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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宏觀調控法;社會政策;區分又兼容;社會維度
一、問題的提出:我國宏觀調控法與社會政策的關系
研究宏觀調控法與社會政策的關系,首先得從法律與政策的關系入手。政策和法律是既聯系又有區別的兩個范疇。政策與法律都是國家意志的反映,但是二者的區別也是明顯的。法律具有嚴肅性、穩定性,法律中的權利必須得到保障,有權利則必有救濟;法律中的義務必須得到履行,有義務必須有責任;法律頒布必須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而政策則具有靈活性、不穩定性;出臺政策也具有隨意性,不必經過嚴格的程序。政策與法律分別適用于不同的社會事務,不能互相代替,但可搭配使用。正確使用政策與法律,使二者各得其所,就能加快實現社會管理目標。理論上有關政策和法律的關系非常清楚,但是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是在我國執行政策與法律的過程中,往往出現政策大于法律、地方政策優先于國家政策、下級政策優先于上級政策的非正?,F象。
二、宏觀調控法與社會政策的關系厘定:區分與兼容
(一)區分:兩者的資源配置機制和作用領域不同
我國宏觀調控實踐中出現的宏觀調控與社會政策之間的混同,使兩者的獨立性和有效性受到嚴峻的挑戰,必須對其進行區分。
宏觀調控是市場機制內的一種制度安排,它是在尊重市場作為資源配置根本手段的前提下,圍繞著總供給與總需求的平衡,對市場失靈進行的校正。沒有市場機制就沒有宏觀調控,或者說宏觀調控只有在完全競爭市場中才起作用。社會政策是“政府用于福利和社會保護的政策,特別是有關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和住房的政策。圍繞著國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展開,以公平公正為核心理念,強調權利的一致性和利益的公平性。
宏觀調控與社會政策有著不同的資源配置機制,也有著各自發揮作用的領域,相互配合但不可替代。住房蘊含著開發商的成本,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屬于一種商品,可以交易;同時,住房又是一國國民不可替代的必需的生活資料,是一種保障性質的商品,在人權的層面上是不可交易的。住房的商品性和保障性、交易性和不可交易性的雙重屬性,決定了單純通過市場調節不能保證國民的居住權,因為市場調節只承認購買力,不承認居住權。這也決定了房地產市場的混合性。單純以市場競爭為資源配置機制的宏觀調控措施不能解決住房商品性和保障性之間的矛盾,必須要有類似于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等社會政策與之匹配。在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資源配置中,配置原則首要不是按照價格,而是按照需求條件。而我國的住房改革過分強調了我國房地產行業的產業發展功能,將其幾乎完全交給了市場,完全忽視了其保障性的社會功能。
(二)兼容:對兩者獨立性的保障
從某種意義上說,宏觀調控與社會政策都是責任主體運用資源區化解或防范風險的措施。兩者相互獨立但往往交織在市場經濟的各個領域,必然涉及一個配合的問題。正如前文論述,缺乏社會政策配合的宏觀調控是失靈的。但改革開放30年來,宏觀調控與社會政策的混同尤其是社會政策被宏觀調控消解的情形非常普遍。在房地產調控中,當2007年出臺的《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因開始注重住房保障政策而被譽為政府宏觀調控思路轉變的標志性事件時,值得思索的是:早在1998年,政府就已經意識到住房保障這個問題,國發[1998]23號文明確規定,低收入家庭租賃由政府或單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購買、租賃市場價商品住房,確立了以經濟適用房為主多層次的城鎮住房供給體系。為什么沒有實施的社會政策也就談不上獨立性,如何才能保障社會政策的獨立性,協調其與宏觀調控的關系?
