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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三章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
第四章 市容管理
第一節 建筑物、構筑物
第二節 道路及其相關設施
第三節 戶外廣告、牌匾標識及其他宣傳物品
第五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一節 環境衛生設施
第二節 作業服務管理
第三節 清掃保潔
第四節 垃圾等廢棄物的管理
第六章 管理監督
第七章 其他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創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環境,促進城市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市、縣(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區和開發區、科技園區、工礦區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
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的具體范圍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
第三條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管理、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將市容環境衛生基礎設施規劃、建設、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主管全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提高公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文明衛生習慣。
全社會都應當尊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為其履行職責提供便利。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市容環境衛生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確定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的發展目標,實現市容環境衛生的科學管理,完善環境衛生設施,提高環境衛生作業服務水平。
第九條 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和城市環境衛生標準,結合本地實際,編制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的科學技術研究,鼓勵推廣、應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經驗,改善市容環境衛生勞動作業條件,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水平。
第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以政府投資為主,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資興建市容環境衛生設施,興辦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企業,推行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市場化、社會化。
第三章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
第十二條 市容環境衛生實行責任區制度。責任區是指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場所等一定范圍內的區域。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人,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三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道路、廣場、橋梁、地下通道和其他公用設施,由維修養護單位和清潔作業單位根據職責分工負責;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負責;
(三)文化、體育、娛樂、游覽、公園、綠地、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由經營、管理者負責;
(四)商品交易市場、展覽展銷場所、賓館、飯店、商店以及飲食零售點等,由經營者或者所有權人負責;
(五)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管理區域,由其單位負責;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地由使用權人負責;
(七)穿越城市的鐵路及其管理范圍內,由經營者負責;
(八)城市河道及其沿岸,由其管理者或者使用者負責;
(九)宗教活動場所由其管理者負責。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不明確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占道經營、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亂倒的垃圾、污水,無糞便,無污跡,無渣土等;
(三)保持公用設施的整潔、完好;
(四)及時清除冰雪。
第十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書面告知責任人。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按照要求履行責任。
第十六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的問責制度,并定期組織檢查評比,對不按責任區要求履行責任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
第四章 市容管理
第一節 建筑物、構筑物
