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個稅申報制度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申報納稅是指納稅人依照實施稅法有關課稅要素的規定,自己計算應稅的計稅依據及稅額,確定納稅義務的具體內容,并將此結果以納稅申報的形式提交征稅機關。申報納稅制度的建立是民主政治發展的必然結果,它是推進稅收民主化,保護納稅者基本權利,促進稅收效率的重要體現。2005年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獲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和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同年12月19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6年1月1日施行),明確“國務院規定數額”為年所得12萬元,2006年11月國家稅務總局出臺《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辦法(試行)》(2007年1月1日施行)明確規定年收入12萬元以上,從中國境內兩處或兩處以上獲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從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應納稅所得但沒有扣繳義務人代為扣稅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等五類納稅人,需在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申報年收入等信息。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是納稅人按2005年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自行納稅申報的第一年的申報期。然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數據,截止3月29日,全國各地稅務機關受理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的人數僅137.5萬人,實際申報人數僅占專家估計的應申報人數的1/5。個人所得稅申報結果不盡人意,申報制度遇冷,暴露出了我們現行稅收法律制
度的不少問題。以此為契機反思我們的稅收法律制度,有利于我國的稅收法制建設。
一、個稅自行申報遇冷暴露出來的問題
(一)個稅申報制度權利義務配置失衡
從法經濟學的角度來說,法律規則下的行為人時刻都在進行得與失、利與害的比較分析,從而對自己的行為方案加以符合自我利益最大化的選擇。這就要求在具體的法律制度設計上,合理配置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妥善安排守法利益與違法成本。而個稅申報制度的設計只對征稅機關有利而納稅人享受不到任何直接好處:自行申報只有納稅人向稅務機關補稅的可能,而無稅務機關退還稅款的可能,同時我國尚未明確規定納稅人計算其稅收收入出錯時的申報修正制度,《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第35條還規定稅務機關對納稅申報的調整權,仍體現了稅務機關主導性的管理色彩。而且更為突出的是,缺乏相關的激勵措施。在征管不嚴格,應該申報而事實上沒有申報的納稅人比較多的情況下,誠實的納稅人如實申報,計算并補交一部分個人所得稅款,而不誠實的納稅人既不申報也不補交個人所得稅,不利于激發納稅人的申報熱情,反而影響更多的人不主動申報納稅。
個人納稅申報制度權利義務配置的失衡折射出了我國長期受“國家本位”思想的影響,始終沒有擺脫濃烈的政治色彩和功利特征,過多關注國庫的利益,關注公共財產的取得,漠視納稅人權益的維護。在具體法律制度設計上更多的是規定納稅人的義務,而對基本權利的規定相當不足。由此產生的是稅收立法的失范和失序以及財稅執法的隨意和恣意,造成納稅人對稅收法律制度的認同感低,稅法意識淡薄,自行納稅申報積極性不高。
摘要:新個人所得稅制度從2019年1月1日全面實施,總體上為廣大納稅公民減輕了負擔,成為了一項偉大的民生工程。隨著個稅改革步伐的推進,“以人民為中心”的稅收治理現代化理念凸顯,體現更民主、公平、科學的稅收治理能力顯得格外重要。文章以新個稅改革為時代背景,分析了推進稅收治理現代化建設的意義,并從多個方面探索了稅收治理現代化建設的途徑。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改革;稅收治理;現代化
黨的四中全會強調要加快完善國家治理現代化建設,強調通過稅收為社會再分配手段的調解機制。可見,有政策支撐,加快建設稅收治理現代化必然是大勢所趨。隨著新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改革、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政策的全面施行,從分類稅制改革成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個稅改革在歷史上邁出了重要的一步。新個稅改革增強了整體稅收在國家稅收治理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但受稅收征管環境、綜合配套條件、組織條件等因素的制約,距離實現稅收治理現代化還存在一定的距離。如何在新個稅改革背景下,探索適應稅收治理現代化建設的途徑,是當下稅收治理現代化建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與方向。
一、稅收治理現代化的含義
近幾年來,國內學者關于“稅收治理現代化”方面的研究形成了較豐富的研究成果。張雷寶(2015)認為稅收治理現代化是稅務系統內外部協同的治稅理念,是利用現代化信息手段支撐的人與電腦結合的復雜工程,是國家治理能力的重要體現。王宏偉(2017)認為稅收治理現代化既包括技術方面,也包括稅收意識方面,稅務機關在實現稅收治理現代化的過程中,既要善于利用互聯網和大數據平臺,更要規范稅務機關行為以保障納稅人權利。隨著新個稅制度的改革,“以人為本”、“以人民為中心”的稅收治理理念日益凸顯,新時代的稅收治理能力應從稅收管理層面上升至稅收治理思維,強調稅務機關、扣繳機關、納稅公民等多方協同共治,權衡各方的權利與義務,體現更民主、公平、科學的思想,以維護稅收市場的安全統一、促進社會公平、實現全社會征納體系的利益最大化。要實現稅收治理現代化,需要明確稅收治理的戰略定位、構建完善的稅收法律制度體系、健全稅收服務體系、完善稅收征管體系、制定嚴密的稅收監管體系、創新稅收治理方式等多方面舉措,以符合我國稅收體制的需要和發展。
