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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區各管線單位:
為統籌規劃建設城區道路及依附于道路的各種管線、桿線,提高各種架空線纜和地埋管線的自身安全性,避免道路等市政設施重復開挖、重復建設,確保市政設施功能協調完備、運行良好,推動我市的全國文明城市、國家衛生城市和國家環保模范城市創建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等規定,現就切實做好城區道路所附管線建設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城區新建或綜合改造城市主次干道,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供電、通信、消防等各種管線設施建設應當與城市道路建設相協調,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則,與城市道路建設同步進行。
二、城區新建或綜合改造主次干道,依附于道路的各種管線設施必須按照規劃要求采取地埋方式敷設。其中,所有強電線纜必須進入綜合管溝埋設,管溝由道路建設業主單位按照規劃要求統一建設,免費供管線產權單位使用;其他管線采取直埋的方式進行敷設。管線建設由各管線產權單位負責,隨道路建設進度同步進行。
三、管線設施建設所需的費用,按照管線權屬由各管線產權單位自行承擔。
四、已經地埋敷設的城市供水、排水、天然氣、焦化煤氣等管道,在道路綜合改造時產權單位應按要求進行更新、檢修,確保管線設施完好。
五、在新建或綜合改造城市道路中,各管線單位應與道路建設業主單位及時銜接,提前做好相關準備,按道路建設進度要求做好管線下地預埋及更新、維護工作。道路建設業主單位應為管線建設提供便利。
六、新建或綜合改造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必須報經市政府批準。凡未按本通知要求埋設、更新或維修地下管線,造成損失或負面影響的,由各管線產權單位自行承擔。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