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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市計劃生育行政執法工作現狀:
1、全面推行政務公開,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市、縣(區)計生部門在報刊、廣播、電視及網絡上設置計生工作專欄對相關政策法規及重要信息及時予以公開,鄉(鎮)計生辦及村級利用計劃生育政務公開欄,對計劃生育各項政策、制度、辦事程序,具體到生育指標審批情況、獎勵優惠對象情況、違法生育對象處罰情況都及時予以公開公示,送政策、送服務到群眾家門口,直接接受監督。同時,積極完善了群眾對計劃生育工作的監督制約機制,設立了信訪接待室、服務窗口、熱線電話等,廣泛聽取群眾意見,虛心接受投訴和監督。
2、制度健全、責任明確,確保計劃生育行政執法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為了進一步明確責任,市、縣(區)各級計生部門根據各自實際,制定出臺了行政執法責任制、責任追究制、政務公開制度、評議考核制度、公示制度以及監督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并上墻公示。對計生執法案件從執法主體、執法程序及執法文書等方面都進行了具體、明確規范。通過各項制度的建立健全,進一步明確了相關責任,規范了計劃生育干部的行政執法行為。全市基本形成了“行政公示、服務承諾、政務公開、責任明確、過錯追究、監督到位”的計劃生育依法管理工作機制。
3、計劃生育便民維權活動收效良好。各縣區在各自工作基礎上各具特色開展了計劃生育便民維權活動。商州區、鄉兩級建立了計劃生育便民服務辦公室,采取電話咨詢、工作人員集中辦公的方式,針對不同的服務項目,辦公室具體設置了政策咨詢、生育證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辦理、技術服務、投訴受理等服務臺,推行“一站式”服務模式,讓群眾只進一個門,就能把需要辦理的事務全部辦完。柞水縣、鄉兩級設立了便民維權投訴、咨詢和有獎舉報電話,制作了舉報箱,設立有信訪接待室,建立了首問責任制,實行承諾服務,千方百計維護育齡群眾的合法權益。其他各縣也結合工作實際,多種形式開展了此項活動,如向群眾發放便民維權、優質服務卡,向群眾宣傳便民維權的內容、辦事程序及主辦單位人員、聯系電話和投訴電話等,做到群眾辦事隨叫隨到,不讓群眾跑回頭路。
4、城鎮違法生育專項治理行動震懾效果明顯。為了深入貫徹中央《決定》精神,維護正常生育秩序,進一步穩定低生育水平,按照中、省統一安排,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下,我市從20*年8月至20*年9份在全市開展了城鎮違法生育專項治理行動。在市人口和計劃生育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各縣(區)通過認真摸底排查對*年以來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國有集體企業和其他單位的黨員、干部、職工及其他城鎮居民的違法生育情況進行清理清查、主任登記、建立檔案。據統計,此次活動全市共清理出城鎮違法生育130起,處理126起,其中黨員干部16起,行政處罰12人,共征收社會撫養費128.5萬元。
二、我市計劃生育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分析:
(一)個別地方領導認識不到位,重視程度不高。計劃生育工作作為基本國策一直受到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但個別地方領導只注重計劃生育質量指標的提高,沒有認識到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對于新時期、新階段計劃生育工作形勢的變化認識不到位,沒有在工作思路上與時俱進,工作方式和方法仍然停留在過去依靠行政強制手段推行計劃生育的階段,沒有站在落實以人為本的、構建和諧社會、推進民主法制建設的戰略高度看待計劃生育工作,仍然殘留“法外特權”思想,認為只要能完成人口質量指標,違點法也不要緊。對于依法行政工作缺乏具體要求和正確引導,一定程度上縱容了基層在工作方式上出現的違法行為。
(二)立法與實際工作存在脫節現象,具體執行難度較大。一是現行《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還不完善,對一些違法行為沒有明確的制約措施,如《省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已生育一個子女未經批準懷孕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但在法律責任中并未規定相應的處理措施,給實際工作造成了很大困難,計劃外懷孕的群眾在計生干部反復思想工作無效的情況下,一些地方為保證人口計劃地完成,對其強制采取補救措施,造成了執法過程中的侵權行為。還有很多具體問題,例如非婚生育的法律責任問題、再婚夫婦的計劃生育問題、獨生子女身份在各種特殊情況下的具體認定等,沒有配套解釋,省人大也未針對這些具體問題在全省統一口徑。由于各地執法人員對政策的理解差異難免會造成實際執行上的
不平衡。二是與上位法以及其他法律規定有相互沖突的現象,如《省條例》在法律責任一章中規定了“計劃外生育的人員不得錄用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組織工作人員。”這一規定顯然與《民法通則》中關于公民權利的規定相沖突。另外第三十九條“獨生子女父母從機關、事業單位退休的,加發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加發后的退休金合計不超過本人原標準工資;從企業退休的,應當提高基本養老金的標準,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執行時間是20*年9月29日。而陜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20*年下發的《關于基礎養老金計發有關問題的通知》(陜勞社發[20*]89號)
