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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水工建筑物運行管理的基本規定、巡視檢查要求,以及各水工建筑物維護管理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大廣壩水電開發有限公司水工建筑物維護管理。
2引用標準
水利電力部(87)水電電生字第60號《水電站大壩安全檢查施行細則》
《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辦法》(電力工業部1997.1)
sdj336—89《混凝土大壩安全監測技術規范》
sl60-94《土石壩安全監測技術規范》
sl230-98《混凝土壩養護修理規程》
sl210-98《土石壩養護修理規程》
3水工建筑物運行的基本規定
3.1合理調度。正確地運用水工建筑物,保證工程安全、可靠、完整,使之達到穩定、堅固、耐久,并能滿足抗滲性、抗蝕性等要求。水工有關人員必須經常進行水工建筑物的檢查、維護和修理,消除所有不利因素,保證工程安全運行,充分發揮工程效益。
3.2水工建筑物在各種工況下的運行水位,均不得超過設計規定的最高水位。在任何情況下,水庫水位的下降速度,均應控制在設計規定的允許范圍以內,以保證土石壩壩坡、庫區岸坡以及有關水工建筑物的安全。
3.3各水工建筑物所承受活荷載不超出《水工建筑物荷載表》表1—1所規定的荷載。若有特殊原因,要超過活荷載,應對建筑物穩定性、應力變形進行校核和必要的試驗,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加固措施)。一般部位由開發公司負責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批準;重要部位應提出專題報告,經原設計單位審查同意,并經與開發公司負責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會簽批準,才允許超荷載運用。
3.4水工建筑物應保持原設計的結構型式,不得任意改變,若特殊需要,局部一般性改變,應經開發公司負責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批準;重大的、重要部位的改動,應提出專題報告,經由原設計單位同意,報送主管局批準,才可實施。
3.5做好大壩保衛工作,防止暴力和故意破壞以及擅自操作各種設施所造成的破壞。
3.5.1禁止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礦、挖沙、取土、修
墳等危害大壩安全的活動。
3.5.2禁止在水域炸魚、毒魚濫用電力捕魚。
3.5.3非大壩管理人員不得操作大壩的泄洪閘門、輸水閘門以及其他設施,大壩管理人員操作時應當嚴格遵守有關的規章制度。
3.6在水工建筑物附近,不應進行爆破工作,若有特殊需要必須爆破或開挖,應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以保證水工建筑物的安全和機電設備的正常運行,并經開發公司負責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批準后,才允許進行。進行爆破工作時,須由開發公司負責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本人或指定專人直接監督,所要求的各種保護措施,應嚴格執行。
3.7在水工建筑物區域內,所有岸坡和各種開挖或填筑的邊坡部位及其附近,不得隨意施工,若需要進行施工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坍塌或滑坡等事故,并經開發公司負責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批準后,才允許進行。
