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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及處置行為,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和上級有關文件的規定,并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各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事業單位國有(公共)財產。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行政事業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分類管理:
(一)非經營性資產管理。由縣政府授權統一交給縣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委托給資產占有單位管理,即:各單位把合法的產權證原件及固定資產清單移交給國資局管理,無產權證的,由各單位把資料補齊,補辦產權證。
(二)經營性資產管理:由縣政府授權統一移交給縣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統一經營管理;各單位把經營性資產登記造冊,連同合法的權屬證明移交給縣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經營收益分配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資產配置
第四條行政事業資產配置是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通過購置或者調劑等方式為行政事業單位配備資產的行為。
第五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行政事業單位購置資產時,如需經縣廉政辦審批的,縣廉政辦審批后到縣財政局(國有資產管理局,下同)領取《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申報表》進行填報,經申購單位負責人審核,報縣財政局批準。
(二)縣財政局根據單位資產狀況等對各單位提出的資產購置項目進行審批。行政事業單位利用財政性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的資產,必須經縣政府批準。
(三)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屬政府采購范圍的,應依法實行政府采購,縣采購中心憑縣財政局審批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申報表》辦理政府采購。
(四)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必須對購置的所有資產進行驗收,由驗收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后,報縣財政局備案。
(五)接受捐贈的資產應當按照捐贈協議或者有關憑證記賬,接受捐贈固定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并辦理驗收入庫,由驗收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后,報縣財政局備案。
(六)無償調入的資產,須提交有效的資產調撥文件和價值證明,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價入賬,并辦理資產驗收入庫,由驗收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后,報縣財政局備案。
(七)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的資產,由驗收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后,報縣財政局備案。
(八)縣財政局根據單位出具的資產驗收單,開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增加通知單,縣國庫集中支付中心、鄉財縣管辦及未納入集中支付管理的其他行政事業單位憑縣財政局審核的通知單作為增加單位國有資產(固定資產)賬的依據。
未按上述購置程序擅自購置國有資產的,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第六條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按照上述規定程序報批。
第七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臺賬、制作卡片等,財務部門應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三章資產使用
第八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將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應當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定期清查盤點,切實做到資產清楚,賬、卡、物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十條有罰沒和收費項目的行政事業單位,應設置專門的賬簿,對罰沒物品和債務人抵入物品進行登記管理。
罰沒物品的處置,參照本辦法規定的國有資產處置執行。
抵入物品的價值,以處置凈收入為準,處置行為參照本辦法執行。如單位確需自用的抵入物品,應報縣財政局審批,經同意后,進行評估并按評估結果入賬。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對外投資的,須事先提出申請,報縣財政局審批。縣財政局根據實際情況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對外投資事項嚴格控制,從嚴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對外出租、出借、對外投資。
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用于出租、出借、對外投資資產實行專項管理,并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相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三條對行政事業單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可以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四章資產處置
第十四條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及注銷產權的一種行為,包括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
(一)無償轉讓:指以無償調出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資產處置。
(二)出售:指以有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并收取相應處置收益的資產處置。
(三)置換:指以非貨幣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的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資產處置。
