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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觀念和意識。(12月底前,市司法局組織相關部門實施)
二、完善領導干部學法制度、政府常務會議學法制度和行政執法人員集中培訓制度,制訂依法行政法律知識的學習和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6月份,市委理論中心組學習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8月份,全市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資格培訓;10月份,全市行政執法人員法律知識更新培訓。各行政執法主體組織的學習培訓計劃于4月底前制訂。)
三、加強對領導干部任職前的法律知識考查和測試,考查和測試結果作為任職的依據。(12月底前,市人勞社保局、法制辦配合相關有權機關實施)
四、加大公務員、行政執法人員錄用考試法律知識測查力度,增加法律知識在相關考試科目中的比重。(12月底前,市人勞社保局負責,法制辦及相關部門配合)
五、健全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制度、聽證制度、合法性審查制度、集體決定制度、實施情況后評價制度以及責任追究制度。(12月底前,市府辦牽頭,法制辦及各有關行政機關配合實施)
六、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以及政府規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的制定計劃出臺規范性文件。規范性文件不得違法創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行政權力,對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規范性文件,要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布。(12月底前,法制辦牽頭,各行政機關及市網絡中心、檔案館、圖書館等參與)
七、建立完善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政府的規范性文件應自之日起15日內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及上一級政府備案,部門規范性文件應自之日起15日內報市政府備案。各制定機關或執行機關要按規定每隔2年進行一次規范性文件清理,今年4月份要組織進行一次清理。清理后向社會公布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未列入繼續有效的文件目錄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12月底前,市法制辦牽頭,各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八、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的步驟、方式、時限和順序,完善行政執法公開、告知、回避、聽證和救濟等制度,實現程序公正,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程序性權利。(12月底前,市法制辦組織,相關部門負責)
九、進一步健全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案卷的評查制度,建立行政執法案卷“雙十佳”評選機制。(12月底前,市法制辦組織有關部門實施)
十、進一步規范行政自由裁量權,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自由裁量幅度的行政執法條款進行細化、量化,并予以公布執行。繼續推行行政處罰決定書說理性工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要對事實認定、行為性質、裁量結果等方面進行充分說理。(12月底前,市法制辦牽頭,各有關部門實施)
十一、積極穩妥推進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積極探索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分階段進行,市府辦、編委辦、法制辦牽頭,建設規劃、工商、公安、環保等配合分工負責)
十二、深入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進一步健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完善行政執法績效評估、獎懲機制。(12月底前,市法制辦、目標辦、監察局負責)
十三、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每年實行一次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清理、年審、確認并向社會公告,沒有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對被聘用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合同工、臨時工要調離行政執法崗位。(每年3月底前,市法制辦、編委辦組織各相關部門實施)
十四、健全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勞動保障書面審查制度和企業勞動保障信用制度,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力度,完善勞動爭議仲裁調解制度,使各類勞動糾紛在法定的渠道上得到有效解決。(12月底前,市人勞社保局牽頭實施)
十五、完善落實義務教育制度,健全教育督導、評估制度,促進發展教育事業,規范教育收費行為,全面推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通報制度,有效預防和糾正各類教育亂收費行為。(12月底前分學期進行,市發改局、教育局等單位分工負責)
十六、完善依法行政的財政保障機制。行政經費統一由財政納入預算予以保障,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繼續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政府非稅收入,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制度,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款必須上繳財政,不得設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庫”。(12月底前分階段進行,市財政局、發改局、人勞社保局、編委辦、監察局、審計局等單位分工負責)
十七、認真實施行政許可法,規范行政許可行為。繼續完善“聯合辦理”、“一條龍”服務和綠色通道辦理制度,積極推行網上申請、網上許可制度。(12月底前,各有關部門和市政府辦證中心配合實施)
十八、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進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評、報告和責任追究機制,理順內部工作關系,明確職責權限,及時、精確地向社會公開政府信息。(12月底前分階段進行,市府辦牽頭,法制辦、監察局和有關部門參與)
十九、完善政務公開制度,規范政務公開內容,創新政務公開載體,加強政務公開監督,實現政務公開制度化、規范化。(12月底前分階段進行,市法制辦、監察局牽頭及有關部門參與)
二十、健全行政層級監督的新機制,完善經常性的行政層級監督制度,探索行政層級監督的新方式,強化行政層級監督實效。深入貫徹《行政復議法》,認真實施《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進一步健全行政復議的有關程序和工作制度,切實做好行政復議工作。(12月底前,市法制辦及有關部門負責)
二十一、加強專門監督,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要切實履行職責,依法獨立開展專門監督,并與檢察機關密切配合,及時通報情況、形成監督合力。(市監察局、審計局負責)
二十二、拓寬監督渠道,方便群眾對違法行政行為的投訴舉報,深入研究建立對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定,并依法作出處理的工作機制。(12月底前,市監察局、市府辦、法制辦、信訪局負責)
二十三、完善并嚴格執行行政賠償、行政補償制度,依法從財政支取賠償費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得賠償或補償。(12月底前,市財政局、法制辦及有關行政機關負責)
二十四、認真組織實施經濟合同仲裁和勞動爭議仲裁制度及土地、山林、海域等權屬爭議調解制度,加強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生產安全事故等損害賠償調解工作,依法妥善解決矛盾糾紛。(12月底前,市法制辦、司法局、信訪局、國土局、農林局、海洋與漁業局、建工局、安監局、衛生局、公安交警大隊等單位負責)
二十五、完善信訪工作制度,切實解決人民群眾通過信訪舉報反映的問題。對依法應當通過行政復議、仲裁、訴訟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事項,應先告知信訪人申請行政復議、仲裁或提起訴訟;對不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應在法定時限60日內作出書面信訪決定,并告知救濟途徑。(12月底前,市信訪局組織各行政機關負責實施)
二十六、建立健全政府行政管理與基層群眾自治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的機制,充分保障基層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各項權利。(市民政局負責組織實施)
二十七、推進城鄉民主政治建設,積極探索農村依法行政新舉措,緊緊圍繞“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和村務、財務公開的要求,深入開展“民主法治村”創建和“法律進社區”活動。(12月底前,市司法局、民政局負責組織實施)
二十八、做好法律、法規的解說、答復和宣傳等工作,鎮、街道法制辦要協同人民調解組織依法處理好行政管理中發生的社會矛盾和民事糾紛,切實維護基層社會穩定。(12月底前,市司法局、法制辦負責)
二十九、認真落實行政首長在推進依法行政工作中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及時調整充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并提供必要的經費、設施和人員保障。(年初完成,各行政機關負責)
三十、完善依法行政工作年度報告制度,每年3月底之前要報告上一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和政府信息公開的進展情況、主要成效、突出問題和下一步打算。對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大提出的改進意見,各有關單位要自覺接受,并將改進情況及時反饋。(年初完成,各行政機關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