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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大曹莊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4號)和省政府《關于完善和落實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實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的若干意見》(冀政〔**〕95號)文件精神,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明確住房保障工作的總體要求
堅持以城市低收入家庭為對象,加快建立廉租住房制度政策體系,繼續完善和實施經濟適用住房實行貨幣補貼制度,力爭到“十一五”期末,使城市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得到逐步改善。
二、加強廉租住房制度建設
(一)擴大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圍
**年,要繼續為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平方米以下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從2008年起擴大保障范圍,將保障范圍由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擴大到住房困難的低收入家庭,并做到應保盡保。保障對象的具體條件是:
1.具有當地城市常住戶口;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當地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倍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由市、縣(市)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二)住房保障方式和保障標準
為了使困難家庭真正得到實惠,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采取與經濟適用住房一致的貨幣補貼方式,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標準:人均建筑面積15平方米,家庭總建筑面積最高50平方米,最低30平方米每平方米補貼標準為當地住房租賃市場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額。具體補貼標準由市、縣政府價格管理部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每年根據市場住房租賃情況核定一次,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執行。對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對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保障標準內給予全額補貼。
(三)落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主要來源為:
1.市、縣土地出讓凈收益,比例不得低于10%;
2.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管理費等費用后的余額,增值收益余額在市區和所轄縣(市)之間的分配按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的比例進行;
3.財政一般預算資金;
4.其他資金。
市、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每年9月底前向政府提供下年度保障資金需求情況,經政府批準后,由財政部門按照規定負責籌集,并于下年度初將保障資金劃轉至市、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的專用帳戶。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和項目預算管理,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制項目支出預算,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和財政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預算管理,專款專用。該項資金專項用于保障對象租賃住房補貼發放、低收入家庭住房情況調查、保障人員培訓等工作經費。市、縣財政每年在作預算安排時,應將籌集的前兩項資金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設,如果不足,還要根據財政承受能力,再從一般預算財力中安排一定資金加以彌補。
(五)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管理機制
建立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和退出的動態化管理機制。對經審核公示符合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條件的家庭,由市、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其發放《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證》,并逐個家庭建立檔案。建立退出機制,實行動態管理。廉租住房保障實行年審制,市、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民政等相關部門對取得《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證》家庭的有關情況每年進行一次審核,對不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及時收回并注銷其《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證》,停發租賃住房補貼。
市、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區域內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方針、政策和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縣統計部門負責提供當地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數據;市、縣財政部門負責籌集廉租住房制度建設保障資金,并監督保障資金的使用;民政部門負責提供最低收入家庭名單。在市區,由區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對申請人住房情況的審核,并會同街道辦事處對審批結果進行公示;辦事處負責受理廉租住房保障申請,并初步審查申請人家庭收入及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初審意見、發放租賃住房補貼、配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保障對象進行入戶核查。
三、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管理
(一)經濟適用住房實行貨幣補貼方式
市區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工作,按照《**市經濟適用住房實行貨幣補貼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22號)和具體實施細則執行。
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對象應具備的條件:
1.具有當地城市常住戶口;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當地確定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請前五年內沒有轉讓過住房的。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由市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向低收入家庭發放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按照家庭收入水平自低向高進行。
過去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
各縣(市)的經濟適用住房以建為主,擬試行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形式的,須經市政府批準。
(二)加強在建和續建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管理
1.市區在建和續建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和縣(市)經濟適用住房項目,要嚴格按照冀政〔**〕95號文件規定執行,需要嚴格控制建設標準。按照冀政〔**〕95號文件要求,經濟適用住房單套住房建筑面積,在**年8月10日《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4號)印發后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單套住房建筑面積應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之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單套住房建筑面積,多層樓房應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中高層、高層樓房應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
2.改革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和轉讓辦法。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必須交由市、縣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銷售。購房人在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可以將所購經濟適用住房進行轉讓,但必須交由市、縣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以市、縣政府價格管理部門會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核定的價格,轉讓給具備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
3.加強危房改造項目管理。具體實施按照市政府《關于加強危房改造管理的規定》(邢政〔**〕13號)文件執行。
四、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
(一)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
進一步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機制,落實會議決策制度,重大事項備案制度和年度報告制度。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政府辦公室。各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年底前要正常運轉。
