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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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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的法律法規

保險的法律法規范文第1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規定:“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證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投保人為了預防危險,將一定的保險費支付給保險人,如果危險事故發生或出現合同約定的條件,保險人則須按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或者保險受益人支付賠償金或保險金;作為保險人的保險公司則通過建立保險基金來分散危險,消化損失。由此可見,保險是為了分散危險、消化損失的一種商業活動,其目的是通過合同法律行為來實現的。保險合同具有“最大善意”、“雙務、有償”、“射幸”等特征。

我國自1980年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保險立法經歷了以無到有,由粗到細的過程,逐步完善了相關法規:1983年實施《財產保險合同條例》,1985年《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1992年通過《海商法》,1995年通過了《保險法》。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保險法》,中國人民銀行于1996年、1997年、1998年分別了《保險管理暫行規定》、《保險人管理規定(試行)》、《保險經紀人暫行規定(試行)》。這些法律法規對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事業的發生,解決保險爭議,完善商事法制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但也還有許多不成熟和不規范的地方,對比世界其他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完善的保險體系還 存在著相當的差距。主要表現為保險活動的基本原則不夠全面,規范保險新業務的立法相對滯后等方面,以下筆者試從“近因”原則缺失、條款文字歧義等方面分析我國保險法律體系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以求拋磚引玉:

一、“近因”原則的缺失

《保險法》規定保險活動的基本原則有:自愿原則、試實信用原則和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原則。而“近因原則”這一被國際保險業普遍運用的原則在我國缺乏運用的法律依據。所謂“近因原則”是指保險人按照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承擔責任時,其所承保危險的發生與保險標的的損害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在近因原則中造成保險標的損害的主要的,起決定作用的原因,即屬近因。只有近因屬于保險責任,保險人才承擔保險責任。而近因原則的缺失正是導致保險合同當事人,尤其是投保人產生凡是投保的利益遭到損失時皆可獲得賠償的想法的根源,從而導致一些不必要的糾爭。近因原則作為常用的確定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失是否負保險責任以及負何種保險責任的一條重要原則,在我國《保險法》、《海商法》竟未作出明文規定,不得不說是我國保險立法的一重大缺憾。二、不利解釋原則適用上的模糊

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通過保險合同來確立的,而作為附合合同的保險合同,不論是投保單、保險單還是特約條款,大部分都由保險人制定,在制定時,必然經過深思熟慮,反復推敲,內容多對自己有利,且已經基本實現了格式化。格式保險合同由保險人備制,極少反映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意思,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一般只能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保險人擬就的條款。再者,保險合同的格式化也實現了合同術語的專業化,保險合同所用術語非普通人所能理解,這在客觀上有利于保險人的利益。因此,一旦合同成立而雙方發生糾紛,投保人將處于不利的地位。為了保護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各國在長期的保險實務中積累發展了不利解釋原則,以示對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救濟。在格式保險合同的條款發生文義不清或者有多種解釋時,應當作不利于保險人的解釋,實際上是作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保險法第三十條也規定:“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我國關于保險合同條款解釋的規定,已經實際上確立了不利解釋原則,與國際慣例是相一致的。這對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經濟上的弱者)的利益維護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缺乏統一明確的標準,以及不承認判例的拘束力,不同種類的保險合同用語經不同的法院解釋,關于該用語的正確含義,所表達的當事人意圖,以及由此產生的效果,可能會存在相互沖突甚至截然相反的結論。而由于不利解釋原則在適用上缺乏統一的標準,究竟何種條款能適用該原則,特別是不利原則能否適用于國家保險管理機關核定的基本保險條款,將直接影響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結果。而我國保險法律法規中對此既沒有相應規定,關于這方面的案例和研究也鮮見于眾。

依照我國保險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商業保險的主要險種的基本保險條款,如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和住所;保險標的;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保險價值;保險金額等條款,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基本保險條款是運用于主要商業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商業保險的主要險種,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核定;凡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核定為商業保險的主要險種的,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訂基本保險條款。國家的基本保險條款,各保險公司應當執行。此類條款所使用的語言被保險管理機構依法規定核準,理應不存在歧義,但實際生活中,保險人根據其自己的認識水平和為了謀取最大化的利益,在備制保險合同時依自己需要將基本條款插入其中,而投保人對保險合同的備制不能做任何事情,而且往往在訂約時也難以全面知曉保險合同的性質和內容,根本就無從知曉哪些條款屬于基本條款,就更別提理解了,例如對“現金價值”一詞,有的保險合同中將其定義為:“本合同的保證現金價值、所有繳清增值保險的現金價值以及累計紅利之和。”有的保險公司則干脆對其未作任何解釋,投保人對該詞只有靠自己理解,但實際上“現金價值”一詞的定義應該是責任準備金扣除退保費用后的金額,而責任保證金指的是保險公司從保戶累積的保險費中扣除被保險人的死亡成本以及分攤保險公司所發生的費用再加上利息計算后所得金額。所以被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中的弱勢地位是顯而易見的。一旦當事人對基本條款發生歧義或者文義不清的爭議時,法院對是否應當適用不利解釋原則就會因缺乏統一的認知標準而感到無所適從,不僅會影響被保險人的利益和保險人的商業信譽,也會給國家法制的統一和法院裁判的權威性帶來不利的影響。

