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法學研究論文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一、繁榮法學研究、推進依法治國是法學會的中心任務和根本職責
1、這是由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內涵決定的。
總書記指出:“我們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這6個方面的統一是和諧社會的基本內涵,其中最基本的起主導作用的是民主法治,和諧社會首先也必然是法治社會。在構建和諧社會的今天,法學研究承擔著重要的責任。組織推動法學研究是推進民主法治、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程的重要方式和體現。
2、這是由法學會性質、任務決定的。
法學會的性質是“三個團體”、“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法學會的工作職責有8項,其中,繁榮法學研究,推進依法治國是法學會的首要職責,而組織推動法學研究是法學會工作的重中之重。多年來,法學會的工作正是緊緊圍繞這一中心任務而展開的。這一任務完成的好壞,直接關系到法學會工作目標的實現,關系到法學會的價值體現和未來的發展。目前我們正處在法學會發展的關鍵時期,繁榮法學研究、推進依法治國是黨中央對各級法學會的要求。我們必須充分認識開展法學研究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認清我們肩負的重要使命和責任,抓住機遇,全力以赴,充分發揮法學會的特色和優勢,把組織推動法學研究的工作不斷推向深入。
二、地方法學會開展法學研究工作必須堅持正確的指導思想
摘要:弘善抑惡,見義勇為作為中華民族幾千年來的傳統美德,一些古代見義勇為、拔刀相助的義舉至今仍為人們所傳頌。然而時至今日,面對危難見死不救者大有人在,他們的行為嚴重敗壞了社會風氣,對傳統倫理道德帶來了巨大的沖擊,也帶來了一系列的社會后果。因此在很長一段時間里,“見危不救”的行為,僅僅是倫理道德問題,還是應列入刑法調整的范圍呢?筆者就此問題發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鍵詞:倫理道德;刑法學;見危不救
1見危不救的涵義及表現形式
見危不救,泛指一切在他人處于危難時或公共利益處于危難之時而漠然處之,不予救助的行為。根據國內外的立法與實踐,見危不救主要包括以下五種情形:
1.1不報告他人危難這種情形是指:見他人處于危難狀態時,能報告治安、醫療或其他有關部門喚起救助而故意不報告的行為。
1.2不救助他人危難見他人處于危難之時,能救助而不救助的行為,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見危不救的最普遍的情形。
[摘要]從1906年開始,清末統治者宣布實行“預備立憲”。對于這場憲政改革,傳統的觀點皆以“騙局”二字加以認定而對其影響認識不足。筆者認為,清末預備立憲加速了清王朝的滅亡;摧生了新的政治制度,開創了中國政治近代化進程;同時給國人以深刻的民主憲政啟蒙教育。
[關鍵詞]預備立憲;憲政;政治近代化;民主政治啟蒙教育
中國二千多年的封建歷史,始終沒有跳出“人之道(損不足而奉有余)”與“天之道(損有余而奉不足)”循環往復的怪圈。每隔三五百年,就要在經濟大蕭條當中,通過暴風雨式的起義和革命實現改朝換代。大清王朝也毫不例外,在歷經康、雍、乾三代的興盛和繁榮之后,內憂外患接踵而來。為了減輕和消除人民反抗斗爭的“心腹之害”和外國侵略的“肘腋之憂”,也為了適應階級力量對比發生的明顯變化,清政府逐漸意識到對上層建筑實施某些“變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1901年,清政府終于宣布實行“新政”。先是照搬大陸法系模式進行法律修訂,若干年后又推出“預備立憲”。試圖通過法律的變革和“憲政”的允諾最終實現“皇位永固”。事實證明,這些舉措并沒有挽救清王朝的沒落與滅亡之路。但是,清末修律客觀上奠定了中國近代法制的基礎,基本完成了從古代法制向近代法制的轉變。而對于晚清預備立憲活動,學術觀點頗不一致,多數學者往往從保守性和欺騙性角度出發加以批評和否定,筆者認為,事實并非僅僅如此。
一、晚清預備立憲概述
晚清預備立憲實際上就是晚清政府政治上預備實行憲政的活動。憲政(ConstitutionaiPolitics)指的是以憲法為中心的民主政治。它源于古希臘文的“民主”(Democracy)一詞,意為“人民的權力”。憲政最基本的要求是政府應受制于憲法以及公民權利的廣泛保護。
