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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招生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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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招生意見

各區縣教育局、浦東新區社會發展局,各有關局、公司教育處:

依據國家《教育法》、《義務教育法》及《*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行政處罰法》、《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國家教委第27號令),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和《*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市政府第19號令)等法律法規,現就進一步加強和規范20*年本市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和幼兒園入學,以及高中階段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統一思想、明確職責、加強管理

(一)本市中小學、幼兒園(學前教育機構)招生入學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強、社會涉及面廣,廣大人民群眾關注的重要工作,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教育法》、《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保護條例》,依法規范本市中小學、幼兒園招生入學工作,嚴格按入學工作程序,建立公開透明的工作制度,落實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做到公開、公正、公平,使本市中小學、幼兒園招生入學工作成為“領導放心、人民高興”的陽光工程。

(二)根據本市基礎教育“市和區縣兩級政府,兩級管理”管理體制,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的責任,做到權責明晰,分工明確,責任到位。市教委的主要職能與責任是制定本市中小學、幼兒園招生和入學工作的總體要求、政策和制度設計,及對各區縣統籌與指導、督政與監察工作;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是統籌實施區縣基礎教育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職責是制定本區縣內各類中小學、幼兒園入學和高中階段招生工作的具體政策并組織實施;加強對本地區小學、初中和幼兒園入學工作,以及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工作的管理、指導和督察;依法查處違紀違規事件。

(三)加強和規范本市中小學、幼兒園招生入學工作的管理。

1、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本《若干意見》,結合本地區中小學和幼兒園資源配置和生源狀況的實際,制定本區縣中小學、幼兒園入學工作及高中階段招生工作的實施意見,并向社會公布和組織實施。

2、市和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中小學、幼兒園招生入學工作的協調和管理;幫助和指導學校做好招生宣傳、咨詢和服務;主動向社會公布招生政策咨詢和監督電話,以及來訪咨詢接待的時間和地點,妥善做好招生工作中的人民群眾來信處理和來訪接待,及時按政策處理好小學、初中和幼兒園入學,以及高中階段招生中遇到的問題。

3、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規范收費的管理。嚴格執行本市規范教育收費的各項規定,嚴厲禁止收取與入學掛鉤的贊助費,嚴肅查處招生入學是的違紀違規行為。

二、政府信息公開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各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本市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和學前教育幼兒園入學,以及高中階段招生工作的規范性文件(招生政策和具體規定)屬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范圍,須通過政府網站和其它形式主動向社會公開和公布。

(一)高中階段學校招生應向社會公開的信息

1、由市教委向社會公開的信息:

(1)《*教育委員會關于20*年本市中等學校高中階段招生考試工作的若干意見》、《*教育委員會關于轉發<*教育考試院關于20*年本市中等學校高中階段招生考試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實施意見》),以及相應的配套文件;

(2)市教委《關于20*年本市高中階段各類學校的招生計劃》;

(3)按規定在招生過程中需公開的其他信息。

2、由各區縣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向社會公開的信息:

(1)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本區縣《20*年中等學校高中階段招生考試工作的實施意見》,以及配套政策文件;

(2)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編制的本區縣《20*年中等學校高中階段招生計劃(并附各學校的收費標準)》;

(3)按規定在招生過程中需公開的其他信息。

(二)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入學工作應向社會公開的信息

1、由市教委向社會公開的信息:

《*教育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本市基礎教育階段學校(園)招生和入學(園)工作的若干意見》。

2、由各區縣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向社會公開和上網公示的信息:

(1)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本區縣20*年義務教育階段小學、初中學校招生入學工作的實施意見》,以及配套政策。

(2)《本區縣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小學和初中學校資源配置和建設的基本狀況》(參考樣表見附件);

(3)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各公辦(含轉制)小學和初中學校的招生計劃、招生范圍、招生辦法和收費標準;

(4)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招生的基本信息(在本區縣招生的各民辦學校的辦學條件、招生計劃和收費標準等);