(四)報損:指對發生的國有資產呆賬損失、非正常損失等,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
(五)報廢:指經科學鑒定或按有關規定,已不能繼續使用,必須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
第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必須會同財務部門、使用部門和相關技術人員審核鑒定,提出意見,按審批權限報送審批。
第十六條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
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土地由主管部門、縣財政局審核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房屋建筑物、車輛的處置、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以及單位價值在5千元(含5千元)以上的其他資產的處置報縣財政局審批。單位價值在5千元以下的其他資產處置,按財務隸屬關系,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或無主管部門的單位于每年六月底、十二月底分兩次將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結果列表報縣財政局備案。
第十七條申報國有資產處置的程序
(一)提交處置國有資產的報告,填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縣財政局,同時附上單位上報的全部資料,無主管部門的縣屬行政事業單位直接報縣財政局。
(二)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有關文件、證件及資料:
1、無償轉讓的,提交有效的資產無償調出文件及資產價值證明。
2、資產報廢的,單位價值超過1萬元的,一般應提供由單位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或行業鑒定機構出具的資產報廢鑒定書。拆除房屋建筑物等應提供建設規劃部門批準的房屋拆除證明文件;拆除危房,應由相應的安全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設備報廢,須提交有關專業技術鑒定報告,或國家強制淘汰設備的文件和有關技術部門的鑒定報告,或保險公司和有關責任人的理賠單據(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車輛報廢,應提供車輛管理等部門出具的車輛報廢證明文件。
資產報廢時,已到國家規定使用年限的,可以不提供上述有關報廢材料,但要提供已到使用年限的依據。
3、資產出售、出讓、轉讓、置換的,應提交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4、報損資產的,應提交資產的名稱、數量、規格、單價、損失價值清冊,鑒定資料以及對非正常損失責任者的處理文件等。
5、處置房屋建筑物和國有土地的,還需提供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及復印件等。
6、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三)縣財政局向申報部門(或單位)出具國有資產處置批復文件。
第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批準事業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二)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三)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縣財政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對無償轉讓、置換、報廢、報損的資產,憑縣財政局下達的國有資產處置批復文件或縣屬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資產的批復文書,調整有關資產、資金賬目;出售的資產,以不低于批復文件中《核準縣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清單》所列“評估價值”的實際交易價格,調整有關資產、資金賬目。
縣財政局下達的國有資產處置批復文件是縣屬行政事業單位調整資產、資金賬目的依據和原始憑證。按規定可由縣屬行政事業單位自行審核處置的資產,以單位的批準文書作為調整資產、資金賬目的依據和原始憑證。
第二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行政事業單位出售、出讓、轉讓資產數量較多或價值較高的,應當通過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縣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的管理
(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報廢報損或殘值變價收入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的要求納入財政專戶管理,作為“國有資產處置收入”進行核算。
(二)縣財政局對縣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二條未經批準擅自處置的資產,任何行業管理部門(土地、房產、車輛管理部門等),不得辦理資產過戶手續。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擅自配置、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
最新地方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地方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國家所有者權益,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地方各級黨的機關、政府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派機關(以下統稱地方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地方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轉移或核銷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轉讓、有償轉讓、置換、報廢、報損等。
第四條 地方財政部門是地方政府負責資產處置工作的職能部門,承擔制度建設、處置審批及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
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將資產處置工作交由有關單位完成。有關單位應當完成所交給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向財政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的完成情況。
第二章 管理規定
第五條 資產處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二)厲行勤儉節約;
