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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加強農村中醫藥管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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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加強農村中醫藥管理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13號)(以下簡稱《決定》),進一步加強農村中醫藥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農村中醫藥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目標

(一)農村中醫藥工作的指導思想。以黨的*大精神和“*”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決定》,堅持以農村為重點,預防為主,中西醫并重,依靠科技與教育,動員全社會參與,為人民健康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新時期衛生工作方針,進一步深化改革,主動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按照國家農村衛生工作的總體部署,充分發揮中醫藥的特色和優勢,不斷滿足廣大農民對中醫藥的需求,為提高農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質量,加快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新的更大貢獻。

(二)農村中醫藥工作的目標。到2010年,農村中醫藥服務功能進一步完善,農村中醫藥服務水平有較大提高,形成一支具有較高專業素質的農村中醫藥服務隊伍,基本滿足廣大農民不同層次的中醫藥需求,使中醫藥在農村衛生工作和緩解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中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

(三)農村中醫藥工作應遵循的原則。樹立全局觀念,農村中醫藥工作要服從和服務于農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大局,緊緊圍繞農村衛生工作的目標和任務,加快農村中醫藥事業的發展。

堅持“一網多用”,在農村衛生服務網絡建設中,要充分利用中醫藥資源,不斷拓寬中醫藥的服務領域,強化中醫藥服務功能。

堅持突出中醫藥特色,發揮中醫藥的優勢和作用,用比較低廉的價格,為農民群眾提供比較優質的中醫藥服務。

以人才培養為重點,科技進步為依靠,積極推廣、應用農村中醫藥適宜技術,提高農村中醫藥隊伍整體素質、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

堅持全面規劃,加強領導;增加投入,突出重點;城鄉結合,東西部結合;因地制宜,分類指導;點面結合,整體推進;改革創新,穩步發展。

二、全面落實初級衛生保健工作中的中醫藥各項任務

(四)制定實施方案。省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中國農村初級衛生保健發展綱要(*—2010年)》(以下簡稱《綱要》)所賦予的職責,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切實發揮中醫藥在農村優勢與作用的具體政策措施;確定《綱要》指標體系中有關中醫藥的具體指標值,并上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提出在農村衛生技術人員中加強中醫藥知識和技能培訓,推廣農村中醫藥適宜技術,規范中醫藥服務的實施方案;在初級衛生保健工作中積極推進中醫藥各項任務的全面落實。

(五)加強分類指導和督導評估。在初級衛生保健工作中要堅持分類指導的原則,經濟發達地區要不斷加強中醫藥內涵建設,進一步提高中醫藥服務水平;經濟欠發達地區要結合西部大開發和扶貧計劃,扶持貧困地區農村中醫藥事業的發展,充分發揮中醫藥資源優勢和在防治地方病、常見病等方面的作用。要建立初級衛生保健中醫藥分級監測和評估制度,將初級衛生保健有關中醫藥統計指標納入常規統計和調查,及時、準確反映實施情況,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及地方各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對全國及各地農村初級衛生保健中的中醫藥工作的實施實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測評估。

三、加強農村中醫藥機構和服務功能建設

(六)認真做好建設標準的制定工作。省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縣級中醫醫院、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的改革與服務功能調整的總體要求,結合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以及當地中醫藥實際情況,做好縣級中醫醫院基本設施配置標準、鄉(鎮)衛生院中醫科基本設施配置標準以及村衛生室中醫藥業務建設標準的制定工作。

(七)加強縣級中醫醫院建設。到2010年,基本完成縣級中醫醫院房屋設備的改造和建設任務,達到縣級中醫醫院的建設標準。政府舉辦的縣級中醫醫院是農村中醫醫療、預防、保健的業務指導中心,承擔農村中醫預防保健、基本醫療、基層轉診以及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基層中醫藥人員的培訓及業務指導等職責。縣級中醫醫院要注重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加強中醫專科(專病)建設,提高診療能力和科學管理水平;要充分利用現有的農村衛生服務網絡,開展與鄉村衛生機構縱向的中醫藥業務技術合作;要積極做好接收培訓、技術下鄉、巡回醫療、推廣中醫藥適宜技術和科研成果等工作;要做好縣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的有關基層中醫藥業務管理工作。