第十七條 建筑物、構筑物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和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的要求,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區域的建筑物、構筑物的外立面應當保持整潔、完好。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專業企業按照規定代為修飾粉刷,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的范圍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第十八條 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區域的臨街建筑物、構筑物的屋頂、陽臺外和窗外不得吊掛、晾曬或者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平臺、陽臺內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護欄。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臨街建筑物的外墻安裝的防護欄、空調外機、遮陽棚,應當統一規范并保持安全、整潔。防護欄不得超出外墻立面,空調外機下沿與地面距離不得小于兩米,冷卻水不得向街面排放。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城市街道、廣場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建筑小品、雕塑等,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出現污損的,應當及時粉刷、修飾。
第二十條 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需要與街道分界的,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選用或者改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草坪等作為分界并保持整潔、美觀。
第二十一條 城市道路兩側的建筑物進行門面改建、裝修的,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第二節 道路及其相關設施
第二十二條 城市道路、立交橋、過街橋、人行地下通道的路面、道緣石、無障礙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道路和橋梁上設置的隔離墩、防護欄、防護墻、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有效。出現破舊、污損的,應當及時清洗、修復、更換。
第二十三條 道路上設置的井蓋、雨箅應當保持完好,出現損壞、丟失、移位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立即采取設置警示標志、護欄等臨時防護措施,并及時維修、更換。
第二十四條 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的交通、電信、郵政、電力、環境衛生等各類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出現破舊、污損、丟失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施工作業完成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不得存留廢棄物。未清理現場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在劃定的地點停放,排列整齊,不得影響市容和通行。
占用城市道路設置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點,由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劃定。劃定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點,不得占用盲道、綠地、消防通道,不得妨礙消防設施及其他公用設施的使用。
第二十六條 城市道路、立交橋、過街橋、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禁止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因特殊需要,臨時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征得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違反規定堆放物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可以并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違反規定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依照《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有關規定處罰。
城市道路、立交橋、過街橋、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禁止擺攤設點。在不影響城市交通和市容環境衛生的情況下,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特定路段、場地、時間準許設置臨時零售點。違反規定擺攤設點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改正的,可以暫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裝盛器具,并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實施暫扣的,應當出具暫扣清單,并通知違法行為人按照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造成損失的,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 臨街的商業、飲食業、車輛清洗維修等行業的經營者,不得店外占道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違反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禁止在道路兩側的護欄、電線桿、樹木、綠籬和公共場所等處晾曬、吊掛雜物。違反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建筑物、構筑物、廣告設施以及城市道路、廣場、綠地等設置夜景照明設施的,應當符合夜景照明規劃。