三、合同陷阱的隱藏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人與投保人應各自依約履行義務,承擔責任,其中投保人的主要義務和責任有:告知義務、維護義務(包括維護保險合同標的安全及其危險程度增加的通知義務)、繳納保險費的義務;保險人的主要義務和責任則是:說明義務、及時賠償、解約限制和承擔費用等。可以看出,在交付保險費與賠償方面,投保人的交付保險費的義務與責任,與保險人承擔賠償的義務與責任,兩者是相互獨立的。誰違反自己的該項義務,便要承擔與該項義務相應的責任。但雙方的義務與責任之間不具有此消彼長的對應性,投保人交付保險費義務的違反,并不必然導致保險人賠償責任的減輕或免除。但有些保險公司(主要指財產保險公司)在使用格式合同與投保人協商財產保險費的交付與賠償方式時,作出了如下約定:經雙方同意,投保人未按約定繳付首期保險費的,保險合同不生效,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不予賠償;投保人未按約定繳付第二期保險費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保險事故,保險人按下列一種方法賠償或承擔保險責任:1、按實交保費與應交保費比例折扣支付賠償金額;2、按實交保費計算保險期限,過期不負賠償責任。上述賠償方法是按實交保險費與應交保險費的比例,來確定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實際上將投保人違反交費義務的責任,規定為減輕或免除保險人賠償義務的依據。通過保險人制定解釋格式條款的優勢,全部或部分地剝奪了投保人獲取賠償的主要權利,加重了投保人的責任,這與《合同法》的公平原則和《保險法》的立法宗旨是明顯相悖的。而且該賠償方法還隱藏著非經留意難以發現的合同陷阱。如按第1種方法,當投保人交付了第一期保險費后,在第二期交費義務履行期限未至時,如發生保險事故,盡管投保人無任何違約行為,也只能獲得部分賠償。按第2種方法,實際上賦予了保險人根據投保人交費情況而單方變更保險期限的權利,甚至免責,對保險事故不負擔任何責任。保險人巧妙地利用格式合同設置了能使自己規避應盡的部分或全部義務而使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喪失利益的陷阱,充分說明保險人在擬制這種格式合同時,已經嚴重地違背了誠信原則。此類條款的適用,違背了現代社會民事法律關系中最基本的公平與誠信原則,損害了許多被保險人的利益,應受到保險監管部門依職權的主動干涉。

四、不易把握的明確說明義務

《保險法》第十六條詳細規定了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情況的說明義務以及保險人對保險條款的說明義務,第十七條則規定了保險人對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上述兩款雖對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和違背義務的責任,作了詳細明確的描述和規定,但對保險人的“明確說明”義務的履行卻沒有規定相應的形式,使其在實踐具有極大的彈性和不確定性。僅從以上述條款的字面上來看,第十六條針對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情形分別賦予保險人有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的責任、不退還保險費或視情況退還保險費的權力。而對保險人未盡明確說明保險條款的責任則未作任何規定,而保險人對其責任免除條款未作明確說明的后果也僅是導致該有關條款不產生效力而已。通過對比,不難看出《保險法》在這一問題上對投保人明顯科以了較保險人為重的責任,有違民事主體雙方權利義務平等原則之嫌。作為素有“最大善意和最大誠信合同”之稱的保險合同,在現實生活中,卻因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履約過程中對合同中使用的語言文字理解不同從而產生爭議的例子屢見不鮮,恐怕與《保險法》對保險人上述義務的規定太過寵統有著一定的關系。此外,因《保險法》對有關保險中介組織規定不完善,以及國內保險行業體系的不成熟,目前國內還沒有一家專業化的保險公司或經紀公司,一些保險公司大量聘用(嚴格意義上來說,只能算是使用,因保險公司與個人人員之間并未建立勞動關系)個人從業人員,此類人員數量雖多,素質卻差次不齊,而且流動性極大,他們為了獲取傭金,在對一些可能影響投保人決定的合同條款進行說明時,也難免會為了一己之利而有意作出含混甚至違背條款本義的解釋,所以導致爭議的發生也就無足為奇了。

