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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各科室、大隊、站: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的重大戰略部署和*市干部大會精神,積極幫扶企業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和沖擊,推動我市經濟持續平穩較快發展,根據省環保局浙環發〔20*〕72號《關于全省環保系統進一步做好服務和支持企業發展的意見》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蘭政辦發〔2009〕11號《關于開展“企業服務年”活動的通知》有關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局進一步做好服務和支持企業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項目審批效率
加強與發改、經貿、外經貿等經濟綜合部門及工業園區和各鄉鎮、街道的聯系,做到有招商等建設項目主動提前介入。對需上報上級環保部門審批的項目,要及時向上級環保部門匯報、溝通,幫助企業縮短審批時限。要關心重點技改項目和重點工程,主動把握好重大項目建設的污染物總量控制等問題。
對國務院、省政府擴大內需“十項措施”支持的項目和擬申請上級資金的項目,開通審批“綠色通道”,特事特辦,做到即報即辦。支持企業綠色信貸,對涉及企業貸款的“三同時”驗收和排污許可證辦理,在企業保證環保措施無重大問題的前提下,明確企業下步整改要求和時限后,予以及時辦理。
完善建設項目環評會審制度,盡早批復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目前已完成規劃環評的具體建設項目和已完成環評的整體建設項目中的單個建設項目,其環評內容予以適當簡化。在保證質量的同時,進一步縮短項目環評審批時間,環境影響評價登記表2個工作日內辦結,環保“三同時”等驗收監測時間由45個工作日縮短為30個工作日。對不符合條件的項目,要及時向企業做出解釋,書面說明不予審批的原因和理由。同時依照市委要求及早落實非行政許可項目進中心等工作。
二、進一步規范環境執法行為
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行為,寓服務于監管之中。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權量權,對環境違法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分類處理,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主要以批評教育為主,督促其限期整改。在線監控系統中發現企業超標行為的,先書面警告,并幫助企業查明原因,多次警告不整改的,再給予處罰。除“兩高”企業外,對于因污染治理技術原因未能達標排放的企業慎用停產整治的措施。對受到處罰的企業,幫助企業查明原因、分析問題,做好整改工作。對限期治理整改到位的,及時組織驗收,使其盡快恢復生產。
對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銀行信貸限制后已整改到位的企業,及時向社會和有關部門通報,幫助恢復環境信用。企業爭取利用國債資金和銀行貸款需出具環保信用證明的項目,若無環境違法行為的應及時辦理。
對偷排直排、屢查屢犯的嚴重違法排污行為,要堅決依法予以嚴厲處罰,為守法企業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避免因環境污染事故引發群體性事件。
三、進一步降低環保收費
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對經營生產調減企業,及時根據實際減少的排污量核定下調企業的排污費繳納數額。降低建設項目環評、監測等業務收費,在蘭開展環境影響咨詢服務機構、環境監測機構為企業提供技術服務,統一按基準收費標準的70%收取費用。對困難企業、畜禽養殖、屠宰企業、生態農業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督促環評和技術評估機構實行減半收取環評咨詢費。
四、進一步加大資金支持力度
積極爭取上級資金支持企業污染治理,進一步加大與
省、*市環保部門的溝通力度,提前了解上級環保資金的投向。指導企業做好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消耗低、環境效益顯著等工程項目材料申報,積極申報中央、省級等環保專項資金。實行環保補助資金與污染減排項目掛鉤制度,環境污染整治專項資金逐年增加,主要用于支持引導重點行業企業實施污染減排、污染防治工程建設。積極幫助企業和項目單位爭取國債資金。對爭取國債資金項目,開辟“綠色通道”,實行特事特辦,并積極做好協調服務。
執行好《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充分發揮排污費的最大作用,重點用于區域、流域的污染整治、企業污染源的防治、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示范和應用以及其他污染防治項目。
五、進一步加強環境管理服務指導工作
開展“環保服務月”活動,組織環保工作人員深入企業,邀請專家把脈,幫助企業解決環保治理的技術難題。為企業污染治理設施的升級改造提供培訓、指導和服務,為新建、技改企業選好先進適用的環保技術和污染治理設施提供咨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