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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依法治國的核心是依憲治國。一部良好的憲法是依法治國、憲政建設的前提。根據時勢對憲法進行適當的修改,是法治建設的必然要求。在近二十年的改革開放中,八二憲法發揮著積極的作用,成為型塑我國憲政秩序的首要法律文件。十六大報告的諸多理論創新,使憲法面臨著理論和實踐的雙重挑戰。為了確保憲法成為社會發展、法治憲政建設的引擎,通過部分修改的方式,實現憲法變遷應是我們的理性選擇。當前應將修憲的重點放在公民權利部分,特別是完善財產權和遷徙自由權的憲法保護體系。
關鍵詞:法治憲法修改公民權利
依法治國的核心是依憲治國。一部良好的憲法是依法治國、憲政建設的前提。根據時勢對憲法進行適當的修改,是法治建設的必然要求。在近二十年的改革開放中,八二憲法發揮著積極的作用,成為型塑我國憲政秩序的首要法律文件。十六大報告的諸多理論創新,使憲法面臨著理論和實踐的雙重挑戰。為了確保憲法成為社會發展、法治憲政建設的引擎,保障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不斷向前發展,通過部分修改的方式,實現憲法變遷應是我們的理性選擇。
一、憲法修改的價值
在憲政思潮波及全球,各國競相重視憲政建設的今天,憲法在法治國家建設過程中被賦予獨特的價值。“法治的核心是憲法價值的維護,即以憲法規范的要求作為社會秩序正當與否的基礎,賦予憲法以普遍的約束力”。[1]憲法權威至上是法律至上原則的靈魂。法治理念謀求“一種法律的統治而非人的統治”[2],而法治與人治區分的根本標準在于法律與個人(或少數統治者)的意志發生矛盾沖突的時候,是法律的權威高于個人意志還是個人意志凌駕于法律之上。[3]在政治社會,對法律權威構成最大威脅的莫過于公共權力執掌者的個人恣意。孟德斯鳩不無先見地指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4]法律至上首先要求法律支配權力。“一切管理國家的權力必定有個開端。它不是授予的就是僭取的。此外別無來源。”[5]憲法正是授予政府權力的法案,在啟蒙思想家眼里,憲法“不是政府的法令,而是人民組成政府的1法令”,憲法是政府權力產生的合法性依據,“政府如果沒有憲法就成了無權的權力了”。[6]因此,法律至上的法治理想,離開了憲法權威至上只是空談。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們說的‘法治’應該是‘憲法之治’,而不應該僅僅是一般的法?芍巍薄7]進而,法治這一目標演化成這樣一組命題: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憲法權威至上是現代法治的根本要求,憲法是型塑一國法治秩序的首要文件。
憲法權威的確立有賴于憲法規范的穩定性和適應性的動態和諧。憲法必須保持足夠的穩定,不能朝令夕改。如果頻繁修改,就無法保持憲法應有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從而損害憲法的權威。與此同時憲法規范必須具有適應性。“經驗知識告訴我們,‘法’必須受到人們的尊重,然后才有尊嚴,然后才能發生作用,但‘法’也唯有能夠適應和滿足現實社會的需要,然后才會為人們所遵守。”[8]易言之,科學的憲法是憲法權威確立的前提。一部科學的憲法能夠完整反映人們的憲法觀念和價值追求。從一國憲政實踐的邏輯時序來看,人們的憲法觀念和憲政信仰決定著該國規范憲法的內容和樣式,并賦予規范憲法向現實憲法轉化的強大動力。當一國憲法規范反映了該國人民憲法觀念所體現的價值追求時,必然會具有極強的穩定性。這種穩定性則反過來使憲政信仰在人們心中的積淀不斷加層,進而賦予憲法規范崇高的至上性。但當憲法規范與社會現實明顯不符而成為社會發展的阻抑因素時,其穩定性只會有損其權威。正如有學者所言,無論是剛性憲法還是柔性憲法,都必須隨著時間和社會情勢的變化而變化,憲法不在變化中自變,就會因其不變而為社會變革所推翻。在這種情景下,更不能奢談憲法權威和法治。[9]從憲法規范的穩定性和適應性所體現的價值取向來看,憲法會面臨規范穩定性與社會變革價值之間的沖突,即一方面憲法要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保持其規范的最高性,用規范約束社會現實的隨意性,在另一方面,憲法又必須適應社會發展的現實需求。故此,要確保憲法權威的確立,必須在憲法規范穩定性價值與社會變遷的價值追求的張力之間保持一種動態的有機平衡。從社會心理來看,在憲法的穩定性和適應性之間,人們更偏好后者。的確,法令多改,權威不立,沒有權威,便無效益。但我們必須認識到,“憲法的穩定性與憲法的權威性不一樣,后者是絕對的,而前者則只能是相對的”。[10]因此,從根本上講,維護憲法權威,實現法治秩序,首先要確保憲法規范與社會現實的適應性。
