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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日本法學教育的基本目的不是為了直接培養法律職業人員,通過司法考試選拔法制精英的法律職業選拔模式與法學教育是脫節的。但是這種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選拔制度在新的條件下暴露出越來越明顯的弊端.在社會變動、司法改革、教育改革的時代背景下,日本參照美國的(LawSchool)模式,提出了法科大學院構想,開始將法學本論文由整理提供教育與選拔、培養法律職業家有機地結合起來。可以預見這種變化將會對日本司法制度和法學教育制度產生重要影響,并在比較法文化上具有重要意義。
海外來風
日本稱法官、檢察官、律師三種法律專門職業人員為“法曹”。欲成為法曹,首先要通過競爭率極高的司法考試,然后在司法研修所中經過一年半的司法研修,最終考試合格才能夠最終擔任法曹。在這種法曹培養制度下,法學教育與法曹選拔脫節,二者并無直接的聯系。司法考試嚴格限制人數,(注:日本選拔的法曹人數歷來較少,現行制度下,從20世紀60年代直到90年代初,每年司法考試合格人數只有500人左右。90年代以來開始增加合格人數,現在每年的合格人數為1000人左右。參見丁相順:《日本法律職業選拔培訓制度及其改革》,《人民檢察》2000年第4期,第61頁。)一方面塑造了日本司法精英型的特征,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導致了日本司法人數本論文由整理提供不足,司法救濟不夠的弊端。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日本國際和國內環境的變化,在規制緩和的大形勢下,長期依靠行政指導制調整社會關系的日本開始了由“事前規制型”向“事后檢查型”的改革。(注:關于日本司法改革的背景問題,參見2000年12月28日《法制日報》載《密切法律交流推進中日友好——訪日本法務大臣高村正彥》一文,法務大臣高村正彥說:“人類即將進入21世紀,對于日本而言,面臨社會、經濟形勢的復雜多樣化以及國際環境的變化,當務之急是推進行政等各項改革,完成由‘事前限制型’社會向以個人責任為基礎的‘事后檢查型’社會的轉型。具體到司法領域,日本將大力推進司法改革,完善法律制度體系,下個世紀,司法將在維護法治社會、保障國民權利等方面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這樣,為了解決司法人數不足的問題,大學的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制度、法曹培養制度、司法制度開始聯系起來,法學教育界和司法實務界提出了法科大學院構想。
一、日本法學教育的基本特征與改革
日本的法學教育是在法制近代化過程中建立起來的。日本法學教育在明治時期就形成了官方與民間法學教育的二元格局,經過明治政府的一系列統合措施,近代法學教育培養的法科學生為推進日本法制近代化過程和國家的近代化發揮了巨大的作用。(注:丁相順:《日本近代法學教育的形成與法制近代化》,《法律史論集》2000年專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7頁。)
二戰以后,隨著司法考試制度的建立和精英型法律家階層的形成,在大學教育日漸普及的情況下,法學教育成為一種法律修養式的普及型教育,“日本大學本科階段(四年制)法學教育的目的并不是培養法律的專職人才,而是一種為普及法學思維方式而開設的普通素質教育。實際上,可以說這種教育的目的只是為即將步入社會的學生養成法律思維(Legalmin本論文由整理提供d)為此,在日本各大學法學院的本科課程設置中,除法律方面的科目以外,往往還包括與法律職業無直接關系的政治學方面的內容,四年制本科畢業生人多從事非法律工作”(注:[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在現行司法考試制度下,不僅本科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無直接關系,而且研究生教育也與法律職業沒有直接關系。研究生院培養的法學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大多從事法學教育和研究工作。目前日本全國共有622所大學(國立大學99所,公立大學66所,私立大學457所),其中有93所大學開展法學教育,擁有法學部或者法學院。法律專業學生畢業后的去向大體可以分為三類:一部分充任中央國家機關和地方政府機構的公務員;大部分人在各種民間的企業或公司中就職;只有極少一部分的畢業生能夠通過司法考試成為專門的法律職業家。(注:[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
論文關鍵詞:農村初中教育困難對策
論文摘要:此文論述了農村初中教育改革面臨的困難、原因,提出解決辦法及發展的相關對策。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的發表,給教育發展帶來了勃勃生機。一定的教育和一定辦學模式產生于一定的經濟基礎,同時也為經濟基礎服務,顯然,教育與經濟之間具有密切的聯系。深化農村教育改革,必須找到目前農村初中教育現有的辦學模式、培養目標、教育教學實際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相適應的因素,積極地探索與改進,交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真正提高辦學效益,使農村初中教育改革影響和帶動農村經濟的發展
