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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是一項社會公益事業,在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公民合法權益、實現“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方面,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實施法律援助需要良好的服務模式。為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服務模式,向每一個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援助,促進和諧社會建設,近期,我們對區法律援助服務模式進行了調研。調研采取實地調查、走訪座談、查閱資料等方式進行,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區法律援助服務模式的基本情況
區法律援助服務模式總體情況良好,基本適應了當前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一是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有固定辦公場所和專職工作人員,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規,為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援助。二是法律援助宣傳取得成效。按照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宣傳精神,向廣大人民群眾廣泛宣傳法律援助工作的“三個重點”和“兩種方式”,使得法律援助廣為人知,在需要法律援助時,能夠及時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請給予法律援助。三是法律援助業務有效開展。在法律援助中心的的組織下,專職法律援助人員和社會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社會法律援助志愿者共同承擔了大量的訴訟與非訴訟法律援助工作,較好地承辦各級法院指定的刑事辯護案件;法律援助中心加強與老齡委、工會、共青團、婦聯和殘聯等社會團體的聯系,共同構建法律援助網絡,為各類人群提供法律援助。四是加強對法律援助人員的培訓。通過學習座談、介紹案情、模擬庭審等方式方法,對法律援助人員進行培訓,有效提高法律援助人員的政治素質與業務素質,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五是法律援助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法律援助中心有納入財政預算的法律援助經費,為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資金保障,不必為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擔憂經費不足。
二、區法律援助服務模式存在的主要不足問題
1、對法律援助重要意義認識不夠。部分機關部門和少數領導干部對法律援助重要意義認識不夠,實際上法律援助是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對于依法治國、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法律援助體現了黨和政府為群眾辦實事、解難事,心系群眾利益的誠心誠意,是關心困難群眾的疾苦,為困難群眾謀利,為困難群眾解決沒錢請律師、打官司難的問題。由于對法律援助重要意義認識不夠,使得部分機關部門和少數領導干部不大重視法律援助問題,對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持久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2、法律援助的經費嚴重不足。《法律援助條例》中明文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因此法律援助經費主要來源應當是政府。目前法律援助經費雖然納入政府財政預算,但經費偏低,不能滿足當前法律援助的真正需要。況且當前社會轉型期間矛盾突出,事情多發,申請法律援助的人逐漸增多,法律援助經費不足問題嚴重制約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
3、法律援助人員積極性不高。目前承擔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是律師、公證員和基層法律工作者,其中律師最為主要。法律援助人員辦案雖有一定的經費,但不足以支付最基本的差旅費、通訊費、調查取證費等必要開支。法律援助人員辦案要靠其職業道德和奉獻精神,但這很難做到長期堅持,所以法律援助人員積極性普遍不高。
4、法律援助機構編制人員不足。法律援助是一項嚴肅、細致的工作,需要相應的人員去做。沒有一定的人員,不可能全面實施法律援助,起到法律援助的真正作用。但目前法律援助機構編制人員不足,有時還存在人員不到位或從事其他工作的現象,使得該辦的法律援助案件無人去辦,該進行法律援助的案件無法辦理,造成社會上眾多貧、弱、殘人員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
5、法律援助辦案效率不高。經過廣泛宣傳,法律援助制度已經深入人心,群眾知道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但是對辦理法律援助的具體細節并不很清楚,造成當事人辦理申請時手續沒有帶全,法律援助機構接待當事人只能讓他回去補辦申請法律援助所必須的手續,造成了當事人多跑路卻不能得到法律援助服務的情況。
三、解決法律援助服務模式存在問題的幾點建議