(5)按規定在招生過程中需公開的其他信息。

(三)幼兒園(學前教育機構)招生應向社會公開的信息,主要由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公布和公示:

1、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幼兒園(學前教育機構)招生入園工作的主要政策;

2、根據當年適齡兒童的入園人數所確定的本區縣各幼兒園(學前教育機構)的招生范圍、招生報名與入園辦法,以及收費標準;

3、按規定在招生過程中需公開的其他基本信息。

三、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招生入學工作

(一)強化政府義務教育責任。

根據《義務教育法》及本市《義務教育法實施辦法》的規定,各區縣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本轄區范圍內布局合理地設置公辦小學和初中學校,并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劃定本區域內各公辦(含轉制)小學和初中學校的招生入學的范圍,確保所有適齡兒童少年能夠就近入學;并使各校招收的學生中大部分為對口就近入學的適齡兒童少年。

(二)根據《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的規定,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公辦中小學校實行免試就近入學,并予以公示。學校在義務教育階段不得舉行或變相舉行與入學掛鉤的選拔考試或者測試;不得以學生成績排序劃分“快慢班”(或“特長班”、“尖子班”)組織教學。

1、公辦學校免試就近入學

(1)公辦學校須按照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就近入學招生計劃和招生范圍,招收轄區內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公辦學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收應當在本校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2)公立轉制學校作為公辦學校,應當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招生范圍內免試招收新生。當報名的學生人數低于學校招生計劃數時,學校應如數錄取;當報名的學生人數超過學校招生計劃數時,學校可采用“電腦派位”等方式錄取學生,以保證招生錄取工作的公正、公平。

(3)公辦學校(含轉制學校)不得舉辦學科類實驗班和特長班,或以實驗班和特長班名義選拔學生。初中學校經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招收體育、文藝特長生,可進行體育或文藝的技能測試,但不得進行其他與入學掛鉤的選拔考試或者測試。

(4)寄宿制(或具有寄宿條件)公辦學校,可適當擴大招生范圍,但學校的招生計劃、招生范圍、報名辦法和收費標準,以及招收住宿生人數和招生辦法,必須向社會公示。當學校的報名學生人數低于學校招生計劃數時,學校應如數錄取;當學校的報名學生人數超過學校招生計劃數時,學校可采用“電腦派位”等方式錄取學生,以保證招生錄取工作的公正、公平。

2、民辦學校招生

(1)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的招生計劃和招生范圍,由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在認真評估民辦學校的校舍條件、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后勤服務設施條件和師資配置等辦學條件的基礎上審核確定。民辦學校應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核準的招生計劃和招生范圍內做好接納新生工作。

面向全市招生的民辦學校,須具備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學生宿舍和相應的住宿條件。

(2)各區縣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制定切實有效措施,加強對本區縣民辦小學和初中學校招生工作的管理和社會監督,確保《*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中的“學校在義務教育階段,不得舉行或者變相舉行與入學掛鉤的選拔考試或者測試”等法規的貫徹實施。

民辦小學接納新生工作不得要求報名者提供其在幼兒園的學習成績,或提供其參加社會辦班取得的學科化考試(測試)或競賽的成績(證書)。

(3)民辦學校接受政府委托承擔義務教育任務,應按公辦學校就近免試入學辦法招收轄區內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所接納的學生按照公辦學校收費,并由政府核撥生均經費。學生在校享受與其他學生的同等待遇。

四、高中階段各類學校招生入學工作

(一)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合理配置高中階段各類學校的教育資源,促進高中階段各類教育協調發展,滿足社會對高中階段優質教育的需求;同時,積極創造條件為每一位初中畢業生提供進入高中階段學校就讀,或者勞動就業預備教育培訓學習的機會。

(二)嚴肅招生紀律,加強招生管理。

本市高中階段各類學校的招生,必須嚴格按市教委《關于20*年本市中等學校高中階段招生考試工作的若干意見》、《實施意見》和相應的配套文件執行。

1、本市各初中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符合報考條件的本市應屆初中畢業生參加全市統一組織的“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