3.8禁止在大壩的集水區域內亂伐林木、陡坡開荒等導致水庫淤積的活動,禁止在庫區內圍墾和進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體的活動。
3.9禁止在壩體修建碼頭、渠道、堆放雜物、晾曬糧食,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修建碼頭、魚塘的,須經大壩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并與壩腳和泄水、輸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離,不得影響大壩安全、工程管理和搶險工作。
3.10泄水建筑物泄水時,盡量少開1#、2#閘門,以免刮風時水霧對開關站的影響,同時減輕對防洪墻基的掏刷。
3.11各水工建筑物應建立“大壩安全冊”的檔案,全面記載涉及大壩安全的一切重要記錄和資料,其主要內容包括下列六個方面:
3.11.1工程特征和大壩勘測、設計、施工、蓄水驗收各階段的原始資料等。
3.11.2觀測、檢查、維修、改建及科研試驗的主要成果。
3.11.3運行的重大異常、缺陷、事故處理等記錄。
3.11.4歷次大壩安全檢查結果及有關大壩安全記載等。
3.11.5大壩歷史情況重要照片和圖表。
3.11.6其他有關大壩安全的重要資料。
3.12建立健全防汛制度,做好水電站防汛工作,確保大壩安全度汛。
3.12.1嚴格按照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水庫調度方案運行。
3.12.2嚴格按照每年公司防洪度汛方案和有關規程要求進行日常運行、監測、巡查和維護,保證大壩和閘門啟閉設施完好。
3.12.3每年汛前,對大壩建筑物、安全監測系統、泄洪設施和水情測報系統等進行全面詳細的檢查,對泄洪閘門、啟閉設備、備用電源進行試運轉,確保設備完好、動力可靠、通訊暢通、照明充足,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做好防洪器材以及交通運輸設施的準備。
3.12.4根據設計要求和規程規范的規定進行大壩定期運行監測、記錄和維護,并進行經常性監測資料分析工作。
每年汛期,應事先提出專門的監測要求和計劃。當出現地震、暴風雨、非常洪水和其他異常征兆時,應在加強巡視檢查的同時,加密監測的次數,必要時還應增設監測項目。
3.13補強加固和更新改造工程,應按照設計和有關的規程進行施工,嚴格控制工程質量,竣工后必須進行驗收。對涉及大壩基礎和隱蔽工程的施工項目,應當按照隱蔽工程要求,進行專項驗收。
3.14編制水電站大壩險情預計和應急處理計劃。有計劃地建立、完善與應急處理計劃相配套的報警設施和應急通訊等系統。
4水工建筑物巡視檢查
4.1檢查的分類和次數
4.1.1日常巡視檢查
巡視人員按照巡視檢查程序對大壩作例行檢查,以便及時發現異常跡象。
日常巡視檢查的次數:大壩在正常運行期,枯期(12月至次年5月)每月不少于1次;汛期(6月至11月)每月不少于2次;水庫水位達到設計水位前后以及臺風和洪水期,巡視檢查應加密。
4.1.2年度巡視檢查
在每年汛前、汛后及高水位時,按規定的檢查項目,對大壩進行較為全面的巡視檢查。年度詳查,每年應進行1次。
每年汛前、汛后,生產部水工巡視人員都要對水庫上、下游進行巡視與現場檢查,對影響大壩安全的事件及時進行處理。在每年汛前,生產部應與大廣壩工程公司一起對全部泄洪建筑物、泄洪閘門及其操作設備等進行全面詳細的檢查,必須保證備用電源并進行閘門啟閉試驗,還應做好通訊聯絡、照明設施、防洪器材以及交通運輸設施的準備。
4.1.3特殊情況下的巡視檢查
在壩區或其附近,發生有感地震或大壩遭受大洪水以及發生其他特殊情況時應立即進行檢查。
4.2檢查的項目
4.2.1混凝土壩
4.2.1.1相鄰壩段之間的錯動。
4.2.1.2伸縮縫開合情況和止水的工作狀況。
4.2.1.3上下游壩面、廊道壁上有無大裂縫及其漏水情況。
4.2.1.4混凝土有無破損。
4.2.1.5混凝土有無溶蝕或水流侵蝕現象。
4.2.1.6壩體排水孔的工作狀態、滲漏水的水量和水質有無顯著變化。
4.2.1.7其他異常現象。
4.2.2壩基和壩肩
4.2.2.1基礎巖體有無擠壓、錯動、松動和鼓出。