五、滯后的保證保險立法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日趨活躍,在商品流通過程中出現了許多新的交易方式,建立在信用基礎上的交易方式日漸增多,特別是隨著分期付款這一現代消費方式的出現,涉及到保證保險的問題越來越多,不少保險公司均開辦了此類業務,但《保險法》除在第九十一條確定財產保險業務范圍時提到信用保險外,根本沒涉及到保證保險。作為一種特殊的財產保險合同,保證保險合同是保險人為被保證人(債務人)向被保險人(債權人)提供擔保而成立的保險合同。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在被保險人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等原因遭受損失時,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的地位相當于保證合同中的保證人,所以也可以說保證保險合同實際上屬于保證合同的范疇,只不過采用了保險的形式。在保證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是債權人的債權,而債權屬于財產權,因此,保證保險在性質上仍屬于財產保險,原則上法律對于財產保險的規定也可適用于保證保險,但其與一般的財產保險又存在著顯著區別,保證保險承保的危險是針對被保證人信用不良造成的主觀性損害,具有明顯的信用性。由于保證保險是從擔保法中的保證制度演變而來,同時兼具二者的特征,是保證制度同保險制度的融合,其當事人(關系人)在法律上具有多重身份,使之難以同保證合同截然分開。

由于《保險法》未對保證保險合同作出明確的規定,對保證保險的性質及保證保險和保證的關系也存在爭議,所以就導致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往往只考慮自己的利益,保險人除考慮收取保險費外,常常在保證保險合同中訂立很多的免責條款,而被保險人卻以為一經投保即可萬事大吉,糾紛的產生也就不足為奇了。由于保證保險既涉及保證又涉及保險,對此類糾紛是適用但保法還是保險法?由于保證保險合同往往與另一合同相關,如汽車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等,而且保險合同一般是買賣合同或借款合同的附屬合同,因而發生糾紛時,涉及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債權人或被保險人如何起訴就存在著爭議。在司法實踐中也極易將保證保險合同糾紛定性為保證合同糾紛,從而導致適用法律的混亂和失誤。

綜上所述,由于我國在保險立法上存在的一些法律空白和缺陷,現行的帶有明顯計劃經濟體制烙印的《保險法》無論在內容上,還是在范圍上,都已越來越不適應保險業自身發展和保險經營環境的變化,不能滿足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特別是在我國加入WTO后,中國的保險市場必將逐步同國際接軌。1997年底,占全球金融服務貿易95%以上的70個WTO成員國在《服務貿易總協定》基礎上又達成《金融服務協議》。其中,有六個基本準則適用于發展中國家保險業的開放問題:1、最惠國待遇準則;2、透明度準則;3、發展中國家更多參與準則;4、國民待遇準則;5、市場準入準則;6、逐步自由化準則。這些基本準則中任何一項準則都會對我國現行的計劃保險制度提出明確的挑戰,任何一項準則的實施都將沖擊我國現行的保險制度。如何抓住保險業面臨的機遇和挑戰,加強保險立法建設,盡快調整、修改、制定出符合WTO要求的保險法律法規,優化保險市場的法制環境,以引導并保障我國還處于初步階段的保險業健康發展,使其在規范軌道上運行,就顯得尤為迫切。在此,筆者僅就如何完善我國保險法律法規發表一下個人的淺見。

一是完善保險活動的基本原則。要在進一步完善自愿、最大誠信和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原則的基礎上,在保險立法中將公平原則、近因原則等符合民法基本原則和國際保險行業普遍運用的原則作明文規定,以充分發揮保險合同“最大善意”、“最大誠信”的作用。此外,還應根據WTO成員國約定的協議與保險市場發展的趨勢,將考慮市場準入政策、取消外資優待、實行國民待遇,逐步自由化等問題的規范化納入立法的視界,盡快建立起與國際慣例接軌的保險基本法律制度,促進國內保險業的規范化發展,以更好地參與競爭,迎接挑戰。

二是規范保險人義務,加大對投保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主要是要強化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履行的解釋、告知等義務和責任,對超額保險、重復保險等規定應載入保險合同的專項備注條款,并盡善意提配和說明的義務,當保險人未盡上述義務時,賦予投保人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力,使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平等,以保護弱勢地位的投保人合法權益。此外,還可推行《確認書》制度,對于雙方應履行的告知和說明義務,由雙方逐項簽署一式兩份確認書來作為雙方已盡各自義務的證明,以把保險合同的最大誠信原則落到實處。既可維護保險合同的穩定性,又可避免雙方在發生糾紛時各執一詞卻又無法提供證據。

