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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推動和規范我市醫院院務公開工作,根據衛生部《關于全面推進醫院院務公開的指導意見》要求,結合我市醫院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推行醫院院務公開的指導思想和目標
推行醫院院務公開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醫療衛生方針、政策,維護人民群眾的健康權益。通過醫院院務公開工作加強社會公眾監督和醫院職工民主監督,促進醫院牢固樹立“以病人為中心”的理念,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推動醫院持續健康發展,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好的醫療服務。
“*”期間,醫院院務公開應與衛生政務公開目標和進程相協調,成為醫療機構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提高醫院工作透明度,切實保障人民群眾、醫院職工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到20*年底前,全市縣級(二級)以上醫院應實施醫院院務公開;20*年底前,全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基本實現醫院院務公開。
二、醫院院務公開的主要內容
醫院院務,除涉及國家秘密、公共安全、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外,原則上應予公開,并做到政策依據公開、程序規則公開、工作過程公開、實施結果公開。
(一)向社會公開的醫院院務主要內容
1.醫療服務信息
(1)醫院依法執業登記的主要事項,包括名稱、地址、主要負責人、所有制形式、診療科目、床位;職能科室設置。
(2)主要衛生技術人員依法執業注冊基本情況,或提供查詢服務。
(3)門診、急診、住院的就診程序,醫師、護士安排。
(4)工作人員上崗應佩戴有本人姓名、職務或職稱的標牌。
2.醫療服務價格信息
(1)常規醫療服務價格:要求公布醫院醫療質量、人均門診和住院費用、單病種收費情況。如實行單病種的醫院要公開單病種收費最高限額,并明確每個具體病種所需的檢查項目和住院天數。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大金額病例、專科用藥前幾位的藥品和前幾名醫生的分析結果。
(2)常用藥品和主要醫用耗材的價格:要求公開藥品通用名、劑型、規格、計價單位、價格、生產廠家,主要中藥飲片產地等情況,并應明示是否列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藥品。對實行政府定價的藥品,還應公示其最高零售價格及實際執行價格。公示藥品的數量:三級醫院800—1000種以上,二級醫院800—500種以上,專科醫院應占使用藥量的70%以上,鄉鎮衛生院應占使用藥量的70%。對骨科內固定器材、心臟起博器、血管內導管、支架等植入性或介入性的醫療器械,應公示其產品名稱、規格型號、價格和生產廠家等情況。
3.行業作風建設情況
(1)加強醫德醫風建設的主要規定。
(2)醫療服務投訴信箱和24小時投訴咨詢電話。
(二)向患者公開的醫院院務主要內容
1.收費信息
(1)住院病人實行費用“每日清”制度,醫院每天通過適當方式向患者提供包括藥品、醫用耗材和醫療服務的名稱、數量、單價、金額等使用情況,或提供費用查詢服務,出院時提供總費用清單。
(2)為門診患者提供費用清單。
2.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向患者提供病歷資料復印或者復制服務。
(三)向內部職工公開的醫院院務主要內容
1.醫院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使用情況。
2.年度財務預、決算主要情況。
3.重點監控藥品使用情況。
4.崗位設置、崗位評聘、解聘、辭聘的標準及程序,薪酬體系。
5.糾正行業不正之風投訴信箱、電話。
6.領導班子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情況。
三、醫院院務公開的總體要求
院務公開工作要注重與醫院工作目標相結合,與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相結合。本著便利、快捷、有效的原則,采取多種形式實行醫院院務公開。醫療機構可根據自身條件,選擇采取以下對外公開形式:
1.在門診、病房以及對公眾服務窗口等明顯位置設立公開專欄、宣傳櫥窗、電子大屏幕公告欄;
2.編印、發放各類資料;
3.通過院內局域網、自有非商業性網站或政府官方網站公開;
4.設立電子觸摸查詢裝置、查詢電話;
5.建立院領導接待日制度、設立院務公開投訴信箱等。
醫院院務對內公開要充分發揮職工代表大會的協調、監督作用,可以采用院務公開欄、院情會、黨政工聯席會、職工座談會等形式進行公開。
醫院應制訂醫院院務公開目錄,對外公開醫院院務的內容如發生變化應當及時更新。
四、加強醫院院務公開的組織領導與監督工作
健全醫院院務公開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成立由黨委、行政、紀委、工會負責人組成的“院務公開領導小組”,落實院務公開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實施工作,動員廣大職工充分行使民主權利,積極參與院務公開。各單位要根據本實施意見的要求,結合各自的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意見和辦法。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充分發揮行業主管部門的作用,把院務公開列為對醫院考核評優和日常黨風廉政建設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切實加強對轄區內醫院院務公開工作的指導、監督和考核評價工作。對院務公開工作取得成績的,及時予以表彰和獎勵;對于院務公開工作中公開形式不規范、更新不及時的,應責成有關醫院限期整改;對故意弄虛作假,欺瞞群眾的,一經查實,由主管衛生行政部門的紀檢監察部門依照黨紀政紀嚴肅查處;對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