夜景照明設施的設置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照明設施的維護管理,保持整潔、完好。
第三節 戶外廣告、牌匾標識及其他宣傳物品
第三十條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統一規劃,按照規劃的要求和規定的期限設置。設置戶外廣告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到期后未拆除的,由戶外廣告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戶外廣告及其設施應當保持安全、整潔、完好。戶外廣告設施空置超過六十日的,戶外廣告經營者應當按照戶外廣告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內容設置公益廣告。
第三十一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字號、標志等標牌和標識的設置,應當牢固安全、整潔美觀,符合語言文字規范。出現破舊、污損的,應當及時清洗、粉飾、更換。
第三十二條 公共場所的閱報欄、信息欄、條幅、布幔、旗幟、充氣裝置、實物造型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地點設置,并保持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的,應當及時更換。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可以在街巷、居住區等適當的地點設置公眾信息欄,為信息者提供方便。
禁止在城市的建筑物、構筑物、公共設施、路面和樹木等處刻畫、涂寫、噴涂等影響市容的行為。張貼、懸掛宣傳品的,應當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違反規定的,責令行為人限期清除,并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前款規定刻畫、涂寫、噴涂、張貼的非法廣告、信息,內容涉及偽造證件、印章、票據等違法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查處。
第五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一節 環境衛生設施
第三十四條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所需費用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建設工程未按規定配套設計環境衛生設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環境衛生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新建、改建住宅區,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密閉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街道、商業網點、集貿市場、旅游景點、文化體育、車站等公共建筑和場所,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
大中城市、重點旅游景區新建、改建公共廁所應當達到二類以上等級標準。
第三十六條 環境衛生設施的產權人或者管理者應當做好環境衛生設施的維修、保養,保持其整潔、完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損毀或者擅自拆遷、改建、封閉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遷、改建、封閉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環境衛生設施損毀或者喪失使用功能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節 作業服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規定的專業技術條件,經縣級以上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從事經營。具體審批的程序和期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下列環境衛生作業項目的承攬單位,可以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通過招標、委托的方式確定:
(一)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
(二)生活垃圾和糞便的收集、運輸;
(三)其他需要通過招標、委托作業項目。
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承攬的作業項目不得轉包。
第三十九條 從事環境衛生作業,應當遵守環境衛生作業規范,達到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道路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應當在規定的時間進行,減少對交通和居民生活的影響。
第四十條 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應當為專業清掃保潔人員提供勞動作業休息場所和勞動保護用品,改善環境衛生作業的工作條件。
第三節 清掃保潔
第四十一條 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專業清掃保潔人員,應當按照作業規范和環境衛生標準的要求,定時清掃、全日保潔。
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圍擋、垃圾收集容器等臨時環境衛生設施。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施工現場,清除廢棄物料,拆除臨時環境衛生設施。違反規定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城市公共綠地應當保持整潔、美觀,養護單位應當及時清除綠地內的雜物、枯葉。在道路兩側栽培、修剪樹木、花卉等產生的枝葉、泥土,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