任何的認識或理念,最終都要通過具體的法律操作規則來實現。在人們對經濟發展只有片面認識的情況下,強有力的法律保障是保障宏觀調控和社會政策雙重獨立性的有力武器。而我國卻沒有做到這一點。宏觀調控和社會政策分屬兩個獨立的系統,應該有兩個獨立的法律系統對兩者的獨立性加以保障。但是,宏觀調控缺乏基本法,至今在程序、責任以及救濟制度上都遠遠沒有實現法治化;社會法剛剛起步,一部《勞動合同法》在實施中出現許多問題。同時,宏觀調控與社會政策的兼容關系要求宏觀調控法與社會法之間應有所兼容,宏觀調控法從理念和制度上都應該兼顧社會政策對它的影響。因此,從宏觀調控法完善的角度講,必須將兩者兼容的理念貫穿于宏觀調控立法始終,從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角度對宏觀調控法進行新的解讀。
三、賦予宏觀調控以社會的維度
任何法律問題首先是社會問題。宏觀調控和社會政策之間區分與兼容的關系要求宏觀調控的法律制度設計要考慮社會政策的影響,建立宏觀調控法與社會政策之間的兼容機制,因此應賦予宏觀調控法以社會的維度,對宏觀調控法進行新的解讀和更新。
例如,德國學者認為,在資源日益稀缺和環境壓力日益增大的情況下,應增加經濟穩定法的第五大目標——“生態標準”或“綠色標準”;美國的《充分就業與平衡增長法》第11條規定“適度考慮國家的優先利益”的內容應包括國家的資源與環境利益。而我國也有學者提出:“在宏觀調控目標上,既注重經濟發展,又注重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與社會和諧,既注重內部均衡,又注重對外均衡?!边@隱含著宏觀調控法對社會因素的吸納。 “十一五”規劃提出轉變經濟增長方式,要求建立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的發展模式是對現實的迫切回應,資源環境問題的解決已經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近年來,環保部門地位的提升為其參與宏觀調控提供了政治保障?!熬G色金融”、“綠色財稅”的成功實踐也為法律制度的設計提供了可操作路徑。將環境資源目標納入宏觀調控法目標之中,是發展的趨勢和可行的選擇。
四、小結
宏觀調控法與社會政策之間既區分又兼容的關系,給我們分析宏觀調控有效性不足提供了一種分析路徑,同時也啟示我們從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角度對宏觀調控法進行解讀,值得我們反思和考量。(作者單位:蘭州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一、房地產宏觀調控的必要性
(一)《憲法》下對于居民權的保障
居住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它受到來自一個國家包括經濟、政治等方面的約束。近幾年,我國的樓市幾乎呈現出一種泡沫經濟的景象。國家有義務保障包含大學生、農民工等在內的中低下收入的弱勢群體的住房需要,通過對房地產行業進行宏觀調控正是保障這一基本權利的一種方式。
(二)房地產市場自身特點的必然要求
一方面,房地產市場具有壟斷性。我國目前的房地產行業集中在少數的大型房地產企業手里。由此可見,這些少數的企業壟斷了整個房地產市場:另一方面,房地產信息也是不對稱的。企業一味的追尋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它們隱瞞甚至作假信息,政府部門無法獲取真實的信息。相對于購房者來說,企業也更全面地掌握著建筑成本、交通方面的信息。很明顯,房地產企業處于占優勢的一方,通過政府宏觀方面對其進行控制,使市場更加趨向明朗化是很有必要的。
(三)經濟改革的需要
自從我國進入市場經濟以后,在之前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單位分房模式也得以終結,國務院頒布了有關城鎮居民的住房建設的通知。從而,商品房、房屋貨幣化的配給這些概念也應運而生,房地產市場也邁開了改革的步伐。在這一改革的過程中,政府處在宏觀這一大層面上把握房地產市場的地位,這就決定了房地產行業離不開宏觀調控。
二、房地產宏觀調控的法律路徑
法律是政策得以實施的保障。房地產行業的發展影響到社會的不同層面,國家運用法律的手段對其進行系統、全面的調控是勢在必行的。我國要建立法制化的社會,使房地產行業也法制化,可以保證房地產行業的發展更加具有穩定性,更加健康的發展。
(一)房地產宏觀調控權的合理行使
宏觀調控的權利應該是歸屬于國家政府的。中央政府掌握比地方政府更全面的房地產信息,同時,地方政府可能出于自身政績的需求,主觀影響了調控的實施。所以,房地產行業宏觀調控的主體也應該是中央政府,站在全局的角度進行調控。為了保障公平公正,這種權利的行使也是需要監督的,法律的制定、實施都是需要監督的。當然,行使宏觀調控權利并不意味著就可以忽略市場的主體性,應該在充分尊重市場主體性的基礎上,適度行使權利。
(二)全融政策調控
