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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的“充實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部門,配備社會工作專門人員,完善社會工作崗位設置,通過多種渠道吸納社會工作人才,提高專業化社會服務水平”的要求,加快我市社會工作發展,制定本方案。
一、社會工作專業崗位的設置原則
(一)科學合理、精簡效能;
(二)按對象定崗位、按需求定數量;
(三)不新增行政、事業編制專職工作人員員額。
二、社會工作專業崗位的類別
全市社會工作專業崗位主要分兩類。一類是在市、鎮(街)的民政、教育、衛生、勞動、信訪、人口計生、公安、司法、監所、禁毒、新莞人服務管理、文化、工會、團委、婦聯、殘聯、應急等部門以及社區服務單位,根據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實際需要,設置一定比例的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配備具有社會工作專業背景或職業水平證書的公務員、職員、聘用人員。
另一類是針對特定的服務對象,按一定的比例,在社會福利與社會救助機構、殘疾人服務機構、學校、醫院設置一定數量的社工崗位。
隨著我市社會工作的發展,有關部門應適時對社會工作專業崗位設置進行調整。
三、社會工作專業崗位的主要職責
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主要職責: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知識及價值理念,制訂相關社會服務領域的政策;組織協調相關單位開展社會服務,推進公益性社會組織建設;指導和監督相關社會服務機構開展活動,促進其不斷提高社會服務專業化水平。
職員和事業單位聘用人員崗位主要職責: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知識和工作方法,為社會提供專業化的社會服務;與公益性社會組織進行緊密合作,做好相關項目的組織協調工作。
社區服務單位工作人員崗位主要職責: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知識和科學的工作方法及手段,為社區發展提供專業化的社會服務;與公益性社會組織進行合作,統籌協調社區社會工作。
公益性社會組織社工崗位主要職責: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知識和科學的工作方法及手段,為特定人群、針對特定事件提供專業社會服務。
四、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配備的方式和標準
各鎮街和市有關部門應根據社會工作專業崗位設置的原則和相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推進相關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社區服務單位和公益性社會組織配備社會工作人才。
對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現有在編在崗人員,主要采取提升轉換的方式,通過專業培訓,掌握社會工作專業價值及其基本知識,在此基礎上,動員、組織其積極參加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獲得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對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有空編的,在該單位設置社會工作專業崗位的內設機構招考、錄用或招聘人員時,必須面向社會工作專業的畢業生和取得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的專業人員。
對社會福利與社會救助機構等一些社會工作服務對象較多的事業單位,在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限額內,實行對在編在崗社會工作人員進行提升轉換和派駐社會工作者相結合的方式。派駐社會工作者不占用該單位的事業編制。
學校、醫院、社區服務中心、新莞人服務中心、殘疾人服務機構等都要根據實際需要,按照一定比例配備一定數量的社工。其中學校、醫院社工通過政府購買的方式由公益性社會組織派駐,派駐社會工作者不占用該單位的事業編制。社區服務中心、新莞人服務中心、殘疾人服務機構可對現有員額內的在崗人員進行提升轉換,動員其參加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獲得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