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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制度論文范文精選

前言:在撰寫法人制度論文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法人制度論文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公司法論文

一、我國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內涵

我國公司法起步相對較晚,在2005年《公司法》以前,雖然在司法實踐中對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有具體的運用,而且國務院和相應司法解釋也對此制度有所體現,但是我國公司法中并沒有對此制度做相應的規定。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出現了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如:“公司財產不獨立、人格混同”“抽逃出資”、“過度控制”等規律性公司問題。侵犯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擾亂了正常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所以在已有的初步形成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理論與實踐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國情基本國情,學習國外先進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在新《公司法》中對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做了相關的規定,來解決公司法人制度中存在的相關問題。我國在2005年《公司法》中引入了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世界上最先用立法確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國家,在世界公司法領域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根據我國《公司法》第20條第三款以及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可知,我國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是指在某種具體法律關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對公司的獨立人格進行否認,使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法律制度。

二、我國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構成要件

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不僅是對股東有限責任的例外規定,而且還是對公司法人獨立地位的必要補充。其主要用于防范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來逃避債務。因此,筆者認為我們應準確謹慎的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準確掌握其構成要件。

1.前提要件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適用的前提要件是公司的設立與登記的合法有效,這樣股東和公司才能夠真正的分離。即公司取得了獨立法人人格,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而非無限責任。這才為公司股東濫用公司獨立地位提供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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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組織化共識和分歧

[關鍵詞]組織化;農民政治組織;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區合作經濟組織;“兩社”

一、共識:關于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的必要性

提高中國農民的組織化程度,不論是在政治的意義上還是在經濟的意義上都有呼聲。盡管總的說來提高中國農民組織化程度的呼聲還沒有形成大的氣候,但是凡是研究、關注或者涉及到這個問題的人,都無一例外地堅定地認為,應該極大地提高中國農民的組織化程度。不過相比之下最近幾年在經濟意義上的呼聲要更高一些。

1.關于提高農民在政治上的組織化

從20世紀90年代初就有不少的專家學者主張建立反映農民利益的農民組織,如李修義發表于《中國農村經濟》1992年第6期的《關于試辦"農民協會"的若干問題》,洪大用發表于《社會學與社會調查》1992年第6期的《當代中國農民利益集團的幾個問題》,陳寄根在《改革與戰略》1993年第6期所寫的《建設中國農民協會的探討》,谷文曉在《內部文稿》1993年第10期上所寫的《建立農民組織,保護農民利益》等文章,都主張建立代表農民利益的農民組織。這一階段人們對建立農民組織的關注更多側重的是能履行政治功能、代表農民利益的農民組織,如李修義在上文中對農民協會的設計就是:"農民協會既要反映會員的愿望和要求,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又要貫徹政府的政策法令,在政府和農民之間起橋梁和紐帶作用……"洪大用所用的術語是"農民利益集團",更加突出了農民組織的政治功能,他認為建立農民利益集團,有助于切實保護農民利益,促進農業、農村的繁榮和發展,有助于協調社會各利益集團間的關系,有助于促進民主政治建設,促進關于農業、農村問題決策的民主化等。

另外一些政治學者從政府過程的角度也主張應該提高中國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如南開大學政治學系的朱先磊教授在"當代中國政府過程"、"當代中國階層分析"等課堂上就經常發表這樣的主張。程同順發表于《鄉鎮論壇》1996年第11期的文章《農民究竟應該怎樣表達自己的利益》,從政府過程的利益表達環節提出,中國農民在利益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但是利益表達卻呈現個體化、分散化的特征,這就使農民的利益表達不能從長遠的角度反映農民的整體利益,表達效果缺乏應有的力度,不能對國家政策產生實質性的影響,因此從保護農民利益的角度應該建立一些反映農民利益的組織或機構。項繼權發表于《華中師范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1999年第5期的論文《農民協會的組織功能和作用》,則系統考察了愛爾蘭農民協會影響政府決策的方式和途徑,揭示了在現代社會中農民的組織化對保護農民利益、促進農業發展和維護社會政治穩定能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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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組織化共識和分歧

[關鍵詞]組織化;農民政治組織;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區合作經濟組織;“兩社”

一、共識:關于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的必要性

提高中國農民的組織化程度,不論是在政治的意義上還是在經濟的意義上都有呼聲。盡管總的說來提高中國農民組織化程度的呼聲還沒有形成大的氣候,但是凡是研究、關注或者涉及到這個問題的人,都無一例外地堅定地認為,應該極大地提高中國農民的組織化程度。不過相比之下最近幾年在經濟意義上的呼聲要更高一些。

