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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擴大開放,積極利用外資,吸引民間投資,鼓勵業主增加投入,增強我縣經濟發展后勁,爭創經濟發展新優勢,現就有關事項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依法運用財政、稅收杠桿,發揮政府對土地資源的調控作用,削低投資者進入門檻,降低企業運行費用,實行開明開放政策,調動全社會招商引資的積極性,吸引更多的內外商到*來投資創業,實現*經濟的跨越式發展。
二、主要原則
1、突出重點。為體現主攻工業,扶持農業,鼓勵發展商貿旅游業,加快城市化進程的發展思路,促進經濟上規模、上檔次、上水平,實行分級分類的扶持政策。
2、扶持與規范并舉。依法治稅是大趨勢,保護耕地和節約用地是國策,必須依法規范操作。在此前提下,要用足用好用活各項政策,最大限度地支持和促進*經濟發展。
3、“一事一議、一廠一策”。對投資規模大、科技含量高的項目,可單獨研究確定更優惠的扶持政策。
三、扶持對象和政策
(一)省級經濟開發區
1、新辦外資工業企業
(1)外商獨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可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①從獲利年度起,除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政策外,第三年及第六年,由財政部門安排一定的資金給予扶持,第三年扶持資金額度為該企業當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指縣留存部分,下同),第六年扶持資金額度為該企業當年繳納企業所得稅的50%。
②企業用地采取協議方式供地,并給予該地塊級差50%的減免。
③城建配套費減費50%。
④涉及墻改專項費用、標準堤塘建設基金、散裝水泥限袋費、土地管理費、城建綜合服務費、房屋發證費等費用中,屬縣本級行政性規費的全額減免。工程質量監督費、白蟻防治費、工程放樣費、房屋測繪費等技術服務性收費按成本價收取。
(2)實際投資額100萬美元以上(含100萬美元)的外商獨資企業和實際投資額150萬美元以上(含150萬美元,其中外商投資占51%以上)的合資、合作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可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①從獲利年度起,除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政策外,第三年至第十年,由財政部門安排一定的資金予以扶持,其中第三年至第五年扶持資金的額度為該企業三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資金的額度為該企業五年繳納企業所得稅的50%。
②企業用地采取協議方式供地,并給予該地塊級差80%的減免。
③城建配套費減免80%。
④涉及墻改專項費用、標準堤塘建設基金、散裝水泥限袋費、土地管理費、城建綜合服務費、房屋發證費等費用中,屬縣本級行政性規費的全額減免。工程質量監督費、白蟻防治費、工程放樣費、房屋測繪費等技術服務性收費按成本價收取。
⑤企業繳納的增值稅留縣部分補助25%,享受時間不超過三年。
(3)實際投資額200萬美元以上(含200萬美元)的外商獨資企業和實際投資額300萬美元以上(含300萬美元,其中外商投資占51%)的合資、合作企業,經營期10年以上的,可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①從獲利年度起,除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政策外,第三年至第十年,由財政部門安排一定的資金予以扶持,其中第三年至第五年扶持資金的額度為該企業三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資金的額度為該企業五年繳納企業所得稅的50%。
②企業用地采取協議方式供地,并給予該地塊級差80%的減免。
③城建配套費全額減免。
④涉及墻改專項費用、標準堤塘建設基金、散裝水泥限袋費、土地管理費、城建綜合服務費、房屋發證費等費用中,屬縣本級行政性規費的全額減免。工程質量監督費、白蟻防治費、工程放樣費、房屋測繪費等技術服務性收費按成本價收取。
⑤企業繳納的增值稅留縣部分補助50%,享受時間不超過三年。
(4)對投資額度特別大的外商投資企業,可按“一廠一策”的辦法商定更優惠的政策。
(5)對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者,將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金投資開辦其它外商投資企業,且經營期在5年以上的,除按國家規定返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40%稅款外,由財政部門安排一定的資金給予扶持,扶持資金的額度為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50%。
