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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管理范文精選

前言:在撰寫承包合同管理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農業承包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業承包合同管理,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護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河南省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農業承包合同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內部成員及其他承包者簽訂的明確雙方在生產、經營、分配過程中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于我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承包者簽訂的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副業及其他生產經營項目的承包合同(以下簡稱合同)。

第四條農業合同承包,堅持民主公開、自愿互利、協商一致、誠實信用、有利于生產經營的原則。

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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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意見

黨的*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農村普遍實行了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使億萬農民獲得了生產經營的自主權,煥發出極大的生產熱情,農村改革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黨的十三屆八中全會再次肯定了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長期不變。鄧小平同志在視察南方時的談話進一步講:"即使沒有新的主意也可以,就是不要變,不要使人們感到政策變了。"這完全符合廣大農民的共同心愿。要使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長期穩定,并不斷完善,必須將其納入法制的軌道。依法管理農村承包合同,這是穩定和完善家庭聯產承包制的重要保證。

目前,全國共簽訂三億多份農村承包合同。幾年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主管部門始終把農業承包合同管理作為鞏固農村改革成果,維護農村安定團結的基礎工作來抓,在指導合同簽訂,進行合同鑒證,監督合同履行,調解處理合同糾紛等方面做了大量深入、細致的工作。與此同時,多數省(區、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根據農業承包合同的特殊性,加強了法規制度建設。全國已有二十四個省(區、市)了農業(村)承包合同管理條例或辦法,使農業承包合同管理納入了法制的軌道。據統計,農業承包合同的完備率由**年的43.3%上升到*年的77.1%,兌現率由77%上升到91.2%,糾紛率由6.4%下降到3.2%。依法管理農業承包合同,對于穩定和完善聯產承包責任制,激發和保護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維護農村良好的經濟秩序和安定團結的社會局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也應該看到,農業承包合同管理狀況與農村改革和發展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在了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條例或者辦法的二十四個省(區、市)中,有七個省(區、市)是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公布的地方性法規,其他十七個省(區、市)都是由省級政府或者主管業務部門的辦法,缺乏法律約束力。還有六個省(區、市)尚未制定相應的法規或者制度。在廣大農村,由于認識問題、經濟利益問題,不能自覺維護承包合同、不履行承包合同的現象時有發生,甚至隨意侵犯農民的經營自主權和合法利益,加上人口的增長、遷移和市場、價格等因素的不斷變化,合同的變更、解除以及合同糾紛的調解任務相當繁重。目前,每年仍有約三千萬份合同不能兌現,合同糾紛近一千萬起,由此引起的惡性案件時有發生。最近,一些地方群眾上訪又有上升趨勢。在這種情況下,加強農業承包合同管理的法制建設,是十分必要的。

我國地域遼闊,地區間差異較大,經濟發展水平很不平衡,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具體形式和完善程度不盡相同,因此,制定農業承包合同的管理法規,必須因地制宜,符合各地的實際情況。從已經制定了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條例或者辦法的二十四個省(區、市)的情況看,由省(區、市)地方權力機關制定地方性法規比較切實可行。為了逐步把農業承包合同納入依法管理的軌道,加強對承包合同的管理,保護和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促進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現講如下意見:

一、各級人民政府要把依法加強農業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提高到穩定和完善黨在農村中的基本政策的高度加以重視。農業承包合同管理工作關系到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影響面很大,政策性很強,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領導,督促和支持業務主管部門做好這項工作。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農村工作部門要把農業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主要領導要親自抓。

二、要進一步加強農業承包合同的法制建設。各級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實把農業承包合同管理逐步納入法制的軌道。已經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法規的省(區、市),要有法必依,認真做好實施工作,并搞好配套措施的制定;尚未農業承包合同法規的省(區、市),可參照有關省(區、市)的經驗和做法,結合本省(區、市)實際情況,抓緊制定,盡快施行。

三、依法管理農業承包合同。農業承包合同一經依法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目前已經簽訂的三億多份農村承包合同,都具有法律約束力,應予保護。農業承包合同的管理,包括合同的簽訂和鑒證,無效合同的確認和處理,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糾紛的調解和仲裁等,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辦事,一定要杜絕單方面違約、毀約的現象;杜絕在農業承包合同的管理上強迫命令、隨意侵權、以權代法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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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經濟承包合同管理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以下簡稱承包合同)的管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農村經濟秩序,完善承包經營責任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農業、林業、畜牧業、副業、漁業、工業、商業、建筑業、運輸業、服務業的承包合同。

第三條訂立承包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符合國家政策和計劃的要求,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第五條農村集體所有的資源、資產、經營項目和集體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國家資源承包后,其所有權性質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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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通知

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糾紛,保護農民合法權益,是穩定農村、發展農業、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項基礎工作。為繼續推動我旗農村土地承包和土地經營權流轉規范管理,依法落實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切實維護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現就進一步加強全旗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開展以補簽、補發合同書和經營權證為重點的農村土地承包完善工作