一、原有的應試教育觀念必須徹底改變
目前,我地區農村初中教育中的應試教育傾向比較突出:學校在辦學方向上是為升學服務的,學校評價的重心也傾向于學生的考試成績;在培養目標上,重智育,輕德、體、美、勞等全面發展,使一些學習成績比較低的學生,整天背著“差生”的包袱,躲閃于教師和同學之間,久之,便開始逃學,甚至綴學;在教學內容上,重視升學考試學科,忽視非考試學科;在培養途徑上,重視課堂教學,忽視課外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課堂教學活動不容忽視,這是提高學生素質的主渠道,可是課外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所接觸的內容是課堂上很難學到的,通過一系列活動才能使學生全面地健康地發展;在培養對象上.只注重少數升學有望的尖子學生,忽視大多數學生,只能得到以犧牲多數學生時問為代價,來換取個別學生單項發展的可悲教育效果。從農村目前情況來看,比較好的初中學校畢業生升入高中的升學率只在2O左右,而8O左右的初中生進入社,兩手空空,怎能做一名新型農民?產生上述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教育本身的原因外,也有來自社會、家庭的因素.其根本原因就是對義務教育性質和農村初中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意義不理解,對農村初中學校的辦學方向和培養目標缺乏正確認識,也阻礙了農村初中為本地經濟建設培養人才。
我們采取的對策是:確定學校的培養目標,端正學校的辦學思想,實行“分層輔導、逐步過渡、分流施教、短期培訓”的教育教學管理方案,各級行政領導和教師都要站在戰略的高度,深刻理解深化農村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偉大意義,搶占農村經濟發展的“制高點”,做到農村經濟建設和學生升學兩不誤。
論文關鍵詞:新課程;德育課程;改革
論文摘要:隨著國家新一輪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的順利推進與全面實施,長期以來一直在針對性、實效性、科學性等方面普遍較差的中小學的德育課程改革也進入了新的建設時期。在新課程背景下,德育目標定位、內容選擇、德育方法及德育評價等方面都應進行全面改革。
隨著國家新一輪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的全面推進,中小學的德育課程也進入了新的建設時期。課程改革要求新課程的培養目標既符合素質教育的思想又體現時代的要求,這使我們明確意識到在培養學生的科學文化素養和創新精神、實踐能力的同時,培養學生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質同樣是~大基本任務,而且它是素質教育的核心內容。完善學生的政治思想和品德素質,促進學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的形成,促使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為學生的健康成長奠定基礎是中小學德育的根本目標。可長期以來我國中小學的德育工作一直在針對性、實效性、科學性等方面普遍較差,尤其是德育工作脫離學生實際、脫離社會實際、脫離學校課程設計等諸多問題
一、當前我國德育課程存在的主要問題
按照國家新一輪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的目標和要求,結合德育實際,目前,我國德育課程在目標定位、課程內容及實施方法等方面存在問題。
(一)德育課程目標定位不準。
2004年,國資委的高層領導分別在不同的場合表達出“要對中央企業采用長期激勵機制”的觀點。在國企改制的關鍵一年里,如何對企業高管人員實施激勵成為各地政府及國企集團最關注的問題之一。北京新華信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在多年實踐的基礎上,對國企改制過程中的高管激勵機制開展研究,得到以下四個結論:
國有企業實施高管激勵機制,受到國資委的支持,但同時受到國家政策各方面的限制;
定向購股權方案是比較適合國有企業的高管激勵機制;
定向購股權方案中,激勵對象可以通過四種手段獲得購股資金;
定向購股權方案充分考慮到國資委現有政策,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矛”與“盾”
[摘要]現階段我國政府的管理行政行為模式存在著諸多弊端,在新一輪開放的背景下,變革是大勢所趨,走向服務行政是變革的應取路向。實現這一變革的關鍵是要轉向以社會、企業、公民為本位的服務,將競爭機制引入到公共服務中去,并確立以服務對象的滿意程度為核心的政府績效評估標準。
