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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政府強制采購節能產品制度的通知》(國辦發〔*〕51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建立政府優先強制采購節能環保和自主創新產品制度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建立政府優先強制采購節能環保和自主創新產品制度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各地各部門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積極采購、使用節能環保和自主創新產品,大大降低了能耗水平,支持了企業自主創新,對在全社會形成節能環保和自主創新風尚起到了良好的引導作用。同時也要看到,由于認識不夠到位,措施不夠配套,工作力度不夠等原因,在一些地區和部門,政府機構采購節能環保和自主創新產品的比例還比較低,政府機構人均能耗、單位建筑能耗還比較高,節能環保潛力較大,支持自主創新力度亟待加強。建立政府優先強制采購節能環保和自主創新產品制度,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及國務院加強節能減排、支持自主創新工作的有力措施,也是貫徹落實“創業富民、創新強省”總戰略的具體措施,不僅有利于降低政府機構能耗水平,節約財政資金,而且有利于促進全社會做好節能減排、自主創新工作。各地區、各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充分認識政府優先強制采購節能環保和自主創新產品的重要意義,增強執行制度的自覺性,采取措施大力推動政府采購節能環保和自主創新產品工作。
二、建立政府優先強制采購節能環保和自主創新產品制度
(一)建立優先強制采購制度。各政府采購單位要在技術、服務等指標均滿足采購需求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和財政部、國家發改委等部門制定的《節能產品政府采購實施意見》、《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實施意見》、《無線局域網產品政府采購實施意見》、《關于實施促進自主創新政府采購政策的若干意見》等有關規定,優先采購列入國家《政府采購清單(或目錄)》的節能環保、自主創新和無線局域網產品,或雖未列入國家目錄清單,但有利于推動我省循環經濟發展和企業創新的再生產品、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等產品。同時,對部分節能環保效果突出、技術性能穩定和供應商數量充足的空調機、計算機、打印機、復印機等辦公設備、照明產品和用水器具等,在優先采購的基礎上實施強制采購。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6號),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鼓勵、扶持自主創新產品的研究和應用,規范政府首購和訂購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統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開展首購、訂購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首購,是指對于國內企業或科研機構生產或開發的,暫不具有市場競爭力,但符合國民經濟發展要求、代表先進技術發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場的產品(以下統稱首購產品),通過政府采購方式由采購人或政府首先采購的行為。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訂購,是指對于國家需要研究開發的重大創新產品、技術、軟科學研究課題等(以下統稱訂購產品),通過政府采購方式面向全社會確定研究開發和生產機構(以下統稱訂購產品供應商)的行為。
第五條首購和訂購的產品應當具有首創和自主研發性質。屬于自主創新產品的,應當按照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政策執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6號),實施促進自主創新的政府采購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和履行應當有利于促進自主創新,提高自主創新產品的競爭力。
第三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統稱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機構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簽訂購買自主創新產品合同時,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自主創新產品是指納入財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貨物和服務。目錄由財政部會同科技部等有關部門在國家認定的自主創新產品范圍內研究制訂。
本辦法所稱采購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和經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其他采購機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實施促進自主創新的政府采購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統稱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優先購買自主創新產品。
本辦法所稱自主創新產品是指納入財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貨物和服務。目錄由財政部會同科技部等有關部門在國家認定的自主創新產品范圍內研究制訂。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機構(以下統稱招標采購單位)開展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活動的評審工作。
本辦法所稱采購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和經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其他采購機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6號),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鼓勵、扶持自主創新產品的研究和應用,規范政府首購和訂購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統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開展首購、訂購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首購,是指對于國內企業或科研機構生產或開發的,暫不具有市場競爭力,但符合國民經濟發展要求、代表先進技術發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場的產品(以下統稱首購產品),通過政府采購方式由采購人或政府首先采購的行為。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訂購,是指對于國家需要研究開發的重大創新產品、技術、軟科學研究課題等(以下統稱訂購產品),通過政府采購方式面向全社會確定研究開發和生產機構(以下統稱訂購產品供應商)的行為。
第五條首購和訂購的產品應當具有首創和自主研發性質。屬于自主創新產品的,應當按照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