天書面告知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嚴格*糧出庫、中轉、發運等報告制度,有關糧食企業和購買*糧企業必須將相關情況及時書面向*糧賣方和買方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對違反上述要求的企業和部門,要追究有關企業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八、要加強對*糧銷售環節的監管
*糧銷售企業不得以非*糧冒充*糧進行銷售,騙取*糧價差虧損補貼;也不得以*糧冒充非*糧銷售;更不得未經批準擅自銷售處理*糧。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糧出庫環節的監管,嚴格按照*糧銷售合同中標明的內容出庫,違反規定的,要追究*糧銷售企業的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九、加強對*糧中轉、入庫環節的監管
*糧購買企業所購*糧需要進行中轉或在車站、碼頭暫存的,*糧購買企業必須在出庫前三天同時報發貨地和中轉地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發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書面通知中轉地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糧自中轉地啟運后,*糧購買企業應立即向中轉地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書面報告,中轉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及時書面通知*糧購買企業所在地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庫地糧食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銷糧企業,對未在出庫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中轉備案,擅自改變運輸路線和收貨地的,不得辦理出庫手續。違反規定的,要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糧購買企業須在*糧入庫前三天書面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驗收無誤后,方可進行加工。工商行政管理、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出具企業購進*糧驗收入庫的證明,寄送給*糧銷售處理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糧運到銷售合同標明的目的地后,購買企業不得以租用、借用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倉儲設施等名義將*糧在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倉儲設施內存放。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不得將倉儲設施出租、借用給*糧購買企業,違反規定的,要追究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十、加強*糧加工和用途的監管
*糧購買企業購買*糧后只能用作本企業生產酒精、飼料的原料,嚴禁轉手倒賣,不得將*稻谷加工成大米直接作為飼料糧銷售,違者視同倒賣*糧處理。
十一、進一步加大對倒賣*糧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嚴厲打擊倒賣*糧等違法行為。對于倒賣*糧或者不按照規定使用*糧的企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倒賣的糧食,并處非法倒賣糧食價值20%以下的罰款。有*糧購買資格的,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取消*糧購買資格;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處非法倒賣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吊銷企業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商行政管理、糧食行政管理、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工作人員凡參與倒賣*糧的、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包庇放縱、失職瀆職、監管不力、弄虛作假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嚴肅依法查處下列*糧違法違規行為:一是直接倒賣*糧的行為;二是借用他人營業執照和*糧購買資格認定書購買*糧的行為;三是倒賣*糧合同的行為;四是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糧加工地、收貨地、中轉地、儲存地的行為;五是將*糧加工后流向口糧市場,或者回流到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行為;六是擅自將*糧出口的違法行為。
出租、出借*糧購買資格認定書、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和《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處理。借用他人*糧購買資格認定書、營業執照購買*糧的,屬于無照經營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理。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倒賣*糧的案件,必須按程序及時上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市場規范管理司。
做好*糧銷售處理和監管工作,嚴防*糧流入口糧市場,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糧食市場穩定。各地一定要加強領導,完善措施,強化責任,嚴厲查處*糧銷售處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堅決杜絕*糧流入口糧市場,切實維護好糧食流通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