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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政法論文范文精選

前言:在撰寫財經政法論文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財經政法論文

博士開題報告

一、開題報告的主要內容

開題報告主要檢驗博士生對專業知識的獨立駕馭能力和研究能力,考察寫作論文準備工作是否深入細致,包括選題是否恰當,資料占有是否翔實、全面,對國內外的研究現狀是否了解,本人的研究是否具有開拓性、創新性等。

開題報告應涉及以下主要內容:論文選題的意義;論文的主體框架、主要內容和主要觀點;論文有哪些創新或突破;資料收集情況及所參閱的重要文獻;論文寫作過程中將面臨的主要問題和困難。

二、開題報告的完成時間

學位論文開題是研究生寫作論文的必經過程,寫作學位論文之前都必須參加開題報告會。博士生應在入學后第三學期第五周至第四學期第十周期間完成學位論文開題報告并參加博士論文開題報告會;有特殊情況的,經學院批準、報研究生部備案后可延期一年。

三、開題報告會的組織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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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專業生培養研討

摘要:由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研究中心主辦的“全國經濟法專業研究生培養模式創新研討會”于2006年5月13日至14日在重慶召開,專門研究經濟法專業研究生培養模式創新的全國性會議在我國尚屬首次。來自全國已經取得經濟法學科博士和碩士學位授予權的17所高等院校的40余位代表參加了會議。與會人員主要是具有豐富的培養研究生實踐經驗的博士和碩士生導師,同時也邀請了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門的代表以及我校部分博士和碩士研究生代表參加。重慶市教委學位辦的領導同志也親臨會議指導。

這是一次小規模、高層次的研討會。這次會議除了收到論文及相關資料20余篇外,主要采取面對面的交流方式,其中包括專門聽取研究生代表的意見。與會代表圍繞經濟法專業研究生的招生、培養目標、課程設置、教學方法、學位論文的撰寫、評判標準以及論文答辯等事宜進行了深入而熱烈的討論,既有共識,又有交鋒,現將主要觀點綜述如下:

一、經濟法專業研究生培養的歷史回顧

建國以來,我國法學教育發展的五個階段,既1949至1977年的院系調整階段,1977至1983年的法學恢復時期,1984至1992年的蓬勃發展時期,1993至1999年的“調整、充實、提高”階段和1999年至今的擴招階段。隨著我國法學教育的迅速發展,經濟法學異軍突起,在法學中占有重要地位。西南政法大學李昌麒教授指出,隨著我國依法治國戰略的推進和法學教育的發展,法學已經成為我國社會科學中的一個顯學。有學者認為,“就中國法律來說,最有自主知識產權、最具中國特色的法律學科也許就是經濟法原理了。”早在1981年,北京大學就開始招收經濟法專業的碩士生,接著是五所政法院校、許多綜合大學以及工科、師范院校等相繼取得了經濟法碩士和博士授予權。到目前為止,據不完全統計,在全國高等學校當中取得經濟法碩士授予權的學校已達80余所,其中去年就有29所學校取得了經濟法碩士學位授予權;取得經濟法博士授予權的學校已達13所;在許多學校開辦的法律碩士專業當中,也有相當一部分學生將經濟法作為其論文的寫作方向。現在可以說,經濟法學已經成為法學專業當中研究生人數最多的學科之一。這種狀況的存在不僅是一種激勵,同時更是一種鞭策,它為經濟法研究生的教育培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創新研究生的培養模式就顯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經濟法專業研究生教育的招生和學制

隨著研究生教育的發展,招生規模的擴大影響到研究生的培養質量,如何在新形勢下對招生與學制進行改革和創新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與會代表對此進行了深入的討論,普遍認為應當從考試科目的設置、筆試與復試分數的比重以及復試程序方面不斷創新招生制度,一些代表介紹了各自學校在這方面創新所取得的經驗。在學制方面,代表普遍認為應該由國家作出統一規定,而不宜由學校自主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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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專業寫作要求

【摘要】會計專業論文是一類具有專業內容特征的社會科學學術論文,其寫作過程與表達形式必須符合相關學術規范的要求。會計專業論文按內容與要求可分為不同類型。盡管不同類型的會計專業論文有著不同的寫作目標,但均應遵循基本的寫作程序,應當具有共同的主體學術要素,應當符合基本的學術表達規范。

【關鍵詞】會計專業論文;寫作程序;學術要素;學術規范

會計理論研究工作中,當研究人員根據研究目標,按照一定的研究程序完成研究任務后,所形成的研究成果必須要以一定形式反映出來,論文就是最基本的一種表現形式。論文寫作并不是一件可以隨意而為之的事,它不僅要遵循一定的基本程序,也要具備一些共同的主體學術要素,同時在其表達上更加應當遵循相應的學術規范。只有這樣,所完成的論文才具備相應的文獻價值并產生相應的學術效益與學術影響。本文擬圍繞這一主題作簡要描述與討論。

