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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紀委、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自治區人事廳、監察廳、審計廳等五部門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強縣(市、區)黨政主要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意見》。
該《意見》:一是要堅持離任必審。各縣(市、區)的黨委書記、縣(市、區)長,任期屆滿或者在任期內提拔、交流、辭職、免職、退休之前,必須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二是要落實審計責任。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財務關系,縣(市、區)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的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由地級市黨委組織部門委托同級審計機關組織實施。必要時,自治區審計機關可以直接進行審計。三是要加強協調配合。全區各級紀檢、監察、審計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充分發揮各自職能作用,加強在離任審計工作中的協調配合。組織人事部門要將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報告》作為選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據,并將審計結果利用情況通報審計機關。紀檢監察機關應將《審計結果報告》存入干部廉政檔案,作為廉政鑒定的重要內容;對審計機關認為應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審計建議或移送的案件線索,要依紀依法及時查處,并將結果書面通報審計機關。審計機關要努力提高審計質量,認真組織實施審計,并在規定時限提交《審計結果報告》。四是要嚴格責任追究。紀檢監察機關應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監督檢查,發現工作中的違紀違法行為,應及時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或直接予以查處。組織人事部門對應委托審計而不委托,造成審計工作不落實的;《審計結果報告》中反映有違紀違法問題仍予提拔重用的,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紀檢監察機關對《審計結果報告》中反映的違紀違法問題不予查處,或在廉政鑒定中不如實反映審計情況的,由上級紀檢監察機關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審計機關不按規定進行審計并提交《審計結果報告》,或提交虛假《審計結果報告》的,由上級審計機關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據悉,該《意見》是*為進一步落實中辦、國辦兩個《暫行規定》及《*自治區實施領導干部、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條例》,加強對縣(市、區)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干部依法行政、廉潔從政而制定出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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