三是強化監管機構職能,提高監管水平。保險業監督管理機關要在檢查保險公司的義務狀況、財務狀況、資金運用狀況和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進行監督管理的同時,加強對商業保險合同中非主要條款和保險費率的監管,對存在合同陷阱,規避法律法規和加重對方義務責任等情況的合同條款要依職權主動進行查處,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一定經濟處罰。同時對一些應用廣泛,易引起歧義如“現金價值”一類的保險專業詞匯,實行統一的標準化解釋,并作為強行標準載入相關合同條款,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紛爭的出現,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四是要逐步建立與國際慣例相一致的保險法律法規體系。通過借鑒發達國家保險業制度的先進之處,結合我國保險業發展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保險投資的相關法規,通過立法,據展投資領域,控制投資比例,細化保險資金運用的規范,提高保險投資的盈利能力,為保險公司提高投資回報率創造條件;完善有關保險中介組織的法律法規,加強對保險人、保險經紀人及其相關組織的管理,規范保險中介行業及其從業人員的責、權、利;加快保險精算報告、保險機構資產管理及保險機構的接管等配套法律法規的建設,以建立起一整套既具有中國特色,又能與國際慣例接軌的保險法律體系。

參考書目:

[1]曾求凡、朱麗蘊:“入世后我國現行保險法律法規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法律運用》2002年。

保險的法律法規范文第2篇

【關鍵詞】財產保險 保險利益 風險轉移 范圍限定

一、財產保險合同的相關概念:保險利益與保險標的

作為保險合同的投保對象,保險標的是保險事故發生所在的本體,即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體和健康。在09年新修訂的保險法中,保險利益沿用了2002年第一次修訂后的保險法(下文稱為舊保險法)的定義,將保險利益界定為: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利益限定了保險合同的可保范圍,又將保險金額限定在了損失范圍內,是財產保險合同的基石。

二、新保險法針對保險利益的法制評價

所謂“無利益無風險”,保險利益原則是財產保險制度本身發展的必然要求。為了適應新型經濟體下的經濟關系,新保險法于2009年正式實施。

(一)明確了保險利益存在的時點。

新保險法對不同類型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存在時點進行了區分限定。 2009年新保險法12條對保險利益存在的時點進行了分條列是:“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新保險法不再要求保險利益時時刻刻都存在,新法只要求出險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即可。

(二)擴大了主體范圍,明確了被保險人的法律地位。

新保險法第12條規定:“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與舊保險法相比較,保險利益的主體由之前的“投保人”轉變為“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明確了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的法律地位。新保險法將主體范圍擴大至被保險人,保護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能獲取相應賠償。

(三)填充了保險標的讓與時的保險空白期。

新保險法49條:“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但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經過修訂,新保險法對保險合同轉讓由最初的“從人主義”轉為現在的“從物主義”加讓與通知的模式。新法下,危險未顯著增加的情況下,保險人不能以投保人未履行通知義務拒絕保險合同的理賠。填充了保險合同的空白期。

三、新保險法針對保險利益規定的不足之處以及相關建議

新保險法對舊保險法的不合理處作出了相應補充完善,對保險利益方面的修訂有了實質性的進步。但是新保險法的修訂也不可避免的存在滯后性,其并不能夠靈活地針對實務中各種情形都作出細致的規定。本文建議針對實務中的突出問題,可以且有必要通過司法解釋的出臺輔以補充規定。新保險法的完善將更好的保護保險合同當事人的利益,給財險發揮經濟補償的職能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

(一)對保險利益范圍的界定較為模糊,可輔以司法解釋做出具體補充規定。

關于保險利益范圍的界定,各個國家的規定也都不完全一致。英美保險法主張“經濟利益說”,即保險利益是可以用金錢衡量的利益;臺灣學者多主張“利害關系說”,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出險而受損,不出險而獲益;而我國新保險法仍沿用舊保險法主張“適法利益說”,即法律上認可的利益來限定保險利益的范圍。較之前者,新法的“法律認可利益”過于原則化,不能靈活適應新生經濟關系的發展,阻礙了財險范圍擴大的腳步。如網游平臺的“虛擬財產”,雖然已有財險公司推出與虛擬財產有關的險種,但是受制于保險法概念尚不清晰的因素,保險責任的認定、保險糾紛的解決途徑等都存在障礙。針對此類缺乏法律條文形式規定的新型經濟體,可以且有必要通過司法解釋的出臺將此類保險標的上的保險利益納入可保范圍,選取典型案例給出指導性意見。