(八)加強鄉(鎮)衛生院中醫科建設。按照鄉(鎮)衛生院中醫科基本設施配置標準完成鄉(鎮)衛生院中醫科的基礎設施建設。鄉(鎮)衛生院要擴大中醫藥服務領域,使中醫藥技術服務參與到醫療、預防、保健的全過程;有條件的鄉(鎮)衛生院,特別是中心衛生院,要根據當地的常見病、多發病,突出中醫藥專科(專病)特色并逐步形成優勢;通過鄉村衛生服務管理一體化,加強對村衛生室的中醫藥業務管理和指導。

(九)加強村衛生室中醫藥業務建設。村衛生室要有開展中醫藥服務的基本設施,要積極應用中醫藥診療技術,特別是簡便價廉、安全有效的中醫藥療法防治疾病;至少要有一名中醫或能中會西的鄉村醫生。鄉村中醫藥技術人員要向群眾宣傳中醫藥科普知識,積極利用當地中醫藥資源,自采、自種、自用中草藥,切實降低醫療成本,讓廣大農民受益。

(十)鼓勵多形式辦醫。要打破所有制限制,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多渠道吸引社會資金,發展民辦中醫醫療機構。鼓勵社會、個人在農村地區投資舉辦中醫醫療機構,鼓勵中醫執業醫師在農村個體開業。各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民辦中醫醫療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營造各類中醫醫療機構平等參與競爭的環境,對符合條件的民辦中醫醫療機構應一視同仁,政策上給予鼓勵。

四、大力推廣農村中醫藥適宜技術

(十一)推廣農村中醫藥適宜技術工作思路。農村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工作的基本思路是:根據本地區農民需求和中醫藥發展的實際情況,針對農村多發病、常見病和農村衛生機構和人員的條件,由省級以及市(地)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篩選那些安全有效、成本低廉、簡便易學、適合本地區農村使用的中醫藥技術和方法,通過組織編寫教材、實用技術手冊和辦班培訓等多種渠道和形式,加以推廣應用。

(十二)加大農村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力度。縣級中醫醫院要利用在人才、技術、設備等方面的優勢,積極承擔中醫藥適宜技術的推廣工作,充分發揮其對鄉村中醫藥業務的帶動、指導作用,要將經篩選的適宜技術有計劃地向鄉村醫生進行推廣,確保他們學得會,用得上。鄉(鎮)衛生院要注重適宜的中醫藥新技術、新方法、新產品的推廣工作,并與中醫科建設相結合。村衛生室要將學習和使用中醫藥適宜技術作為業務建設的重要工作,抓好抓實。

各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農村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工作的領導,積極探索、建立農村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的新機制,調動技術持有者和使用者的積極性。推廣工作要注重實效,要將農村中醫藥適宜技術的臨床應用情況、在當地的普及情況、農村衛生技術人員中醫藥服務技能提高情況以及農民醫藥費用降低情況等,作為農村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工作的評判標準。要加強農村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的制度建設,將適宜技術推廣工作與縣級中醫醫院評審、鄉(鎮)衛生院中醫科建設及鄉村醫生的培訓考核結合起來。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將進一步加強對農村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工作的指導,及時總結和推廣先進典型經驗,全面推動全國農村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工作。

五、提高農村衛生技術人員的中醫藥業務素質

(十三)明確農村中醫藥人才培養目標。到*年,全國鄉(鎮)衛生院臨床中醫醫療服務人員要具備中醫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執業資格,其他中醫藥衛生技術人員要具備初級及以上的專業技術資格。到2010年,全國大多數以中醫藥知識結構為主的鄉村醫生要具備中醫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執業資格;中醫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執業資格的村級醫務人員應占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執業資格村級醫務人員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要采取切實措施,加快培養一批農村中醫骨干。

(十四)做好農村中醫藥人才培養規劃。省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教育部門,按照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及教育資源現狀,制定3—5年的農村中醫藥人才培養規劃。積極支持具備條件的中等中醫藥學校(含民族醫學校)在合理布局并有利于農村中醫藥人才培養的原則下,申辦醫學高等專科學校,提高辦學層次,為農村培養高等中醫藥專科人才;爭取在條件成熟的地區開辦五年制農村中醫大專班,采取中專、大專連讀的方式,面向農村培養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并制定嚴格的政策措施,確保學生畢業后能夠回到農村,為農民服務。在醫學教育層次和專業結構調整的同時,在中等醫學專業中可保留中醫類專業(鄉村醫生方向),以適應本地區農村對中醫藥人才的需求。