房地產行業的發展離不開金融對它的支持。為了有效地控制虛擬經濟的進一步蔓延,中國人民銀行應該控制對房地產行業的信貸總量,緊縮貨幣在房地產行業的流動,才能在根本上控制房價。而作為保持經濟穩定的中央銀行一定要具有獨立性,一旦它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便會出現眾口難調的問題。而在我國這樣特色的社會主義體制下,我國的央行實際上是屬于國務院的,獨立性遠遠不夠,這樣怎么公正地調控房地產行業是值得商榷的。除了信貸政策以外,我國在尊重我國的國情下,也可以像美國這樣的發達國家借鑒,利用例如債券、股票等方式來進行房地產融資,更完善房地產行業的融資法制的環境。
(三)土地調控
土地是房產的基礎,沒有土地的所有權就沒有房屋的所有權。因此,土地的高價格也一定會帶來房價的瘋漲。市場的供求原理表明,如果國家增加土地供給量,使供需關系進一步的得以平衡,那么土地的價格也會下降,從而可以緩解房地產行業的房價問題。另一方面,根據相關資料顯示,我國現有的土地轉讓大部分都是通過招標、拍賣的方式進行的。通過競標、拍賣這樣的方式,一定是出價高的企業可以得到土地的使用權。企業購得土地使用權的成本提高了,那么房價也會跟著上升。由此可得,國家需要更加完善土地的轉讓制度才能幫助房地產行業有秩序的發展。
(四)稅收調控
我國的居住房分為兩種,一種是作為商品流通在市場上的商品房,還有一種則是國家為保障社會弱勢群體而推出的安置房、經適房。國家可以把從房地產行業征收的稅收的一部分用于保障房的建設。而公民繳稅是一項義務,公民也有權知道所繳稅的去向。所以,國家應該通過法律手段來公開稅收去向,做到公正、合法。
(五)綜合各種法律手段
【關鍵詞】經濟法;宏觀調控;改革
一、宏觀調控的問題分析
(一)經濟發展的速度與人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速度不匹配
縱觀我國經濟發展現狀,我國在發展速度上或是經濟總量上取得了相當大的成就。而從近兩年來的宏觀調控的方向的轉變,表現出我國已經注意到GDP并非王道,而應更多的將財力發揮到民生、科研、教育文化、農業等領域。古今中外,對于宏觀調控作用于國內改革,代價化的發展是宏觀調控政策失靈的重要體現。比如涉及到我國的收入差距問題、東西發展不平衡問題等等從經濟問題引發的人文環境的變化等等甚至是一系列的社會問題,都是對于宏觀調控手段的得當與作用效果的彰顯。經濟總量增長了,可人民生活的幸福指數不見得就如同經濟速度發展之蓬勃,幸福感的提升其實很大程度上來源于人們的生活水平的體現,而這,恰恰是我們改革一直想要實現的目標與努力的方向。
(二)兩只手作用的配合不夠協調
影響經濟發展的兩只手即市場和國家對經濟的干預在不同的經濟狀況、社會背景、歷史時期的作用程度都不一樣,不可一概而論。所以對于我國,要結合國情與現實進行解讀,不能一味的用西化的發展眼光審視我國的發展。在大力發展我國市場經濟的今天,我們一方面要給予“看不見的手”真理性的尊重,同樣又應結合“中國特色”給予這只可看見的手足夠大的寄托。在市場規律面前,我們渴望更純粹的市場規律。可是往往在問題出現之時,又急于苛責法制的不健全和宏觀調控手段的不得當。對于一套科學的經濟運行體制來說,從經濟立法的角度來看,更多的是需要二者的相互協調、相互配合以及強制規范的影響要求。作為“硬性”的程度把握上來說,在于提供為了保障自主而規范的框架是否足夠規范。是否值得遵守、是否具有保障措施。而這個框架就是我們運用法律手段進行調控的理論邊界與操作界限,框架的不偏不倚、不增不減、不盲目不輕視,即可稱為兩只手的協調。
(三)關于目標方向的轉型
從“”時期的快字當頭,到后來的“又快又好”,直至今日追求的“好”字當頭,體現了我國不斷科學化的調控目標。這體現了一個國家運用經濟、支持經濟的成熟。同樣,對于當今的我國經濟的提升而言,看清楚方向,比尋找有用的工具甚至還要重要。
我們不妨看看近幾年的熱門經濟詞匯:“調物價”、“壓房價”、“平衡需求與供給”、“捅破泡沫”這些都體現了時代性的調控方向。因此,對于在新經濟形勢下追求宏觀調控的有效手段、看清宏觀調控的改革著手方向本身就是改革的重要思考方面之一。我們談及改革,需要法律的保障,但是如果不能做到方向的把握與目標的明確,只會造成市場依賴的基礎失信于民。
二、深化改革的制度方法
首先,從改革本身來談,包括社會保障體制改革、中央和地方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個人所得稅改革以及戶籍制度改革。從問題出發我們進行分析,不難發現,
將社會保障體制改革放到首位體現了我國當前的社會為和財政結構問題。學者樓繼偉談及這個問題時說“中國當前的養老保險體制本身是一個缺乏自我約束機制、有道德風險的制度,而且不適合中國當前大規模的勞動力流動和快速城市化的過程”。分析原因,我國目前主要是由地方政府負責具體管理、籌集,由中央政府給予補貼,這一冗長的過程本身就是對調控方法的不小挑戰。
對于中央與地方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問題上,通過數據的綜合分析,發現我國財政收入占GDP比重較低,而中央財政支出占全國財政支出的比重更是低于發達國家的普遍水平,據此我們不難發現,社會保障水平低與中央財政支出率的不足二者剛好形成因果上的契合,對于提高政府支出比重這個問題,很有可能達到一石二鳥的效果。
其次對于個稅起征點的問題,讓人又期待又懷疑的是,是否存在可以適合我國國情的計算公式,即便有又是否利于操作?舉個簡單的例子,怎樣將中國的貧富差距情況量化,又如何將其折算到公式之中,這恐怕都是一個巨大的難題。筆者愚笨,但是卻想既然收集個人收入信息不容易,是否可以從其消費支出方面與個人資金儲備情況來衡量?當然,對個稅起征背后的矛盾的解決是任重而道遠的,具體的解決方法是有待歲月考量的。