(二)保險利益轉移的時點模糊,建議司法解釋明晰保險利益轉移時點。

新保險法雖然明確了保險標的讓與時,除效力待定情形外受讓人自動取得保險利益的結果,但是并沒有明確保險標的讓與時保險利益轉移的具體時點。實務中,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關于保險金求償權的糾紛時有發生,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的糾紛不僅會增加當事人的時間成本和財物成本,也往往導致財險公司理賠成本的增加。因而,可以且有必要通過司法解釋對保險利益轉移時的具體時點加以限定。本文認為保險標的所有權的轉移時點和保險利益的轉移時點并非總是重合,不應簡單通過所有權是否已轉移判斷受讓人是否擁有保險利益。建議可具體給出如下條款作為判斷標準:若受讓人已經承擔了保險標的的主要風險和獲利機會,就視為受讓人取得了保險利益,無論受讓人是否已取得保險標的所有權,法律規定或另有約定的除外。

作為財險合同的基石,保險利益立法規定的完善是保險法成熟的標志。法律條文的不清晰規定將會導致實務中保險合同當事人的無所適從,不利于保險文化的可持續發展。新保險法的再次修訂應考慮到實務中的發展需求,進一步完善法律用語,力求做到精確。

參考文獻:

[1]呂巖,朱銘來.論保險利益原則在我國保險立法中的修訂與完善[J].保險研究,2009,(3).

[2]徐翔.財產保險標的轉讓立法分析及兩個問題[J].法制與社會,2012,05.

保險的法律法規范文第3篇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在全省范圍內對《產品質量法》及相關的《計量法》、《標準化法》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的部署,縣人大常委會結合xx實際,認真制訂執法檢查的具體方案,部署各階段工作,督促政府和有關部門認真組織自查自糾,組織執法檢查組對三個法律實施情況進行了檢查,廣泛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現將檢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這次執法檢查工作的特點

    省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電視電話會議之后,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及時研究部署《產品質量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工作,以“三講”教育為動力,妥善安排執法檢查和各項日常工作,提出了執法檢查要“有聲勢、有重點、有成效”的總體要求。4月20日縣人大辦發出執法檢查的通知,法律實施主體單位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其他相關單位主動投入自查工作,在自查的基礎上,縣人大組織執法檢查組進行抽查。這次檢查有如下特點:

    一是把對法律實施情況的檢查與學習宣傳法律相結合。首先是縣人大常委會組織常委會部份組成人員和機關工作人員認真學習三個法律及有關法規;接著于4月27日召開了縣經委、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農業局、縣商業行業辦、供銷社、煙草專賣局、糧食局、工商局、醫藥管理局等單位的干部學習法律和進行座談。提高了我縣生產和流通部門干部的產品質量意識、法制意識和對這次全省統一部署執法檢查的重要意義的認識。宣傳上,除了采取多種形式宣傳三個法律外,煙草專賣局、商業行業辦、糧食局等單位還結合自身實施有關法律、法規開展宣傳。糧食局結合國家今年新公布的《稻谷規格品種收購質量標準和計價辦法》組織干部職工學習,舉辦培訓班。醫藥管理局將三個法律打印成冊。農業局對農藥、化肥經營者組織學習培訓31人次。

    二是檢點明確。根據xx實際,在檢查行政部門對貫徹實施產品質量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情況時,確定了三個重點行業,一是關系我縣主導產業的食用菌生產原輔材料、塑料筒袋、竹制品生產銷售行業;二是對關系人民群眾人身健康、安全的行業如藥品、食品、建筑材料行業;三是專營專賣如香煙、食鹽、化肥農藥經營行業。通過自查、檢查以考察我縣產品質量工作的情況。

    三是以執法檢查為動力,加大執法力度,及時查處各類違法案件。根據群眾對市場牛肉注水的反映,質量技術監督局明查暗訪,5月10日當場查獲了一經營戶在屠宰黃牛時注水的不法行為。商業行業辦加大了生豬集中屠宰的宣傳力度和工作力度,從4月26日開始對生豬屠宰市場進行一個月的集中整治。工商部門從5月20日起開展“工商百日執法大行動”,加大打擊生產、流通領域假冒偽劣違法行為,查扣價值3萬元的冒牌排氣扇107臺。

    四是自查工作做得較細,面較廣。質量技術監督局、工商局、經委等10多個重點部門、重點行業向縣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匯報了自查情況,其他相關單位報送自查書面材料。

