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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中央、省在懷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重點工程稅收管理,促進重點工程建設,確保地方財政收入穩定增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加強重點工程稅收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重點工程是指我市境內列入國家、省級重點建設項目計劃的基本建設項目和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納入重點建設項目管理的建設工程,包括交通能源建設工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工程、農林水利建設工程、鐵路電力建設工程等。
二、重點工程涉及的稅收內容:營業稅、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資源稅、耕地占用稅和契稅等。
三、各有關職能部門要認真遵守和執行國家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按照“領導負責、部門配合、信息共享、驗票(稅務監制發票)撥款、過錯追究”原則,加強對重點工程稅收管理。
(一)發改部門應在年度重點建設項目計劃下達和重點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后15日內,向當地稅務部門提供有關的信息資料。
(二)建設部門應在中標單位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工程竣工驗收后的15日內,向當地稅務部門提供重點工程建設項目中標單位和工程項目竣工驗收的信息資料。
(三)國土資源部門應按季向當地稅務部門提供重點工程土地征用、出讓信息;在土地整理、耕地開發中標施工單位承包、分包項目合同簽訂后15日內,向當地地稅部門提供詳實的信息資料。
(四)以國有資產投資或者融資為主的重點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請審計機關進行竣工決算審計;未經竣工決算審計的,不得辦理財務決算。審計部門進行竣工決算審計后應及時向當地地稅部門提供竣工決算審計結論。
(五)財政部門
1、負責財政性資金(含地方政府或民間配套資金以及地方政府擔保和兜底融資,下同)在**市境內投資的重點工程項目的監督管理。直接向財政部門結算的,每一筆工程款必須憑工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稅務發票支付;不直接向財政部門結算工程款的,由財政部門向建設單位撥款時,按5.5%綜合稅率預留重點工程納稅保證金。
2、負責及時向當地地稅部門提供財政性資金的重點工程項目造價預、結算資料信息。
(六)重點工程指揮部(領導小組)
1、負責向當地稅務部門提供重點工程項目中標施工企業詳實的信息資料。
2、負責協調重點工程稅收征收入庫。
(七)建設單位(項目業主)應按稅法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進行扣稅申報,自覺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義務,接受稅務機關的日常管理和稅務檢查。
(八)稅務部門要加強依法治稅,明確重點工程稅收專門管理機構和人員,落實重點工程項目的稅收管理與檢查工作;要嚴格執行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積極開展上門稅法宣傳和納稅咨詢,加強納稅服務;要在辦稅服務廳設立重點工程項目綠色通道,開展“一站式”、“一窗式”服務,提高辦稅效率;要主動加強與發改、財政、建設、國土、審計等有關部門以及其他項目管理單位的協調,建立聯系制度,切實做好重點工程稅收的管理。
四、建立定期督查機制,加大執法力度,確保部門協稅聯控和稅收征管工作落實到位
(一)市政府將重點工程協稅護稅及管理工作納入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班子和發改、建設、國土、審計、財政等部門領導班子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重點工程稅收目標管理考核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并成立督查落實考核領導小組負責督查、考核、通報各重點工程協稅、護稅、征稅情況。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對所屬有關職能部門制定相應的重點工程稅收目標管理考核辦法。
(二)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未按稅法規定進行征收管理,造成稅收流失或混級混庫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責任。
(三)重點工程納稅人或建設單位(項目業主)未按規定辦理稅務(扣稅)登記或報驗登記、報送納稅資料、進行納稅申報,以及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擾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的,由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四)重點工程的納稅人或建設單位(項目業主)未按規定憑合法有效發票結算(預付、預收)工程款項、材料款和其他款項,導致未繳、少繳稅款的,依照《發票管理辦法》,處未繳少繳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建設單位未按稅法規定履行扣繳義務造成應扣未扣稅款的,依照《稅收征管法》,處應扣未扣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