法治,是一個歷史范疇的概念。它是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而出現的。但是,在不同的歷史階段,各法學家或者政治家們提出的法治的概念各有不同。如今普遍于社會思潮中的法治的觀念多是以西方文化為解釋和闡述的背景。不可否認,法治概念從西方文化中發展以來,其對世界各國的影響是深遠的。如今,我國也提出“依法治國”的方略,但是在我國這樣法制并不健全的國家要實現“法治”仍然是任重而道遠的。從理論上來講,除了理清法治的構造,法治的特征,法治的條件之外,還應注重對法治的價值追求的探索。究竟,任何國家的治國方略也好,政策也好,必定帶著一定的價值目標和價值追求。只有認清治國中所要追求的價值目標,才能更好的采用更好的治國方略。因此,本文試從法治的概念及發展歷史來簡要探討一下當今環境與語境下法治的價值追求。
一、法治的概念探索
東西方的學者都曾對法治的概念進行過定義,但是各國學者進行定義的出發角度卻是各異的,因此也產生了各異的法治概念。一般而言,西方學者對法治的定義主要有以下幾種:
1?法治是國家或政府必須服從的某些原則。
2?法治是制約國家或政府的強制權力。
3?法治是一種社會普遍存在法的觀念。
摘要:行政收費是行政主體對特定的管理性對人強制收取費用的行政行為,由于行政部門自身利益的驅動,常常導致收費的混亂,引發社會問題。本文從法學的視角觀之,行政收費的相關立法滯后是問題的主要原因,無論是在程序上還是實體上都不符合現代法治的要求,而建設法治政府的是我們追求的目標,也是WTO規則的內在要求,因此必須規范行政行為,把行政收費納入法治的軌道。
關鍵詞:法治行政收費依法行政
引言
行政收費并非法律術語,而是一個法學理論術語。目前通說認為:行政收費是國家機關向特定對象實施特定管理,提供特定服務強制收取相應對價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①。因此行政收費也可稱為政府收費,在我國,與行政收費相關且已被立法確認的概念是行政性及事業性收費。1982年遼寧省物價局首先使用了行政性收費和事業性收費的概念,并為1987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所確認。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88)價涉字278號《關于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通知》規定:“行政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為加強社會、經濟、技術管理所收取的費用。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為社會或個人提供特定服務所收取的費用。”②無論怎樣定義行政收費,事實上都是對管理相對人財產的一種直接處分和變相剝奪,對相對人來說并不亞于行政處罰,而行政處罰隨著行政處罰法的出臺,至少已經在法律上得到了規制,行政收費卻至今還沒有相應的比較高層次的法律出臺,其直接后果就是導致了行政收費的泛濫,不僅損害了相對人的利益,增加社會的不穩定因素,也嚴重損害了政府的形象。作為一個向現代法治社會轉型的國家,法治政府的建設是當務之急,尤其是在加入WTO后,WTO對我國政府行為的影響是空前的,法治政府、陽光政府的理念在更新我們的原有的觀念,法治政府的核心是依法行政,政府的行為必須有法律的授權,受到法律的規制,這是現代法治社會的一個基本要求。本文試圖從法治的視角解讀行政收費存在的問題,進而為行政收費找出一條法治路徑。
一、行政收費的法治資源匱乏
現代法治國家的核心理念之一就是依法行政,英國法學家威德說過:行政法定義的第一個含義就是它是關于控制政府權力的法。對行政權的控制是行政法治的基本內容和價值取向。行政收費作為一項與相對人財產權利密切相關的行政行為,自然應當奉行行政法治的原則,而當我們從行政法學的角度對各種不同的行政收費行為加以解剖時,我們會驚奇的發現法治資源的匱乏。主要表現在:
摘要:在世界的角落一直都存在著這樣的秩序:人們無需法律的調整,只是依據日常生活的習慣來解決彼此的“恩怨”。在法治時代到來之時,我們也不應忽視這種秩序的存在,而應思考這種秩序存在的原因,并以此改進立法,使法律具有更多的實效。
在世界歷史的各個時期,以及法治世界的很多角落,無論在法律落后的地方還是在法律蓬勃發展的地區,很多人的生活與法律無涉或盡量在回避法律對自己生活的影響,在沒有法律的社會,人們的生活仍然和諧有序,生活中的博弈理論在引導著人們的生活,使得在法治社會中存在著無需法律的自治秩序。
一、對法治的反思
歷史上很多法學家,尤其是近現代的法學家,都持有這樣一種觀點:法律,特別是把國家以合法的立法程序制定頒布的成文法律規則,是社會秩序和發展的前提。這種觀點隨著社會的發展正在日益強化,并被各國付諸于實踐。十九世紀末以來,很多國家制定了種種強化國家管制的法律,并不斷增加法律規定、細化法律的內容。隨著社會的不斷分工,他們發現了越來越多法律缺席的領域,并“樂此不疲”地為此做出立法的努力。他們相信,國家是規則和執行活動的主要淵源。奧利弗威廉姆斯曾用法律中心論這個短語來描繪這種信念。歷史上典型的法律中心論者霍布斯認為,在一個沒有主權者的社會中,就只有混亂。沒有一個利維坦,人們看到的就只會是“……持續的擔心,以及暴力死亡的威脅;并且人們的生活孤獨、貧窮、骯臟、野蠻和短暫……。
