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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發展機構編制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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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發展機構編制改革方案

*市鄉(鎮)機構改革方案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鄉(鎮)機構改革工作的意見》(浙委辦〔20*〕56號)和《中共*市委辦公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鄉(鎮)機構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溫委辦〔20*〕83號)精神,全面推進農村綜合改革,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如下改革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積極穩妥地推進鄉(鎮)機構改革。通過轉變政府職能,整合事業機構,精簡人員編制,強化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加快建立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鞏固基層政權,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全面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二、主要內容

(一)轉變職能

改進管理方式,強化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使鄉(鎮)切實承擔起促進經濟發展、加強社會管理、做好公共服務、維護農村穩定,推動農村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重大任務。進一步規范政府行政行為,加快建設服務型、法治型鄉鎮政府。鄉(鎮)主要職能是: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上級機關的決定和命令,加強農村黨組織建設和基層政權建設,鞏固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負責擬訂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村鎮建設規劃,組織農村基礎設施和各項公益事業建設,加快經濟社會發展,改善群眾生活環境;指導農村經濟建設,推進農業結構調整,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組織引導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促進農民增收;負責抓好義務教育、人口和計劃生育、民政事務、救災救助、就業培訓、社會保障、勞動關系協調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等工作,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促進農村社會事業發展;推進基層民主法制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工作,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強化信訪和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化解農村社會矛盾,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全面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二)理順關系

1、明晰事權。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市場監管、村鎮規劃與建設、公共衛生、食品安全、人口和計劃生育、勞動和社會保障、水政水務、土地管理等事項上,除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外,市級有關職能部門要通過委托管理的方式,賦予鄉(鎮)政府相應的辦事權限。市法制辦要牽頭協調和督促落實有關職能部門對管理的職能進行梳理,并根據管轄區域內人口、經濟發展規模、轄區面積和工作任務等盡可能實行全面委托或部分委托。對不可委托的管理職能要制定必要的工作程序,明確權責關系。市級職能部門要將委托或不可委托的管理職能等事項報送市法制辦審核,經市分管領導協調后,委托事項由市有關職能部門與鄉(鎮)以簽訂委托協議的方式予以落實。在下放委托管理權限的同時,所需的財力必須隨同下放、費隨事轉。對不屬于鄉(鎮)管理的具體違規違法行為,鄉(鎮)要積極配合市級有關職能部門做好工作,掌握實情,及時向市級職能部門做好信息通報。市級有關職能部門接到鄉(鎮)報告后不作為的,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若鄉(鎮)不及時發現和掌握情況,不及時上報情況或不配合,不支持協助市級有關職能部門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鄉(鎮)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2、賦予人事權。對鄉(鎮)機關和事業單位在編制員額內選調公務員和補充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由鄉(鎮)根據崗位要求,按照“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原則提出方案,由組織人事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在核定職數限額內,鄉(鎮)中層正職的任免,由鄉(鎮)黨委提出調整、任免方案,報組織部門審核后,由鄉(鎮)黨委發文;中層副職由鄉(鎮)黨委發文,報組織部門備案。派駐到鄉(鎮)站所等機構(除公安派出所機構外)實行黨組織屬地管理,接受鄉(鎮)黨委領導,黨組織負責人任免應在該機構領導職數限額內由所在地黨委任命,派駐單位負責人參加鄉(鎮)黨委組織的政治學習,列席參加鄉(鎮)有關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重大問題的商討。市有關部門對派駐機構負責人的調動、任免,應當事先書面征求片區工委和所在地鄉(鎮)黨委的意見并在服務區域進行任前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3、完善考核機制。一是建立市鄉(鎮)相互考評制度。對委托管理權限給鄉(鎮)政府的管理職能,市級職能部門要對委托承擔的工作進行考核,鄉(鎮)政府也要對市級職能部門委托到位情況進行考核。二是完善派駐機構年終考評機制。對派駐鄉(鎮)站所等機構的工作人員年終考核工作主要由市級有關職能部門負責;評議工作要與鄉(鎮)黨委共同組織,評議結果作為人員調動、任免的重要參考依據。三是改進鄉(鎮)年終目標考核辦法。要建立與鄉(鎮)職能相適應的工作考核評價體系,把市級政府的垂直考評與群眾的評議結合起來,規范市級職能部門對鄉(鎮)的“目標考核制”,對不屬于鄉(鎮)職能范圍的事項或不應由鄉(鎮)承擔的責任,不應列入考核范圍;嚴格控制對鄉(鎮)領導的“一票否決”事項,清理取消或嚴格控制市級職能部門各種脫離實際的達標評比與考核活動。