筆者認為,要避免宏觀調控政策之間的矛盾對經濟目標的實現造成反作用的沖擊,使宏觀調控達到綜合協調,除了應以遵守宏觀調控法原則為基礎,具體來說應該建立宏觀調控綜合協調機制,這在當前經濟危機的背景下尤為重要,上面已經述及宏觀調控的手段主要有財政政策、產業政策、貨幣政策,相應的我國宏觀經濟管理部門主要由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組成。宏觀經濟調控的決策、規劃、實施、協調等工作,也是由這幾個經濟職能機構共同來完成的,因而有必要在組織機構上建立起綜合協調的機制,才能更有效地進行宏觀經濟調控,以控制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地發展。其一,在制定決策時,各個部門之間應該進行溝通,向其他部門論證自己部門實施此項決策的可行性、目的及具體的實施步驟,并且說明這項政策對其他部門所產生的影響及需要其他部門的配合,如產業政策的制定部門必須與財政、貨幣的宏觀調控部門進行協商,以取得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的支持。對于將要確定的政策,由相關專家及部門進行評估,明確利弊,在國務院批準此項政策后,針對此項決策將要產生的消極影響,建立一套預警方案,由此確立宏觀調控政策的制定及頒布流程,確保此項措施不對其他部門的決策造成破壞性作用,以致影響宏觀調控整體目標的實現;其二,不同的宏觀調控部門擁有巨大的宏觀調控權,其使用的經濟變量如利率、稅率非常敏感,這些變量對價格、成本及利潤的變動起著決定性作用,對經濟、市場主體和普通的民眾造成了巨大的影響,因此以國家立法機關及審判機關為核心,針對宏觀調控部門之間的權力應該建立完善的監督機制,并且各部門之間達到相互監督與制約。
二、建立宏觀調控綜合協調制度的必要性
宏觀調控是一項復雜的工程,國家需要衡量各方面的利益與關系,制定經濟發展的決策。在宏觀調控法的概念中,我們知道其具體目標是經濟增長、幣值穩定、充分就業與國際收支平衡。在經濟運行中,這四個目標是相互關聯并且存在著矛盾。宏觀調控各項目標之間存在相互沖突的關系,與這些目標相對應的是,各項宏觀調控政策手段由于是不同的部門制定與實施,也常常會出現作用方向不匹配,作用力度不一致的情況,甚至出現“一腳踩油門,一腳踩剎車”的自我較勁現象。如何發揮宏觀調控各手段的組合效應,需要政府把握好當前國民經濟運行的具體形勢,確定一個主要的宏觀調控目標,在這個目標指引下,各項政策相互協調,相互配合,才有可能實現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各項政策之間需要配合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
(1)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之間需要配合。這兩項政策是宏觀調控中的兩大工具,二者之間的配合基于這兩項政策調節的不同點:就作用時效來說,財政政策起效的時間相對較短,對經濟存在著直接的拉動效應,而貨幣政策的作用較為緩慢;就作用杠桿來說,財政政策主要是通過稅收的增減,國債的發行等手段來影響社會總需求,而貨幣政策主要是通過影響流通中的貨幣量來影響社會總需求;就調節側重點來說,財政政策對資源配置與結構優化能起到更為明顯的效果,貨幣政策更側重調節社會需求總量。在當前經濟危機的背景下,國家宏觀調控的主要目標是擺脫經濟危機所帶來的陰影,刺激經濟的繁榮與復蘇。面對國際經濟環境對我國造成的不利影響,我國政府采取積極應對的態度。日前國務院已經出臺了一系列靈活審慎的宏觀經濟政策,主要是積極的財政政策和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在稅收政策方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作出了一系列的稅收調整,如2008年11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宣布適當調高部分勞動密集型和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產品的出口退稅率,通過這項舉措應對我國貿易出口下滑的境況。這些政策分別在經濟總量與結構調整方面起著相互配合的作用。
(2)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需要為產業政策的實現提供支持。產業政策一詞,源于日本。在下河邊淳、菅家茂編纂的《現代日本經濟事典》認為,“產業政策是指國家或政府為了實現某種經濟與社會目的,以全產業為調整對象,通過對全產業的保護、扶植、調整與完善,積極或消極參與某個產業或企業的生產、經營、交易活動,以及直接干預或間接干預商品、服務、金融等的市場形成和市場機制的政策的總稱?!?國家財政的投資規模和和投資結構、財政補貼與中央銀行所制定的信貸利率與規模及商業貸款的政策都會對產業政策產生影響。日前全國發展改革會議指出,“著力推進經濟結構改革戰略性調整和企業轉型升級。大力支持重點產業發展,保護和發展好支柱產業、骨干產業、重要產品和重要生產能力?!贬槍@一產業政策,財政部應加大對支柱產業的投資規模,在稅收政策上應給與這些產業優惠;中央銀行應放寬對屬于支柱產業中企業的信貸約束。