(十五)完善農村中醫藥人員在職教育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農村中醫藥終身教育制度,使農村中醫藥人員不斷鞏固和更新知識,提高實際工作能力。各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應充分重視,制定具體措施,認真落實。縣級中醫醫院要發揮培訓職能,承擔鄉、村兩級中醫藥人員的培訓任務,有計劃地開展培訓工作,為農村中醫藥人員接受培訓提供必要的條件。同時,建立農村中醫藥人員定期進修學習制度,在縣級以下衛生機構工作的農村中醫藥人員,每五年參加進修學習的時間為3—6個月。在有條件的縣級及縣級以上中醫醫療機構或具備條件的中心衛生院要承擔培訓農村基層中醫醫師的任務,對高、中等學校中醫學專業畢業生進行以提高臨床能力為主的培訓。

鼓勵農村臨床醫療服務人員兼學中醫并應用中醫藥診療技術為農民服務,加強農村臨床醫療服務人員的中醫藥知識與技能的培訓。各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要為農村衛生技術人員中醫藥知識與技能的培訓提供必要的條件以及有關優惠政策,制定培訓計劃、編寫配套教材、加強師資培訓、提供補助經費等。縣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在定期組織的鄉村衛生技術人員進修學習中,中醫藥的內容要占有一定的比例。

(*)加強農村在職中醫藥人員的學歷教育。充分利用現有中醫藥教育資源,鼓勵農村在職中醫藥人員參加成人高等教育和現代遠程中醫藥教育試點舉辦的中醫類、中藥類專業的學歷教育;鼓勵已經取得執業資格的農村在職中醫藥人員按照專業對口原則參加相關中醫藥類專業學歷教育自學考試;鼓勵有條件的鄉村醫生接受中醫藥學歷教育。力爭使農村現有中醫藥人員的學歷層次、業務水平和整體素質有較大提高。

六、依法加強農村中醫藥的監督管理

(十七)強化農村中醫監督管理。各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加強農村中醫藥工作的行業管理,強化農村中醫醫療機構、中醫藥從業人員、中醫藥技術應用等方面的準入管理。加強農村中醫藥服務質量的評估和監管,制定中醫藥醫療服務規范,完善有關規章制度,重點對醫療操作規范、合理用藥進行監督檢查。杜絕不具備執業資格的人員個體開業,嚴厲打擊打著中醫旗號的各種非法行醫活動。在加強監管的同時,也要認真做好普法教育工作,提高農村中醫醫療機構和中醫藥人員的法制意識。

在進一步完善鄉村衛生服務管理一體化過程中,要強化鄉(鎮)衛生院對村衛生室的中醫藥業務管理和指導,加強對村衛生室中醫藥技術應用、中醫藥服務質量的監管,促進村衛生室中醫藥服務能力的提高。

(十八)加強農村醫療機構中藥的使用管理。加強對鄉(鎮)衛生院中藥采購的監督管理,逐步推行農村衛生機構中藥藥品集中采購,嚴禁假劣中藥進入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使用的中成藥和中藥飲片應由鄉(鎮)衛生院通過鄉村衛生服務管理一體化統一代購,保證中藥的質量安全。

鄉村醫生使用中成藥和中藥飲片,要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確保人民群眾用藥安全。對鄉村中醫藥技術人員自種、自采、自用中草藥要加強管理,規范服務行為。