1.關于提高農民在政治上的組織化

從20世紀90年代初就有不少的專家學者主張建立反映農民利益的農民組織,如李修義發表于《中國農村經濟》1992年第6期的《關于試辦"農民協會"的若干問題》,洪大用發表于《社會學與社會調查》1992年第6期的《當代中國農民利益集團的幾個問題》,陳寄根在《改革與戰略》1993年第6期所寫的《建設中國農民協會的探討》,谷文曉在《內部文稿》1993年第10期上所寫的《建立農民組織,保護農民利益》等文章,都主張建立代表農民利益的農民組織。這一階段人們對建立農民組織的關注更多側重的是能履行政治功能、代表農民利益的農民組織,如李修義在上文中對農民協會的設計就是:"農民協會既要反映會員的愿望和要求,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又要貫徹政府的政策法令,在政府和農民之間起橋梁和紐帶作用……"洪大用所用的術語是"農民利益集團",更加突出了農民組織的政治功能,他認為建立農民利益集團,有助于切實保護農民利益,促進農業、農村的繁榮和發展,有助于協調社會各利益集團間的關系,有助于促進民主政治建設,促進關于農業、農村問題決策的民主化等。

另外一些政治學者從政府過程的角度也主張應該提高中國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如南開大學政治學系的朱先磊教授在"當代中國政府過程"、"當代中國階層分析"等課堂上就經常發表這樣的主張。程同順發表于《鄉鎮論壇》1996年第11期的文章《農民究竟應該怎樣表達自己的利益》,從政府過程的利益表達環節提出,中國農民在利益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但是利益表達卻呈現個體化、分散化的特征,這就使農民的利益表達不能從長遠的角度反映農民的整體利益,表達效果缺乏應有的力度,不能對國家政策產生實質性的影響,因此從保護農民利益的角度應該建立一些反映農民利益的組織或機構。項繼權發表于《華中師范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1999年第5期的論文《農民協會的組織功能和作用》,則系統考察了愛爾蘭農民協會影響政府決策的方式和途徑,揭示了在現代社會中農民的組織化對保護農民利益、促進農業發展和維護社會政治穩定能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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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建議

摘要:依法治國是黨中央提出的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要認真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就必須切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因此,本文針對依法行政方面相關的問題進行探討,對于保證嚴格依法行政,實施依法治國,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具有重要意義。本文首先從國家權力分工的一般原理、行政機關機關與公民法人的關系,行政機關在實施依法治國中擔負的責任、推動整個社會化進程的需要四個方面闡明了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關鍵這一重要論點;然后針對我國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從行政執法體制上進行了系統分析,闡明了健全法制,加強執法監督,依法行政的必要性。最后,著重提出了依法行政的措施和對策。

關鍵詞:行政執法;依法行政;依法治國

ABSTRACT

TheruleoflawistheCPCCentralCommitteeputforwardthebasicstrategyofgoverningthecountry,itisnecessarytoconscientiouslyimplementtheruleoflawstrategy,itisnecessarytopromotecomprehensiveandpracticaladministrationaccordingtolaw.Therefore,inaccordancewiththelawfortheadministrationtodiscussrelatedissues,toensurestrictaccordancewiththeadministration,implementationoftheruleoflaw,thelegalsystemofStateadministration,andofgreatsignificance.Inthispaper,thedivisionofstatepowerfromthegeneralprinciples,theexecutiveauthoritiesandthelegalrelationshipbetweencitizens,theexecutiveauthoritiesintheimplementationoftheruleoflawintheresponsibilitytopromotetheprocessofthewholecommunityneedstoclarifyfourareasofadministrationbylawisthekeytothiscountryaccordingtolawanimportantpoint;beforeadministrativelawenforcementinresponsetoChina''''sproblems,fromadministrativelawenforcementsystemfortheanalysis,setsoutasoundlegalsystem,strengthenlawenforcementsupervision,theneedforadministrationaccordingtolaw.Finally,afocusonadministrativemeasuresinaccordancewiththelawandcountermeasures

Keywords:administrativelawenforcement;Administrationaccordingtolaw;Theruleoflaw

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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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管理

論文關鍵詞:合作金融;農村信用社改革;法人治理結構

論文摘要:本文結合農村信用社改革進程,立足工作實際,對農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結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重點剖析,探討如何發揮票據兌付考核的正向激勵作用,調動股東及利益相關者的積極性,促進農村信用社理順產權關系,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真正實現“花錢買機制”的目標

一農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結構存在的突出問題

按照人民銀行關于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有關文件規定,專項票據兌付之前,農村信用社必須具有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管理明顯改善;建立并實施基本的信息披露制度,外部監督約束機制基本形成;同時,在建立科學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方面取得實質性進展這是實現“花錢買機制”目標的必要條件但在現實情況下,農村信用社法人治理仍然存在法人框架內有關組織權責關系不夠明確運轉不夠協調等問題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轉軌時期的行業管理模式沖擊著新的法人治理結構的構架與運作

按照農村信用社改革的目標要求,是要將農村信用社建成服務“三農”的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要以法人為單位,改革信用社的產權關系,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強化一級法人自我約束能力,實行決策執行監督為一體的“統一法人”運作模式隨著各地省聯社的成立,農村信用社新的管理框架已初步形成,而目前采取的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使新的法人治理結構的形成受到了很大的沖擊,直接制約了一級法人下社員(信用社所有者)的管理權經營權尤其應當關注的是,作為農村信用社治理的一個核心環節--理事長主任的提名權在上級聯社,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有名無實,與農村信用社改革的初衷相背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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