(二)繼續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覆蓋面
目前尚未給財政供養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縣(市),**年底前必須建立制度,為職工繳存公積金。否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各縣(市)管理部要加大執法力度,調查、掌握所有單位職工人數情況,對能繳而不繳、斷繳、欠繳單位上門催繳,對拒不繳納的,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三)規范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和基數
單位和個人繳存比例不得低于職工工資的5%,初始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縣(市)可適當低于繳存比例。單位繳存部分最高可以提高到職工工資的15%,個人部分可以提高到職工工資的10%。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部分最高可以達到職工工資的25%,個人部分不得低于職工工資的10%,但不應高于15%。具體繳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擬定、市政府審核后,報省政府批準。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計算月繳存額的職工本人工資基數,不得超過職工工作所在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四)努力提高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使用率
要加強宣傳,通過媒體、廣告讓更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了解公積金的貸款功能和相對于商業貸款的優惠條件,在需要住房貸款時首選公積金;調整貸款額度和期限,最大貸款額度可達30萬元,最長期限可達30年。簡化貸款手續,提供便捷服務。
(五)實行考核辦法
繼續執行省建設廳和省財政廳**年印發的《**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管理工作考核辦法(試行)》,將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各縣(市)管理部的工作成效與獎懲掛鉤。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和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等部門要加強監管,確保住房公積金的安全。
五、加快城市舊住宅區綜合整治和改造
(一)大力實施舊住宅小區的綜合整治
對市區2003年—**年已經完成治理改造的舊小區,要加大管理和維護力度,根據各舊小區的管理現狀、產權歸屬等,采取聘請物業公司、業主自治、產權單位后勤管理等多種形式,實施小區物業管理服務,鞏固治理成果。對市區未治理的舊生活區,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加大督促和協調力度,完成治理任務,使市區舊住宅小區的居住條件和管理水平有較大改觀。各縣(市)要對舊住宅小區進行調查摸底,對房屋、道路和各種管線年久失修、基礎設施不配套、環境臟亂差的舊住宅小區,進行綜合整治。整治資金可通過“居民出一點、原開發建設單位拿一點、政府補一點”的辦法解決,政府補貼資金主要用于道路和基礎設施的維修。
(二)積極推進老城區拆遷改造
對不具有綜合整治和保護、利用價值的老城區特別是危舊住房,有計劃地進行拆遷改造。市及縣(市)應抓緊編制城市房屋拆遷改造規劃,充分利用市場機制加快改造步伐。堅持政府主導、政策扶持、市場運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實行政府征收、拆遷和安置,形成的凈地以招拍掛形式出讓給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改造過程中,對被拆遷居民按照國家和省、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法規政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對拆遷居民因拆遷重新購置住房的,對購房成交價中相當于拆遷補償價款的部分免征契稅,成交價格超過拆遷補償款的,對超出部分征收契稅。對舊區改造,各縣(市)可根據實際,制定優惠政策。
六、發展和規范住房市場
(一)積極發展住房二級市場和租賃市場
多渠道增加中低價位、中小套型住房供應,引導居民通過換購、租賃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條件。取消公有住房首次上市時監察部門的意見、原產權單位審批等政策,逐步取消再上市的門檻,激活住房二級市場的交易。同時,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超過5年(含5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免征營業稅;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超過5年(含5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
(二)整頓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
根據國家連年出臺的一系列關于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政策,深入開展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整治,加強對房地產開發建設、銷售、交易的全程監管,大力查處違法違規審批、違規開發以及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在項目開發建設中違法違規操作等行為。以切實保護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營造主體誠信、行為規范、監管有力、市場有序的房地產市場環境為中心,為我市房地產業發展提供良好的市場氛圍。
七、完善配套政策
(一)落實經濟政策和建設用地
一是廉租住房和各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舊住宅小區改善和棚戶區(危陋住宅區)改建工程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各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各地要根據住房建設和保障規劃,在土地供應計劃中予以優先安排,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切實保證供應。三是住宅小區外城市基礎設施由政府負責配套建設。四是商業銀行根據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的申請向其提供貸款,應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不得上浮。用于個人購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應優先向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發放。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在建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五是社會各界向政府捐贈廉租住房,執行公益性捐贈稅收扣除的有關政策。六是社會機構投資廉租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舊住宅小區改善和棚戶區(危陋住宅區)改建工程的,可同時給予相關的政策支持。
(二)加快制定政府規范性文件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起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市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實施辦法》、《**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認定辦法》、《**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為推進和規范住房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依據。
八、強化政府的住房保障職能
(一)完善住房保障工作組織體系
按照規定程序,將**市房產管理局更名為**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全面負責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和房地產市場、物業管理等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工作。此項工作要在**年11月20日前完成。各縣(市)房產管理部門也要增加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職能。設置房產管理局的縣(市),也要按照規定程序,將房產管理局統一更名為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全面履行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等項房產管理職能。此項工作要在2008年1月31日前完成。
市、縣要整合和完善房產管理部門現有事業機構編制資源,成立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作為非營利性事業機構具體負責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管理、租賃住房補貼發放、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前期準備、銷售和上市內循環等事宜。此項工作要在2008年3月1日前完成。市、縣政府應為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和工作條件。市、縣建設、規劃、財政、民政、價格、稅務、國土資源和住房公積金等管理部門應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配合,強化服務,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二)編制并認真實施城市住房建設規劃
市、縣應根據有關要求和城市近期建設規劃編制城市住房建設規劃,向社會公布并上報備案。城市住房建設規劃應合理確定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各類住房的建設規模和結構,并將具體項目落實到各個地塊,按年度提出建設時序,明確提出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落實計劃和有關工作安排。
(三)將住房保障工作作為政府民心工程,并納入政府目標責任制管理
市政府將把住房保障工作納入對縣(市)政府的目標責任制管理,并制定考核辦法,年底進行考核。對完不成目標任務的予以通報批評;問題嚴重的,追究政府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以前本市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