第四十四條 從事車輛清洗維修、廢品收購等行業的經營者,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周邊的環境衛生整潔,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違反規定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城市運行的機動車輛應當保持外形完好、整潔,及時清洗車身的泥土、污物。
第四十五條 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丟瓜皮、果核、煙頭、紙屑、口香糖、飲料瓶、包裝袋等廢棄物;
(三)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亂棄動物尸體;
(四)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拋撒、焚燒紙錢冥幣;
(六)在實施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區域,亂丟廢電池、熒光燈管、電子顯示屏等有毒有害廢棄物;
(七)其他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
違反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處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二)項規定的,處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的,對個人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四)項規定的,對個人處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六)項規定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禁止在設區的市和縣級市的市區內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牛等家禽家畜。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處理;逾期不處理的,予以沒收,并處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家禽家畜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城市居民飼養寵物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對寵物在公共場所排放的糞便,飼養人應當即時清除。違反規定的,處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四節 垃圾等廢棄物的管理
第四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減少生活垃圾等廢棄物的產生,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綜合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等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水平,實現生活垃圾等廢棄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環境保護的要求,建設垃圾處理場(廠)。
禁止單位和個人擅自建立垃圾處理場(廠)。違反規定的,予以取締,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收費標準由設區的市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制定或者調整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應當舉行價格聽證會。
第四十九條 推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分類投放、收集的標準和方法,由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告。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區域的單位和居民,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五十條 裝飾裝修產生的垃圾,由單位和居民自行或者委托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清運到規定的處理場所。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可以并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一條 居民產生的生活垃圾、廢棄物和未接入污水處理系統的糞便,由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收集、清運。
單位產生的生活垃圾、廢棄物,由單位自行或者委托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收集、清運。
生活垃圾實行日產日清、密閉清運。垃圾站要保持整潔、衛生。
第五十二條 餐飲業和單位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收集、清運、處理泔水,不得將泔水排入下水道、河道、公共廁所和垃圾收集設施等,不得與其他垃圾混倒。違反規定的,對個人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廢棄物不得與生活垃圾混放,施工單位應當向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報處理方案,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和處理場所自行或者委托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清運。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車輛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遺撒、滴漏。違反規定的,責令清除,并對承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棄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廢棄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處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第六章 管理監督