4.2.2.2壩體與基巖(含岸坡)接合處有無錯動、開裂、脫離及滲水等情況。
4.2.2.3兩岸壩肩區有無裂縫、滑坡、溶蝕及繞滲等情況。
4.2.2.4基礎排水設施的工作狀況、滲漏水的水量及渾濁度有無變化。
4.2.2.5其他異常情況。
4.2.3土壩
4.2.3.1壩面及馬道有無沉陷、裂縫。
4.2.3.2防浪墻有無錯動、裂縫。
4.2.3.3護坡狀況:
拋石護坡:有無拋石架空、掏刷、松動、滑塌和被風浪卷走等現象;
草皮護坡:有無滑坡、裂縫、沉陷、沖刷、堆積。
4.2.3.4土壩及岸坡植物生長情況,有無白蟻及動物洞穴。
4.2.3.5下游排水設施工作狀況,滲漏水的水量及渾濁度有無變化。
4.2.3.6土壩與混凝土壩接頭以及土壩壩肩的工作狀況與缺陷。
4.2.3.7其他異常現象。
4.2.4機組進水口及高干渠
4.2.4.1進水口攔污柵有無堵塞。
4.2.4.2進水口攔污柵有無損壞。
4.2.4.3高干渠有無堵塞。
4.2.4.4高干渠有無裂縫,裂縫中漏水情況。
4.2.4.5高干渠相鄰塊體間有無錯動,混凝土有無破損。
4.2.5溢流壩
4.2.5.1閘墩、邊墩、胸墻等處有無裂縫和損傷。
4.2.5.2下游河床及岸坡的沖刷和淤積情況。
4.2.6閘門
4.2.6.1閘門(包括門槽、門支座和止水設施等)能否正常工作。
4.2.6.2啟閉設施能否應急啟動。
4.2.6.3電氣控制系統的設備和備用電源能否正常工作。
4.2.7地下廠房、開關站、渠首電站及進廠交通洞
4.2.7.1地下廠房及渠首電站內滲漏情況。
4.2.7.2地下廠房及渠首電站有無出現裂縫和廠房內建筑物的破損情況。
4.2.7.3進廠交通洞內交通是否順暢,有無阻礙交通的物體。
4.2.7.4各排水溝是否堵淤。
4.2.7.5開關站排架構筑物有無出現裂縫與變形。
4.2.8道路交通
4.2.8.1公路路面情況、路基及護坡穩定情況,排水溝有無堵塞。
4.2.8.2公路橋的地基及支承結構的穩定、橋面有無損壞情況。
4.2.9庫區
4.2.9.1水庫的滲漏,地下水露頭變化情況。
4.2.9.2庫區四周山地植被生長情況。
4.2.9.3庫盆表面塌陷、剝蝕、滑坡。
4.2.9.4岸坡裂縫變化,有無坍塌、滑坡。
4.2.10下游河床及調壓井、尾水
4.2.10.1廠房防洪墻墻基有無沖刷,防洪墻有無出現裂縫。
4.2.10.2下游河床有無沖刷。
4.2.10.3尾水淤積情況。
4.2.10.4調壓井室有無崩塌與變形。
4.3檢查的方法
4.3.1巡視檢查一般依靠目視、耳聽、手摸,還可以借助榔頭、鋼釬等簡單工具進行。
4.3.2水工建筑物的水下部分,應由潛水員或遙控潛水器進行檢查。
4.3.3機組蝸殼和尾水管應配合機組大修進行檢查。
4.4各時期巡視檢查的重點
4.4.1在高水位期,應加強對土壩背水坡、反濾、壩趾、兩岸接頭和其他滲水出溢部位的觀察,以及水工結構的變形觀測。
4.4.2在大風浪期間,應加強對拋石護坡、護岸和受風浪影響較大的結構的觀察。
4.4.3在暴風雨期間,應加強對排水設施的檢查,以及可能發生滑坡或坍塌部位的觀察。
4.4.4在大洪水期間,應加強對沖刷、淤積、震動、水面漂浮物、攔污柵堵塞等情況觀察,及時進行清理。
4.4.5在水位驟落期間,應加強對迎水坡可能發生滑坡部位的觀察。
4.4.6在汛后(或枯水期),應對泄水建筑物可能發生沖刷、磨損、氣蝕等部位進行檢查。
4.5檢查的記錄和報告
4.5.1記錄和整理
4.5.1.1每次檢查均應作詳細的現場記錄,記錄的內容應包含檢查人員姓名、記錄人員姓名、天氣情況、水庫運行情況(庫水位、泄洪情況等)、檢查的部位、發現的問題及詳細描述、對問題的初步判斷等,必要時應附有略圖、素描和照片。
4.5.1.2現場記錄必須及時整理,登記專項卡片,還應將本次檢查結果與上次或歷次檢查對比,分析有無異常跡象。在整理分析過程中,如有疑問或發現異常跡象,應立即對該檢查項目進行復查,以保證資料準確無誤。
4.5.2報告
4.5.2.1日常巡視檢查中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編寫檢查報告,及時上報。若遇到危及大壩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立即采取防護措施并盡快上報。