文件中“提高5%基礎養老金的人員范圍是:20*年1月1日以后辦理退休手續符合《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獨生子女父母。”兩個規定在執行時間上存在沖突,增加了操作難度。類似這些在立法方面造成的漏洞給計劃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帶來諸多困難。
(三)基層計生執法隊伍不穩定、干部素質參差不齊,執法水平亟待提高。據統計,目前全市共有計生執法人員465人,全部取得了行政執法資格證書,主要存在的問題是:一是基層計生干部普遍學歷較低、流動較快,對于計劃生育政策法規不是很熟悉,執法能力和水平有限。其中很大一部分因素是目前基層計劃生育工作任務繁重、壓力較大,加之計生干部崗位津貼取消,酬勞微薄、工作辛苦,崗位吸引力越來越小,工作人員流失嚴重。調入人員流動較快,適應崗位時間較短,缺乏工作經驗,業務水平有限。二是執法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操作現象。此次調研,從翻閱的案卷來看,主要問題在于案卷資料缺失,程序不到位,未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立案、調查、取證、處理、送達、公示。另外在執法主體資格、執法人員人數以及征收社會撫養費票據、處罰依據的援用等方面都存在違法違規現象。如個別鄉鎮以計生辦名義向計劃外生育戶下達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還有執法人員無執法資格證進行執法、出具當場處罰票據征收社會撫養費,還有將征收社會撫養費和行政處罰概念混淆、政策適用錯誤等。更有甚者,執法中存在扣押、損壞群眾財物、收取押金、亂罰款等現象,嚴重侵犯了群眾的合法權益。三是自由裁量權的濫用。由于《省條例》在法律責任中預留了處罰彈性,將自由裁量權下放給地方,有利于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操作,但同時也存在諸多隱患。個別干部將自由裁量權的設定看作是權情交易、權錢交易的籌碼,濫用手中的權利,不按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隨意減少或提高征收標準,以追求罰款為目的放水養魚,嚴重影響了計劃生育法律的嚴肅性。
(四)計劃生育政策宣傳仍然存在死角死面。一是部分群眾對計劃生育相關政策規定仍然一知半解甚至知之甚少。從歷年信訪情況來看,咨詢各種法規政策的群眾在信訪總量中占相當大的比例,僅*年一年全市咨詢類信訪案件達478件,占總量的52%,主要涉及生育政策、處罰政策、獎勵優惠政策等方面內容。盡管現行《省條例》已經執行了七年之久,各級計生部門也利用多種載體和形式開展了宣傳活動,但仍有很多群眾對這些和自己切身利益相關的政策還不清楚、不了解,甚至存在誤解。我們經常接到群眾電話咨詢現行生育政策是否調整,聽說第一胎生育男孩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女孩。這就反映出群眾對生育政策的知曉率很低,同時也說明我們的政策宣傳工作不夠細致深入。二是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的觀念尚未深入人心。一方面因素是由于農村養老保障體制不完善,群眾生育愿望與國家現行生育政策之間仍然存在很大差距,對于政策的穩定性存在懷疑,對將來能否實現政府養老持觀望態度,部分群眾仍然堅守
“養兒防老”的傳統觀念。另一方面是經濟因素制約導致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效果不明顯。商洛是貧困地區,財力有限,沒有能力在國家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出臺更多的獎勵政策,現有政策存在很大局限,獎勵標準偏低,落實難以到位,對育齡群眾來說不能從根本上解決他們面臨的生活和養老問題,吸引力不大,不足以影響群眾生育觀念和生育行為的轉變。加之農村實行的“兩免一補”等多項普惠政策的沖擊,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優越感無法凸現出來,部分群眾寧愿超生后支付社會撫養費而放棄優惠政策,想方設法躲生、搶生,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正常的生育秩序。
(五)社會撫養費征收困難。社會撫養費征收難問題是計劃生育行政執法工作中的一個較為突出的難題,據調研數據顯示,全市20*年度的社會撫養費平均征收率為78.97%,個別縣僅為63.82%。造成這個問題的因素比較復雜。一是征收對象綜合情況較差,征收難以到位。從對社會撫養費征收的調研中發現,計劃外生育的對象戶大多是受教育程度較低、家庭經濟狀況較差的群眾,其中很大一部分屬于流動人口,這類群眾基本上不具備按時、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物質條件,請求法院強制執行的實際意義也不大。二是執法手段單一,質量難以保障。計劃生育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只能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工作,實際工作會遇到很多問題,如調查取證,由于權限有限,許多重要證據像流動人口戶籍地或居住地的相關生育情況證明材料、農村非住院分娩孩子的出生證明、個體經營戶本人的收入證明以及群眾舉報的超生子女的私人照片等資料無法直接掌握,不能強制調取更不能擅自拍照,只能依靠對象戶本人提供,造成了工作上的被動局面,也影響了取證質量。