1、加強學習宣傳,提高對法律援助重要意義的認識。要組織相關部門和領導干部認真學習黨、國家和政府有關開展法律援助的系列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精神,使相關部門和領導干部認識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迫切性,從而重視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為開展法律援助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要組織律師、公證員和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援助人員學習法律援助的重要意義,使他們發揚光大扶危濟困、奉獻愛心等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積極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為社會奉獻一份愛心。要利用電視、報刊、宣傳欄、橫幅標語等媒體廣泛宣傳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義,使全社會都來關心支持法律援助事業,自覺為法律援助工作作貢獻。同時,讓廣大法律援助對象了解法律援助機構的職能作用,自覺主動地尋求法律援助,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真正使法律援助工作獲得領導支持、群眾擁護、社會認可。
2、優化服務功能,提高法律援助質量。法律援助中心作為代表政府進行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機構,要優化服務功能,落實工作措施,提高工作水平,服務受援對象。做到不折不扣地按國家規定,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對象,做到應援盡援,無一疏漏;要簡化審查程序,方便受援對象,盡速受理法律援助案件;要及時指派法律服務機構的法律援助人員優先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對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情況實行全程監督,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不因對受援對象提供免費服務而敷衍塞責;要組織協調好公、檢、法等法律援助相關部門和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各律師事務所、公證處、法律服務所的關系,做到渠道暢通,無障礙辦理法律援助案件。
3、深入基層群眾,提供便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基層,做到工作重心下移,使法律援助面向社區、面向農村、面向基層、面向群眾,讓更多的人得到法律援助,使之真正成為黨和政府關心群眾、聯系群眾的橋梁和紐帶。建立以司法所為載體,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依托的三位一體法律援助工作站,把基層的法律援助工作與普法工作相結合,與基層調解工作相結合,與化解基層信訪工作相結合,最大限度地發揮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職能作用,有效地開拓法律援助工作的新領域。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法律援助時,要樹立服務意識,熱心為法律援助對象提供優質服務,做到“接待要熱心、解答要耐心、詢問要細心、記錄要精心、回訪要誠心、承辦要盡心”。接待群眾要做到“一張笑臉、一杯熱茶、一個滿意的回答”,切實提高人民群眾對法律援助工作的滿意度。
4、落實人員編制,組建法律援助“數據庫”。專職法律援助人員是對法律援助服務指導、管理、承辦的主要人員,法律援助的大部分工作量落在了專職法律援助人員身上,人員不到位,將會制約法律援助工作的進一步發展。為此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人員編制,確保專職法律援助人員到位,不挪作他用,以有充足的人力做好法律援助工作。要組建法律援助“數據庫”,要建好“法律援助工作者數據庫”,將具有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納入數據庫名錄,以便能夠隨時使用,及時開展法律援助工作。要建好“法律援助對象數據庫”,摸清法律援助對象,對農村、城鎮低保戶、特困戶、經濟困難農民工、殘疾人、孤兒等人群進行逐戶核對、登記。經確認后,進行細化分類,把他們納入“法律援助對象數據庫”,以便及時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5、提供經費保障,切實開展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經費短缺是制約法律援助工作發展的重要問題,法律援助機構要將爭取法律援助業務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并保證法律援助經費隨地方經濟的發展和財力的增加,逐年提高經費額度和比率,確保法律援助經費能夠基本滿足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不再因經費短缺制約法律援助工作發展或被迫放棄一些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機構要在司法行政部門領導的大力支持下,與有關部門協調配合,積極主動與各級財政部門協商,爭取將法律援助經費列入司法行政經費預算科目。法律援助機構要擴大法律援助經費來源,爭取相關企業資助,積極在社會上募捐資金,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合理利用經費,為更多需要法律援助的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
6、加強專業培訓,提高法律援助人員業務素質。法律援助機構要針對部分法律援助人員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不夠高的實際,采用集中學習、授課培訓等方式,加強對法律援助人員的專業培訓,提高法律援助人員的業務素質,以便更好的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在提高法律援助人員業務素質的同時,要加強政治思想教育,提高法律援助人員的思想情操和職業道德,增強工作積極性,發揚無私奉獻精神,真正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為構建和諧社會作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