    二、貫徹實施產品質量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成效

    我縣在貫徹實施產品質量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以增強領導干部和生產、經營企業的產品質量意識,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為重點,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加大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產品行為的力度,加大產品質量認證制度和標準體系建設的工作力度,為促進地方經濟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主要的成效有:

    一是加強宣傳工作,提高了全社會的產品質量意識。近三年來,每年的“3. 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和九月份的質量月都舉行大型現場宣傳活動,開展產品、商品的質量咨詢,受理消費者投訴,展示假冒偽劣商品。還通過印發宣傳資料5000多冊(份),舉辦各類培訓班12期400余人次,組織法律知識競賽等宣傳教育方式,提高全社會產品質量意識和標準化生產重要性的認識。為企業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標準體系建設、計量檢測工作打下了基礎。

    二是強化企業生產標準工作,促進企業產品質量提高。在工業領域,針對我縣生產企業規模小、基礎差、無標生產嚴重的實際,加大產品標準工作。全縣133家(類)產品,有60%,計72家(類)產品無標生產。通過逐個企業、逐個產品制訂完善產品標準體系,使工業企業執行標準從不足40%提高到96%,基本達到“消滅無標生產”的要求。在農產品領域,制訂了第一個地方農業標準。《高架栽培花(厚)菇生產技術規程》,完成了受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委托對《香菇》行業標準的修訂工作。

    三是支持和鼓勵企業采用先進科學技術,不斷提高產品質量。浙南鉛筆廠、豐園公司兩個企業分別生產的鉛筆、刨花板產品執行標準達到國際標準。今年我縣雙槍竹木有限公司開展IS09002 國際標準質量認證,目前已正式通過認證。在縣人民政府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給予大力支持下,于6月底正式申請認證。通過抓典型,有力地推動了企業產品質量工作。

    四是開展群眾性的產品(商品)質量活動,提高全社會產品質量意識。工商部門和消費者協會通過評選“消費者信得過單位”和創建“打假維權、消費者滿意街區”活動,提高全社會產品質量意識和生產經營單位的產品質量工作。全縣有14家企業被評為“消費者信得過單位”。生產經營單位產品質量有較大提高。2000年抽簽六個(類)產品122個批次,合格率100%的有水泥5個批次,化肥33個批次,竹筷2個批次;合格率90%以上的有香菇筒袋62個批次;麥麩18個批次合格率78%;不合格的有蛋糕2個批次。

    五是認真執行工作計量器具強制檢定制度。質量技術監督局成立三年多以來,嚴格執行計量檢定的法律規定,對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及時檢定,共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9718臺件。今年5月份開始,對液化氣計量實行計量監證制度,維護了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消費者權益。

    六是打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商)品的違法行為,富有成效。質量技術監督局在有關部門配合下,開展集中打擊食用菌原料滲雜使假,去年查獲滲假麥麩240多噸,端掉制假窩點5個。三年來共查處違法案件474件。工商部門去年共查處劣質食用菌原料麥麩370噸,石膏30噸,紅糖2160公斤,酒精1280瓶,福爾馬林1300瓶。煙草專賣局對卷煙市場管理以路上查處走私販假為主,通過煙草專賣經營者戶籍化管理,逐步走上了規范經營者進貨渠道管理為主的市場管理,凈化了卷煙市場。

    七是加強了執法隊伍建設。質量技術監督局從1996年10月份成立以來,工作條件、執法水平、技術裝備不斷改善。實行垂直領導管理以后,為改善技監局工作條件,縣人民政府安排了條件較好的辦公用房。成立了食用菌檢測中心,配備了20多萬元的設備。16名干部職工,經過省級培訓,均取得執法資格證書。建立了行政執法責任制,規范了執法行為。

    三、存在問題和建議

    1、認識有待提高,宣傳貫徹工作必須進一步加強。從檢查匯報情況和抽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特別是領導干部,產品質量和法律意識不強,在對生產經營的指導工作中忽視產品質量工作。如有的主管部門產品質量管理知識、產品標準知識匱乏,存在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產品標準工作是技術監督部門之事的思想,內部設置無人專管該項工作。必須加強宣傳力度,使廣大干部群眾認識到沒有質量就沒有效益,認識到產品質量管理是全面加強管理的必然要求,既是企業日常管理的基本內容,也是各級政府服務企業、服務經濟的重要手段和基礎性的管理工作。要通過宣傳,形成大家都來關心產品質量、監督產品質量的良好社會氛圍。