以2001年中國加入WTO為標志,中國開啟了新一輪的改革開放工程。WTO法律義務的承擔者是政府,約束的主要對象和被提出爭議的主體也是政府。因此,入世首先和主要的是政府入世,政府行為要受到WTO規則的約束和規范,這就對政府行為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戰。在此背景之下,我國現階段的政府行為模式難以適應形勢的要求,變革已是大勢所趨,從管理行政走向服務行政則是變革的應取路向。
一、現階段我國政府行為模式的定位及其既存問題
從政府行為模式的歷史發展及其未來趨勢來看,人類社會已經在自身的行政實踐過程當中創設了兩種典型形態:產生于農業經濟時代的統治行政和適應工業經濟時代需要而建構起來的管理行政。伴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一種嶄新的政府行為模式已初露端倪,這便是服務行政。沐浴著知識經濟時代的春光,同時又處在工業化中期的中國,整體上處于管理行政的發展階段。為什么這樣定位現階段的政府行為模式?這需要做出三點解釋:一是統治行政的因素尚有遺存;二是當前管理行政占據主導地位,并在發展之中;三是將服務行政作為變革的目標,在新一輪開放的背景下日趨明朗化。
幾千年的封建傳統使得統治行政在中國根深蒂固,這種行政模式依托于自然經濟及以其為基礎的上層建筑。在目標指向上,統治行政服務于專制集權和家長制的統治,依附于統治階級的行政人員站在人民大眾的對立面上,在法制和規范都相當匱乏的情況下,經常性地任意運用行政權力。政府的管理與統治總是交織在一起,采用的方法和手段也極其相似,政府行為過程當中所具有的壓迫性和強制性異常突出。在這種形態下,管理始終是統治的奴仆,用之即來,揮之則去。中國統治行政的歷史一直延續到新中國的建立。在統治行政以后出現的政府行為模式便應是管理行政,這已為西方國家行政發展的歷史所佐證。但實際上,直到改革開放之前,適應于工業社會的管理行政并未在中國真正地成長起來。西方國家在近代工業社會到來之后即迎來了管理行政的發展。“國家的統治職能和管理職能的此消彼長,終于在20世紀初發生了質的變化,國家的管理職能上升到了主導地位。”[1](P4)雖然在許多領域中仍存在著強制性的行為,但在越來越多的領域中,行政管理朝著理性化的方向發展,科學化和技術化的手段被應用于管理的實際過程當中,壓迫性已淡出歷史舞臺。近代意義上的行政往往是特指政府對自身的管理和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這更說明了管理在近代的提升,追求卓越的管理是各國政府共同的旨趣,而統治的目的則被深深地隱藏在管理背后。本論文由整理提供政府產生和存在的目的更多地是為了公共利益、公共目標以及創造具有公益精神的意識形態等。也就是說,政府行為本身擁有了更多的公共性。比照管理行政的上述特征,不難發現,新中國建立以后很長時期的政府行為模式并非真正意義上的管理行政,其中夾雜著統治行政的色彩。由于憲政因素的缺乏和長期計劃經濟體制的存在,政府對社會的超強化管理和控制,使得本應當在建國之后培育起來的管理行政模式遭到遏制。在計劃經濟條件下,政府是整個管理體系的中心,采用自上而下的行政管制,以“指令”等手段嚴格規定企業和社會組織乃至公民個人的行動路線和行為傾向。政府的社會主宰角色和無所不包的職能結構,使政府行為有了強烈的強制行政傾向。為了改變這種局面,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進行了多次富有成效的行政改革,使管理行政得到迅速發展,但與此同時,統治行政的影響并未根除,計劃經濟基礎上的行政觀念和政府行為定勢,在行政管理中還頑強地表現著自己的存在。因此,當前我國政府行為模式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就難以避免。這些問題與WTO規則格格不入,對這種模式的變革就成為解決問題的惟一出路。現階段政府行為模式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1•統治行政所遺留下來的官本位理念至今有其深刻的影響。在這種理念的作用下,政府機構規模龐大(部門規模越大=預算越大=權力越大),政府對社會經濟事務進行具體的干預,對經濟社會活動進行過多、過細、過濫、過偏、過度的直接控制與微觀管理,導致市場運行機制不暢,政府與市場、政府與企業、政府與社會的關系扭曲,如前置式行政審批過多,“條子工程”、“形象工程”、“打招呼貸款”過多,部門壟斷與行業壟斷普遍存在,使社會供求關系失衡[2](P65)。2•我國目前正處于傳統體制向新體制的轉軌時期,雙重體制并存產生了許多漏洞和金錢誘惑的機會,傳統的以廉潔奉公的道德準則來約束政府行為的方式已經不再具有優越性,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和執法不公的現象大量存在,行政行為不規范問題嚴重。例如,“亂收費、亂攤派、亂設卡等問題屢禁不止,工商、司法、公安、國土、城建等熱點部門的執法不規范問題突出。”[3](P63)甚至一些政府部門,在利益的驅動下,利用職權助長權力進入市場和權力商品化,進而產生了以尋租為典型特征的“權錢交易”。3•隨著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發展,社會、企業、公眾要求對政府行為有更多的了解,由此啟發了“政務公開”的行政民主化進程。但由于多種原因,我國當前的政務公開總體呈現出層次低淺、范圍有限等缺陷。政務公開更多的是局限在基層,公開的內容也很有限,暗箱操作的痕跡依稀可見。
二、走向服務行政的必然性與現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