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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了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緊急預防和快速有效處理,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環境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證環境安全,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創造安全和諧平安穩定的環境。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及《*縣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分類分級
1.3.1事件分類
本預案所稱的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環境事件。
突發環境事件分為三類:
(1)環境污染事件。包括重點流域、敏感水域水環境污染事件;含大量耗氧物質的城市污水和工業廢水、固體廢物和廢氣的非正常排放或處置不當而導致的污染事件;危險化學品、廢棄化學品污染事件;農業環境污染事件等。
(2)生物物種安全環境事件。
(3)核污染事件和電磁輻射污染事件。
1.3.2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四級: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重大環境事件(Ⅱ級)、較大環境事件(Ⅲ級)、一般環境事件(Ⅳ級)。
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
(1)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或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或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或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的;
(2)因危險化學品(含劇)生產和儲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3)核設施發生的需要進入場外應急的嚴重核事故,或事故輻射后果可能影響鄰縣和區域流域之外的或按“國際核事件分級(INES)標準”3級以上的事件;
(4)高致病病毒、細菌等微生物在實驗室研究過程中造成特大污染事故;
(5)轉基因生物對人類、動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系統構成嚴重威脅,或造成高度侵襲性、傳染性、轉移性、致病性和破壞性的災害。
重大環境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環境事件:
(1)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或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或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者失控;
(2)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及水庫及水域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3)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造成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環境污染事故,或資源開發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可能導致主要保護對象或其棲息地遭受毀滅性破壞,或直接威脅當地群眾生產、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4)由于自然、生物、人為因素造成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種滅絕的事件;
(5)核設施和鈾礦冶煉設施發生的,達到進入場區應急狀態標準;
(6)進口再生原料嚴重環保超標和進口貨物嚴重核輻射超標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7)非法傾倒、埋藏劇毒危險廢物事件。
較大環境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環境污染事件:
(1)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設區市級行政區域糾紛,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3)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者失控。
一般環境事件(Ⅳ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環境污染事件:
(1)發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的;
(3)4、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者失控。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需要由縣政府負責處置或者參與處置的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具體包括:
1.4.1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出環境事件;
1.4.2縣政府領導認為應給予援助的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次生、衍生的環境事件。
1.5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健全機制。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身心健康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切實加強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提高科學指揮能力和水平;充分依靠各級領導、專家和廣大人民群眾,發揮社會力量的基礎性作用,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的有效機制。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重大、特別重大的在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堅持屬地為主,實行分級響應。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由*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和協調。一般的突發環境事件由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和協調,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工作。
(3)預防為主、常抓不懈。把事故防范作為主要工作任務,督促企業加強管理,做好生產設備及污染防治設施的維護保養和外排污染物的日常監測,做好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人員、技術、物質和設備的儲備工作,加強應急隊伍的培訓演練。完善工作機制,運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
(4)依靠科學、及時果斷。處理突發環境事件,應當依靠科學,充分發揮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積極采用先進的應急處置技術。建立突發環境事件快速反應機制,保證預警、響應、處置等環節緊密銜接,依法及時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果斷、準確處置。
(5)加強監管,防微杜漸。加強對企業特別是一些重點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增強企業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責任感,使企業不斷強化自身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證生產設備及污染治理設施處在良好運行狀態和外排污染物的達標排放,預防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
2組織指揮與職責
2.1指揮機構組成
成立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指揮部),在縣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
總指揮: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
副總指揮:縣環保局局長、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縣政府辦副主任。
成員:縣環保局、縣人武部、縣*局、縣消防大隊、縣財政局、縣安監局、縣礦管局、縣建設局、縣農業局、縣林業局、縣水利局、縣交通局、縣衛生局、縣氣象局和縣監察局負責人。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縣環保局(地址:*縣城十字街39號,聯系電話:*。
2.2指揮機構職責
2.2.1縣指揮部職責
組織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制度并監督其落實;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系統的建設;組織實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指揮和協調有關部門、其他組織和個人共同做好應急工作;決定應急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完成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2.2.2縣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提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啟動和終止建議;傳達縣指揮部應急指令;負責應急期間信息收集、分析、上報工作;協調成員單位和事發地當地政府的應急工作;負責應急期間情況通報;完成縣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3成員單位職責