    2、要加快檢測機構申報通過計量認證的步伐。檢查中發現,全縣所有檢測機構均未通過計量認證。由于財力不足和思想認識上的原因,目前多數單位申請認證積極性不高,工作難度較大。檢測數據關系到產品質量是否合格。計量認證可有效地規范檢測行為,提高檢測水平。特別是向社會出具檢測數據的機構,未通過計量認證,檢測數據不具法律效力。建議縣政府要統籌安排,加大經費投入,改善硬件,相關部門要加強技術人員培訓,提高業務水平,為加快檢測機構的計量認證步伐打好基礎。

    3、流通領域假冒偽劣產品層出不窮,城鄉之間、不同商品之間質量差距較大。如糧油食品市場,存在著使用他人包裝物的違法行為。特別是大米包裝物,xx大米使用浦城等產地名稱或包裝,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權益。建議要加強部門之間協調和執法工作的配合,加大執法力度,嚴格執法,提高管理水平。對流通領域的假冒偽劣的不法行為,工商技術監督部門要與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嚴厲打擊。對去年工業企業生產標準進行的完善修訂工作,工業主管部門要加大工作力度,使之真落到實處。

    4、要加強技術資料的儲備工作。產品生產標準是保護質量的最基本條件。從檢查情況看,我縣還沒有一個單位有較齊全的產品質量生產標準資料。特別是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產品生產國家標準資料不全,給開展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帶來困難。建議縣技術監督局要把該項工作列入議事日程,作為基礎工作來抓。

保險的法律法規范文第4篇

【關鍵詞】函數理論;概率積分;壓覆界線。

[Abstract] Application function theory, use the probability integration method to calculate the irregular protection traces overlapping boundaries, to determine - overlaid mineral resources lines.

[Keywords] function theory;probability integral;overlapping boundary

1.概述

煤炭是我國的主要能源和工業原料,是國家所有的非再生資源。合理開采和優化利用煤炭資源,保護受開采影響區域的主要井巷、建(構)筑物、水體、鐵路和地面生態環境,保護礦井開采不受水體的威脅,使煤炭工業健康持續發展,適應可持續發展戰略模式,是我國煤炭工業的主要技術政策。因此國家專門編制了《建筑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程》,對保護煤柱的留設列舉了多種計算方法,如:垂直剖面法、垂線法、數字標高投影法等,本文針對不規則保護跡線壓覆界限――也就是保護煤柱的留設采用概率積分法,供大家探討。

2.“開采沉陷”影響函數理論――概率積分法

概率積分法是針對不規則保護跡線(圈定圍護帶后),采用函數理論,求算所選各斷面在相應的地質、采礦條件下的主要影響半徑r(下沉盆地邊緣―r端)來確定移動主斷面上下沉值為0點的連線(零線)即為保護煤柱――壓覆礦產資源范圍線。

主要計算公式:

圍護帶至受護邊界距離:D=r-s=r-0.1Hi ;

r=Hi/tgβ。

式中:r為主要影響半徑;β為主要影響角,即采動后地表下沉值為0點與煤壁垮落后偏移點(拐點偏移距)連線與水平線間所夾銳角,其正切,tgβ稱主要影響正切,是概率積分法中重要參數;s為拐點偏移距;Hr為計算點煤層埋藏深度。

該方法是建立煤層座標系,S>0指向采空區,r為正;S

利用該法,計算整體采空區各種移動變形等值線。在開采邊界選定數個剖面,建立以煤層底板深度Hi為參數建立移動變形分布剖面函數r=。在-r~+r區間以=(0、±0.1、±0.2、±0.3。…………±1.5)為引數查各點分布函數值乘以相應移動變形最大值,求得各點移動變形值,連接同名點即可繪出各種移動變形等值線。

插圖1 開采沉陷”影響函數理論――概率積分法

3.關于影響函數理論――概率積分法主要影響角正切經驗值確定的說明

規范和教科書給定的主要影響正切值經驗值(按覆巖性質區分):

堅硬(硬砂巖、硬石灰巖、輝綠巖)tgβ=1.2~1.6;

中硬(中硬砂巖、石灰巖、砂質頁巖)tgβ=1.4~2.2;

軟弱(砂質頁巖、頁巖、泥灰巖及粘土)tgβ=1.8~2.6。

沈煤集團根據多年各巖移觀測站綜和分析成果,給出了具體經驗值:沈北礦區tgβ=2.0(屬軟巖類);沈南礦區西馬四礦tgβ=1.85(中硬類);沈南礦區林盛礦tgβ=1.89(中硬類)。