4.5.2.2年度巡視檢查和特殊情況下的巡視檢查,在現場工作結束一個月內必須寫出詳細報告。其報告內容應包括:
a.檢查日期;
b.本次檢查的目的和任務;
c.檢查組參加人員名單及職務;
d.對規定項目的檢查結果(包括文字記錄、略圖、素描和照片);
e.歷次檢查結果的對比、分析和判斷;
f.不屬于規定檢查項目的異常情況發現、分析及判斷;
g.必須加以說明的特殊問題;
h.檢查結論(包括對某些檢查結論的不一致意見);
i.檢查組的建議;
j.檢查組的簽名。
4.2.5.3特殊情況下的巡視檢查,在現場結束工作后,還應立即提交一份簡報。
4.2.5.4巡視檢查的各種記錄、報告應妥善保管,至少應保留一份副本,存檔備查。
5水工建筑物維護管理制度
5.1水工建筑物的養護修理
5.1.1混凝土壩的養護修理
5.1.1.1混凝土壩養護包括建筑物的日常保養和防護;修理包括裂縫修補、滲漏處理、剝蝕的修補及處理和水下修補。
5.1.1.2養護修理原則:首先應做好工程的養護工作,防止損壞的發生和發展;在發生損壞后,必須及時修理,防止擴大;在修理時應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注重環保、經濟合理。
5.1.1.3修理工作程序:包括工程損壞的調查、修理方案設計、施工及其質量控制、驗收等四個工作程序。
5.1.1.4修理工程的報批:較大修理項目由開發公司提出修理設計方案,報經省電力有限公司審批后實施;對影響結構安全的重大修理項目,應由原設計單位(中南院)或由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設計,并報省電力有限公司批準實施,竣工后由省電力有限公司主持驗收。
5.1.1.5修理工程的施工管理:較大修理項目,由開發公司自行承擔,但必須明確項目負責人,并建立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嚴格執行質量標準和工藝流程,確保工程質量。對重大修理項目,應實行項目負責制、施工招投標制和建設監理制。
5.1.2土壩的養護修理
5.1.2.1土壩的養護包括土壩的日常養護、修理、白蟻和其他動物危害的防治。修理包括歲修、大修和搶修。
5.1.2.2養護修理原則:土壩的養護修理,必須堅持“經常養護,隨時維修,養重于修,修重于搶”,達到恢復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結構狀況的目的。
5.1.2.3養護工作應根據安全監測發現的問題,分別列入歲修和大修計劃,逐項實施。
5.2混凝土壩及泄洪建筑物
5.2.1預留伸縮縫應注意防止雜物卡塞。
5.2.2閘、壩表面出現裂縫時,應加強檢查觀測,分析原因,并設法防止及消除。對于非貫穿性的表面裂縫可進行表面處理,對于貫穿性的裂縫,應進行水泥或化學灌漿,以恢復混凝土的完整性。
5.2.3閘、壩運用中出現滲漏,應仔細摸清滲水來源,查明原因,并予以處理。
5.2.4混凝土因物理機械作用(溫度變化、水流沖刷、器物碰撞等)引起的破壞,要及時修補,恢復原狀;因物理化學作用(如乳白色鈣質)引起的破壞,必須仔細觀察,研究處理。
5.2.5大壩基礎排水、壩體排水應經常保持通暢,若發生排水溝(管)堵塞、集水井淤積或破壞,應加以修復或疏通。修復時可用人工掏挖或高壓水沖洗,但須注意壓力不能過大,以免建筑物局部受到破壞。排水溝、集水井應用蓋板蓋好。
5.2.6保持廊道溝槽的排水暢通,嚴禁水滿廊道。
5.2.7盡量少開右邊閘門,減輕水流對防洪墻基的掏刷,如發生掏刷應盡快修復加固。
5.2.8要視尾水淤積情況,及時清理下游主河床中鋼筋砼擋坎前的淤石,防止淤石翻過擋坎對尾水渠構成威脅。
5.2.9要及時清理尾水渠外側淤高的石頭,并清除進入尾水渠內的石頭,防止尾水壅高;及時對尾水渠的局部損壞進行修復。
5.2.10根據汛期觀測資料,汛后應對溢流面、下游護坦等進行檢查,必要時應對其水下部分進行局部或大范圍的潛水檢查,檢查混凝土表面及壩上游面有無裂縫、孔洞和其他變形現象。若發現嚴重破壞,應采取措施用相應的方法進行修補。