一、會計專業論文寫作的基本要求

(一)會計專業論文是學術論文的一種

什么是學術論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國家標準局的《科學技術報告、學位論文和學術論文的編寫格式(GB7713-87)》中指出:“學術論文是指某一學術課題在實驗性、理論性或觀測性上具有新的科學研究成果或創新見解的知識和科學記錄;或是某種已知原理應用于實際中取得新進展的科學總結,用以提供學術會議上宣讀、交流或討論;或在學術刊物上發表;或作其他用途的書面文件。”簡而言之,學術論文就是用來進行科學研究和描述科研成果的文章,它既是探討問題進行科學研究的一種手段,又是描述科研成果進行學術交流的一種工具。一般意義上的學術論文,應當具有四方面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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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財經類院校人才培養論文

一、人才培養模式的設計

一般來說,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模式設計主要有三種形式:定制式人才培養模式、聯動式人才培養模式和連讀式人才培養模式。自2011年教育部啟動卓越計劃以來,各類高校針對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模式的創新,結合上述三種理論模式和法學教育實踐,設計了符合自身條件的、形式多樣、各具特色的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模式。例如:作為全國法學專業類高校,中國政法大學將法學教育定位于法律職業教育,整合法學本科教育與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實施6年兩階段“4年基礎學習+2年應用學習”融貫式培養;華東政法大學的“通識教育+跨學科(專業)教育+校企聯合培養+科研能力訓練”培養模式;西南政法大學開設了“實務人才實驗班”和“學術人才實驗班”,分別制定人才培養方案獨立培養等。由此看出,作為規模較大的法學專業類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并沒有固定、統一的格式,都能堅持既繼承自身的傳統優勢,又呈現多元化的法律人才培養新模式。與之相比,作為規模較大的全國性財經類院校設計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模式時,一般強調法學學科與經濟管理類學科交叉復合教育,并積極探索國際化的道路。如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的“三會’人才培養模式;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卓越法律人才“英語+經貿+法學”的培養模式。相比地方財經類院校,除了部分處于沿海開放城市高校外,其他高校多淡化外語要求,更多結合自身優勢設計符合自身特點的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如河北經貿大學的“通識教育+專業培養+實踐實訓+流程構建”;南京財經大學的“通識教育+職業發展教育、創業教育、第二課堂+公共基礎課程+專業基礎課程、專業課程+實踐教學”的培養模式。上海立信會計學院的“懂法律、懂會計、懂稅務”人才培養模式。總之,作為地方財經類院校,應科學借鑒法學專業類高校定制式人才培養模式、聯動式人才培養模式和連讀式人才培養模式等有益探索,并汲取全國性財經類院校比較成功的經驗和已有的部分地方財經類院校的實踐,積極創新并科學合理設計符合自身實際的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即堅持“通識教育+財經類專業教育+校企聯合培養+實務培訓”培養模式。基于學分制教學管理模式,結合實施雙專業、雙學位等培養制度,確保法學專業基本品格基礎上,突出法學與經濟管理類學科專業交叉滲透;通過模擬審判等方式全面強化實踐教學;加強校企、校校聯合,構建學校教育與法律實務部門人才需求之間聯動機制。

二、地方財經類院校實現培養卓越法律人才目標的路徑

(一)改革人才培養方案

體現地方財經院校法學專業特色為了體現財經院校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特色,實現人才培養目標定位,應結合各自學校的經濟管理優勢學科和財經特色,對人才培養方案進行了修訂,凝練法學專業的方向。通過專業方向的改革,畢業生應獲得以下幾方面的知識和能力:

(1)掌握法學學科的基本理論與基本知識,熟悉經濟管理類學科基本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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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法學教育與人才培養研究論文

一、中國法學教育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學教育,可以劃分為以下幾個時期:1949年至1957年法學教育的初創時期;1958年至1976年法學教育的挫折和停滯時期;1977年至1993年法學教育的重建和恢復時期;1994年以來的急速發展時期。

(一)法學教育的初創時期(1949-1957)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成立,當時全國53所高等院校設有法律系,有在校法學本科生7338人。[1]1952-1953年進行"院系調整",對原有53個法律系進行整合歸并,創設四所政法學院,即北京政法學院、西南政法學院、華東政法學院和中南政法學院,并在六所綜合大學設置法律系,即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東北人民大學法律系、武漢大學法律系、北京大學法律系、復旦大學法律系和西北大學法律系,構成新中國法學教育的"四院六系"。在一舉廢除中華民國時期的全部法學教科書之后,代之以從蘇聯引進的各種法學教材,并聘請蘇聯專家擔任主要科目的授課教師。至1957年才出版了新中國自己的第一套法學教科書。至1957年,全國累計招收法律本科生12569人,畢業法律本科生10856人,當年有在校法律本科生7954人。

(二)法學教育遭受挫折和停滯時期(1958-1976)

1956年開展所謂"整風反右"運動,強調階級斗爭和否定法治的左的思潮泛濫,凡是主張法治和主張法律具有繼承性和社會性的法學教師均受到批判并被劃為"資產階級右派",導致了中國法學教育的急遽萎縮和衰敗。1959年撤銷了主管法學教育的司法部。四所政法學院被下放地方,并壓縮招生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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