(三)公開、公平、公正;
(四)與資產配置、使用相結合。
第六條 地方行政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超標準配置的資產;
(三)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四)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轉移的資產;
(五)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六)已超過使用年限無需繼續使用的資產;
(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需處置資產應當產權清晰,權屬關系不明或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需待權屬界定明確后予以處置。
第八條 資產處置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履行審批手續的,不得處置。
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是編制資產配置預算的重要依據。
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和處置交易憑證,是單位進行相關資產和會計賬務處理、相關部門辦理資產產權變更和登記手續的依據。
第九條 地方行政單位應當充分利用信息化等管理手段,及時準確反映資產增減變動情況和處置收入情況。
第十條 地方財政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逐步建立集中處置管理制度,對地方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進行統一處置。
對地方行政單位重要事項及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而臨時購置的資產,實行統一處置。
第十一條 地方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產內部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完善處置流程,規范處置行為。
第十二條 地方行政單位通過無償轉讓和置換取得的資產,應當符合資產配置標準,與其工作職責和人員編制情況相符。
通過無償轉讓和置換取得辦公用房的,應當執行新建辦公用房各項標準,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預算建設資金、資產整合等名義規避審批。
第十三條 涉密資產處置應當符合安全保密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無償轉讓
第十四條 無償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國有資產性質的前提下,以無償的方式轉移資產產權的處置行為。
第十五條 地方行政單位申請無償轉讓資產,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資產清單、權屬證明和價值憑證;
(二)接收單位同類資產存量情況;
(三)因單位劃轉撤并而移交資產的,需提供劃轉撤并批文以及由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清查等相關報告;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地方行政單位原則上不得向下級政府有關單位配發或調撥資產,確因工作需要配發或調撥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資產購置經費渠道合法合規,無下級財政配套資金的要求;
(二)下級單位接收資產符合配備標準和相關編制要求;
(三)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同意。
向下級政府有關單位配發或調撥資產,應同時告知接受單位同級財政部門。
第四章 有償轉讓和置換
第十七條 有償轉讓是指轉移資產產權并取得相應收益的處置行為。
第十八條 置換是指行政單位與其他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為主進行的交換,該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第十九條 資產有償轉讓或置換,應當經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評估。
第二十條 有償轉讓原則上應當以拍賣、公開招標等方式處置。不適合拍賣、公開招標或經公開征集只有一個意向受讓方的,經批準,可以以協議轉讓等方式進行處置。
采取拍賣和公開招標方式有償轉讓資產的,應當將資產處置公告刊登在公開媒介,披露有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 涉及房屋征收的資產置換,應當確保單位工作正常開展,征收補償應當達到國家或當地政府規定的補償標準。
第二十二條 地方行政單位申請有償轉讓或置換資產,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資產清單、權屬證明、價值憑證、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及單位同類資產情況;
(二)擬采用協議轉讓方式處置的,應提供轉讓意向書;
(三)擬采用置換方式處置的,應提供當地政府或部門的會議紀要、置換意向書;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章 報廢和報損
第二十三條 報廢是指對達到使用年限,經技術鑒定或按有關規定,已不能繼續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核銷的處置行為。
國家或行業對資產報廢有技術要求的,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技術鑒定。
第二十四條 達到國家和地方更新標準,但仍可以繼續使用的資產,不得報廢。
第二十五條 車輛、電器電子產品、危險品報廢處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報損是指對發生呆賬或非正常損失的資產進行產權核銷的處置行為。資產報損分為貨幣性資產報損和非貨幣性資產報損。
第二十七條 資產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報損:
(一)債務人已依法破產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的,根據法律規定其清算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損失的;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報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資產報損前,應當通過公告、訴訟等方式向債務人、擔保人或責任人追索。
地方行政單位應當對報損的資產備查登記,實行賬銷案存的方式管理,對已批準核銷的資產損失,單位仍有追償的權利和義務,對賬銷案存資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資產,應當及時入賬,貨幣性資產上繳國庫。
第二十九條 地方行政單位申請報廢、報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資產清單、價值憑證和權屬證明;
(二)因技術原因報廢的,應當提供相關技術鑒定;
(三)債務人已依法破產的,應當提供人民法院裁定書及財產清算報告;
