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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積極動員家禽業生產者開展生產自救。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廣泛發動群眾。積極開展生產自救,使養禽業和養禽戶在較短的時間內迅速恢復正常生產。養禽企業和養禽戶要根據近兩年的疫情頻繁發生這一形勢,發展養禽生產的同時,根據各自生產實際,建立和完善自我應急保護機制,不斷降低疫情發生的風險和疫情造成的損失,逐步建立起健康穩定發展的長效機制。
二、實行稅收優惠政策。自年11月1日至年6月30日對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家禽加工企業和冷藏冷凍企業加工銷售禽肉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對家禽養殖包括種禽養殖,下同加工和冷藏冷凍企業進行家禽養殖、加工和冷藏冷凍禽肉的所得,免征年度企業所得稅。自年1月1日至年6月30日對全市范圍內家禽養殖、加工、冷藏冷凍企業及個人生產經營用的土地、房產和車船,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企業或個人由于禽類撲殺所取得的財政專項補助,免征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對企業由于禽類撲殺所造成的凈損失,允許其在所得稅前全額列支。
三、實行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自年11月1日至年6月30日對家禽養殖、加工企業和養殖農戶減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對通過公路、鐵路、水路運輸的禽類及其產品全額免收公路貨運附加費、鐵路建設基金、港口建設費。對家禽養殖、加工企業和養殖農戶全額免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地方教育附加。對家禽養殖、加工企業和養殖農戶免收畜禽及畜禽產品防疫檢疫、集貿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排污費、城市污水處理費、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車輛通行費及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具體辦法按省財政廳和省物價局下發意見后執行。自年11月1日至本意見下發時間,家禽養殖、加工企業和養殖農戶已經按規定繳納的基金和收費,不再退付。上述因減免基金和收費而減少的收入,除畜禽及畜禽產品防疫檢疫費外,其他基金和收費主要由有關部門和單位通過調減支出項目進行自行消化,對減少的支出項目財政原則上不予補助。對因減免畜禽及畜禽產品防疫檢疫費而減少的收入,由各級財政予以補助,以確保動物防疫、動物檢疫機構正常運轉的經費需要。
四、對重點家禽養殖、加工企業實行貸款貼息扶持政策。對從事家禽養殖、加工的國家級和省級龍頭企業,銀行已經發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動資金貸款,可適當延長還款期限,具體期限由貸款銀行決定。國家財政按現行一年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的一半給予貼息,貼息期為年11月1日起至年6月30日止,貼息所需資金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扶持家禽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56號規定執行。疫情發生和影響期間,對流動資金貸款已到期并發生貸款拖欠的企業,銀行免收貸款罰息。商業銀行在防范信貸風險的基礎上,應提高貸款審批效率,滿足家禽養殖、加工企業新增流動資金貸款的需要。重點家禽養殖、加工企業名單由市農牧局報省農牧廳確定后上報農業。
五、堅決貫徹國家對家禽防疫和免疫的有關扶持政策。國家對高致病性禽流感實行強制免疫,強制免疫所需疫苗經費全部由中央和省級財政承擔,各縣區不得向農民收取疫苗費。國家對疫點和疫點周圍3公里范圍內的所有禽類實行強制撲殺,并給予撲殺補助,補助標準為每只雞、鴨、鵝等禽類補助10元。撲殺所需經費由中央和省級財政共同承擔,對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所需的免疫、監測、疫區封鎖、消毒、無害化處理、防疫監督檢查等工作經費,實行省、市、縣分級承擔的辦法,各級應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不得向養禽業和個人收取費用。有關部門要加大對免疫工作的組織領導,保障疫苗供應。加大對疫苗市場的監管力度,堅決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和銷售假劣疫苗行為,確保疫苗質量和正常的防疫秩序。
六、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種禽生產能力和家禽品種資源。父母代以上的種禽場和家禽品種資源場優先享受國家有關流動資金貸款、免征企業所得稅、減免收費等各項扶持政策。種禽場要加強防疫、消毒工作;落實各項獸醫衛生管理制度,盡力做到封閉式飼養管理,密切注意周圍環境的鳥類和疫情動向,做好自我防范和保護工作。動物防疫部門要定期對重點種禽場進行監督檢查,督促落實各項防范措施,指導和解決種禽生產中的防疫檢疫等實際問題。
七、切實做好家禽養殖、加工企業職工的生活保障工作。對因疫情影響導致養殖、加工、冷藏企業效益下降或停工停產的可以采取靈活安排工作時間等辦法來調整用工方式、方法,共渡難關,對確需裁減人員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對被裁減的員工,企業恢復生產時,要優先錄用。各縣鄉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關心被裁減人員的生活,對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職工,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將其家庭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生活困難的農民應及時給予救濟。
八、維護正常的禽類產品市場流通秩序。要大力宣傳有關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知識,積極引導居民正常消費,幫助恢復禽類產品正常流通秩序。對來自非疫區,并持有有效動物檢疫證明的禽類產品應正常流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設置障礙或采取封鎖、限制等措施阻止檢疫合格的禽類產品的正常流通和消費。市、縣區食品監督、農牧部門要加強對家禽及其產品的質量技術監督工作,定期食品安全信息,引導消費者合理消費。
九、積極引導和推進家禽飼養方式轉變。采取積極措施,逐步推進家禽飼養方式由分散、混養向規模化、標準化飼養方式轉變,實施統一的防疫和管理。規劃、土地、環保、信貸等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養殖小區和規模養殖場建設,為切實轉變養禽業生產方式營造寬松環境。加強養殖小區和養禽場防疫設施和糞污處理設施建設。提高疫情防控能力,確保產品質量安全。
十、認真落實各項扶持政策。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嚴格執行扶持家禽企業發展的減免稅收和部分政府性基金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等各項扶持政策,讓養殖農戶和企業得到實實在政策扶持,確保全省養禽業健康持續發展。要堅決防止各種亂收費,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期間,不得向家禽養殖、加工企業和養殖農戶收取防疫消毒費、撲殺費,不得違規收取免疫費、檢疫費,防止重復檢疫、重復收費以及只收費不服務等違規行為。要加強監督檢查。市、縣區農牧、財政、地稅、國稅等部門要及時公布監督舉報電話。農牧部門負責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方面的舉報案件,地稅、國稅部門負責查處稅收方面的舉報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