第五十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設施管護工作和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工作的監督,定期公布市容環境衛生狀況。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督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履行責任。
第五十六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對執法人員加強教育、培訓、監督,提高執法人員素質,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和效率。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為高標準、高效率、高水平搞好新一輪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實現中心城區市容環境面貌發生根本性變化,以更加干凈靚麗的城市面貌迎接建國60周年,現將新一輪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整治任務
(一)改造提升6個公園,滿足群眾休閑需求。改造水上、人民、南翠屏、睦南、二宮、河東6個公園,豐富植物品種,提升綠化品質,完善游樂健身設施,形成各自特色,打開公園圍墻,免費向社會開放。同時,綜合整治周邊環境,為群眾提供功能齊全、方便舒適的休閑、游樂、健身場所。
(二)綜合整治5片地區,打造高標準亮點工程。綜合整治天塔、文廟、食品街、旅館街、中心公園等5個重點地區的市容環境,調整經營業態,形成區域特色,為群眾創造良好的休閑、文化、旅游環境。
(三)改造5條入市道路,提升城市道路環境。高標準整治衛津南路、紅旗南路、京津路、津塘路、光榮道等5條道路環境,使中心城區南部、西部、東部、北部的入市道路環境得到顯著改善,實現整潔靚麗的綠色通道。
(四)完善9條聯絡線道路,實現貫通市中心的觀光網絡。綜合整治長江道、芥園道、勤儉道、黑牛城道、勝利路、紹興道、廣東路、中山路(含中山北路)等9條道路,與迎奧運綜合治理的道路和地區相連接,形成覆蓋中心城區、方便市民出行的主要旅游路網;進一步擴建完善城際鐵路沿線綠化,使京津城際鐵路成為高品質的景觀走廊。
(五)實施3項社區環境整治工程,提高居民生活環境質量。對43條土路共21萬平方米的路面進行硬鋪裝;改造市區里巷道路102片共74.5萬平方米;徹底治理市區126個臟亂點位,改善城鄉結合部地區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狀況。
通過環境綜合整治,使中心城區基本形成整潔優美、色調和諧、特色鮮明的街景組團,設施完善、功能齊全、通暢美觀的道路網絡,喬灌花草結合、公園綠地相間的都市綠化體系,使居民生活環境更加潔凈、有序、和諧、宜居。
二、實施步驟
新一輪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共分三個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從即日起到200*年1月底為前期準備階段。主要完成拆遷、秋植、管線入地、臟亂點位治理、土方整理、公園改造的土建工程等6項任務。
第二階段:從200*年2月底到7月初為全面實施階段。決戰150天,全面展開重點地區和道路的環境治理、公園綠化、建筑立面整修、屋頂"平改坡"、土路改造、道路罩面、城市家具配置等各項任務。
第三階段:從200*年7月初到7月中旬為檢查和驗收階段。用半個月時間,對整治任務逐項進行檢查,驗收整治成果。
三、相關政策
(一)房屋拆遷。嚴格執行《天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20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3號),對整治范圍內有礙觀瞻平房的拆遷,按照評估價格給予補償,納入土地整理成本。違法建設違章棚亭無條件拆除,遠年住人違章經有關區人民政府認定后給予適當補償。屬于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整理的拆遷,所需費用納入工程建設和土地整理成本。
(二)建筑立面整修。公共建筑、單位用房、私產經營性用房、商業門臉房等整修由產權人或使用人自行出資,自行整修或委托轄區政府整修。行政機關、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按照財政隸屬關系,由市區兩級財政負擔。特殊困難企業的建筑整修和居民住宅的整修(含清拆、調整空調及牌匾等)資金,由市補助60%,其他由相關區自行籌措。
(三)夜景燈光建設。公共建筑、單位用房、私產經營性用房、商業門臉房、園林綠地、市政公用設施等按規劃設計需設置夜景燈光的,由產權人或使用人自行出資建設。行政機關、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按照財政隸屬關系,由市、區兩級財政負擔。特殊困難企業和住宅樓夜景燈光建設資金,由市補助60%,其他由相關區自行籌措。
(四)改造提升公園和綠化新建、提升改造。改造提升水上、南翠屏等2個公園所需資金由市統籌安排;人民、睦南、二宮、河東等4個公園所需資金,由所在區和產權單位自籌資金,市予以適當補助。在整治范圍內的基礎設施在建項目(含三年養管期),綠化費用由建設單位負責解決;新建和原有綠化提升改造由所在區負責實施,所需資金市補助60%,其他由所在區自籌。城際鐵路沿線綠化由市出資。
(五)道路整修。道路改造和土路硬鋪裝所需資金,從城投舊路改造資金和道路維修養護資金中解決。在整治范圍內免收占道費,收取的破路費必須用于道路恢復。
(六)管線切改。原有道路罩面、土路改造涉及電力線纜和通信線纜入地等各種配套管線架空入地工程,所需費用由各產權人自行解決。
(七)道路家具和交管設施規范配置。在整治范圍內的報刊亭、候車亭、電話亭、郵政信箱、自動售貨機等城市家具規范配置,所需資金由產權人負責;路燈桿、電力箱柜等更新配置和油飾,所需資金由產權人負責。
(八)屋頂改造。非住宅屋頂"平改坡"工程所需資金,由產權人或使用人負責。住宅屋頂"平改坡"工程和加建"女兒墻"所需資金,市安排90%,市國土房管局負責10%。
(九)臟亂點位治理。126個臟亂點位的治理,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轄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所需費用由市統籌安排。
四、組織實施