4.影響函數理論――概率積分法在《沈陽市沈北新區核心起步區壓覆煤炭資源儲量評估報告》的應用

沈陽市沈北新區核心起步區基本建設項目建設用地范圍由蒲河及其支流水系的內邊界線和礦井邊界線環繞而成,其形狀近于一不規則的橢圓型,長軸近東西延伸,長約6.31公里,短軸近南北走向,寬近2.42公里,其地理坐標:東經123°28′04.57″~123°34′15.25″,北緯41°03′13.57″~41°05′05″,整個建設用地占地約15.28平方公里。

該項目區形狀為一不規則的橢圓形,通過對幾種壓覆界限的確定方法的比較,借鑒礦山生產過程中確定村莊沉陷區范圍和公路、鐵路保護煤柱的實際采用方法,認為采用影響函數理論――概率積分法更為合理可靠。

根據影響函數理論――概率積分法的計算公式:

圍護帶至受護邊界距離:D=r-s=r-0.1Hi ;

r=Hi/tgβ。

(1)圍護帶寬度的確定

203國道屬一級公路、沈陽市沈北新區核心起步區經濟開發帶為重要城市規劃商務區,河南村、增產村、吳三家、小望、大望、大蔡臺子、小蔡臺子皆為規模較大的村莊,根據規范,建(構)筑物保護等級劃分為Ⅱ級,圍護帶寬度定為15米。

(2)圍護帶至受護邊界距離

根據上述公式D= Hi/tgβ-0.1Hi ;

將項目區界限繪制到煤層底板等高線及儲量估算圖上,根據不規則跡線,選擇不同的特征點在底板等高線的底板標高(這里需注意的是:本方法是采用的煤層底板深度,因此一定要將底板標高換算成底板深度),若底板標高為負值,可采用底板標高加上該特征點的地表標高(如果該區地形變化不大,可采用附近地表標高的平均值),tgβ值在沈北礦區取2。

將該點圍護帶寬度值加上受護邊界距離展到底板等高線圖上,并將所有的擴展點也就是移動主斷面上下沉值為0點的連線(零線)即為保護煤柱---壓覆礦產資源范圍線。

在此基礎上進行壓覆儲量估算。

5.影響函數理論――概率積分法實際應用效果

該法是遼工大開采沉陷科研所與沈煤集團合作,在比較各種方法后最后選優確定的,相關參數通過20余年實際工作總結出來,并得到了很好的驗證。該法對于不規則邊界建筑物留設保安煤柱較垂線法、垂直剖面法精度高,與實際偏差小。在我們許多壓覆報告評估中,要根據建筑物(構筑物)的特點,仔細分析研究比較,結合實際情況,選擇合理的評估方法,進行壓覆礦產資源評估,這對煤礦煤柱的保留,煤礦的開采,城市規劃及政府決策都具有非常重要意義。

保險的法律法規范文第5篇

一、評價目的

確保部門各項生產經營活動符合適用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內外部相關方需求,查找部門管理漏洞,規避法律法規風險。

二、評價依據

GB/T 19001-2016 質量管理體系標準要求

GB/T 24001-2016 環境管理體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18001-2011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要求

公司體系文件及各項規章制度

適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三、評價范圍

1、對公司依法經營情況進行評價;

2、對人員、設備管理合規性評價;

3、對公司生產經營過程中的關鍵運行活動進行評價。

四、評價過程

通過對照識別出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中的條款,結合內外審核及部門內部檢查結果,查找部門不符合的點位。

1、部門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執行情況

人力資源部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要求,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依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2019年度公司未出現勞動人事爭議事宜;按照《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在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中,依法保障了員工休假權利。

通過對《2019 年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清單》中《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6項與本部門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檢查,確定無內容更新;新補充了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試用條款為全部適用。

人力資源部負責公司范圍內勞動關系和資格能力評價事宜,能夠依法貫徹落實和維護員工勞動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業務需求,有針對性的招聘有相關職業資格的人員,同時制定《員工崗位資質證書管理辦法》,鼓勵內部員工取得相關職業證書;公司發展定位為管理型公司,人員不涉及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操作人員;需執業資格包含安全人員、質量人員、財務、經營預算等崗位人員均有相關經驗且取得了相應的資格證書;關于海上作業人員,已制定了“五小證”取證培訓計劃,將完成全部可能上船人員的取證培訓,新上崗人員都經過公司入職培訓。經評價滿足公司經營需求。

2、內外審核存在問題及改正情況

(1)2018年度外審本部門不存在不符合項。

(2)針對2019年度公司內部審核中提出的問題,已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了整改:與質量安全部進行溝通,補充和完善了新入職員工的崗位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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