(三)鄉鎮機關機構改革

1、機構設置和主要職責。鄉(鎮)機關設立黨委、人大、政府。紀律檢查委員會、人民武裝部、共青團委員會、婦女聯合會、工會組織的設置及職能按有關規定執行。

內設機構按照精簡、效能和主要職能進行設置。內設機構數量按鄉(鎮)的分類標準核定(見附件1)。一般設置4個,經濟發達的鄉(鎮)可增設1-2個,特大鎮可適當放寬;規模較小,經濟欠發達的鄉(鎮)適當減少綜合性辦公室的設置。內設機構的名稱相對規范,一般稱綜合辦公室、經濟發展辦公室、社會事務管理辦公室、村鎮建設辦公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等。確因工作需要,超核定個數設置的內設機構可與其核定的內設機構合署辦公,對外掛牌。

內設機構主要職責:見附件2。

2、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根據省、*市重新核定人員編制的有關規定,我市鄉(鎮)行政編制總數按2%的比例精簡后為934名。依據鄉(鎮)的分類標準,結合人口、財政收入、管轄面積、行政村數、有否設置派出機構、管理難易程度等因素,按照“重鎮強鄉”戰略,在原核定人員編制基數上重新進行核定(見附件3)。重新核定的鄉(鎮)行政編制由省實行總量管理,5年內不得突破。

編制使用范圍為:鄉(鎮)黨委、人大、政府、紀檢、群眾團體等機關的工作人員。

鄉(鎮)黨政領導職數一般為7至9人,人口較多、經濟比較發達的鄉(鎮)可增加1至2人。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可交叉兼職。具體按照*市委組織部審核確定的*市鄉(鎮)領導職數執行。內設機構負責人數,一般可核定1-2名。對人口較多、經濟比較發達的鄉(鎮)可適當增加1名;對規模較小,經濟欠發達的鄉(鎮)不核定職數,只設若干崗位。為了提高工作效率,減少領導層次,其負責人可由鄉(鎮)分管領導兼職(見附件4)。

公安、法院、司法等基層機構設置不變。

(四)鄉鎮事業機構改革

鄉鎮事業機構按照“撤銷、歸并、脫鉤、保留、發展”的要求進行分類改革。積極探索有效形式,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興辦為“三農”服務的公益性機構和經濟實體,變“花錢養人”為“花錢買服務”,著力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

1、機構設置。本著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科學設置各類事業機構。事業機構設置要同鄉(鎮)黨政機構設置統籌考慮,綜合設置,防止和避免交叉重復。撤銷鄉(鎮)所有實體事業機構及各類人員,組建鄉(鎮)事業綜合服務中心(為虛擬機構,現有事業機構及各類人員,改革時競爭上崗后關系轉入其中,工作崗位落實在鄉(鎮)內設機構)。

原設置的事業機構,確因工作需要的,可在事業綜合服務中心對外掛牌,職責予以虛化(見附件1)。

2、人員編制。此次鄉(鎮)機構改革之前,基層畜牧獸醫體系已按瑞編〔20*〕1號文件精神進行了改革,其人員編制作了調整,此次改革不再重新進行核定。

各鄉(鎮)事業機構人員編制按其行政編制總數一般不高于1:1.2比例進行核定。同時結合鄉(鎮)現有職責任務、人員結構,堅持合理、效益的原則,著眼于總量控制、綜合平衡、適度增減。全市核定鄉(鎮)事業編制947名(見附件3)。重新核定的鄉(鎮)事業人員編制由省實行總量管理,5年內不得突破。

鄉(鎮)事業人員編制核定后,安全生產監察、人口與計劃生育、綜治(維穩)管理、統計、財政等工作人員,要具備相關業務素質,保持工作隊伍相對穩定。如需進行崗位輪換的,應事先征求市級職能部門意見。除門衛、食堂崗位外,其它崗位聘用臨時人員的,要按缺編進行聘用。

3、派駐事業機構設置。整合現有部門派駐鄉(鎮)事業機構,做到名稱規范,減少中間管理環節。對一時不能調整的教育、衛生、水利等部門設置的區域性管理機構,原則上編制只減不增,人員只出不進。原部門派駐鄉(鎮)事業機構名稱不再稱“XX局”或“XX處”等,統一稱中心、所、站。

繼續保留國土資源局基層管理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基層所、環保局基層管理所、規劃建設局基層管理所、房產管理局基層管理所、廣播電視臺鄉(鎮)廣播電視站。鄉(鎮)動物防疫監督和檢疫仍按瑞編〔20*〕1號文件精神實行派駐制度。