(一)統一組織指揮。市市容環境綜合整治總指揮部負責綜合整治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推動,抓好總體策劃、方案設計、組織推動、資金管理、督辦落實、施工監理和竣工驗收等各個環節;各區分指揮部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按統一設計要求具體組織實施;各有關單位要根據市確定的主要任務,結合各自實際,落實自籌資金,精心組織實施。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改善民生、增強服務功能、提升人居環境質量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以更高的標準、更大的力度、更快的速度推進城市更新改造和提檔升級,實現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一年有突破,兩年大變樣,三年見成效”的目標,努力打造具有州特色的生態宜居環境。
二、工作重點與主要任務
堅持整治、改造、提檔、強管相結合,深入開展“十大整治”,全面實施“十大工程”,深化落實精細化、常態化管理,努力達到“精致、細膩、整潔、有序”管理水平。
(一)開展十大整治
1.戶外廣告整治。根據我區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在鞏固已有成果的基礎上,繼續有計劃、分階段、大力度集中整治違規“高炮”、樓頂墻體廣告、落地廣告(燈箱)、道旗等;清理市政設施、公交站亭、交指示牌、隔離欄、路燈、路名牌等附著廣告和櫥窗張貼及其它亂貼亂涂亂畫等;逐步提檔、改造城區主干道兩側店招、店牌。
2.建筑垃圾整治。過抓源頭、抓規范、抓監管的“三抓”舉措,嚴把“三書兩證”關,實行聯合執法,保持高壓態勢,堅決遏制和打擊“拋、撒、滴、漏”等違章違法行為。
3.違法占道整治。加大對店外經營占道、攤點占道、堆放占道、公用設施占道、車輛停放占道等違章行為的整治力度;依法取締嚴重影響市容秩序的馬路市場;大力整治城區制式水果攤點,規范整治各類修理攤亭,實行統一制式、統一管理、統一要求,加快實現各類攤亭有序設置、規范管理的目標。
4.破墻開店整治。加強日常巡查監管,對擅自破墻開店的違法行為及時制止、從嚴查處;對利用違法建設開店及破墻開店的許可申請,相關部門一律不予批準;強化源頭管控,對新建道路,在規劃建設的同時,必須同步規劃建設綠化帶和剛性硬質圍墻(圍欄)等道路隔離設施,從源頭上防止新建道路兩側出現破墻開店和違法建設行為。
5.違法建設整治。采取“政府牽頭、部門聯動、村居聯手、重拳出擊”的辦法,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拆除,有效遏止新增違法建設,減少存量、嚴控增量。
6.城(鎮)區交秩序整治。嚴厲查處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違反交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集中治理機動車、非機動車亂停亂放的違法行為。加強對重點區域、重點路段的管控。加強對客運行業、危險化學品運輸、渣土車等的安全管理。完善道路交安全設施建設,確保道路暢。加強對電瓶車、人力三輪車和機動車非法營運、載客行為的管理。
7.“兩路”(金路、機場路)環境綜合整治。對兩路沿線建(構)筑物墻面粉刷出新;治理道路周邊的亂搭建、亂堆放、亂懸掛、亂種植等影響道路整潔的違章現象;加強綠化提升改造;拆除不符合設置規劃和容貌標準的戶外廣告,規范店招店牌,清除道路、墻面、桿線等各種設施上亂涂亂畫、亂設亂掛的各類廣告;強化道路保潔日常管理。
8.東大市場及周邊環境綜合整治。開展市容、交、經營秩序和環境衛生專項整治,徹底改變市場內部經營無序、市場周邊環境較差的狀況,進一步明確職責和職能,落實長效管理措施,逐步將東大市場管理納入專業化、規范化軌道。
9.廢品收購站點整治。清理取締違法廢品收購站點,遷移合法廢品收購站點至中心城(鎮)區和交性干道以外。依法嚴厲打擊銷贓、收贓等違法犯罪活動,實現廢品收購站點布局合理和廢品收購站點“五有”、“五無”。(“五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證照和場所,有完善的圍墻圍擋,有適應經營需要的各類設施設備,有嚴格的管理措施,有詳細的收購原始臺賬資料;“五無”:站點內外無違章搭建,無違法收購,無污染物排放,無廢品亂堆亂放,周邊環境無臟亂差現象。)
10.農貿市場及其周邊環境整治。認真落實“市容環衛責任區”制度,并對照標準嚴格考核;對城(鎮)區農貿市場及其周邊環境進行清理,取締市場周邊商戶非法占道經營、亂擺亂占行為;取締不規范的家禽宰殺點和影響居民生活環境的經營戶,取締亂搭亂占經營和“馬路市場”;建立健全食品準入的監管和檢測機制,完善相關臺賬資料,確保食品安全;疏市場內外的消防道;保持市場內外的環境清潔衛生。
(二)實施十大工程
1.建筑物出新改造工程。根據《城區主要道路兩側立面出新規劃》,對城區交北路、海路東側、西路、公園中路沿街建構筑物“五位一體”(墻面、店招、線路、空調外機、卷閘門)整體打包出新。
2.景觀亮化建設工程。堅持“高品位、低能耗、投入小、效果好”的原則,按照“單獨布線、集中控制、方便開閉”的要求,對城區有關主干道、出入口、出入道沿線、道路橋梁及重要節點建筑物實施景觀亮化建設,努力實現城區亮化建設和管理適應城市建設的需要。
3.圍墻改造建設工程。對沿街單位的永久性圍墻統一拆墻透綠,建設鏤空圍墻,圍墻立柱采用石材或面磚貼面;對城區臨時性圍墻實施提檔改造;對城區臨街待建工地、建筑工地、拆遷工地設置大型廣告墻或實體圍墻遮檔;對城區臨路影響市容觀瞻的地塊實施實體圍墻遮擋。
4.“城市家具”改造工程。按照“科學規范、布置合理、外形美觀”的要求,加大對城區市政設施及桿、線、亭、箱等“城市家具”的改造提檔。重點對占用人行道設置、影響市容觀瞻的電話亭、郵亭、書報亭、宣傳欄、路名牌、配電箱、控制箱等設施實施整合、清理、遷移;對老舊公交站臺、交隔離欄等實施提檔改造。
5.道路、綠化改造工程。對主要道路路面和人行道板實施升級改造;對道路兩側大型綠地實施景觀化改造;對道路紅線與沿路建筑之間的空地及已有小型綠地實施園藝小品式改造。
6.小區管理提檔工程。對老小區實行改造;加強對小區內的物業管理;加強對飼養家禽、寵物犬的管理;加大捕殺流浪犬的力度;加強對小區內的保潔、綠化的管理。
7.城鄉環衛提標工程。統籌城區、集鎮、村居環境衛生管理,不斷提升“四位一體”農村環境長效管理水平;根據城區環衛作業實際,添置高壓沖洗車、掃地王等一批環衛作業機械,逐步提高機掃率,降低環衛工作勞動強度。
8.數字城管二期拓展工程。完善區數字城管監督指揮中心應用軟件功能;新增區域基礎數據,為數字城管向平潮等七個集鎮延伸做好準備;逐步形成上下貫、信息共享、科學高效、精細快捷的數字化“大城管”綜合管理新模式。
9.“兩個中心”續建工程。加快城區生活固廢轉運中心、有機物無害化處理中心續建工程建設步伐,提升工程建設質量,認真抓好施工過程管理,確保工程建設資金、質量、安全不出問題,力爭早日竣工投入運行。
10.轉運站滲濾液預處理工程。在城區和農村生活垃圾轉運站添置滲濾液預處理設備,安裝監測系統,不斷完善轉運站功能,使其達到COD排放標準。
三、實施主體與責任分解