(6)外商投資企業在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時,土地出讓金支付有困難的,經縣政府批準,可在3年至5年內分期繳付,并免收所屬年度的土地使用費。
(7)外商投資企業被確認為“產品出口型企業”或“先進技術型企業”的,從認定之日起,財政部門再安排一定的資金給予扶持,扶持資金的額度為該企業繳納的增值稅留縣部分的30%,享受時間不超過三年。
(8)經稅務部門審核批準,允許上述外商投資企業固定資產加速計提折舊。
(9)外商建造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價格按其投資規模確定的工業地價供應。
2、新辦內資工業企業
(1)凡在省級開發區內新辦工業企業,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
企業注冊資本在300萬元(含300萬元)至800萬元的:①從生產經營之日起,五年內由財政部門安排一定的資金給予扶持,第一年、第二年扶持資金的額度為該企業兩年繳納的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扶持資金的額度為該企業三年繳納所得稅的50%;②企業用地采取協議方式供地,并給予該地塊級差50%的減免;③城建配套費減免50%;④涉及墻改專項費用、標準堤塘建設基金、散裝水泥限袋費、土地管理費、城建綜合服務費、房屋發證費等費用中,屬縣本級行政性規費的全額減免。工程質量監督費、白蟻防治費、工程放樣費、房屋測繪費等技術服務性收費按成本價收取。
企業注冊資本在800萬元(含800萬元)至2000萬元的:①從生產經營之日起,十年內由財政部門安排一定的資金給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扶持資金的額度為該企業五年繳納的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資金的額度為該企業五年繳納所得稅的50%;②企業用地采取協議方式供地,并給予該地塊級差80%的減免;③城建配套費減免80%;④涉及墻改專項費用、標準堤塘建設基金、散裝水泥限袋費、土地管理費、城建綜合服務費、房屋發證費等費用中,屬縣本級行政性規費的全額減免。工程質量監督費、白蟻防治費、工程放樣費、房屋測繪費等技術服務性收費按成本價收取;⑤企業繳納的增值稅留縣部分補助25%,享受時間不超過三年。
企業注冊資本在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的:①從生產經營之日起,十年內由財政部門安排一定的資金給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扶持資金的額度為該企業五年繳納的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資金的額度為該企業五年繳納所得稅的50%;②企業用地采取協議方式供地,并給予該地塊級差80%的減免;③城建配套費全額減免;④涉及墻改專項費用、標準堤塘建設基金、散裝水泥限袋費、土地管理費、城建綜合服務費、房屋發證費等費用中,屬縣本級行政性規費的全額減免。工程質量監督費、白蟻防治費、工程放樣費、房屋測繪費等技術服務性收費按成本價收取;⑤企業繳納的增值稅留縣部分補助50%,享受時間不超過三年。
投資規模特別大的企業,可按“一廠一策”的辦法,商定更加優惠的扶持政策。
(2)對從事高新技術產品開發、生產的企業,按“一廠一策”的辦法,商定優惠政策。
(3)開發區外本縣企業搬遷到區內或區內原有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擴大生產規模的,采取“保存量、讓增量”的辦法給予扶持,即企業所得稅以搬遷或改造前一年度實際入庫數為基數,三年內超基數縣留存部分由財政部門給予80%的補助。
以上補助及優惠政策,由經濟開發區財政負責解決。
(二)縣級工業園區
1、重點工業園區
(1)對新辦外商獨資和外商投資占51%以上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及內資企業,按投資規模或注冊資本大小,參照省級經濟開發區政策執行,優惠力度不超過省級經濟開發區內企業,其中稅收優惠政策需報經縣政府同意。
*鎮工業園區內企業城建配套費按每平方米20元的標準執行。其他重點園區的土地級差和城建配套費,縣政府《關于加快*工業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桐政〔2001〕1號)已明確全額返還,具體優惠額度由鄉鎮政府自定。
(2)對于區外搬遷到園區內的企業和區內原有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擴大生產規模,采取“保存量、讓增量”的辦法給予扶持,即企業所得稅以搬遷或改造前一年度實際入庫數為基數,兩年內超基數縣留存部分由財政部門給予80%的補助。
2、其他工業園區
凡在未被確定為縣級重點的工業園區內新辦的企業,在上述兩類工業園區的政策范圍內,由鄉鎮政府提出優惠政策方案,報經縣政府批準后執行。對投資規模較大或發展前景較好的項目,按“一廠一策”辦法處理。