(四)債務人死亡(宣告死亡)的,應當提供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查的法律文書;
(五)涉及訴訟的,應當提供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裁定書等;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應當提供相關案件證明材料、責任認定報告和賠償情況;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條 資產處置收入包括有償轉讓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征收補償收入、保險理賠收入以及處置資產取得的其他收入。
有償轉讓收入包含出售收入和出讓收入。
第三十一條 資產處置收入應當納入公共預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有關規定上繳國庫。
第三十二條 資產處置收入上繳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科目。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資產處置監督工作應當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三十四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外,地方行政單位應當實行資產處置內部公示制度。
第三十五條 資產處置過程中,存在下列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一)未經批準擅自處置的;
(二)在處置過程中弄虛作假,人為造成資產損失的;
(三)對已獲準處置資產不進行處置,繼續留用的;
(四)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資產處置收入的;
(五)其他違法、違規的資產處置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列為行政編制并接受財政撥款的社會團體依照本辦法執行。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執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地方行政單位在建工程、罰沒資產處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地方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及上級財政部門有關資產處置管理的規定,制定本地區和本級行政單位資產處置管理制度,并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內容1.占有產權登記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占有產權登記:
(1)因投資、分立、合并而新設企業的;
(2)因收購、投資入股而首次取得企業股權的;
(3)其他應當辦理占有產權登記的情形。
2.變動產權登記
(1)企業名稱改變的;
(2)企業組織形式、級次發生變動的;
(3)企業國有資本額發生增減變動的;
(4)企業國有資本出資人發生變動的;
(5)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發生變動的其他情形。
3.注銷產權登記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政府資產處置行為,維護政府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政府資產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財資〔2015〕90號)、《廈門市市級政府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廈財資〔2016〕12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區各類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以及與區財政有經費繳撥關系的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資產處置,是指為保證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需要,對單位占有、使用、代區政府管理(以下簡稱“代管”)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類政府資產,如:機關事業單位,以及與區財政有經費繳撥關系的社會團體占有、使用的資產;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設置應急機構等臨時配置的資產;單位代管的各類政策性房產和土地、市政公用設施設備、基礎設施以及其他財政性投融資建設形成的公益性資產等(不包括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出資形成,企業擁有合法產權的國有資產),進行權屬轉移或注銷的行為。擬處置的政府資產權屬應當清晰,政府資產的權屬認定按照《思明區政府資產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廈思財〔2016〕163號)第五條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區財政局負責政府資產處置的綜合管理。具體負責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政府資產處置的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政府資產處置事項的審批;政府資產處置收益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及所屬單位占有、使用或代管政府資產處置的組織管理。具體負責制定本部門及所屬單位政府資產處置的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按規定權限審核或審批本部門所屬單位政府資產處置事項;督促本部門及所屬單位按規定繳納政府資產處置收益;接受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并按要求報告本部門及所屬單位政府資產處置工作。
第六條各單位負責本單位政府資產的具體處置管理。具體負責制定本單位政府資產處置的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辦理本單位政府資產處置事項的報批手續;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并按要求報告有關政府資產處置的管理情況。
第三章處置方式與范圍
第七條政府資產處置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無償調撥。指以無償轉移的方式變更政府資產權屬人的行為。以下情況可以實施無償調撥:
1、政府資產在單位之間的調撥;
2、政府資產因隸屬關系改變而發生的上劃或下劃;
3、政府資產因單位撤銷、合并、分立、改制而發生的移交;
4、經批準召開重要會議、舉辦大型活動及組建臨時機構等形成的政府資產,在活動、會議結束或機構解散后閑置的;
5、經批準的其他無償調撥。
(二)對外捐贈。指單位自愿無償將其占有、使用的合法財產贈予合法受贈人的行為。除閑置政府資產、已達使用年限仍可使用的政府資產外,原則上不對外捐贈,因特殊需要確實需要捐贈閑置、已達使用年限之外其他政府資產的,應經區委、區政府同意。對外捐贈只限于公益性捐贈和救濟性捐贈。