對于這場每個人反對每個人的戰爭,也還有這樣一個后果,沒有什么是不公正的。對與錯、公正與不公正的概念都沒有存身之地。”[1](P197-198)在法律經濟學中,吉多卡拉布雷西和A道格拉斯梅勒米德認為沒有國家及法律,“獲得物品、服務以及生命本身之渠道就會依據‘強權即真理’來決定———誰更強或更狡猾誰就會贏。”[2](P1090)法治社會中很多人過度看重了法律的作用。他們理想中的法治社會都存在這樣的假定:社會的每個成員都是法律的精通者,當民工涌進城市與雇主簽訂合約的時候,他們能夠知悉哪個條款侵犯了他們的權利,并提出質疑進而維護自己的權益。當一個人遭受侵權,他熟悉應當適用過錯原則還是無過錯原則或是公平原則。法律的傳播是有其成本的,而且信息的費用并不廉價。社會的發展可能使得法律越來越普及,但它永遠也不可能使每個人都成為法學家或律師。同時,法律術語的專業化也阻礙了法律被人們認知的程度。人們可能理解鄰里之間的互相幫助卻不懂得何謂“無因管理”。人們可能會對占有他人財產的人予以道德上的譴責,但很多人不會想起,“不當得利”和“侵占罪”。“即使在所謂好訴的美國,那些有問題但不是商業問題的個體都非常不可能求助律師,無論是為了豐富他們的法律知識還是為了幫助提起一項請求。在巴巴拉科蘭對成人的全國抽查中,有三分之一的人從未用過律師,幾乎還有另外三分之一的人只用過一次律師”。[3](P177)同時,把法律作為社會秩序維持的唯一手段,是一種價值判斷的自我中心主義。
讓法律作為唯一的控制手段,將自認為保護人們權利的手段通過立法手段得到強制執行,在一定程度上是將自己的價值判斷強加給了其他人,世界是多樣化的世界,人們對權利的理解在很多方面也有所差別。當法律運用各種手段來保護公民的權利時,對公民本人來講可能帶來更多的傷害,幾年前,人們熱烈討論的秋菊打官司的案例就是一個很好的明證,秋菊最后的結果對法治論者看來是一種權利保護的進步,但對秋菊本人來說所帶來的更多的生活麻煩卻剛剛開始,法律是對她的保護還是一種傷害,值得我們思考。現實中,我們看到,真實世界中的情況確實從來都不總是為立法規定的,盡管法學家由于職業的狹窄視野,由于職業的利益和自我感受,總是夸大他們的成文法律規則的效能。生活中,多數人是不懂法律的,有些人的生活很少與法律打交道,甚至與法律絕緣,法律術語的高深與法律程序的繁瑣都讓人敬而遠之。與此相反,人們在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一些習慣,成為人們解決糾紛的主要方式,其便捷、經濟而且充滿人情味的方式更讓人們青睞。
摘要:社會是一個復雜的矛盾統一體,社會狀態有有序和無序之分,而法律和道德是保證社會有序運行的兩維。道德和法律作為管理社會的主要手段,彼此在各自領域都發揮著重要作用。德治與法治同為治國方略,缺一不可。
關鍵詞:德治;法治;自律;他律;并舉
一、“德法并舉”是科學治國方略的內在要求
德治與法治同為治國方略。法治以其權威性和強制手段規范社會成員的行為,德治以其說服力和勸導力提高社會成員的思想認識和道德覺悟。以德治國與依法治國緊密結合,既是依法治國的需要,又是以德治國的要求。對于制約人的行為來講,道德主“內”,法律主“外”;對于抑制人的犯罪來說,道德治“本”,法律治“標”;道德揚善抑惡,法律懲惡揚善。法治是德治的升華,德治是法治的思想前提。道德因素存在于法治的各個環節,它不但是法治的基礎,產生觀念上的影響,而且發生規范和制度上的作用;它指導法律的制定,輔助法律的實施,促成法治的實現。它貫穿于法治的全過程,形成法治運行的內在動力,在一定程度上保持著法治的恒久的活力。同時,道德也需要法治的保障。二者一剛一柔,如車之雙輪,鳥之雙翼,共同形成完整的社會規范系統和調控手段體系。
同志指出,我們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要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依法治國,同時也要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主義道德建設,以德治國。我們應始終注意把法制建設與道德建設緊密結合起來,把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緊密結合起來。同志把屬于精神文明的道德建設和屬于政治文明的法制建設都放到治理國家基本方略的高度來論述,并且強調二者的結合,將其上升到理論和實踐的高度,這在我們黨的歷史上還是第一次。它是黨中央在深刻總結國內外治國經驗的基礎上作出的科學論斷,是第三代中央領導集體治國思想的新發展,是對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的豐富和貢獻。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二者的結合,對于我們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完善有治國特色的治國體系,維護國家的長治久安,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二、法治秩序的最低實現形式——法律之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