晚清政府之所以實行預備立憲,有其深刻的歷史背景。從國際環境看,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經過中日甲午戰爭和八國聯軍侵華戰爭,帝國主義進一步加緊了對中國的侵略步伐。但是,1900年的義和團運動粉碎了他們企圖瓜分中國的迷夢,迫使他們轉而采取“保全”、扶植清朝傀儡政權,實行“以華治華”,從而維護其殖民利益的政策。從自身利益出發,他們要求清政府披上“民主憲政”的外衣。就國內形勢而言,十九世紀晚期,中國的經濟結構和階級結構已發生了明顯變化,資產階級舊民主主義革命正在興起,封建專制主義制度與發展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矛盾、與不斷高漲的民主思潮的矛盾,都已十分尖銳;以孫中山為首的資產階級革命派領導的反清民主革命蓬勃發展,而代表資產階級右翼和一部分地主官僚的君主立憲派也積極活動,企圖通過立憲分得一點權力。不愿接受任何變革的清朝統治集團,在義和團運動的沉重打擊下和資產階級革命的震撼下覺察到,如再不作任何“革新”的表示,必將“全局糜爛”,“潰決難收”,必須慎重選擇“善后之策”,才能茍延殘喘,保持危在旦夕的統治地位。而所謂“善后之策”,就是“一曰用嚴峻之法,摧鋤逆拭氛,二曰行公溥之政,潛消戾氣”,即在加強鎮壓的同時,用“政治上導以希望”的策略,欺騙人民,瓦解革命,拉攏立憲派。
內容提要:現行憲法頒布實施后,中國憲法學界的兩代憲法學人對研究方法進行了可貴的探索,但是方法與問題結合還有待于進一步發展,方法自覺性要進一步加強。確立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首先要對方法本身進行探討;其次要注意區分憲法學研究方法與法的一般研究方法、政治學研究方法、憲法解釋方法的差異與聯系;同時確立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還要有中國問題意識,要對中國憲法文本持相對“中立”的立場,處理好憲法學研究中的普世性價值與中國特性的關系,正確處理“時差”問題。確立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根本難題在于憲政實踐的虧缺。
關鍵詞:憲法學,研究方法,中國憲法問題,憲政實踐
近期以來,關于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探討成了憲法學者關注的焦點之一,[i]憲法學者對研究方法的反思是學科成長的體現,研究方法的成熟是一門學科成熟的標志,反之,研究方法的滯后也會對學科發展產生負面影響。因此,憲法學者對研究方法的反思是有意義的,但是目前中國憲法學界的研究方法還遠遠沒有真正成熟?;诖?,本文在對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簡單回顧的基礎上,探討確立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所要關注的幾個問題,主張以中國憲法問題為中心的方法論模式。以期對憲法學界同仁的研究有些微助益。[ii]
一、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回顧
(一)第一代憲法學教材對研究方法的探討[iii]
1982年憲法的修改通過迎來了憲法學研究的春天,一些憲法學教材和普法性質的憲法讀物相繼出現,[iv]1985年10月份在貴陽召開了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成立大會,標志著憲法學人開始有一個正式對話和交流的平臺。當時憲法學研究會的學者在自己編寫的教材、專著或者論文中所提及的憲法學研究方法主要有如下幾種:1、階級分析方法;[v]2、歷史分析方法;3、比較分析方法;[vi]4、系統分析方法;5、理論聯系實際方法。[vii]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中國刑法學研究中存在的嚴重問題、改進中國刑法學研究的設想等方面進行闡述。主要包括了趕時出書,不顧質量、研究課題有所開拓、優良成果不斷出現、一定要厚積薄發,潛心研究,致力于寫出高質量的論著、密切聯系刑事司法實際,注意研究刑事司法實踐中提出的問題、加強比較刑法學、外國刑法學的研究,吸收國外刑法學研究的最新成果等。詳細資料請見:
一、中國刑法學研究的現狀
《法商研究》編輯部的約稿函要求就“中國刑法學應當向何處去”展開討論,而要談“中國刑法學向何處去”,就不能不對中國刑法學研究的現狀做出實事求是的評價。那么,應當怎樣評價中國刑法學研究的現狀呢?筆者認為,中國刑法學的研究目前確實存在嚴重問題,但仍然有所前進。
中國刑法學研究中存在的嚴重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點:
首先是學風浮燥,忽視厚積。這是筆者感到的中國刑法學研究中存在的比較嚴重的問題。它突出的表現為不重視豐厚的知識積累,不是踏踏實實地進行研究,而是追求快出成果,多出成果;不是厚積薄發,而是邊積邊發,甚至薄積厚發,通過電腦操作,將文稿稍做技術處理,放在多部書中出版。缺乏潛心研究,追求成果數量,這樣的著作自然缺乏應有的學術厚重感。
其次是趕時出書,不顧質量。這個問題在1997年修訂的刑法公布之后表現得最為顯眼。為了便于讀者學習修訂的刑法,撰寫解釋修訂的刑法的著作本無可非議,但有些作者不是采取嚴肅的態度,為了追風趕時,不顧條件紛紛出書,甚至在修訂的刑法公布后極短的時間內,解釋刑法的著作便有若干部面世。由于時間過于短促,以致解釋的內容與條文不相符合。一年之內這方面的著作據說不下百余種,其中當然不乏佳作,但確有一些著作實在粗糙,以致物議沸騰,一時不止。這雖然已成往事,但教訓仍應汲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