(三)出售、出讓、轉讓。指以有償轉讓的方式變更政府資產權屬人,并取得相應收益的行為。
(四)置換。指以非貨幣性資產為主進行交換的行為,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五)報廢。指對達到政府資產使用年限,或經技術鑒定等,已不能繼續使用的政府資產進行注銷權屬的行為。政府資產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報廢標準或達到規定的使用年限且不能使用,達到使用年限尚能繼續使用的,應繼續使用。
(六)報損。指對已發生的政府資產呆賬及其他非正常損失,按有關規定進行權屬注銷的行為。
第八條需處置的政府資產范圍主要包括:
(一)閑置政府資產;
(二)已超過使用年限且已無法再繼續使用的政府資產;
(三)因技術原因并經科學鑒定確需淘汰的政府資產;
(四)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職能調整等原因發生權屬轉移的政府資產;
(五)非正常損失的政府資產;
(六)經批準需要進行處置的政府資產。
第三章處置方式與范圍
第四章處置程序及要求
第九條政府資產處置應當由單位內部政府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或有關專業人員審核提出意見,經單位內部會議集體研究(達到使用年限正常報廢的除外)同意后,逐級報送審批。
第十條政府資產處置審批權限具體如下:
(一)以無償調撥、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等方式處置土地、房屋及構筑物的,由單位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區財政局審批。但無償調撥中經批準召開的重要會議、舉辦的大型活動、組建的臨時機構以及突發應急等配置的資產,主辦單位應在會議、活動結束或機構解散后,將政府資產調入區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中心“公物倉”,可直接向區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中心辦理。以上述方式處置除土地、房屋及構筑物以外政府資產的,由單位報主管部門審批。
(二)以報廢、報損方式處置政府資產的,由單位報主管部門審批。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整體資產處置,以及投資(股權)、股份的處置,由單位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區財政局審批。
第十一條政府資產處置程序及操作辦法如下:
(一)申報。單位提交處置申請,并提供有關材料。
(二)審核或審批。主管部門審批,或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區財政局審批。
(三)評估。出售、出讓、轉讓、置換政府資產需要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資產評估的管理規定進行評估,并進行備案或核準。經備案或核準后,單位以評估價作為該政府資產按照《廈門經濟特區公共資源市場配置監管條例》規定通過公共資源市場配置平臺進行出售、出讓等市場配置的底價。
(四)處置。無償調撥、對外捐贈政府資產的,調入(接收捐贈)單位、調出(捐贈)單位應當辦理資產交接手續,調入單位、接受捐贈單位為本辦法所稱單位以外單位的,對方應出具正式政府資產接收函;屬于出售、出讓的,單位應按照《廈門經濟特區公共資源市場配置監管條例》等規定,通過公共資源市場配置平臺進行市場配置;屬于轉讓、置換的,單位應辦理交接手續,并及時取得相關收益;報廢、報損政府資產的,單位根據審批意見將政府資產按《常用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及處理方式目錄》,直接交由市財政局或市資產管理中心統一招標確定的處置機構進行無害化、殘值回收等方式處理,或者由單位采取自行處理、交由專管機構銷毀等方式處理。
(五)賬務處理。政府資產處置結束后,單位應依據政府資產處置事項批準文件或審批表、回收證明、收入證明及其他合法有效憑證,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相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無償調撥、對外捐贈政府資產的,調出(捐贈單位)應當敦促調入單位及時將調撥(捐贈)資產入卡入賬。
以上政府資產處置程序能夠通過“思明區政府資產綜合管理平臺”(以下簡稱“資產系統”)完成網上審批的,均不需另行報送紙質材料;不能通過或不能全程通過資產系統完成網上審批及處理的,網上審批及處理以外的事項以紙質材料報送,賬務處理后還需在資產系統中進行“資產卡片”變更。
區政府對代管政府資產處置另有規定的,代管單位應按照區政府規定進行處置,并在資產處置完成后的30日內將處置結果報區財政局備案。
第十二條單位申報政府資產處置,應附單位集體研究的決議或會議紀要(達到使用年限正常報廢的除外)、正式申請文件(達到使用年限正常報廢的除外),申請文件內容主要包括:處置理由、資產名稱、數量、規格、性能、用途、目前使用情況等,以及價值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財務決算副本或復印件、財政性投融資項目資產移交手續復印件)、權屬證明等。除此之外對各類處置事項,申請文件還應包括的內容,以及還需另行提供的相關材料如下:
(一)無償調撥
1、資產調入單位出具的需求情況說明,以及調入單位存量同類政府資產情況及調入后是否超標準等情況的說明;
2、調撥資產為機動車輛的,應提供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出具的《機關事業單位車輛調整通知書》;
3、因隸屬關系改變而上劃或下劃政府資產的,應提供改變隸屬關系的批文;
4、因撤銷、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政府資產的,應提供撤銷、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
5、經國家、省、市,以及區委、區政府批準而無償調撥資產的,應提供相關批準文件、公文抄告單等。
(二)對外捐贈
1、對外捐贈正式申請文件中還應說明捐贈事由、途徑、方式、責任人、交接程序情況,擬捐贈政府資產屬于閑置政府資產的,還應說明單位存量政府資產情況;
2、經區委、區政府批準而對外捐贈資產的,應提供相關批準文件、公文抄告單等。
(三)出售、出讓、轉讓
1、資產評估報告;
2、經區委、區政府批準而出售、出讓、轉讓資產的,應提供相關批準文件、公文抄告單等。
(四)置換
1、正式申請文件置換理由中還應說明對方擬用于置換政府資產的基本情況、是否已被設置為擔保物等;
2、對方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3、需對方支付對價的,應提供對方近期財務報告;
4、資產評估報告;
5、經區委、區政府批準而置換資產的,應提供相關批準文件、公文抄告單等。
(五)報廢
1、房屋建筑物報廢,須附工程決算書和產權證復印件(無產權證者應提供相關主管部門有關批文及房屋的紅線圖),以及房屋安全鑒定部門或拆遷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附屬配套建筑物由于主體建筑物拆遷、重建、倒塌等原因,無法繼續使用的,須提交與主體建筑物相應的證明文件;
2、機動車輛報廢,應提供經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的《車輛報廢申請表》(警用車輛除外),以及行駛證復印件;
3、載體報廢,應提供按照《廈門市磁(電、光)介質載體銷毀管理辦法》(廈國保〔2011〕1號)規定進行銷毀的憑證。
4、未達到規定的使用年限申請提前報廢的,除應按上述第2、3項要求提供有關材料外,還應附以下相關材料:
(1)交通運輸類設備、電梯設備、鍋爐設備等。應根據具體情況提供公安車輛管理部門和機動車輛定點維修單位、消防管理部門、船舶檢驗部門、技術質量鑒定機構等相應專門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等有關材料。
(2)辦公自動設備、電器設備、醫療設備等。單項固定資產賬面價值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應提供由主管部門委托專業機構或組織專家鑒定小組出具的鑒定報告,或國家主管部門的有關資產淘汰的相關文件等材料;單項固定資產賬面價值20萬元以下的,應提供資產照片、維修記錄,并在正式申請文件中說明提前報廢的詳細原因。
(六)報損
1、損失價值清單;
2、造成損失的有效證明;
3、對非正常損失責任者的處理文件;
4、經區委、區政府批準而報損資產的,應提供相關批準文件、公文抄告單等。
第十三條除經區財政局另行批準可作為企業收入外,單位政府資產處置收入,扣除相關稅費后,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章監督管理與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區財政局要進一步加強單位政府資產處置的監督管理,細化工作流程,減少自由裁量權,對主管部門在授權范圍內審批的政府資產處置情況進行指導和事中、事后監督,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專項檢查。
第十五條主管部門要完善審批事項的內部審批監督制約機制,由本部門審批的政府資產管理事項,需由部門內部兩個以上涉及資產、財務、下屬單位管理的相關部門審核把關,除達到使用年限正常報廢以外的事項,還應經部門相關會議集體研究通過,同時應加強對下屬單位監督管理,積極督促并指導下屬單位加強內控制度建設。
第十六條各單位應加強本單位政府資產處置管理,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崗位責任人、崗位職責,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十七條各單位未經批準擅自處置資產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和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按照企業國有資產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所屬單位政府資產處置管理辦法,并報區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條對涉及國家安全的政府資產處置,應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單位履行職能,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派機關(以下統稱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各級行政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包括行政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單位的資產、行政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等。
第四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二)推動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四)監管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
第六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資產配置事項的審批,按規定進行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負責組織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
(四)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審批,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對本級行政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七)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行政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采購、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五)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六)接受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十條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關單位完成。有關單位應當完成所交給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向財政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的完成情況。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和行政單位應當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三章資產配置
第十二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與行政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
(三)科學合理,優化資產結構;
(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第十三條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照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財政部門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
第十四條購置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行政單位的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單位資產狀況對行政單位提出的資產購置項目進行審批;
(三)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各單位可以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并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將批復文件和相關材料一并報同級財政部門,作為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準,不得列入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第十五條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六條行政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七條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章資產使用