七、重視做好貧困地區的中醫藥工作和民族醫藥工作

(十九)做好貧困地區中醫藥工作。要加強對貧困地區的中醫藥及民族醫藥的發展政策和戰略研究,在中醫的重點專科(專病)建設、重點學科建設等項目實施中要強化對貧困地區的帶動作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開展經濟發達地區與貧困地區的對口幫扶協作,經濟發達地區的省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要指導本地區的中醫醫療機構開展對西部地區的“一幫一”的對口支援工作,采取捐贈醫療設備、人員培訓、技術指導、巡回醫療、雙向轉診、學科建設、合作管理等方式,支援西部縣級政府舉辦的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療機構的建設,提高受援單位中醫醫療機構的服務能力和管理水平;支援單位與受援單位要以簽訂協議書的形式確定對口支援關系,在協議書中要明確目標、任務、方式、時間,明確雙方的責任和權利。省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要組織轄區內市(地)級以上中醫醫院,對口支援本地區的農村中醫醫療機構,要從市(地)級以上中醫醫院抽調醫務人員,開展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中醫巡回醫療,深入邊遠貧困地區提供醫療服務。

市(地)級以上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的醫生在晉升主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之前,必須到縣級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或鄉(鎮)衛生院累計服務一年,服務方式可采取定期輪換或參加巡回醫療服務等形式。

(二十)重視做好民族醫藥工作。各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民族醫藥工作,在做好民族地區的農村衛生工作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要切實加強民族醫重點專科(專病)的建設,提高鄉村民族醫藥人員的素質,繼續做好名老民族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工作,鼓勵中醫藥、西醫藥人員學習民族醫藥。繼續做好民間單方、驗方的挖掘、整理工作,積極有效地推廣民族醫藥技術。

八、積極開展農村中醫工作先進縣建設

(二十一)加快全國農村中醫工作先進縣建設步伐。各地要按照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國農村中醫工作先進縣(市、區)建設工作的通知》和《全國農村中醫工作先進縣(市、區)建設標準及評審細則》,積極開展建設工作。省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要選擇農村中醫藥工作較好的縣(市、區),積極開展省級創建活動,爭取使省級農村中醫工作先進縣(市、區)達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縣級行政區劃15%左右。鼓勵有條件的市(地)積極爭創全國或省級農村中醫工作先進市(地)。

(二十二)充分發揮農村中醫工作先進縣示范帶動作用。要認真總結農村中醫工作先進縣建設經驗,鞏固建設成果,提高建設水平。要將農村中醫工作先進縣建設中取得的成功經驗規范化,作為全國或全省農村中醫藥工作的目標和要求,并加以推廣,以全面推動農村中醫藥工作。

九、加強組織領導,為農村中醫藥發展提供良好的政策保障

(二十三)高度重視農村中醫藥工作。各地要從實踐“*”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農村中醫藥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對農村中醫藥工作的領導。省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要把農村中醫藥工作列入本地區衛生發展的總體規劃,積極協調相關部門認真落實《決定》及配套文件中提出的發展農村中醫藥的各項保障措施,保證農村中醫藥工作各項目標的實現。市(地)、縣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要把改善農村中醫藥服務條件、提高農村中醫藥人員素質、提高鄉村中醫藥服務比例,作為本地區中醫藥工作的重點任務抓緊抓好。經濟發達地區在完成《決定》及配套文件中提出的各項發展目標和任務的基礎上,要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民需要,加快農村中醫藥事業發展,提高農民健康水平。

(二十四)充分發揮中醫藥在新型合作醫療制度中的作用。在建立新型合作醫療制度中,要制定有關政策,鼓勵農村衛生技術人員積極應用中醫藥,特別是各種非藥物療法;引導農民自覺接受中醫藥的診療,以充分發揮中醫藥診療成本相對低廉的優勢,促進農民健康保障;在選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服務機構中,要把符合條件的農村中醫醫療機構作為合作醫療的服務機構,把中醫藥服務內容納入合作醫療支付項目,完善并落實各種中醫藥的診療規范,加大監管力度,保證中醫藥服務質量,提高服務效率,控制醫療費用。

(二十五)逐步增加對農村中醫藥工作的投入。根據財政部等部門《關于農村衛生事業補助政策的若干意見》(財社〔*〕14號),政府舉辦的縣級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院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要列入當地政府投資計劃,逐年安排。各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要將中醫藥服務納入鄉(鎮)衛生院的經常性財政補助范圍;在中央及省、市(地)、縣級人民政府今后每年增加的衛生事業經費中也要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發展農村中醫藥事業。在國家的中醫專款中繼續安排農村中醫工作專項資金,各地也要安排一定的農村中醫藥工作專項經費;要相對集中財力,逐步解決本地區農村中醫藥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并建立資金使用效益評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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