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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重大基礎設施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國辦發〔*〕58號)要求,進一步加強重大基礎設施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按照國務院、省政府的統一部署,結合我市具體情況,提出如下方案:
一、總體要求
確保我市重大基礎設施的安全建設和運行,事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各級、各部門一定要站在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高度,進一步增強抓好安全工作的緊迫感、責任感和使命感,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發展,進一步強化“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建管并舉、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把重大基礎設施安全隱患排查作為當前安全工作的重點,切實抓緊、抓細、抓好,為全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安全建設環境。
二、總體目標和原則
(一)總體目標
1.重大基礎設施安全隱患得到有效治理,確保在建、運營的重大基礎設施不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2.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養護及管理責任進一步到位,安全檢測體系得到進一步完善,安全責任進一步明確,全員安全意識進一步提升,安全管理機制進一步健全。
3.保證排查檢查的規范性、準確性和可靠性,建立健全全市重大基礎設施基礎數據庫。
(二)工作原則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突出重點、密切配合的原則,堅持重大基礎設施隱患專業排查與群防群治相結合,集中排查與日常監管相結合,技術措施與管理保障相結合,全面普查與分類抽查相結合,政府督查與單位自查相結合,突出重點,標本兼治,分級負責,查處并舉,不留隱患,確保安全。
三、重點排查對象和工作分工
1.鐵路、公路交通設施。以橋梁為重點的所有在建和投入使用的公路、橋梁、隧道工程和漓渚鐵路,包括:(1)長大隧道和跨江跨海特大橋梁;(2)大跨徑圬工砌體橋梁(如:石拱橋、雙曲拱橋、板拱橋、桁架拱橋、鋼架拱橋、系桿拱橋、斜拉橋、大跨徑變截面梁橋等);(3)地質、地形條件復雜的橋梁和隧道;(4)交通繁忙特別是超限超載車量較為集中的橋梁;(5)高路堤、深路塹、地質復雜路段的公路和橋梁。排查工作由市交通局牽頭,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建設局、紹興經濟開發區、袍江新區、鏡湖新區管委會和各縣(市、區)政府組織實施。其中,漓渚鐵路由漓鐵集團組織自查,自查情況報鐵路主管部門。
2.水運交通設施。以港口為重點,包括:(1)500噸級以上內河港口碼頭和1萬噸級以上沿海港口碼頭;(2)通航500噸級以上船閘。排查工作由市交通局牽頭,會同市發展改革委、紹興經濟開發區、袍江新區、鏡湖新區管委會和有關縣(市、區)政府組織實施。
3.大型水利設施。包括:(1)大型水庫(總庫容1億立方米以上);(2)大型攔河水閘工程(過閘流量1000立方米/秒以上);(3)大型排灌泵站工程(裝機流量50立方米/秒或灌溉面積50萬畝以上);(4)一、二級堤防工程(防洪標準超過50年一遇);(5)大型引調水工程(設計流量5立方米/秒以上)。排查工作由市水利局牽頭,會同市發展改革委、紹興經濟開發區、袍江新區、鏡湖新區管委會和各縣(市、區)政府組織實施。
4.重要電力設施。包括:(1)火力發電廠(單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或規劃容量80萬千瓦以上);(2)水電站(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或水庫總容積1億立方米以上);(3)停電會造成重要設備損壞和危及人身安全的工礦企業自備電廠;(4)變電所(330千伏、500千伏);(5)輸電線路大跨越塔(500千伏);(6)不得中斷的電力系統通信設施;(7)電力樞紐(匯集多個電源和聯絡線或連接不同電力系統的重要變電所);(8)經主管部門批準,在地震時必須保障正常供電的其他重要電力設施。排查工作由紹興電力局牽頭,會同市發展改革委、紹興經濟開發區、袍江新區、鏡湖新區管委會和各縣(市、區)政府組織實施。
5.城市基礎設施。包括軌道交通、燃氣供應、供水、集中供熱、道路橋梁隧道等。排查工作由市建設局牽頭,會同市發展改革委、紹興經濟開發區、袍江新區、鏡湖新區管委會和各縣(市、區)政府組織實施。
上述重大基礎設施安全隱患排查的具體實施均由市各牽頭單位負責落實。各地各有關部門已經做出專項檢查安排的,可根據本方案要求和實際情況,對排查范圍進行適當調整,并與正在進行的檢查工作合并進行。
四、排查主要內容
(一)使用中的重大基礎設施的管理、運營維護和安全監管責任主體是否明確,承擔維護保養、檢查評估等日常管理的單位是否確實履行了職責,設施狀況記錄(臺賬、檔案、數據庫等)是否健全。
(二)在建重大基礎設施的立項審批程序是否完備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勘察、設計、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的資質,是否履行了職責,工程質量是否存在問題,質量和安全監管是否到位。重大基礎設施是否按要求完成“環境影響評價”、“安全評價”、“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是否按要求進行了“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和使用)驗收,是否取得了安全生產許可證(適用于要求取證的行業)。
(三)重大基礎設施產權單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隱患排查評估機制,對涉及安全的重要參數是否長期堅持監測跟蹤和定期分析;對結構、材料、環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是否進行過全面、系統的分析并做出結論;對存在的重大隱患是否能夠及時發現,是否采取了有效防范、補救措施。
(四)重大基礎設施設計、施工、維護依據的國家或行業標準、規范、規程,與當前實際運行狀況是否存在明顯的差異,強制性標準、規范是否嚴格執行。
(五)重大基礎設施應急管理體制和機制建設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其他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是否齊全,應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滿足快速響應和緊急處置的需要。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重大基礎設施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切實加強領導,制訂周密的排查工作方案,明確具體工作目標,落實責任追究制。要堅持實事求是,依法辦事,堅決杜絕走過場、敷衍搪塞、形式主義等現象。市各牽頭單位要制訂具體工作方案。
(二)市各牽頭單位要針對排查中發現的隱患組織一次技術安全方面的評審,對重大安全隱患要根據情況及時采取有效辦法加以防范,可分別采取警示警告、加固、防護、拆除、封閉等措施。要組織梳理歸納不能滿足實際需要的標準、規范、規程,有關歸口管理部門要盡快組織修訂。
(三)各地各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要結合排查情況加大資金投入,確保重大基礎設施維護所需資金,防止安全隱患釀成事故。要結合實際,進一步健全重大基礎設施維護資金保障制度。同時,重大基礎設施監管和運行維護單位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機制,落實監管責任,完善應急預案,充實救援隊伍,儲備必要物資,為重大基礎設施發生事故后能夠快速和妥善處理提供有效保障。
(四)本次重大基礎設施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分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年10月底前完成),10月15日—25日,由市各牽頭單位組織排查;10月30日前,市各牽頭單位將第一階段情況總結分別報省對口部門和市政府辦公室。第二階段(*年11月底前完成),由市各牽頭單位配合國家、省牽頭部門和單位對突出問題和重點地區組織復查、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