5.2.11在大壩(或閘)的上游面,或壩上游附近的顯著位置,應標出水庫的校核洪水位、設計洪水位、正常蓄水位、防洪限制水位、最低運行水位或死水位等標志。在壩下游的適當位置(或尾水),也應標志出下游校核洪水位、設計洪水位、正常水位、最低水位等標志。
5.2.12水庫進水口前的漂浮物應及時清除,進水口的攔污柵也應及時清理;進水口的清污設施應在汛前檢修好,必要時應對攔污柵及清污設施試運行,務必使其處于良好的備用狀態。
5.2.13混凝土壩的欄桿、燈柱、樓梯欄桿的全部金屬構件、門窗及玻璃和五金零件,應保持完好,對損壞的要及時修復,以保持其美觀和經久耐用。
5.2.14壩頂電纜溝不應有積水和雜物淤積,溝蓋板應完整。
5.3主廠房、中控室大樓、開關站、交通洞及砼構筑物
5.3.1所有構筑物(包括柱、梁、墻、樓梯、樓板、發電機墩和設備基礎等)必須保持完好,發生損壞必須及時修復,未經開發公司負責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批準不得任意在承重構筑物上鑿洞、安設拉環、吊鉤、安裝設備,不得任意削弱其強度,損壞其結構,或增加其荷重,以保持構筑物的安全和耐久。
5.3.2各建筑物的表面(包括白粉墻墻面、油漆、水泥粉刷、磨石面、瓷磚等)保持完好,發現污損要及時修復,以保持其美觀和耐久。
5.3.3各建筑物的全部木構件、門窗及其玻璃和五金零件應保持完好,對損壞的要及時修理,油漆脫落和污損的要隨時上油涂漆,以保持其經久耐用。
5.3.4各母線廊道及母線豎井應通風、干燥,電纜溝內不能有積水、獸洞,不能有雜物淤積,溝蓋應保持完整。
5.3.5廠房內外、交通洞的上下水道和排水系統要經常維護保養,并特別注意雨季及時清除障礙,以保持排水系統完好和暢通。
5.3.6注意觀察地下廠房、交通洞及排水廊道有無裂縫出現,若有,則必須上報開發公司負責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
5.3.7仔細分析排水廊道內滲漏水的情況,看有無異常情況出現,對廠房內滲漏水的情況進行分析,預防出現因滲漏水造成線路短路等情況。
5.3.8機組攔污柵應經常檢查和清污,當攔污柵前后水頭差達1~2米時,應及時進行清污。
5.3.9盡量減少泥沙進入引水管,引水管內如有淤積,應及時清除。
5.3.10在檢修集水井蓋板上的吊物孔和下部的進人孔時,除要檢修開啟外,應保持密封并經常檢查密封情況。
5.3.11滲漏集水井的深井泵,三臺互為工作及備用,為避免電動機受潮應交換使用,在井內水位達到高程▽43.10米時,應及時檢查水泵運行情況,并應盡快檢查整個廠房漏水情況,采取相應的防滲措施。
5.3.12主、副廠房各層和交通洞應時刻保持交通暢通。
5.3.13對開關站排架構筑物每年至少巡視檢查2次,當出現明顯損傷時應盡快采取修復或加固。
5.4土壩
5.4.1上游護坡應在每年庫水位較低時,全面檢查一次并清除漂浮物,如拋石松動或掏空應予以翻動密實與整平。
5.4.2下游草皮護坡的草皮要仔細養護,若有滑坡或草皮枯死等,要及時重新移植草皮,對下游護坡上的蟻穴、蛇穴和鼠穴等獸穴應及時進行清理、封堵。
5.4.3上、下游護坡上絕不能生長根部較大且延伸較深的植物(即禾本科植物)及易長白蟻的茅草,一律要連根拔除。
5.4.4清除后的雜草不準在馬道或護坡(草皮護坡和砌石護坡)上焚燒,應運出壩外處理;草皮冬、春兩季要注意防止火災發生。
5.4.5每年應不斷割除生長過快或高于30cm以上的深草,但須留3~5cm長以保護土體,有利于大壩巡視,防止動物藏入。
5.4.6壩坡與壩腳排水溝(包括縱向排水溝及坡腳排水溝)要經常保持水流暢通,及時清除泥沙、樹葉等淤積物。
5.4.7壩頂不應存在積水坑洼,壩頂瀝青公路路面應經常維護,如有損壞應修復。
5.4.8防浪墻應保持完整,對出現裂縫、坍塌、傾斜等,要分析原因,及時處理修復。
5.4.9當臺風和汛期過后,要全面巡視土壩;一旦發生危及大壩安全的現象,應采取緊急的水庫運行措施。
5.4.10當下游草皮護坡出現滑動跡象時,應采取部分遮雨或打砼樁的辦法加以保護。
5.4.11當下游護坡發生滑動后,要在雨后2~3天內清理表面,然后采用加砼樁和加砼板再回填含泥卵礫石土(右岸5#料場)的方法邊回填邊人工夯實,后在表面植草至成活。