(六)各方配合不到位。一是區域合作不到位,計劃生育政策具有一定的區域性,各地計生政策也不盡相同。據調查,在計劃外生育對象中,有相當一部分是流動人員躲生,由于戶籍地和居住地的政策差異以及溝通配合方面的不到位,居住地的計生部門很難掌握這些人的真實生育狀況,給躲生人員留下可乘之機。二是部門間協作不夠。前些年,我們一個縣區計生部門查處了十件干部職工違法生育案件,并提出了具體的處理意見,但在具體執行處理結果的過程中各部門配合不力,責任難以落實,導致群眾舉報不斷,反響極為惡劣,經市委主要領導批示協調才逐一執行。另外對于黨員、干部、職工違法生育的案件,在計生部門調查結束送交組織、人事部門處理時,這些相關部門仍然要重新進行調查,造成多頭取證、重復調查,既浪費資源又容易造成證據分散、混亂。
三、對策及建議:
(一)加強領導,轉變思想認識。各級領導干部要站在落實以人為本的、構建和諧社會、推進民主法制建設的戰略高度上重新認識人口和計劃生育依法行政工作面臨的新形勢和新問題。樹立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計劃生育行政執法理念,切實以人為本、規范執法程序和執法行為。
(二)深入細致搞好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在現有宣傳方式和宣傳載體的基礎上,各地大膽創新,不斷加大宣傳力度,在細致深入上下功夫。增加宣傳品種類,讓群眾生活中隨處可見計劃生育部門的宣傳資料;在社區、村級舉辦育齡群眾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培訓班,定期宣講有關生育政策、處罰政策,面對面接受群眾咨詢;實行領導干部包村包戶制度或計劃生育戶與育齡群眾結對子的方式,一對一的開展長期的宣傳教育工作。總之,要從生產、生活各方面關注、關心群眾,使廣大群眾能夠真正理解政策、熟悉政策、自覺執行政策,為計生工作順利開展奠定良好的社會基礎。
(三)不斷加大獎罰兌現力度。全面落實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獎勵優惠政策,對計劃生育困難家庭開展救助,建立有效的養老保障機制,使計劃生育家庭真正實現在政治上有地位、經濟上得實惠、生活上有保障,通過利益驅動引導群眾自覺遵守計劃生育政策。另一方面要加大對違法生育行為的處罰力度,對拒不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堅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獎罰分明,獎要足以讓群眾心動,罰足以讓群眾畏懼。
(四)提高執法人員素質,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一是建立計生干部學法用法制度,開展經常性的法律知識培訓、思想政治教育、廉政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不斷提高計生執法隊伍的依法行政能力和行政執法水平。二是充實基層計生執法力量。在各鄉鎮、社區、村級公開招聘計劃生育協管員,從計劃生育戶或返鄉農民工中挑選有文化、素質高、能力強的人員作為基層計劃生育協管員,協助計生干部搞好宣傳、管理、服務和監督工作,每月支付定額報酬。既起到了正面引導和宣傳的作用,也解決了一部分剩余勞動力的就業問題,更重要的是充實了基層計劃生育隊伍的力量,使我們的工作有更多的人來參與。三是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基層計生部門和計生干部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不得濫用職權、違規操作。四是強化監督。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全面監督,建立司法、行政、社會等各個層面的監督機制。嚴格責任追究制度,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違法違規操作行為的,一經查實嚴肅處理。
(五)通力協作,搞好配合。一方面要加強區域間溝通、協作,通過信息平臺以及周邊地區協作等方式加大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力度,在工作上形成“一盤棋”的良好局面。建議在計劃生育領導小組領導下成立計劃生育聯合執法工作隊,具體由計生、公安、法院、工商、教育、城建、衛生、藥監、人事、組織、紀檢等相關部門組成。相關重大案件的查處必須由計劃生育聯合執法工作隊的相關部門抽調人員組織共同進行調查,例如牽扯到黨員、干部違法生育的案件,計生、人事、組織、紀檢等部門必須抽調人員參加;牽扯到“兩非”案件的,計生、公安、衛生、藥檢、工商等部門必須抽調人員參加;牽扯到強制執行的,由計生部門和法院共同參加。各部門聯合執法能夠有效形成合力,從調查取證到處理落實,堅決打擊違法生育行為,維護正常生育秩序。
(六)暢通信訪渠道,完善社會監督。重視初信初訪,努力將矛盾和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計生部門要變群眾上訪為干部下訪,定期主動深入基層了解群眾生產、生活中面臨的困難和問題,盡量協調各方予以解決;慎重解決老戶問題,對于反映的政策內的的合理訴求,盡快予以解決,政策外的要做好相應的解釋工作,對于無理纏訪的,果斷采取措施。計生部門定期邀請人大、政協的相關人員對我們的工作進行監督、評議,提出改進意見,促進工作良性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