貫徹落實指揮部決定,做好職責范圍內應急工作情況處置、上報。
(1)縣環保局:擬定和提供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人員、設備、車輛、物資計劃;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組織和技術準備;直接組織或參與調查突發環境事件;統一協調和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協作聯系制度;組成應急處置專家組,提供科學決策意見;組織實施減輕污染危害措施,建立重點排污單位、重點污染防治設施、污染隱患預警技術檔案;統一對外突發環境事件所造成的環境污染信息;負責對造成污染事件的單位和個人提出經濟處罰的意見;參與對造成污染事件的當事人提出處理意見等。
(2)縣人武部:組織調配部隊和民兵預備役人員參加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搶險工作。
(3)縣*局:積極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有關火情、災情、險情的現場處置;密切注視與事件有關的社會動態,維護突發環境事件所在地的社會秩序和治安保衛工作,必要時實施交通管制,組織當地群眾撤離。
(4)縣消防大隊: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有關火情、災情、險情的現場處置。
(5)縣財政局:組織安排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經費,并做好經費和其他有關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6)縣安監局:依法行使國家安全生產監察職權;指導、協調和監督各有關行業、部門涉及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參與突發環境事件中有關安全事故的處理。當危險化學品(含劇)生產和儲運中發生泄漏,產生嚴重危害時,啟動相應預案。
(7)縣礦管局:負責組織對中型地質災害的應急調整、核實、監測和對發展趨勢預測,避免由此造成的重點排污單位和重點污染防治設施受損而形成的重大環境污染。
(8)縣建設局:組織對突發環境事件中縣城被損毀的給排水設施進行搶排險,恢復縣城基礎設施功能。
(9)縣農業局:負責對外來物種入侵的監測,外來物種入侵情況,并組織撲滅。當突發環境事件對農業、漁業生態產生嚴重危害時,負責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并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10)縣林業局:負責對重大外來林業有害生物突發入侵的監測。當突發環境事件對林業及生物多樣性產生嚴重危害時,負責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并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11)縣水利局:負責全縣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為指揮部提供必要的汛期雨情資料,加強對重點排污單位和重點污染防治設施保障;與環保部門共同做好污染水域的監測和調控工作,消除水域污染。
(12)縣交通局:負責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水運、公路交通設施的安全順暢,優先運送應急人員和物質、設備;組織調配應急所需車輛、船舶等運輸工具。
(13)縣衛生局:與環保部門共同制定醫療廢物安全處置的規章制度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負責檢查、督促和落實;負責組織突發環境事件的醫療救護工作;負責對受污染的飲用水的監測并提出處置意見;當高致病病毒、細菌等微生物在實驗室研究過程中產生嚴重危害時,應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14)縣氣象局:負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及時提供氣象分析預測信息。
(15)縣監察局:負責督查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責任制、工作紀律的執行和落實,對違紀行為進行查處。
2.3專家咨詢委員會
縣環保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負責組織突發環境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聘請大專院校、科研院所、有關機關的環境監測專家、危險化學品專家、生態環境保護專家、核與輻射專家、環境評估專家、防化專家、水利水文專家等組成。職責為:參與環境突發事件應急工作,對事件級別進行評估,對采取的應急措施提出建議和進行技術指導,為縣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的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3預防和預警
3.1預防預警信息
(1)縣環保局、縣環境監測站,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開展對全縣環境及污染源信息的收集、綜合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包括對發生在鄰縣有可能對我市造成環境影響事件信息的收集與傳報。
(2)各有關部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以及預警信息監控。
3.2信息報送與處理
(1)報告時限和程序
突發環境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及負有監管責任的單位發現突發環境事件后,應在1小時內向縣指揮部(或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相關專業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
負責確認突發環境事件的單位,在確認較大以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后,1小時內報告縣指揮部,由縣指揮部報告市指揮部,特別重大、重大環境事件立即報告市、省指揮部和國務院相關專業主管部門。
縣指揮部在接到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后,應立即向縣應急委員會報告。
(2)報告方式與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從發現事件后起1小時內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后立即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后立即上報。報告應采用適當方式,避免在當地群眾中造成不利影響。
初報可用電話或直接報告。內容主要包括:環境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捕殺或砍伐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的名稱和數量、自然保護區受害面積及程度、外來入侵有害物種的名稱和數量及受害面積及程度、事件潛在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
續報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在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核與輻射事件的報告按照核安全法規報告制度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各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換按照相關規定程序執行。
3.3預防預警行動
(1)開展污染源和生物物種資源調查。縣環保局應及時掌握生產、貯存、運輸有毒有害及危險化學品、核技術利用單位的普查情況,以及掌握全縣污染源的產生、種類及分布情況,了解國內外的有關技術信息、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2)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假設、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完善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涉及有毒有害和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新、擴、改建項目凡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險化學品生產、加工的,在環境影響評價階段要制定應急預案。
(3)加強環境應急科研和軟件開發工作。研究并建立本縣環境污染擴散數字模型,開發研制環境應急管理系統軟件。
3.4預警分級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圍,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分為四級,預警級別由低級到高級,依次用藍色Ⅳ級、黃色Ⅲ級、橙色Ⅱ級和紅色Ⅰ級表示。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顏色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3.5預警措施
進入預警狀態后,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2)預警公告。藍色預警由縣人民政府負責,黃色預警由市人民政府負責,橙色預警由省人民政府負責,紅色預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