(三)新辦非工業領域外資企業(項目)
1、外商投資“一優兩高”現代農業、創匯農業和以種養業為主要原料的農副產品深加工等生產型企業(項目),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除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外,第三年至第十年,由財政部門安排一定的資金予以扶持,其中第三年至第五年扶持資金的額度為該企業三年繳納的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資金的額度為該企業五年繳納所得稅的50%。
2、外商投資開放旅游項目,投資額在100萬美元以上(含100萬美元),從開業年度起,財政部門將按該企業當年門票收入實繳營業稅的50%給予扶持,時間不超過三年;從獲利年度起,十年內由財政部門安排一定資金給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扶持資金的額度為該企業五年繳納的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資金的額度為該企業五年繳納所得稅的50%。建設用地按該地塊級差給予50%的減免。
3、外商投資能源、交通、市政等基礎設施項目,實際投資額在150萬美元以上(含150萬美元)、經營期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十年內由財政部門安排一定的資金予以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扶持資金的額度為該企業五年繳納的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資金的額度為該企業五年繳納所得稅的50%。外商投資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用地年限最長為30年。經土管部門批準,自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起,屬行政劃撥土地的,五年內免交土地使用費;屬出讓土地的,出讓金可在5年內分期繳納。
4、外商投資教育、醫療機構等公益事業項目的,其建設用地由縣土地管理部門依法采取行政劃撥方式供地。
(四)高新技術產業
1、外商在信息技術、生物醫藥、新型材料、環保產業等屬國家產業政策內的高新技術產業(按國家的高新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執行)投資新辦生產型企業,經營期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除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外,第三年至第十年,由財政部門按第三年至第五年該企業三年繳納的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該企業五年繳納所得稅50%的額度給予扶持。同時,在開始生產經營的三年內,財政部門還將安排一定的資金予以扶持,扶持資金的額度為三年內經確認的高新技術產品所繳納的增值稅留縣部分。建設用地按該地塊級差給予50%減免。
2、經省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經同級財政、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從認定之日起,八年內由財政部門安排一定的資金予以扶持,第一年至第四年扶持資金的額度為該企業四年繳納的所得稅,第五年至第八年扶持資金的額度為該企業四年繳納所得稅的50%。
經杭州市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經批準,從認定之日起,六年內由財政部門安排一定的資金予以扶持,第一年至第三年扶持資金的額度為該企業三年繳納的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扶持資金的額度為該企業三年繳納所得稅的50%。
3、列為國家級新產品或國家級科技項目的,從認定(列項)之日起,三年內由財政部門安排一定的資金給予扶持,扶持資金的額度為該新產品或項目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留縣部分。
列為省級高新技術產品和項目的,從認定(列項)之日起,三年內由縣財政部門安排一定的資金給予扶持,扶持資金的額度為該新產品或項目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留縣部分的50%。
(五)內資興辦的農業企業
1、新辦固定資產投資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不包括土地)的農產品加工企業或種養企業,從投產年度起,六年內由財政部門安排一定的資金給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三年扶持資金的額度為該企業三年繳納的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扶持資金的額度為該企業三年繳納所得稅的50%。