(一)實施主體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屬地管理、權責一致”的原則,市容環境綜合整治由各鎮區園政府(管委會)牽頭負責。城區由區各相關部門和金沙鎮、高新區根據職能分工分別組織落實。
(二)責任分解具體見附件。
四、實施步驟與時間安排
(一)前期準備階段(3月底前)自本方案發文之日起,全面啟動2012年度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各鎮區園、區各有關部門(單位)按要求細化具體整治項目,制定專項整治方案,送區城管辦匯總后報區政府審定,迅速啟動整治行動。
(二)組織實施階段(4~11月)根據年度市容環境綜合整治的安排,各鎮區園、區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大對重點區域、重點路段、重點項目的整治力度,實行整體聯動,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確保各項整治內容整體有序推進,取得實效。
(三)考核總結階段(12月底前)對責任單位全年整治計劃完成情況進行全面檢查、驗收和考核,考核情況將作為區城市綜合管理考核重要組成部分,區政府將安排一定資金對2012年度整治工作進行總結表彰。
五、工作措施和具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慶祝解放周年為契機,以創建省級衛生縣城為動力,以為城區廣大干部職工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為廣大城區居民營造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為目標,進一步整治市容環境,規范交通秩序、市場經營秩序,配套基礎設施,清理臟亂差死角,為城區居民營造一個潔凈、靚麗、優美、舒適的生活環境和安定、祥和的節日氣氛。
二、組織原則
在縣委、縣政府統一領導下,成立專門市容環境綜合整治機構,堅持統一行動與分組整治相結合、集中清理與定點守控相結合、突出主要街道場所與兼顧社區背街小巷相結合、綜合執法與分類處理相結合的原則,對城區環境衛生、市容市貌進行一次全面的綜合整治。
三、整治范圍
城區“四橋”(即:)以內。重點是:等2個集貿市場;超市等4個廣場、公園;城關社區所管轄的背街小巷;臨街所有機關單位、庭院和經營門店等。
四、整治內容
1、安裝亮化燈具。以路燈和建筑物的輪廓燈為主景,以標志性建筑物和景觀燈為烘托點,重點對大道、康富路等重點路段的47個部位進行亮化改造。
2、改造外立面墻。主要是對大道、康富路兩條示范路的臨街建筑物立面墻體進行去垢清洗、粉刷和更新,以淡黃色為主調,著重對7個重點整治部位進行改造。
3、清理戶外廣告。主要對大道、康富路98棟樓房、385戶經營戶的破爛、陳舊、不規范廣告標牌進行清理、整治、更新,并按照統一規劃的效果圖整治到位。
4、治理出店占道經營。著重對出店經營、流動經營、無序經營、亂設蓬亭展示推銷商品及占用城市道路現象進行清理。
5、保潔衛生。重點對城區主次街道、背街小巷、非法小廣告、環衛配套設施的環境衛生進行清理,重點整治亂潑亂倒、不按門前“三包”規定清掃保潔等現象。
6、整頓秩序。重點整治車輛亂停亂靠、噪音擾民、亂設攤點、占道打牌下棋等影響交通、經營生活秩序等現象。
五、部門責任
六大系統:負責督促所轄機關單位,開展環境衛生大整治,配備機關庭院環衛設施,落實門前“三包”,加強出租門店管理,打掃庭院衛生,清理衛生死角,清除門面、墻壁的野廣告,安裝亮化燈具,清洗門面招牌,做到所有單位門庭院落干凈、整潔、靚麗。與此同時,在整治期間,按照統一安排,組織所轄縣直各單位、團體及學校的干部職工、青年志愿者上街大掃除2次。
宣傳部門:負責安排電視臺、外宣辦記者,全程參與整治活動,及時記錄、報道整治情況,開設專題欄目,確保每天有新聞、有報道。
城關鎮:一是督促檢查社區對所轄單位和經營門店門前“三包”責任書的簽訂和落實,以及垃圾桶等環衛設施的配備;二是對社區背街小巷環境衛生進行大整治,清除所有生活生產和建筑垃圾;三是進一步加強公廁管理,落實管理人員,強化管理職責,確保管理到位。
城管局:重點負責對城區16條主次街道清掃保潔以及社區集并點的垃圾清運;負責對戶外廣告、占用城市道路、流動經營、亂搭亂建的清理。
建設局:重點負責城區重點工程建設、燈飾亮化、外立面墻改造、留春園環境衛生及其牌攤、球桌的清理。
公安局:重點清理整治摩托車、三輪車、四輪車、麻木車、貨運車輛亂停、亂靠、亂拐、超速、超載、高聲鳴笛以及在道路等公共場所打牌下棋等。
交通局:重點清理整治車站環境衛生、占道修車洗車等。
工商局:重點清理整治市場經營秩序、無照經營、廢舊物品收購等。
衛生局:重點清理整治臨街小吃店、酒店、餐館、流動攤點的食品安全及環境衛生等。
環保局:重點清理整治城區餐飲店的油煙污染及各類高音喇叭及其它高噪音污染等。
水電局:重點清理整治城區小河的污染。
國資公司:重點清理整治小河市場、城北市場、豐融超市、建材市場的經營秩序和環境衛生。
教育局:重點清理整治各學區的校園環境、食堂衛生和門前秩序等。
老干局:重點落實聘請市容環衛特邀督察員,并搞好服務協調組織工作。
團縣委:重點組織青年志愿者,參與城區環境衛生綜合整治活動,并做好義務服務的組織、督導與協調工作。
六、方法步驟
此次整治活動分為三個階段。即:
10月8日至10月26日,為宣傳發動階段。主要任務是:制定整治活動方案,抽調人員成立整治專班,安排部署整治相關工作。一是公開《關于切實加強城區環境綜合整治的通告》,向全城區廣大市民告知綜合整治的內容及相關要求。二是召開動員大會。參加人員為縣直二級單位以上負責人、各社區負責人、市容環衛督察員和協管員及相關執法人員。三是廣泛宣傳動員。利用宣傳車、秧歌隊、執法管理方隊以及新聞媒體等進行為期一周的宣傳。
10月27日至11月10日,為集中整治階段。一是6大系統、城關鎮及各職能部門按按照工作內容和要求進行清理整治。各專項工作組按任務目標對環境進行執法專項治理,做到還路于車、還道于民、還市于商;二是在動員會后和縣慶前開展兩次城區大掃除活動,清理衛生死角、凈化城區環境;三是進行巡查督辦,確保按時間進程完成各項清理任務,實行每天巡查,每周通報。
11月11日至14日,為查缺補漏、鞏固成果階段。在這一階段,各專項整治小組針對整治情況,采取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回頭看”,進行查缺補漏。特別是對重點部位、重點時段,派專人進行重點守控,防止反彈。同時,鞏固清理成果,確保整治成效。
七、整治方法
1、加強領導。成立城區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任組長,政府辦、城管、建設、公安、工商、衛生、環保、交通、教育、城關鎮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辦公室設在城建指揮部。整治領導小組下設6個專項工作組,分別為:協調督導組、環境衛生組、市容市貌組、市場清理組、安全保障組、宣傳報道組(各組工作任務及人員分工見附表)。其組成人員分別從相關職能部門抽調。其中城管局5人、建設局2人、公安局8人、工商局6人、衛生局2人、環保局2人、國資公司4人、廣電局1人、外宣辦1人、團委1人、城關鎮4人。