(3)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環境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應急狀態,環境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并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5)針對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等保護措施。
(6)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
3.6預警解除
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因素已經消失,由預警決定的政府,向社會解除預警公告。
3.7預警支持系統
在國家、省、市、縣突發性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統一構架下,依托各有關部門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環保部門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專項預案,以信息綜合管理系統為基礎,形成突發環境事件預防預警的應用和運行體系。
(1)建立環境安全預警系統。縣環保局負責建立重點污染源排污狀況實時監控信息系統、突發事件預警系統、區域環境安全評價科學預警系統,核與輻射事件預警信息系統等。
(2)建立環境應急資料庫。縣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數據庫系統、生態安全數據庫系統、突發事件專家決策支持系統、環境恢復周期檢測反饋評估系統、核與輻射事件數據庫系統。
(3)建立應急指揮技術平臺系統。縣政府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建立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協調指揮中心及通信技術保障系統。若暫不具備條件的,就建立事件現場無線集群呼叫系統等。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機制
對應本預案中突發環境事件分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分為四級: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及時請求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
(1)較大以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時,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采取應急響應行動,實施相應應急預案。我縣應急指揮部在市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調度下,進行應急處置。
(2)一般突發環境事件(Ⅳ級)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時,由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采取Ⅳ級應急響應行動,實施相應應急預案。
4.2應急響應程序
4.2.1IV級應急響應時,縣環保局按下列程序和內容響應:
(1)立即向縣指揮部報告突發環境事件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的進展情況,及時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
(2)開通縣環境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指揮部,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故進展情況;
(3)通知有關專家組成專家咨詢委員會,分析情況。根據專家的建議,通知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隨時待命,為縣應急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4)派出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調集事發地周邊地區專業應急力量實施增援。
(5)需要有關應急力量支援時,及時向有關部門和上級環保部門及上級政府提出請求。
4.3指揮和協調
4.3.1指揮和協調機制
本預案啟動后,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指揮部在縣指揮部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指揮事件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
縣指揮部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通知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和事件所在地、毗鄰地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各應急機構接到事件信息通報后,應立即派出有關人員和隊伍趕赴事發現場,在現場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各自的預案和處置規程,密切配合,相互協同,共同實施環境應急和緊急處置行動。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必須在當地政府和事發單位的協調指揮下堅決、迅速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發生。
應急狀態時,縣指揮部迅速對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供指揮部領導決策參考。
發生環境事件的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主動向縣指揮部提供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環保、交通、農業、水務等有關部門提供事件發生前的監管檢查有關資料,為縣指揮部研究救援和處置方案提供基礎。
4.3.2現場指揮協調主要內容
縣指揮部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包括: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2)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指揮部的應急指揮工作;
(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救援行動;
(4)及時向市、省或者國家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5)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6)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7)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受災群眾返鄉時間。
4.4應急處置
各類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按照本預案和各類涉及環境的事件應急預案,以及環境應急監測和應急處置等有關技術規范組織實施。
4.4.1應急監測
縣環保局環境應急監測隊伍負責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地區環境應急監測工作。
(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的擴散速度和事件發生地的水文、氣象和地域特點,確定污染物擴散范圍。在此范圍內布設相應數量的監測點位。事件發生初期,根據事件發生地的監測能力和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按照盡量多的原則進行監測,隨著污染物的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適當調整監測頻次和監測點位。
(2)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環境事件污染變化趨勢,并通過專家咨詢和討論等方式,預測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的依據。
4.4.2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環境事件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的程序。
4.4.3受災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特點,向群眾告知應采用的安全防護措施;
(2)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水文、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群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
(3)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4.5事件通報與信息
4.5.1事件通報
(1)突發環境事件涉及或者可能影響到毗鄰和可能波及的縣時,縣環保部門,在應急響應的同時,應當按規定及時向有關縣環保部門通報。
(2)如果突發環境事件的傷亡、失蹤、被困人員中有港澳臺人員或外國籍人員,或者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進行通報時,由縣政府有關部門按規定渠道上報國家相關部門。
4.5.2信息
對已經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內向社會簡要信息,隨后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工作。
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由縣政府辦公室會同新聞宣傳主管部門、牽頭處置的縣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按照《*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規定辦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信息形成主要包括授權、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會等,通過事發地主要新聞媒體、重點新聞網站或者有關政府網站信息。