5.4.12庫水位升高以后,要加強對下游坡的滲水點的檢查,要特別注意發現管涌或流土的發生。
5.4.13一旦發現管涌或流土應迅速采取應急措施進行處理,同時逐級報告上級部門,在運行上建議采取合理的運行方式。
5.4.14每年在白蟻分飛期(4~6月份),應盡量減少壩區燈光,以免招來有翅成蟲繁殖,從生態環境上防止白蟻滋生。
5.4.15每年應至少安排三次白蟻滅治工作,時間可分別安排在汛前4~5月份第一次,汛中7~8月份第二次,汛末10~11月份第三次。滅治的方法有破巢除蟻、藥物誘殺、藥物灌漿三種。但在水庫處于汛期或高水位時,不宜采用破巢除蟻方法;追挖主巢須穿越壩身時,應請示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在進行藥物誘殺及藥物灌漿時應注意防止污染環境及污染水源。
5.4.16應建立大壩維修臺帳,及時登記大壩缺陷和維修情況。
5.5公路橋、壩頂公路和進廠公路
5.5.1公路橋、壩頂公路和進廠公路都應保持路面清潔,排水暢通。每年對路面進行1~2次保養,清理路邊雜草,疏通修復水溝,修補已壞路面。
5.5.2公路橋的欄桿,公路邊的擋墻應保持完好。若有損壞,及時修復。金屬燈柱,每隔2~3年應除銹刷漆一次,以保持燈柱完好與耐用。
5.5.3壩頂公路禁止通行損壞路面的鋼質輪緣車輛,若要通過必須鋪設軟墊,以保持路面無損。
5.5.4壩頂公路橋允許通過拖100t、汽20t及以下的載重量,凡超過以上載重量的運輸工具必須禁止通行。
5.6調壓井及尾水渠
5.6.1每年應對調壓井進行2~3次檢查,發現崩塌和斷裂要及時修復。
5.6.2對調壓井內的淤積物要及時清理,防止雜物落入井內。
5.6.3每隔5~10年應放空尾水洞進行全面檢查。
5.6.4每年至少在汛期前后巡視2次尾水渠,大暴雨后應增加巡視次數。
5.6.5每年對尾水閘門進行維護保養。
5.6.6汛前、汛中要及時修整尾水公路,保持公路暢通。清理路溝邊塊石,防止沙石大量沖進尾水渠。
5.6.7要在全年不定期對尾水位進行觀測,以掌握尾水渠淤積情況,為經濟運行提供依據。
5.7高干渠及其他
5.7.1在每次渠首通水之后,對消力池進行檢查,配合工作門檢修,對渠首進口、門室檢查,若發現沖刷、氣蝕損壞,及時修復。
5.7.2高干渠上的便橋,只能人員通行不得通車或堆放雜物。
5.7.3高干渠首出現混凝土表面損壞,有裂縫出現和漏水時,應及時進行修復。
5.7.4壩頂及尾水平臺必須保持整潔,不得隨意堆放雜物。
5.7.5庫區岸坡應防止滑塌。當發現有滑動跡象時,要根據情況制訂防止滑動的措施和方案。
表1—1水工建筑物荷載表
交通荷載
部位
活荷載(kn/m2)
部位
活荷載(kn/m2)
砼壩壩頂公路橋
汽-20級、汽掛-100級和人群荷載3.0kn/m2
交通洞內(尾水叉洞與交通洞立面交叉段)
汽-40級、汽掛-200級
壩頂門機軌道梁
人群荷載2.0kn/m2
主副廠房各層樓面均布荷載
主廠房
活荷載(kn/m2)
副廠房
活荷載(kn/m2)
安裝間
基巖部分
200
中央控制室
6.0
樓板部分
80
計算機室
7.5
發電機層
10
蓄電池、貯藏室
7.0
母線層
上游側
10
自動遠動、繼電保護
6.5
下游側
20
載波機室、自動電話機室
4.5
水輪機層
10
空壓機室
10
精密儀表
4.5
水泵房
10
資料室
4.5
通風機室
4.0
其他輔助房間
4.0
樓梯
4.0
走廊、樓梯
4.0
吊物孔蓋板
10
屋面荷載
0.7
蝸殼外圍砼
每塊定子基礎板軸向荷載
900
每塊下機架基礎板的軸向荷載
42.5
附屬建筑物屋面荷載
油庫
0.7
出線小間
3.0
6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開發公司生產部提出
本標準由生產部負責起草
本標準起草人:陳智盛學文
本標準修編人:陳智
本標準審核人:盛學文
本標準審定人:
本標準批準人:
本標準委托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解釋
本標準首次時間: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