第十八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
第十九條行政單位應當認真做好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使用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
第二十條行政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卡、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一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將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第二十二條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在本辦法頒布前已經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國家關于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進行脫鉤。脫鉤之前,行政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嚴格監管。
財政部門應當對其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行政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必須事先上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
同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事項嚴格控制,從嚴審批。
第二十五條行政單位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六條對行政單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同級財政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五章資產處置
第二十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
第二十八條行政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行政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
第三十條資產處置應當由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提出意見,按審批權限報送審批。
第三十一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和處置辦法,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
第三十二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產的出售與置換應當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十三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四條行政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送財政部門審核、處置,并及時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第三十五條行政單位聯合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而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后處置。
第六章資產評估
第三十六條行政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行政單位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
(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的項目范圍、權限由財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第三十九條進行資產評估的行政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七章產權糾紛調處
第四十條產權糾紛是指由于財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一條行政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財政部門或者同級政府調解、裁定。
第四十二條行政單位與非行政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由行政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并報經財政部門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八章資產統計報告
第四十三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資產登記檔案,并嚴格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做出報告。
財政部門、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四條行政單位報送資產統計報告,應當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并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
財政部門與行政單位應當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監督資產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條財政部門應當對行政單位資產統計報告進行審核批復,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單位進行審計。
經財政部門審核批復的統計報告,應當作為預算管理和資產管理的依據和基礎。
第四十六條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進行資產清查的實施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國有資產統計工作的需要,開展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產權登記辦法,由開展產權登記的財政部門制定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章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條財政部門、行政單位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關鍵詞 行政事業單位 國有資產 問題 對策