2、本市高中階段各類學校均不得擅自進行計劃外招生;不得擅自招收錄取無中考成績和無報考材料的考生。普通高中學校(包括公辦學校、公立轉制學校和民辦學校)均不得擅自招收“借讀生”、“旁聽生”和無學籍的高中學生;不得擅自在計劃外招收外省市學生。

3、市和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招生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招生計劃、招生錄取程序和結果,以及本市中招改革中的“推優生”和“零志愿”工作的監督與管理;健全社會監督,確保中招工作的公開、公平和公正。

(三)嚴肅招生紀律,加強和規范本市寄宿制高中面向全國試招外省市優秀應屆初中畢業生工作。

1、各寄宿制高中必須嚴格按照市教委制定的“寄宿制高中外省市招生政策、招生計劃、工作程序、規范要求和相關規定執行。在兄弟省市中考前,不得組織考生來滬或在招生地參加與招生入學相關的選拔考試或測試,不得進行招生錄取或變相錄取工作。

2、各寄宿制高中必須嚴格審核和掌握考生報考條件(考生必須提供在戶籍所在地參加中考生的成績,且中考成績須達到當地省重點高中錄取分數線,方可允許報考),控制報考規模,保證生源質量。

3、各寄宿制高中須根據《教育部關于基礎教育課程改革實驗區初中畢業考試與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精神,以考生在當地參加中考成績和考生在校期間學習成長記錄與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由考生報考時提供)為招生錄取的主要依據,必要時可組織面試或綜合能力測試,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五、幼兒園(學前教育機構)入園工作

(一)各區縣要根據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規劃和配置好學前教育資源,緩解學前教育資源供需矛盾,擴大學前教育優質資源,在滿足社會日益增長的對優質學前教育需求的同時,保障本市戶籍的中低收入家庭學前兒童的入園需求。

(二)本市公辦(含轉制)幼兒園實行就近免試入園。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當年適齡兒童需求量,劃定本區域內各公辦(含轉制)幼兒園的入園范圍。

(三)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本市各類幼兒園(包括公辦幼兒園、民辦幼兒園、中外合作舉辦的幼兒園,以及其他類型的幼兒園,下同)不得對要求入園的適齡兒童舉行或者變相舉行與入園掛鉤的考試和測試。

六、違紀違規的處罰

(一)市和區縣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未按規定向社會主動公開和公布本若干意見第二條規定的政府信息,經查實情節嚴重的,將依據《*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對直接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區域內中小學、幼兒園招生入學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建立和健全招生工作的人民督察員專項督查制度,開展對學校招生行為的專項檢查和督察。依法查處學校在招生過程中的違紀違規和違法行為。

1、本市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校違規招生,情節嚴重的,將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義務教育法實施辦法》,以及《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進行處罰。

(1)公辦(含轉制)學校未實行免試就近入學招生的,由學校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對負有責任的學校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2)公辦(含轉制)學校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應當在本校接受義務教育的,由學校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依據《義務教育法實施辦法》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3)民辦學校違規擅自舉行與入學掛鉤的選拔考試或者測試的,由學校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對負有責任的學校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或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由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2、本市各類幼兒園為迎合少數小學招生考試選拔需要,違規擅自開設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發展的學科化教學內容,或組織幼兒參加學科化考試(測試)提供成績證明的,由幼兒園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由幼兒園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整頓,并視情節輕重給予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處罰。

3、民辦學校中校舍、教育教學設施設備等辦學條件明顯達不到*中小學《校舍建設標準》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標準》,且舉辦者沒有改善學校辦學條件規劃的;或辦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育教學要求且質量低下的,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逐年縮減該校招生人數,并要求學校限期整改,直至暫停學校的招生資格。

4、本市寄宿制高中違反本意見中有關外省市招生工作規定的,一經查實,市教委將取消該校招收外省市優秀初中畢業生招生計劃和招生資質;造成嚴重后果的,將追究學校校長和當事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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