2、分級督辦。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對6大系統和城關鎮進行督辦,6大系統和城關鎮對所轄單位和社區進行督辦;6個工作組在進行專項整治的同時,對相關的執法和職能部門進行督辦。做到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3、開展社會監督。在離退休老干部中聘請一批市容環衛督察員,按6大系統和城關鎮每系統2名配備,專事督導、檢查整治工作。
4、落實門前“三包”。嚴格按照《縣城區門前“三包”及機關庭院管理實施方案》的要求,對所有機關單位門前“三包”進行檢查督辦,單位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
5、強化執法管理。在確保專業執法隊伍加大執法管理的同時,在各社區聘請50名左右身體健康、責任心強、敢于管事的社區居民為市容環衛協管員,以加強市容環衛管理。
八、紀律要求
1、相關職能單位和部門,必須顧全大局,服從統一安排,及時抽調作風硬、能干事、守紀律的工作人員,確保足額、按時到位。
2、集中整治期間,所有抽調人員必須做到一切行動聽指揮,堅持統一領導,統一行動。
一、工作目標
堅決貫徹落實縣市容環境專項整治動員大會精神,強化市容環境專項整治以社區、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嚴格按照國家衛生城市的指標要求,全面加快市容環境專項整治,推進“創衛”指標任務的完成。進一步改善和提升市容環境面貌,下大力解決影響市容環境的重點難點問題。
二、整治原則
堅持“以職能部門為主、條塊結合、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協調聯動、嚴格標準、全面鋪開,對整治推進情況和效果按照縣委、縣政府有關“工作考評制和責任問責制”的精神進行督促檢查,并在全街道通報,切實把市容環境專項整治工作做深、做細、做實。
三、整治重點
針對當前社區農貿市場、居民區、背街小巷、街道、大學校園等方面存在的私搭亂建、無證經營、流動攤販、亂擺攤點、占道經營,環衛設施不完善、“門前三包”不落實、措施不到位、垃圾清運不及時、衛生死角多、環境臟亂差,長效機制不健全、工作責任不落實、邊整治邊反彈等突出問題,實施專項整治。
四、組織領導
為保證綜合整治工作的順利開展,確保工作取得實效,決定成立*街道市容環境專項整治攻堅行動領導小組及呈貢縣市容環境專項整治工作隊。
(一)呈貢縣*街道辦事處市容環境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
略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環境衛生服務中心,趙慶華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全街道市容環境專項整治日常工作。
(二)*街道市容環境專項整治工作隊。
由街道城管辦、街道環境衛生服務中心牽頭,組建50人以上的以城管辦、街道環境衛生服務中心、衛生、工商、公安、社區有關人員參加的專項整治工作隊伍,集中開展專項整治,實施重點突破,確保專項整治工作真正落到實處。
五、主要工作任務及措施
(一)整治垃圾清運不及時,保潔措施不到位。
1、摸清轄區范圍垃圾堆放點的數量,分片分組進行清運。主要街道垃圾堆放點做到每周清運一次。
2、加強對垃圾清運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組建街道垃圾清運監督檢查工作組,對垃級清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使生活垃級做到自產日清,清運率達100%。
3、認真落實街道清掃保潔工作制度。
轄區主次干道,街巷道路清掃工作實行“四定一包”即:定人、定崗、定責、定時,主要街道保潔時間不低于8個小時,主要街道、生活區保潔工作達到“六無四凈”標準:即:無雜物、無痰跡、無瓜皮果殼、無紙屑、煙蒂、塑料袋、無淤泥積,無污水;路面凈、路牙凈、雨水口凈、電桿、樹根、果皮箱周圍凈。
牽頭單位:環境衛生服務中心
牽頭人:趙慶華
責任單位:*
責任人: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
完成時限:2009年3月31日。
(二)整治亂貼亂畫,占道經營。
按照“主干道嚴禁、次干道嚴控、背街小巷規范管理、違規占道取締”的原則,切實加強占道經營攤區攤點、亂搭亂建、“牛皮癬”的整治力度,確保轄區主次干道無占道經營,無亂擺攤點,無亂貼亂畫等現象。
牽頭單位:城市管理辦
牽頭人:*
責任單位:*
責任人:各社區主任
完成時限:2009年3月31日。
(三)整治“門前三包”工作不落實。
1、按照《*街道環境衛生管理“門前三包”實施意見》的要求,繼續加強“門前三包”的管理,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
2、與街道所有沿街單位簽訂“門前三包”,并按責任書的要求每月對各單位及商戶進行檢查督促,進行考評。
牽頭單位:城市管理辦
牽頭人:*
責任單位:*
責任人:*
完成時限:2009年3月31日。
(四)整治城鄉環境衛生臟亂差。
各社區、各部門要認真按照“門前三包”和“門內達標”的要求,全面開展環境衛生整治。重點整治轄區主要道路、居民區、單位內部的環境衛生;要按屬地化管理的原則,扎扎實實開展以環境衛生整治為重點的愛國衛生運動,發動群眾徹底清理衛生死角,疏通溝渠,認真搞好室內、室外、村內、村外的環境衛生;同時,街道愛衛辦按照《呈貢縣環境衛生檢查評比制度》要求,每月開展一次環境衛生檢查評比工作,建立健全環境衛生監管長效機制。
牽頭單位:街道愛衛會
牽頭人:*
責任單位:城管辦、各社區、各單位
責任人:各單位負責人
完成時限:2009年6月31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各責任單位務必要高度重視市容環境專項整治工作,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明確責任,狠抓落實,確保各項工作目標任務圓滿完成。
(二)加強宣傳,營造氛圍
各責任單位要加強對市容環境專項整治工作的宣傳,充分利用廣播、黑板報、宣傳單等多種形式向人民群眾宣傳市容環境專項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提高人民群眾參與城市管理和“創衛”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形成廣泛動員,全民參與的專項整治,沖刺攻堅的良好局面,確保整治工作全面完成,取得實效。
(三)強化協調,加強配合。
各社區及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對市容環境專項整治工作的協調組織和督導檢查,部門與部門之間要主動加強協調和溝通,實現無縫對接,按照各自的職責落實好各項工作,不回避問題,努力形成上下聯動,齊抓共管的整治工作格局,強力推進專項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