土地承包合同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農民承包、經營土地的法律依據和有效證明,也是農民依法獲得征地補償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目前,我旗還有部分農戶未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和未領取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還有部分農戶因土地流轉、證書丟失、土地征占、退耕還林等原因需要補簽補發和變更注銷合同及經營權證。各鄉鎮(含中心)要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農業部令33號)抓緊補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確保證書全部發放到戶。在補簽補發或換發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時必須堅持三大原則:一是堅持穩定土地承包關系30年不變的原則。補簽補發合同書和經營權證書,是政策上完善二輪承包關系,不是重新開展二輪土地承包,不得重新發包,不搞重新丈量,不得借機調整土地,不得借機改變原承包期限;二是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民主協商的原則。在補簽補發承包合同書和經營權證書過程中,要保障農民群眾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和監督權,遇到重大、復雜和涉及面廣的疑難問題,要及時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三是堅持“先確權,后發證”的原則,補簽補發合同書和經營權證書時要搞清楚各承包戶承包地塊的權屬,保證補簽補發工作依法、有序、平穩進行。同時在具體工作中還要按照“核實、完善、規范”三個要求來認真開展。“核實”就是將二輪土地承包以來的土地承包、土地流轉、專業承包進行逐項核實、逐地核實,全面清理土地,完善臺賬管理,對核實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做到土地臺帳、承包合同、經營權證內容“三統一”。“完善”就是對二輪土地承包以來在土地承包、土地流轉、專業承包等方面手續不完善、已訂立的合同協議等條款不清晰的,全部進行完善,確保做到雙方權利、義務明確,條款無異議。“規范”就是通過清理和完善,使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土地流轉、專業承包管理達到規范化、制度化的要求。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業部令47號)加強對當前土地流轉的規范管理。在簽合同時,各鄉鎮村可參照修訂后的合同文本(在原土地承包合同的某些條款上做了必要的修訂)與應簽未簽和新增人口進行補簽。原已簽訂的二輪土地承包合同仍然有效。對于二輪土地承包后一直承包耕地但未簽訂二輪土地承包合同的農戶,承包期起止時間應和當地簽訂合同的農戶一致,即“前后齊”;對于新增人口分地簽訂承包合同的起始時間為簽訂的實際日期,結束時間應和當地其他簽訂合同的農戶一致,即“前不齊后齊”。

二、進一步規范土地承包合同檔案管理和嚴格農村機動地管理工作

土地承包檔案是開展延包工作落實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重要原始依據,是黨和國家的農村基本政策在基層落實情況的歷史記錄,必須及時規范整理,不得損毀、遺失。要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檔案法》的規定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檔案管理責任制,做到土地承包相關文件、合同、方案、臺帳、表冊等資料完整齊全,實行專柜存放,專人管理。同時要建立農戶承包臺帳,農戶承包經營權流轉臺帳,“四荒地”等專業承包臺帳,逐步實現土地檔案管理的標準化和制度化,不斷完善土地承包檔案管理工作。

機動地的預留管理和使用,是農村土地承包中農民普遍關注的重要問題。要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規范管理,有效防止和消除機動地管理使用中的矛盾和問題。一是嚴格控制機動地面積。2003年3月1日實施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本法實施前已經預留機動地的,機動地面積不得超過本集體經濟組織耕地總面積的5%,不足5%的不得再增加機動地。本法實施前未留機動地的,本法實施后不得再留機動地。二是依法規范機動地發包。依法預留的機動地應當優先用于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新增人口。機動地對外發包應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其它方式的承包程序公開、公正、公平地進行,不得搞暗箱操作。承包期限要合理,承包手續要完備,同等條件下機動地發包方要保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優先承包權。三是規范機動地收益管理。發包機動地及“四荒”等獲得的收入,歸本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共有,必須納入農村集體帳內核算和財務管理及村務公開內容,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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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鄉鎮土地承包管理意見

為切實完善和規范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確實保障農民的長久土地承包使用權,有效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承包法》)及《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以下簡稱《承包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的實際,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全縣農村土地承包和經營權流轉合同管理工作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九九五年以來,全縣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政策法規,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承包合同的順延,為承包土地的多數農戶發放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使農民真正得到了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存在的問題也不少,主要表現在:

1、“二輪”家庭承包土地合同沒有全部落實到位,“四到戶”率較低。據統計,全縣至今仍有30%以上的承包土地的農戶沒有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續簽“二輪”家庭承包合同。

2、已簽訂的合同存在不規范、不完善等問題。首先是地塊的“四至”定位不準確。其次是文本不規范。部分鄉(鎮)、村把家庭承包土地合同、“四荒”發包合同和經營權流轉合同混為一體,自制自用不規范合同書文本。三是部分鄉(鎮)村“四荒”土地、機動地等集體土地的發包程序不規范,不符合《承包法》和《承包法辦法》的規定,個別還存在“一地多主”現象。四是土地經營權擅自流轉現象較為普遍,程序不合法。致使有些土地流轉合同改變了主體和農業使用用途。

3、鄉(鎮)農經管理員流失嚴重。截至去年十一月份底僅有北周莊、馬營、下喇叭三個鄉(鎮)有專職農經管理員,且在崗從事農經管理工作。其余因人事變動及其他因素不再從事專項工作,導致鄉鎮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鑒證和糾紛處理等管理工作缺乏熟悉業務的專職人員把關,處于混亂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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