行政事業單位中的國有資產主要指具有社會效益的、非生產性、營利性的資產。國有資產的組成部分一般包括經營性的國有資產收益部分以及財政預算的補償部分。因此,如何對行政事業單位中的國有資產進行高效的管理,是當前行政事業單位亟待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是實現資產優化及合理配置的重要途徑,也是保證資產合理流動,提高資產使用效率的基礎措施。最重要的是,行政事業單位通過管理國有資產,有利于降低單位運營成本,逐步改善管理漏洞,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性及完整性,最終實現國有資產在原有基礎上的升值。
一、當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國有資產管理認識理念淡薄
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管理中普遍存在管理理念淡薄,內部管理人員職責劃分不清等現象。雖然縱觀長期以來,單位領導多次強調國有資產管理的重要性,但從執行結果來看,管理效果并不明顯。這是由于我國宏觀經濟環境中,始終存在重視國有企業中的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而忽略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的普遍現象。這種宏觀大環境中的思想導向直接導致我國行政事業單位中的國有資產管理理念嚴重落后,部分單位甚至存在資產產權認識不清,對管理屬性缺乏整體認識的問題,從而影響了國有資產的利用率,在某種程度上造成資產處置困難。
(二)國有資產管理基礎工作薄弱
國有資產管理的基礎性工作不扎實直接導致行政事業單位中的國有資產出現閑置浪費、利用率低、配置不均等現象。首先,許多單位在資產使用時,缺乏對資產的預算及控制,即事前評價與事后監督的缺失。單位在采購辦公設備的時候常出現部分資產短缺而部分資產又閑置。這種相互矛盾的現象在行政事業單位中時有出現,說明其國有資產管理的基礎工作存在缺失。其次,國有資產配置不均的現象頻現。房產及公務用車等資源的配置不均現象尤為嚴重。在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此類國有資產的分配并不是按照一定的標準嚴格劃分,也不是按照需求來進行劃分,而其分配標準在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始終缺乏明確標準。再次,財政部門為防止國有資產的配置不均,曾進行相應的調配,但調配過程缺乏完善的認證、核實以及審批過程。
(三)國有資產管理體系落后
行政事業單位中的國有資產管理體系陳舊落后,導致單位內部對國有資產的隨意處置。由于國有資產本身就具有區別于一般資產的特性,其非經營性資產的特征使其不能直接用于生產經營中去創造可衡量的價值。而正因如此,行政事業單位開始疏忽對這部分國有資產的管理。單位領導在思想上缺乏重視,相關財務人員也缺乏國有資產管理方面知識的培訓,對與其有關的政策和法規不熟悉。甚至在職能劃分上也同樣不明確,關于資產的使用權以及管理權、所有權無法及時調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與經營性資產的所有權關系不清,導致單位財務賬目中出現賬面資產與實務資產的數目不符。
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對策
(一)樹立完善的國有資產管理觀念
在行政事業單位內部不斷樹立并完善國有資產管理理念。尤其是單位內部從事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人員,應充分認識到非經營性資產管理對單位事業發展的推動作用。行政事業單位若要發揮其自身職能則要依靠國有資產的存在,此外,國有資產屬于國家財產,無論是社會捐贈部分還是政府撥款部分,都應毫厘不差的用于公民身上。正所謂“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另外,為進一步提升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對國有資產管理的重視,上級有關部門應加大考核力度,將對領導的政績考核與資產管理考核直接掛鉤。最后,行政事業單位應積極利用媒體及社會輿論的力量,宣傳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知識,同時也應與單位相關財務管理人員及時溝通,探討單位內部國有資產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做到及時反饋,及時解決,不斷開拓國有資產管理新理念。
(二)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的日常工作
國有資產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體現在采購及分配方面。資產的購置及后期的處置環節都應納入日常資產管理工作的監管范圍內。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應對這些日常環節進行制度化、規范化的管理。單位資產的采購也應嚴格執行政府采購制度,嚴格按照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來執行。而對于資產配置不均衡的問題,單位應嚴格執行現有的國有資產管理規定中標注的物品價值及定額進行合理配置。既要滿足職能及工作需求,也要從實際出發,嚴格控制。單位資產處置必須要經財政部門審批各部門資產凡需進行報損、報廢、出售和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都必須嚴格按照有關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嚴格執行審批程序。
(三)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系
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系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第一,對國有資產管理設置內部監察機構。這也是保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走向制度化與規范化的重要方式。內部審計人員應依法行使職權,按照內部審計準則執行審計業務,監督與檢查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各項制度規定的落實和執行情況,及時編寫審計報告,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行績效評價。第二,明確各主體的責任,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具有資產占用及資產保管兩個責任部門的職能。其內部人員也可以根據這兩大職能的要求來具體劃分,各司其職。首先,對于資產占用管理部門應根據資產價值的大小建立相關的管理機構,并確保專人專款的管理模式的實現。其次,為優化資產的合理分配,單位應建立完善的配套制度,明確每個人的國有資產占有額,并嚴格按照該規定來進行考核及問責。第三,開創網絡信息化監管系統。在財政部門、上級主管部門以及資產管理部門之間實現信息共享,及時交換。同時,財政部門也可根據系統中的信息對國有資產的變動及使用情況進行及時的調控。
(作者單位為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
參考文獻
[1] 王燕梅.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系建設[J].北京社會科學,2013(2):2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