結語:宏觀調控綜合協調制度是為了客服單一宏觀調控手段其自身的局限性而建立的,其職責是為不同宏觀調控部門之間制定經濟政策提供使之協調的程序和措施,避免宏觀調控各部門之間各自為政,影響宏觀調控總體目標的實現;通過對宏觀調控各部門之間權力的制約與監督,防止出現宏觀調控權力的濫用,使其最大限度的達到宏觀調控的目標。
參考書目:
【1】張守文主編:《經濟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2】丘本著:《宏觀調控》,中國工商出版社,2003年版
【3】邢會強著:《宏觀調控權運行的法律問題》,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4】呂忠梅、陳虹著:《經濟法原論》,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5】綦贊超:《淺談宏觀調控綜合協調制度》,清華學術期刊,2007年第二期
關鍵詞:房地產;宏觀調控;可持續發展
中圖分類號:F2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8)01-0033-01
1 房地產經濟宏觀調控的必要性
政府對房地產經濟的宏觀調控就是指以政府為主體,通過經濟、法律、并輔之以計劃與行政的手段和機制,對整個房地產行業和房地產經濟運行所進行的宏觀調節和控制,以發揮房地產經濟在國民經濟中應有的作用,保證其健康可持續的發展。
1.1 房地產資源優化配置的需要
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要求是社會資源以市場配置為基礎,但市場配置資源有其自發性和盲目性等缺陷。為彌補市場失靈,保證其健康運行,政府必須對市場經濟進行干預和調控。中國房地產經濟作為市場經濟中的一個子系統,其資源配置在充分發揮市場機制調節作用的基礎上,同樣要受到政府的調節和控制,以保證房地產業健康發展。土地和房屋是重要的社會資源,特別是作為房地產基礎的土地是一種不可再生的稀缺資源,它的合理配置直接關系到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所以各國對房地產經濟的控制和干預相對較強。
1.2 加強房地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需要
房地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決定了必須對它實施政府宏觀調控。房地產同國民經濟的其他產業的關聯度大,是基礎性、先導性產業,房地產業的發展狀況,直接影響這些相關產業的發展。隨著房地產業創造的產值在國民生產總值中所占比重的增長,房地產經營收入日益成為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所以房地產業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
1.3 保證我國房地產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我國房地產經濟處于起步階段,其發展的幼稚性也要求對它實施政府宏觀調控。這種幼稚性主要表現在如下幾方面:(1)發展不穩定;(2)地區間發展不平衡。(3)競爭無序,市場運行不規范;(4)房地產價格秩序混亂,價格體系尚未理順;(5)作為市場主體的房地產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缺乏經驗,操作不規范;(6)房地產供給結構不合理,需求增長過快。
2 房地產宏觀調控的相關舉措
國家兩會的召開和宏觀調控的深入,使人們進一步認識到我國政府希望看到的是房地產業的穩步、健康和持續發展。政府宏觀調控的目的并不簡單的是為了打壓房價和整頓市場,而是為了穩定房地產商品的市場價格,理順房地產消費和加強住房保障,使房地產業進入理性發展的軌道,滿足廣大消費者的基本住房要求。因此,在2007年這個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落實和執行年中,我國政府和相關部門又推出一系列的配套政策和相關舉措,使我國這一輪的宏觀調控政策得以真正落到實處。
2.1 嚴控高檔住宅用地和別墅用地