2、市級以上農業龍頭企業從事涉農服務業的,從開業年度起,四年內由財政部門安排一定的資金予以扶持,第一年、第二年扶持資金的額度為該企業兩年繳納所得稅,第三年、第四年扶持資金的額度為該企業兩年繳納所得稅的50%。
3、新辦農產品專業市場,固定資產投資在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包括土地),從開業年度起,六年內由財政部門安排一定的資金予以扶持,第一年至第三年扶持資金的額度為該業主三年繳納的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扶持資金的額度為該業主三年繳納所得稅的50%。對年銷售本縣農產品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經有關部門認定為營銷大戶的,從認定之日起,三年內由財政部門按該業主三年繳納所得稅的額度給予扶持,并免繳農業特產稅。
4、投資“一優兩高”現代農業、創匯農業和符合農業產業化的“種、養、加”一體化經營等項目的,從投產年度起,十年內由財政部門安排一定的資金予以扶持,第一年至第三年扶持資金的額度為該業主三年繳納的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十年扶持資金的額度為該業主七年繳納所得稅的50%。
5、農業企業的用地,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和縣委、縣政府《關于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加快發展效益農業的若干意見》(縣委〔2001〕12號)執行。
(六)新辦第三產業項目
1、對為農業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的行業,即縣、鄉、村的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和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以及城鎮其它各類事業單位,為農民或農業企業提供技術服務或勞務的,從開始經營年度起,四年內由財政部門安排一定的資金予以扶持,第一年、第二年扶持資金的額度為該單位兩年從事技術服務和勞務所得繳納的所得稅,第三年、第四年扶持資金的額度為該單位兩年從事技術服務和勞務所得繳納所得稅的50%。上述企業和單位經營農業生產資料(化肥、農藥)按規定征收的所得稅,不列入扶持額度內。
2、對實際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從事旅游景點、休閑度假經營項目的新辦企業,經縣政府確認后,從開業年度起,十年內由財政部門安排一定的資金予以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扶持資金的額度為該企業五年繳納的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資金的額度為該企業五年繳納所得稅的50%。建設用地按該地塊級差給予50%的減免。
3、新辦農產品專業市場以外的其他商品市場,投資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包括土地)的,從開業年度起,五年內由財政部門安排一定的資金予以扶持,第一年、第二年扶持資金的額度為該業主兩年繳納的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扶持資金的額度為該業主三年繳納所得稅的50%。
四、招商引資獎勵政策對直接介紹外商或縣外投資者來*投資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境外機構、國家機關及公務員),按下列標準給予獎勵(引進外資折合人民幣計算,獎金也為人民幣)。
1、對引進外商投資生產性項目的引薦人,在企業投產后,給予實際到位外資額7‰的一次性獎勵,其中3.5‰由縣財政列支、其余部分由企業屬地鄉鎮(開發區)財政列支。
2、對引進縣外投資者投資生產性項目的引薦人,在企業投產后,給予實際到位資金額6‰的一次性獎勵,其中3‰由縣財政列支,其余部分由企業屬地鄉鎮(開發區)財政列支。
3、對引進非生產性項目引薦人,在項目建成后,給予實際到位資金額4‰的一次性獎勵,資金由縣財政列支。
4、引進項目如根據合同或章程規定分期出資的,對引薦人的獎勵也根據投資實際到位情況分批兌現。
5、引薦者所得獎金(指個人所得部分)由獎金兌現部門代扣繳個人所得稅。
五、其它有關事項
1、除國家政策有規定的以外,本意見明確的稅收扶持政策都是指縣財政留存部分。
2、凡符合享受多款優惠政策的企業(項目),同一類政策不重復執行,按就高標準享受。
3、引進外資額(包括縣外資金)的認定,以法定中介機構提供證明文書為準。企業入庫稅額的認定,以稅務部門年度各項實際入庫稅額為準。企業注冊資本和增資額的認定,以企業營業執照登記或變更為準。
本意見自之日起施行。縣政府以前出臺的政策與本意見精神不符的,以本意見為準。縣各有關部門要依據本意見制定具體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