4.6應急終止
4.6.1應急終止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發生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已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保護公眾再次免受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4.6.2應急終止的程序
(1)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后,各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委員會應根據現場應急指揮部或事件責任單位的建議,決定終止應急狀態。
(2)現場應急指揮部向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3)應急狀態結束后,各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應根據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自然過程或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進行為止。
4.6.3應急終止后的行動
(1)宣布應急狀態終止后,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有關預案的要求,及時補充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重新回到應急準備狀態。
(2)應急過程評價
由各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會同事發地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評價的基本依據:一是環境應急過程紀錄;二是現場處置組及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總結報告;三是現場應急指揮部掌握的應急情況;四是環境應急救援行動的實際效果及產生的社會影響;五是公眾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結論應為:一是環境事件等級;二是環境應急總任務及部分任務完成情況;三是是否符合保護公眾、保護環境的總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護措施與方法是否得當;五是出動環境應急隊伍的規模、儀器裝備的使用、環境應急程度與速度是否與任務相適應;六是環境應急處置中對利益與代價、風險、困難關系的處理是否科學合理;七是的公告及公布信息的內容是否真實,時機是否得當,對公眾心理產生的何種影響;八是成功或失敗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結論等。
(3)對于應急行動,縣指揮部指導有關部門及突發環境事件責任單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類似問題的重復出現。
縣指揮部負責編制環境應急總結報告,于應急結束后15天內上報縣應急委員會備案。
根據實戰經驗,縣指揮部負責組織對本預案進行評估,并及時修訂本預案。
(4)參加應急行動的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環境應急隊伍維護、保養應急儀器設備,使之始終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5應急保障
5.1資金保障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所需經費由縣環保局提出,縣財政局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需要安排專項資金。
在緊急情況下,財政部門應當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確保應急資金及時到位。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
5.2裝備保障
縣指揮部成員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在積極發揮現有檢驗、鑒定、監測力量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建立和完善環境專家庫和環境、生態安全數據庫系統,加強危險化學品檢驗、鑒定和監測設備建設,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物資的儲備,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的能力,保證在發生環境事件時能有效防止對環境的污染和擴散。
5.3通信保障
縣指揮部成員單位要建立和完善環境安全應急指揮系統、環境應急處置全縣聯動系統和環境安全科學預警系統,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訊器材,確保本預案啟動時環境應急指揮部和有關部門及現場處置工作的聯絡暢通。
5.4應急隊伍保障
縣指揮部成員單位要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隊伍,加強應急隊伍的建設,提高其應對突發事件的素質和能力;要培訓一支常備不懈,熟悉環境應急知識,充分掌握各類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措施的預備應急力量;對所屬大中型化工等企業的消防、防化等應急分隊進行組織和培訓,形成由市、縣和相關企業組成的環境應急網絡,保證在突發事件發生后,能迅速參與并完成搶救、排險、消毒、監測等現場處置工作。
5.5技術保障
建立環境安全預警系統,組建環境專家咨詢委員會,確保在事件發生后相關環境專家能迅速到位,為指揮決策提供服務;建立環境應急數據庫;環境監測部門以及相關企業專業技術機構隨時投入應急的后續支援和提供技術支援。
5.6宣傳、培訓與演練
(1)縣環保部門應加強環境保護科普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環境污染事件的預防常識,增強公眾的防范意識和相關心理準備,提高公眾的防范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縣環境監測機構以及有關企業專業主管部門應加強環境事件專業技術人員日常培訓和重要目標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環境應急處置、檢驗、監測等專門人才。
(3)縣環保局應根據需要按照環境應急預案,定期組織不同類型的環境應急實戰演練,提高防范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5.7應急能力評價
為保障環境應急體系始終處于良好的戰備狀態,并實現持續改進,縣指揮部應對全縣環境應急機構的設置情況、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與執行情況、隊伍的建設和人員培訓與考核情況、應急裝置和經費管理與使用情況等,在環境應急能力評價體系中實行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機制,對環境應急隊伍的應急能力進行考核和評價。
6后期處置
6.1善后處置
政府有關部門應做好受災人員的安置工作,組織有關專家對受災范圍進行科學評估,提出補償和對遭受污染的生態環境進行恢復的建議。
6.2保險
逐步建立突發環境事件社會保險機制。鼓勵對環境應急工作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可能引起環境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要依法辦理相關責任險或其他險種。
7附則
7.1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經批準后,由縣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管理與實施。
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或者應急過程中發現存在的問題和出現新的情況,縣指揮部辦公室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7.2鄰縣溝通與協作
縣指揮部辦公室應建立與鄰縣環境應急機構的聯系,開展鄰縣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7.3獎勵與責任追究
7.3.1獎勵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或挽救突發環境事件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事件應急準備與響應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7.3.2責任追究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認真履行環保法律、法規,而引發環境事件的;
(2)不按照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拒絕承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準備義務的;
(3)不按規定報告、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真實情況的;
(4)拒不執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事件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5)盜竊、貪污、挪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資金、裝備和物資的;
(6)阻礙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7)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8)其他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造成危害行為的。
7.4制定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7.5預案實施時間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