二、新個稅改革背景下推進稅收治理現代化建設的意義
本文作者:晉軻作者單位:廣州科技職業技術學院
個人所得稅同時具有籌集財政收入、調節個人收入和維持宏觀經濟穩定等多重功能,在稅收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公民自我意識的不斷覺醒,雖多次對個人所得稅制度進行修訂,但由于國情復雜,居民收入多元化,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仍然存在一定問題,需要不斷的修訂改革。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現狀
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自然人)的勞務和非勞務所得征收的一種稅。個人所得稅起源于英國,現已成為眾多國家的主要稅種之一。我國現行稅制是在1994年稅制改革基礎上形成的。隨著社會公平的不斷進步,公民自我意識的不斷覺醒,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多次對個人所得稅制度進行修訂。每次《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重點是調整工資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第一次修訂:自2006年1月1日起,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由800元提到1600元;第二次修訂:自2008年3月1號由1600元提到2000元;第三次修訂:2011年9月1號起,將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提高到3500元,超額累進稅率由原來的九級改為七級,稅率為3%至45%。經多次修訂,現行個人所得稅具有以下特點:實行分類所得稅制;累進稅率與比例稅率并用;實行定額、定率相結合、內外有別的費用扣除方法;采取課源制和申報制兩種征納方法。
二、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存在的問題
由于稅制模式,費用扣除,稅收優惠和稅收征管存在問題,加上經濟全球化,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居民收入多元化的出現,使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日益暴露出功能缺陷,及時予以改革顯得格外迫切和重要。
每年4月15日是美國人申報上一年度個人所得稅的最后截止日期,據美國國內收入局(IRS)估計,今年將有1.83億美國人申報2004年度的個人所得稅。那么,美國聯邦個人所得稅制度是如何設計的?今年美國人申報聯邦個稅是怎么計算的呢?
兩套個人所得稅系統并存
美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可以說是兩套系
統并存,除了常規的個人所得稅稅制系統外,還有一套針對高收入納稅人的特殊稅制系統,即“可選擇最低限度稅”(AMT)。納稅人申報個人所得稅時,要按常規系統和AMT分別計算出全年應納稅額,然后取二者中的大者作為其當年實際需要申報繳納的應納稅額,若AMT應納稅額大,則需按AMT繳納個人所得稅。
AMT制度始行于1969年,當年美國有155名調整后的總收入超過20萬美元(相當于2004年的120萬美元)的巨富利用稅法漏洞,沒有繳納一分錢的稅款,美國國會由此出臺了AMT制度,以使這部分人納稅。AMT的計稅方法為:常規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所得、稅收優惠項目、個人和贍養人口扣除、標準扣除與分項扣除二者中的大者三項之和是可選擇最低限度稅應稅所得,現行AMT制度實行兩級累進稅率,即26%和28%。由于AMT制度設計的缺陷及其扣除額不按物價指數逐年調整,使AMT制度已偏離了專門針對巨富征稅的初衷,越來越多的中產階級也需按AMT繳稅。去年美國有4%的納稅人按AMT繳稅,據估計到2010年將有20%的納稅人需按此繳稅。由于AMT制度的復雜怪異,極有可能在美國新一輪稅改中被廢除。
不設統一的起征點
[摘要]現行個稅分項計征不合理,按月計征不科學,稅前扣除項目不公平,公民納稅意識薄弱以及個稅法操作性差等。為此,應完善個稅立法,建立統一的個人銀行賬戶加強對個稅的監管,完善個稅法律機制。
[關鍵詞]個稅管理;改革;完善;個稅法制
中國的個人所得稅法律既要適應中國的國情,又要與國際個人所得稅法大趨勢保持一致。我國作為wto的成員國后,國際間人員往來頻繁,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不適應國民待遇原則,不利于科技人才的引進。改革個人所得稅應結合wto的國民待遇原則、市場準入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加快與國際主流稅制接軌。
一、當前個稅征管中的問題及對策
(一)個人所得稅法律體系不完善
稅收執法受地方政府機關影響。稅收法律是行政執法為主的法律,有的地方以發展地方經濟和吸引人才為借口,擅自越權頒行一些違反國家統一稅法精神的優惠政策,如私自提高工資、薪金所得的費用扣除額或擅自擴大免稅項目;一些地方政府“默許”足球俱樂部按“自定”稅率征稅,使國家稅收流失。現行個人所得稅法采用分項計征亟待改革。個人所得稅的征管中表現為有的應征的稅收不起來,只管住了工薪階層,使之成為個人所得稅納稅的主要群體(占個人所得稅征收總額70%以上),這除工薪階層和知識分子納稅意識較強外,一個重要原因是工薪收入較嚴格實行代扣代繳制,逃稅可能性少。正如錢晟教授所言:“第一,新生貴族的分配渠道不規范,很多隱性收入、灰色收入不為人知,更談不上納稅;第二,現金交易普遍,存款實名制提供了征稅的前提條件,但是征稅機關又無權查,這是銀行法的規定;第三,權大于法的現象依然存在。”鑒于此,個稅征收方式應綜合與分類相結合,對工資以外的收入加強個人申報,完善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加大個人所得稅的執法力度,加強對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的管理,完善代扣代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