針對今年仍然存在的房地產項目土地出讓審批和開發環節出現的諸多問題,國土資源部等八部委繼聯合下發《關于開展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整治的通知》后,日前又共同組織召開全國電視電話會議,正式開始安排布置我國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整治工作。針對各地不規范的土地出讓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土地后不按出讓合同規定開發利用土地,擅自更改土地使用條件,違反國家用地政策搞別墅類房地產開發等問題進行全面檢查。此次國土資源部等八部委的專項檢查中的重點是禁止別墅類房地產開發和嚴控高檔公寓、低密度、大套型等高檔住宅用地。我國2007 年土地利用計劃中農用地轉用和耕地占用指標仍然將保持在去年的水平上,而在指標分配上,將適當壓縮工業用地,增加民生用地。政府在此次聯合檢查中,將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其依法沒收的土地,要首先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繼續加大土地審批后的監管力度,嚴格落實土地出讓合同中有關竣工時間和建設標準條款的管理,加快已供土地的建設速度,以促進房源的增加。
2.2 土地增值稅將采用清算后多退少補的方法
土地增值稅是我國宏觀調控體現杠桿作用的重要稅種,我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明確規定: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征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國家稅務總局和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將在年內進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工作,確保土地增值稅條例及其細則的貫徹落實。我國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及轉讓的特點決定了對其征收土地增值稅必須采取先預征后清算的征算方式,這類似于企業所得稅按季或按月預征,按年度匯算清繳。只是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受房地產開發周期的影響,不能按年度進行,要等到項目完工并實現銷售以后再進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土地增值稅實行先預征再清算,最終的稅款將采用多退少補的方法,這實際上也是該稅種開征以后明確規定的,只是由于各種主客觀原因使我國一直以來沒有嚴格照章辦事和令行禁止。今年2 月起實施的《關于房地產開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為規范和做好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特別是針對土地增值稅清算中的一些具體問題和操作難點,在征管方面作出了一些新的規定,從而簡化了清算辦法,使土地增值稅的征收更加科學和合理。通知明確各省級稅務機關可依據通知的規定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清算管理辦法。
2.3 徹底清查我國房地產市場中存在的違法行為
建設部日前公布的2007 年建設部稽查工作要點中明確表明:今年下半年將集中開展房地產市場秩序的專項整治工作,在房產市場領域,突出對房地產企業惡意炒作、哄抬房價、違規銷售、中介機構違法操作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專項稽查。在加強稽查工作的同時,要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其中,在房地產市場領域將突出對各種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稽查。而建筑市場領域也將對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突擊稽查。集中開展房地產市場秩序的專項整治工作,全面清理、排查房地產領域涉及的有關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與行政監察機關、檢察機關配合,集中查辦房地產領域的違法違規和權錢交易等行為,建立健全我國房地產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長效機制。
2.4 推動住宅產業化, 大力推廣節能和綠色建筑
節能建筑是指按節能設計標準進行設計和建造、使其在使用過程中降低能耗的建筑; 綠色建筑是指為人們提供健康、舒適、安全的居住、工作和活動的空間, 同時在建筑全生命周期中實現高效率地利用資源( 能源、土地、水資源、材料)、最低限度地影響環境的建筑物。
2.5 完善房地產法律制度
運用以法律手段為主的政策配置, 建立法制化、規范化的房地產業運行環境, 是轉軌時期促進中國房地產業持續增長、實現房地產經濟穩定運行的重要任務和有效途徑。具有強制性、規范性、穩定性等特點的法律手段, 主要是通過規范房地產市場主體行為、市場競爭行為和政府管理行為等方式, 在協調各方利益的基礎上, 從而創造房地產業的法制化環境, 引導房地產業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洪開榮. 房地產經濟學(第一版)[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