各類公立學校、公共衛生服務機構和醫療機構,根據改革有關規定,保留不變或作適當調整。

個別片區未設置上述機構的,要盡快建立。同時有條件的區域,盡可能建立便民服務窗口,實行“一條龍”服務,方便群眾辦事。

上述事業機構人員編制也要堅持合理、效益的原則,按照職責任務和改革要求,由市編辦商市級有關職能部門核編到各事業機構。

4、管理體制。新組建的鄉(鎮)事業機構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管理為主。部門派駐鄉(鎮)或片區的事業機構仍實行條塊結合,以條管理為主。派駐到鄉(鎮)工作的人員納入鄉(鎮)日常統一管理,年度考核以鄉(鎮)簽署意見為主,市級職能部門負責對應崗位工作人員的業務技術培訓指導工作;部門派駐鄉(鎮)所承辦的各項業務工作應進入所在鄉(鎮)服務窗口集中辦理。

5、經費渠道。新組建的事業綜合服務中心和市級職能部門派駐片區或鄉(鎮)的事業機構人員經費仍按原經費渠道撥款。

(五)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1、鄉(鎮)機關要根據核定的編制限額,合理設置職位(見附件5)。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有關考試錄用、交流、培訓和考核、晉升等制度。除市委管理干部外,其它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競爭上崗。具體由市委組織部制定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2、圍繞實施科教興市戰略,適應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以實行崗位管理和推行聘用制為重點,全面推行事業單位聘用制。鄉(鎮)事業機構人員編制核定之后,要因事設崗,因崗擇人,注重力量整合和人力資源的有效使用,可一人多崗或一崗多人,實行相互兼職。鄉(鎮)事業機構在編制限額內補充工作人員的,必須面向社會公開招考。

3、鄉(鎮)事業機構工作人員,根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求,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全面推行競爭上崗,優化工作人員結構。通過考試、考核等辦法,把能干事、肯干事、干成事的工作骨干選撥到工作崗位上來。具體由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制定實施辦法,鄉(鎮)組織實施。同時,積極開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跨區域流動,具體由片區或鄉(鎮)提出方案,組織人事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六)人員分流

對適度精簡的鄉(鎮)機關工作人員和重新核編后富余的事業機構工作人員,采取多種途徑,妥善分流。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提前退休條件的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本人申請,經批準可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事業機構中離崗退養、原在編在崗競崗落聘的工作人員,按《浙江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試行細則》和《浙江省人事廳關于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度若干工資待遇的處理意見》(浙人薪〔20*〕289號)等規定執行。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實行編制實名制,清理各類在編不在崗人員。嚴格按照瑞委辦〔*〕80號和瑞人〔20*〕38號文件精神,清理清退臨聘人員。對未經市編辦批準的臨聘崗位,聘用的人員按照“誰聘用、誰負責”的原則、予以清退。鄉(鎮)工勤崗位現有管理模式不變,按缺編崗位公開聘用,占編不入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鄉鎮機構改革涉及面廣、工作難度大,各鄉鎮要成立改革領導小組,建立一把手負總責的工作機制。切實增強鄉鎮機構改革的緊迫感和責任感,自覺服從大局,根據本方案,及時研究改革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集中精力抓好機構改革的各項工作。在廣泛征求意見,因地制宜的基礎上,研究制定鄉鎮機構改革實施方案,于4月15日前上報市編委辦公室,由其按程序審批。

(二)把握政策法規。鄉鎮機構改革政策性強、敏感度高,關系社會穩定大局。各鄉鎮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部署,嚴格執行改革的有關政策規定和要求,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各司其職,研究處理機構改革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折不扣地完成改革任務。

(三)嚴肅改革紀律。建立和完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財政、勞動保障等部門相互協調的約束機制。機構編制部門要嚴格核定機構和人員編制;組織人事部門要在領導職數和編制限額內配備人員,機構改革期間凍結進人,鄉鎮機關及事業機構滿編的一律不準增加新的工作人員,鄉鎮黨政領導干部調整交流,也要在編制內進行;財政部門要按照規定核撥經費,嚴禁鄉(鎮)將項目經費轉為人頭費或不按標準核撥。未經市編辦批準,鄉鎮不得以任何理由聘用臨時工。紀檢監察部門要強化監督檢查,對違紀行為嚴肅查處,確保改革期間秩序不亂、工作不斷、隊伍不散、國有資產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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